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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王礼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15:53  浏览:8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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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一年内不得离婚,会限制“婚姻自由”吗?---回应网友的质疑

王礼仁


一、 争议新闻的产生

  我的《离婚制度的立法修改与完善》一文,在巫昌祯、杨大文等著名婚姻法学家组成的评审机构的推荐下获奖。由于该文涉及到增加结婚与离婚的间隔时间内容,在2010年04月28日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暨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及颁奖大会之前的空隙间,北京《新京报》记者吴鹏采访了我,重点就是为什么要增加结婚与离婚的限制条件。由于受时间场所限制,问题并没有说清楚。29日《新京报》发表该新闻后,引起了不少的争议。这种争议有助于推动立法的科学性,应该说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但我所看到的争议文章,除了价值取向的差异外,不乏有偏见和不知真情的盲目议论。为此,有必要作一些回应和说明。

二、提出设立结婚与离婚间隔期和等待期的背景

  我提出增加结婚与离婚的限制条件,并非心血来潮,迎合媒体,信口开河,而是长期从事婚姻审判和研究的结果。正好从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起,我一直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至今近十年。长期的婚姻审判实践和婚姻理论研究(为了审判而研究理论),使我对现实婚姻中的草结草离早有所思,虽然这一设想的公开发表是去年5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第十章中,但此章的写作则在2005年形成。《离婚制度的立法修改与完善》一文,吸收该书部分研究成果,并将各种离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进行了集中梳理,形成了一篇关于立法建议的文章。其中还包括“设立离婚有效与无效制度”“设立离婚诉讼特殊管辖制度”等6个方面的前沿问题。说实话,对设立结婚与离婚间隔期和等待期,我本人也不感兴趣。这主要是因为它是“二手货”(在外国法律中早有规定),从学术的角度看,缺乏原创性。有时因研究问题的需要,被迫使用,我从来不把它当作佳品,更不愿张扬。所以,多年的设想一直在沉睡。要不是这次“被采访”,它仍然躲藏在我的书中。实际上,我对遭受暴力、虐待的妇女在婚姻诉讼上实行特殊管辖,更感兴趣。

  我之所以要提出增加结婚与离婚的限制条件,主要是针对“闪婚”等草结草离而提出的。
  在现实社会中,草结草离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视婚姻为儿戏的“闪婚” 现象。除了我直接审理的“闪婚”案件外,全国各地发生的“闪婚”很多。这里我只列举有关媒体报道“闪婚”的一些标题,就可以知道,目前“闪婚”的草率程度是何等严重:《一年内三次结婚离婚 离离合合主角竟是同一对》;《半年分合6次婚姻岂是儿戏》;《一对青年男女一月离复婚5次》;《六天两次离婚》;《长春一对情侣一见钟情 7小时内决定"闪婚"》;《上海一对情侣认识13个小时就决定结婚》;等等。而且,“闪婚”正在成为一种时尚,被更多人们所追崇。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对此踩一脚刹车,设一些关卡?这是我提出限制的原因之一。
  同时,除了草结草离外,单纯的草率离婚也很严重。据有关资料表明,有70%的婚是离错了(见2006年9月22日《都市快报》,《70%的婚离错了》)。 这个数字和比例不一定准确,但可以肯定地说,有大量的婚姻确实离错了。杭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2006年2月6日公布过一个数据,2005年杭州市有682对男女办理了复婚登记,占婚姻登记人数的1.27%,比前年上升了42%,是2000年165对的4倍多,创造了杭州婚姻登记史上复婚人数的最高纪录。 这说明在我国草率离婚相当严重。 那些能够复婚者当然是幸运者,而一些不能复婚者则就不幸了。如有的因盲目离婚要求复婚被拒绝,或者因受欺骗离婚后要求复婚被拒绝而精神失常,甚至发生暴力和凶杀案件。
  草率离婚的原因很多,在我的《婚姻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有详细论述,限于篇幅,仅列出若干标题:1.因一气之下,赌气离婚。2.因未考虑成熟而仓促离婚。3.因一时之利或某些特殊目的假离婚,或者轻信一方的谎言,被骗离婚。4.因怀疑或错误判断对方而错误离婚。5.因被婚外情中的第三者诱骗离婚或者因为第三者而一时激情离婚 。6.对再婚充满幻想或憧憬,凭幻觉离婚。7.视婚姻为儿戏,草结草离。8.以离婚结婚为手段,玩弄女性。
  那么,对如此多的草率离婚,我们是否应当给他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或期限,帮助他提个醒?这是我提出限制的原因之二。

三、设置结婚与离婚之间的间隔期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限制不应有的“离婚自由”具有合理性

  自由是一个很大的哲学概念,一言两语难以说清。有关婚姻自由与草率婚姻关系,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第六章分三节作了详细论述。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作详述,我只是强调:婚姻自由与草结草离是有区别的。离婚自由的目的,是要摆脱破裂的痛苦的婚姻,提高婚姻质量。而草率离婚、任意离婚,恰恰破坏婚姻的质量,把婚姻推向了危险境地。因而,草率离婚、任意离婚与离婚自由是背道而驰的,是对离婚自由的歪曲。
  如果说增加结婚与离婚的间隔时间限制了“离婚自由”,那么,限制一下草结草离的“自由”,又何尝不可?
(二)在“自由王国”的国家立法中也有如此限制
  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对世界各国的离婚制度进行比较后,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中国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见该书第174——178页)。许多发达国家,包括一些被称为“自由王国”的美国等欧美发达国家,其离婚都没有我国如此“自由”,其离婚条件和程序相当严格和复杂。其中包括结婚不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离婚;提出离婚后需要有一个等待期限,等待期限满后,双方仍坚持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才能办理离婚。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荷兰、墨西哥、比利时和澳门、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限制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第230条:“夫妻双方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 英国、荷兰、墨西哥、澳门、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则规定为1年。《英国家庭法》第7条(6)规定:“若以申请离婚为目的,则在结婚未满1年时作出的声明无效”。 并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也在第7条(8)、(9)规定了“反省和考虑期间”。《澳门民法典》第 1630条:“结婚逾1年之夫妻,方能声请两愿离婚。”《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2条(1)规定:“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从结婚之日1年内(以下简称“指定期限”),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第12条(2)规定:“如果申请人的境况非常困难,或被告人行为极端恶劣,法院在接获请求时,可以以此为理由,批准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离婚申请”。 而比利时则规定为2年内,不得离婚。
  最近的争议,引起了我的思考: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怎么没有感觉到他们的婚姻不自由呢?中国人或大陆人是否要声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主或自由?
(三)严峻的现实需要对“闪婚” 和“短婚” 作出限制
  实践证明,“闪婚”并没有什么闪光之处,多数“闪婚”都是失败的。而在失败的“闪婚”中,许多后遗症并未一闪而过,有的甚至还留下终生悔恨。因为婚姻并不可能像一笔财产交易,说买就买,说卖就卖。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并伴有财产关系,不可能说断就断,常常会纠缠不清,以致陷入诉讼,甚至酿成悲剧。如有一对夫妻结婚7天上法庭离婚,因装修房屋折价赔偿产生分歧,官司打了一年多,男方险些使用炸药爆炸房屋。还有一对夫妻结婚不到1月闹离婚,男方眼睛被戳瞎,留下终生残疾。
  一些人为什么会当天结婚,当天离婚;甚至一个月结婚、离婚三、四次?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他们认为现在离婚非常简单,没有任何限制,可以随结随离,没有必要考虑那么认真。可以说,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导致“短命婚姻”,加速离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如果适当增加离婚的难度,限定结婚后没有达到一定期限不得提出离婚,这样,就可以警示人们更加慎重地对待婚姻。
  限制一定期限不得离婚,主要是提醒人们不要把婚姻当儿戏,甚至“玩婚”。试想,当天结婚,当天离婚,或者结婚后不能“过年”就要离婚,这样的婚姻有什么意义? 它不仅对当事人无益,甚至危及社会,法律为什么不能出手?
  法律虽然不是唯一的手段,但法律寓惩罚与教育于一体,具有规范、警示、指引、宣传等多种功能,权威性高,影响力大,普及率广,其遏制“玩婚”的作用,是其他手段难以代替的,在综合治理“玩婚”中,为什么要弃之不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草结草离的“玩婚”现象,远远不如我国如此严重,他们竟然敢对正常婚姻“下手”,而我们面对如此严重的“玩婚”现象,为什么还要迟疑、彷徨和恐惧?难道我们是害怕侵犯外国的立法著作权吗?
(四)规定结婚与离婚的间隔时间不会影响离婚自由
1、适用的对象主要是“闪婚”“短婚”。
  我提出的限制离婚的对象是结婚不满1年者。对于“闪婚”、“短婚”来讲,与其说是限制离婚,不如说是要求其事前要做好准备,结婚后至少要过过一年。这种要求不仅合理,而且其警示作用大于惩罚作用,使人们有最短婚期的心理准备,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这样,一年以内的离婚将大幅下降,真正受限制的对象极其有限。对一般人来讲,并不存在离婚不自由问题。
2、对“个案”在立法技术上完全可以解决
  有人担心“从个案看,这一建议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困难。比如夫妻双方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却因未满结婚时限而不能离婚,双方都痛苦”。
  事实上,这种担心是一种盲目的担心。一是这种担心可能是把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婚姻群,认为所有的婚姻都受限制。二是这种担心可能是不了解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此类限制离婚的立法技术。
设立离婚时间限制,主要是对“短婚”群,而且其立法的预防功能大于限制功能,真正立法后“短婚”必将减少,真正受到离婚限制的数量极其有限,时间亦很短暂。即使有个别婚姻确实等不到一年要离婚, 在立法技术上完全可以解决。比如前面提到的《香港婚姻诉讼条例》不是解决的很好吗?难道大陆立法者解决不了?
四、漂浮的议论不是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品质
  对于非法律工作者网友,他们关注法律本身就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大幸,对于他们的热情我们应当表示高兴与感谢,对他们有益的建议我们可以吸收,对一些误解也可以促使我们变换角度思考问题,还可以促使我们改进向大众传播法律知识的方法或手段。我想都是有益的。
  但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则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否则,就会造成误导和搞坏学风。学术问题,应当用学术方法科学对待,不能随网友情绪起舞,更不能不负责任的漂浮议论。
  关于设置结婚与离婚的间隔期,本来是一个学术问题。但有些法律工作者,并不从学术的角度(包括学术研究的方法)去思考,不研究论文的内容,甚至完全不了解论文内容,在论文之外根据自己的“假设” 漂浮议论。
  我暂不说,这篇论文是经过我国部分杰出的婚姻法学家集体推荐出来的,或多或少凝聚着部分法学家的认同。
  我更不说,我国公认的婚姻法学界的鼻祖、泰斗巫昌祯教授,在2010年04月28日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暨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对草结草离现象表示担忧,明确表示应当增加结婚与离婚的间隔时间限制 。
  我只是说,它是现实中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学术问题。学术问题,你怎么不从学术的角度去研究?你怎么脱离论文内容,凭“假设”话“皮毛”?
  如果你知道,论文的内容所限制的对象是特定的,期限是一年以下;如果你知道,所谓的“个案”问题,完全可以在立法中解决;如果你知道,大凡法律赋予权利或自由的同时,也包含着限制(结婚、离婚自由亦不例外);…….。你就会换一个角度去否定,不会因否定别人而同时否定自己;更不会给人们造成误导。那效果不是更好吗?所以,学术上的漂浮之风,不是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品质。
  关于设置结婚与离婚的间隔期和等待期,并不是一篇论文,而是论文的一部分内容,而且因篇幅限制,亦未作全面系统论述,尚需法律专家和广大读者补充完善,乃至批判,凡尊重科学方法者,赞同与否,我都会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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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1〕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健全和完善海南省政府投融资体系,规范并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各级政府(指省和市县政府,下同)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第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财力支撑的关系,准确把握好负债建设和财政风险的平衡,推动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增强融资能力,防范债务风险,有效筹措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第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全省统一融资规模、债务规模的风险管理框架下,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分省和市县两级对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管理。二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政府要在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财政、发改、审计、国资、国土、金融办、人行和银监等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三是合理举债,防范风险。按照举债规模与偿债能力相适应的要求,既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同时也要注重风险控制,积极防范债务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第七条 省政府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省与市县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为融资平台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平台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县及以上地方政府设立或重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须报经省财政厅进行内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乡镇一级政府不得设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十条 各级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级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监测等各项指标良好。

(二)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注入资本金。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属于政府已供应且为可转移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用于注资融资平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注资的,不得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与用途。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融资平台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核:

(一)变更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分立或者合并。

(五)修改章程。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平台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融资平台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融资平台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融资平台公司因故需要解散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融资平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融资平台公司解散或破产的,应当事先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资金来源,监管部门监督其偿债措施实施过程。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年度审核,对其是否满足设立条件、是否依法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等进行审查,并对其融入资金使用情况、债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出具保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格、限期整改、撤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格等意见。

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审核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努力实现市场化运作,积极引进民间资本等,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十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融资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供地政策等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将融资规模控制在实际偿债能力范围之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建设的项目,应按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提取贷款资金,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采取国有资产划拨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等多项措施,做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本金。根据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状况,依法给予税费减免或进行财政补贴,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融资平台公司之间严禁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偿债准备金制度。即各级政府每年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资金,设立偿债准备金,用于防范融资平台公司举债所产生或有债务风险。偿债准备金资金总额应不低于本级财政承担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额的5%。

第二十条 自2010年6月30日起,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级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平台公司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融资时,应提前向同级监管部门报送融资申请,具体内容包括融资额度、项目可行性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债务资金收支计划、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分析等,在各级政府自行设定的规模以内的融资计划由监管部门审核,超过设定规模的融资计划由监管部门提交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融资平台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向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债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平台公司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融资平台公司的重大风险情况和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市县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办法,并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企业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是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经发局开展拟扶持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审查、批复等工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经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项目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扶持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要求,坚持公正透明、规范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我省及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有利于促进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做大做强,有利于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群集聚,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大项目。主要扶持范围为:

  (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构建网络化、协同化工业研发设计体系,促进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网络化的项目。

  (三)重点企业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改造项目。扶持主业突出、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主导产品做大做强,提升与主导产品配套关键件的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项目。改进工艺、增加品种、提升质量、提高附加值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节能减排增效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项目。

  (六)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完善高危作业现场监测监控报警、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等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环境和管理手段,提升安全水平的项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企业产品检测装备自主化,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七)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扶持并要求地方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有关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一)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后未逾两年的;

  (二)近三年内在承办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

  (三)以往年度享受各级技术改造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对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技改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贴息年限(按两年);

  (二)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技改项目,采取项目补助的扶持方式,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项目确定和预算编制

  第九条 每年8月份前,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下一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工作重点,发布技改项目申报指南,进行拟扶持项目征集。

  第十条 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填写《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向市经发局上报项目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银行的贷款承诺函(限于申请贴息的项目);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八)企业出具的开工证明材料;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均为一次性安排;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各种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不再安排;同一项目已获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应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从市经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 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联合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审定,审定后的项目按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入市经发局部门预算,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批复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前,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当前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的项目在市工业经济网、技术创新网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金;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停滞不前或撤销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在技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单独编列,由市财政局具体核定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6月份向市经发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12月份向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抓紧项目的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经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市经发局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

  企业无故拒绝验收,或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企业应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渠道缴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03〕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