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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愿意听“敌人”的话/张 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1:46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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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愿意听“敌人”的话

张 晶


这是一个近乎于“白痴”的问题。可是,长期以来,我们就是在这样的理念中辛苦的工作着、奋斗着,甚至作出了巨大的牺牲。
过去,我们一直是把罪犯当作“敌人”来对待的。也许,这在阶级斗争的年代这并不为错。因为,那时大量的敌人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反对新中国。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的敌人,也把他自己当成我们的敌人,自干接受我们的打击和改造。这倒不是我们树敌,而是正正真真的是敌人。尽管,我们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把他们当车敌人看待。
问题在于,现在我们已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了。依法治的理念,罪犯是公民,是限制了权利、或者剥夺了权利,同时,又需要特别保护权利的公民。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为什么国务院要特别发布一个有关罪犯状况的白皮书了。有人会说,白皮书是出于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其实,我也不否认这一点,但远远不仅仅是,更重要的是我们表明了对罪犯人权的一种客观描述;一种对社会舆论、世俗的一种引导;一种对罪犯人权的态度。
我不知道,谁会把敌人当朋友,谁会听自己的敌人的话。我的常识告诉我:对敌人要狠,对敌人要保持足够的戒备,对敌人要冷酷;对敌人的话尤其是甜言蜜语要格外警惕,防止受骗上当,防止被拉下水。
罪犯中确有“花岗岩”的脑袋。但毕竟是少数、极少数。尽管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但我们亦不能造成安全防范资源的过度浪费,更不可处处皆敌人。
然而,我们却经常,其实就是时时刻刻,要我们的敌人听我们的话。固然,这是在强制的条件下,在罪犯失去自由的前提下。但是,罪犯的思想是远远不能限制的,也无法限制的。这就使我们的工作,教育改造工作失去了基础。这就是古语说的:对牛弹琴了。
这就告诉我们,和敌人,我们没有共同语言。同理,敌人和我们也缺乏沟通的平台。既如此,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就是理想化的空中楼阁了。
其实,话又说回来,我们并没有把罪犯当成敌人,而是,戒之以规,疏之以理,导之以行。我们苦口婆心、循循善诱、谆谆教诲。才使得他们重返社会,获得新生。
法治社会,我们倡导罪犯的公民地位。这已不是一个理念的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就明确规定:罪犯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这就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信号:罪犯是地地道道的公民,并且国家在制定法律时,特别强调了罪犯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就是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目的的《刑法》,也同样将保护罪犯的权利放到了应有的位置,并且设置了具体、明确的条文。
我国已经进入现代社会。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公正、权利、民主、宽容等现代精神的张扬与传播、普及与实现。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这是党的16大提出的要求。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应当是,我们党在集中精力建设社会主义,我们不要人为的树敌,更不要刻意去深挖什么“敌人”,故意去制造什么“敌人”;恰恰相反,我们要摆脱过去的“泛政治化”的影响和阴影,并进而走上“法治”的轨道,、;我们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化解矛盾,减少对立面,“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改造罪犯,其最终目的是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建设现代化。我们要围绕国家发展建设的大局,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去谋划改造罪犯的战略、手段、技术,其中首要的是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要动辄说罪犯是“敌人”,还是“人民”,因为“敌人”、“人民”都是政治的概念,是我们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泛政治化”的年代里特有的语言。在现代社会,我们要深化的是“公民”的概念。我们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平等的对待罪犯(高文语),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障罪犯的一切权利。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谈得上改造罪犯、教育罪犯,去潜移默化罪犯,去净化罪犯的灵魂,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实现社会主义监狱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
可见,我们始终要记住的是:我们不会听敌人的话,敌人也不会我们的话,这是因为,敌人不会听自己敌人的话。这就是心理学上沟通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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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软件企业及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奠定我国软件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坚实基础,经研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第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第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请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 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国软件协会将中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年审申请表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3]12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11月28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外汇局陆续收到一些机构投资者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问题的咨询。为方便操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QFII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可根据下列材料为每个QFII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一)外汇局关于批准QFII投资额度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关于批准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批复文件;

(三)托管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托管人不得为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子账户;托管人可根据QFII的要求,对其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收付活动建立明细台账,具体记录每笔资金收付的用途。

除人民币特殊账户外,QFII不得为开展QFII投资业务在其托管人处开立其他账户。

三、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

四、QFII开展投资业务期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托管费、管理费、审计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均应从人民币特殊账户内支付;QFII在境外发生的费用不允许从人民币特殊账户内支付。

五、QFII投资额度在5000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20%(含20%);投资额度在1亿-2亿美元(含2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15%(含15%);投资额度在2-4亿美元(含4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10%(含10%);投资额度在4-8亿美元(含8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5%(含5%)。

六、QFII汇入本金未满5000万美元的,只允许将所汇入本金结汇后以存款方式存放于托管人,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未在投资额度有效期内汇满5000万美元的,所汇入本金应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封闭期满后方可分期、分批汇出。

七、QFII可以按年度将利润汇出,所允许QFII汇出的利润为历年累计的、且已经实现的利润。

八、QFII转让投资额度的,受让方应在批准投资额度范围内从境外汇入本金,并在中国境内完成与转让方的相关资金支付行为。托管人应在转让方收到转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凭外汇局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将转让方的资金汇出境外。

九、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每次申请只能选择以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中的一种形式。如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以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形式申请投资额度已经获得批准,并再次以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形式申请投资额度的,则视为两次单独申请,不视为增加投资额度,应另申请一个QFII外汇登记证和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对两只基金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十、QFII变更托管人的,原托管人应在所有相关档案移交新托管人的同时,保留一份所有相关档案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15年。

十一、托管人应按规定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有关QFII报表。托管人报送外汇局的QFII报表格式(见附件),外汇局已在国际互联网(www.safe.gov.cn)上发布。

托管人应分别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外汇局报送QFII报表。

传真:(010)68402349

邮件地址:security@mail.safe.gov.cn

十二、托管人报送外汇局的QFII报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

十三、托管人在办理QFII托管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联系人:周永坤

电话:(010)68402347



附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


QFII资金汇出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