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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邦捷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11:27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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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邦捷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刑初字第13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34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需满足犯罪主体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单位;主观上体现的是单位犯罪意志,具有故意或过失;客体为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客观行为上表现为单位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四项构成要件。此时,既要处罚犯罪的单位本身,又要处罚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三、基本案情
1997年6月起,被告人金某进入门普来公司,从事新型涂料的研究开发工作,职务为技术人员、工程师。1999年5月,门普来公司完成了LS—1涂料的研制,并将该产品投放市场。2000年10月,门普来公司制定“高科牌LS—1涂料”的上海市企业标准,并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技监局审核备案。同年11月,经上海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检索查新认为“该成果属国内领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01年2月,“高科牌LS—1涂料”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在具体生产中,被告人金某负责开投料单。门普来公司规定投料单上配料名称都用代号而不用实际的原料名称,投料单在使用完毕后由总工程师收回保存。在此过程中,金某掌握了LS—1涂料的配方和工艺。2000年3月,门普来公司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双方确认《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员工保密规定》为双方履行、信守合同的共同准则”。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处末尾,有“附《员工保密规定》”字样。该合同上有金某的亲笔签名。门普来公司的《员工保密规定》中将“技术性的”、“制作方法、配方”等包括在具体的保密信息范围内。
2001年5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约请金某,明确邀请其到张某等人即将成立的邦捷公司工作,许诺给其优于门普来公司的待遇,并将新公司的技术工作都交其负责。6、7月间,金某向门普来公司请病假,开始为邦捷公司生产涂料做准备。6月15日,金某与利时公司(也由被告人张某担任总经理)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并未在该公司工作,而是为邦捷公司成立后生产涂料作筹备工作。7月2日,金某向门普来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三天后,邦捷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由张某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7月16日,由金某投料并负责技术指导的邦捷公司产品GWZ—1涂料正式开始投向市场。
2001年8月16日,金某在交给门普来公司的承诺书上签名,该承诺书有下列内容:“自离职之日起,本人在三年之内不到生产与本公司类似产品的公司工作,不从事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的相关工作,遵守门普来公司的《保密规定》,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否则公司将追究本人违约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人民币贰万元整。”随后金某在门普来公司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移交了技术资料,但金某却将记载有部分试验数据的笔记本及“LS—1试验情况汇总”带到了邦捷公司。金某在邦捷公司的职务为总工程师和科研开发部经理。2002年4月起,在被告人张某的授意下,被告单位邦捷公司的工资单上金某的名字改为“徐俊峰”。
浦东新区公安局在接到门普来公司报案后,将获取的邦捷公司产品与门普来公司产品委托上海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化学试剂站进行检验,后又将检验结果及门普来公司的技术资料交上海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门普来公司研制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中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该内容包含模数控制等三方面;邦捷公司生产的建科牌GWZ—1涂料的配方、生产工艺流程等与门普来公司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基本相同,两者属相同产品。
公安机关在邦捷公司生产现场查获的《GWZ系列涂料生产工艺规程》、GWZ—1涂料的生产工艺流程图,经比对与门普来公司的《LS—1涂料生产工艺流程》相同。经浦东新区公安局委托审计,邦捷公司自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共生产GWZ—1涂料105346公斤,销售78150公斤,账面库存应27196公斤,实际查获22096公斤,单位毛利每公斤8.04元。2001年、2002年邦捷公司未交纳过所得税。门普来公司同期生产LS—1涂料的单位毛利为每公斤9.68元。
 
四、法院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门普来公司的LS—1涂料是经过多年研制、开发的成果,其技术及配方中含有不为公众所悉的内容,属于门普来公司的专有技术,该技术能提高涂料的使用性能,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且门普来公司通过制订保密规定、与关键技术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在投料单上不直接采用原料名称而用代号等方法,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确认门普来公司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中与三方面密点有关的内容,属于门普来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金某掌握门普来公司LS—1涂料技术及配方,在被告人张某的利诱下,在未正式离开门普来公司之前就向邦捷公司披露该技术,并在之后的一年内,帮助邦捷公司使用该技术生产了10万余公斤的侵权产品,侵占了门普来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市场;被告单位邦捷公司获取并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给门普来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被告人张某系邦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邦捷公司所获非法利益也都归人了邦捷公司,故被告单位邦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处以罚金;被告人张某作为邦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金某许以高于门普来公司所给予金某的待遇、职权的优越条件,引诱金某进入其公司,使用其披露的他人所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本公司内组织生产侵权产品,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其个人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金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却在张某的利诱下,违反保密承诺,披露并允许邦捷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邦捷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现有的鉴定结论是依据门普来公司的律师违法取得的样品所得出的结论,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门普来公司的LS—1涂料技术中没有非公知的技术信息,也无证据证明GWZ—1涂料使用了与门普来公司相同的技术;没有证据证明门普来公司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上。另邦捷公司及其辩护人认为,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两个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坚持认为不知道金某有保密义务,不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上诉人金某未与门普来公司订立保密协议,向公司作的承诺违背法律规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侦查机关取样过程并未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专家的鉴定结论真实、客观、有效。邦捷公司成立后的惟一产品即GWZ—1涂料,销售获利均归属于邦捷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张某作为邦捷公司直接的主管人员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上诉人金某作为邦捷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张某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上海市一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单位邦捷公司和被告人金某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的判决,改判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不仅被告人张某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所在的邦捷公司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那么,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与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又有何不同之处呢?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可知,法律对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既要处罚犯罪的单位本身,同时又要处罚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判处罚金,罚金数额由法院按照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相应罪名的罚金数额幅度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可知,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由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在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予以确定。
其次,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类似:犯罪主体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单位;主观上体现的是单位犯罪意志,即单位犯罪体现的不是个别人的意志,而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犯罪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而犯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单位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实施的。同时,该侵权行为还须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即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或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濒临倒闭等严重后果)。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告单位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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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农机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吃透主要内容,把握相关要求,为实施《规定》奠定基础。要把学习《规定》与学习《行政许可法》、《农机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做好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开展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同时,要广泛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领会《规定》精神,遵守《规定》要求,依法取得农机维修经营资格,守法经营,维护广大农机使用者合法权益。

二、规范实施,公开便民

为规范各地《规定》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说明》(附件2)、《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附件3)、《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附件4)和《农业机械维修记录》(附件5),以及《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审批程序》(附件6)、《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7)、《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8)和《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等格式和文件,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专栏中公开,请各地遵照执行。其中,《技术合格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版式,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施《规定》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机维修管理制度,做好农机维修管理人员的岗位考核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规定》的实施工作。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合格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等予以公开。要设立便民窗口,搞好许可工作咨询和服务。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程序,文明执法,规范农机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和执法工作,为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提供规范、便捷和周到的服务。

三、密切配合,强化管理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农机维修管理执法工作。当前,要做好农机维修市场的调查摸底,摸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合格证》发放和监督工作。

对已经取得《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机维修经营者,可根据现行标准,按原来有效期期限,换发新的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合格证》;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技术合格证》的农机维修经营者,要敦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申领《技术合格证》;对无照无证的农机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规定》的要求,督促其申领《技术合格证》,凭《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经营。以上工作应于2007年7月1日前完成。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做好《技术合格证》审核发放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农机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维护农机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农机维修市场正常秩序。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定》是国家促进和规范农机维修业发展的重要规章。《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农机维修经营活动,保证农机维修质量,维护农机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机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执行好《规定》,做好农机维修经营管理工作,体现了农机管理部门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农机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把《规定》的实施列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定》顺利实施。要进一步明确负责农机维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落实责任和任务。要努力创造条件,推动电子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农机维修管理工作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规定》实施情况,年底将贯彻实施《规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

附件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说明

附件3: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附件4: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附件5:农业机械维修记录(表式)

附件6:农机维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

附件7: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8: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沧政办发〔2007〕16号 2007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危桥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通行安全,依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公路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危桥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公路危桥是指经GPS采集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中处于危险状态、不能达到通行安全的桥梁,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五类危险状态的桥梁,具体标准为:1.桥梁重要部件出现严重的功能性病害,且有继续扩展现象;关键部位的部分材料强度达到极限,出现部分钢筋断裂、混凝土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的破损现象,变形大于规范值,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动力响应不能达到平时交通安全通行的要求;2.承载能力比设计降低25%以上。

  

具有水利设施功能和田间土路上的桥梁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县、乡人民政府下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组织应建立健全危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危桥管理应责任到人,并确保专职桥梁工程师和桥梁专职管理人员工作时间,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检测工具、设备,确保专职桥梁工程师有时间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贯彻实行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乡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审核和批复;审核危桥定期检查报告,安排危桥特殊检查并审定报告;负责危桥维修改造方案的确定、施工设计文件的批复。扩权县(市)危桥建议改造计划直接上报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危桥定期检查、认定、特殊检查的实施、危桥的检查、病害发展的观察以及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县道危桥的第一发现人,负责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建议保障措施报告;负责县道危桥改造计划的申请和乡村道路危桥改造计划的审核;并负责下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所属道路危桥认定、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管理,帮助其进行乡村道路的危桥定期检查。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属道路危桥的日常检查,对乡村道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申请;负责对乡村道路危桥保障措施的实施;是乡村道路危桥的第一发现人,负责向乡级人民政府提交保障措施建议。

  

第二章 危桥的认定

  

第四条 危桥的确定方法,按照现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分时,首先检查基础、墩台、支座、上部承重构件等主要构件的缺损是否影响了全桥的技术状况评定,若产生了影响,则以最差的主要构件的评分为该桥评定等级,否则,以各构件权重的综合评定方法评定该桥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 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规定为:

  

1.新建公路桥梁竣工接养1年后;

  

2.一、二类桥梁3年检查一次,三类桥梁9个月检查一次,四类桥梁3个月检查一次;

  

3.发现病害评定在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公路桥梁,有关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安排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应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对桥梁技术状况作出是否危桥的评定,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或特殊结构桥梁应进行特殊检查并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若评定为危桥,应向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认定结果,同时编写危桥评定报告。

  

危桥评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本次定期检查数据表、病害的发现过程、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病害成因和机理分析以及准备采取的保障措施等,必要时附特殊检查结果和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七条 负责桥梁定期检查的单位应在完成危桥评定24小时内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认定,并附危桥评定报告,同时通知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相应部门。

  

第八条 危桥断交(禁止车辆通行)须报管理桥梁所在路线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县道桥梁发生坍塌或损坏致使交通中断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第十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凡发生桥梁坍塌、因危桥引起的公路断交事件,当地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路线、桥梁名称、桩号、管理部门;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事件报告机构。

  

第四章 危桥管理

  

第十一条 发现桥梁四、五类技术状况的病害后,未进行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前,负责日常养护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二条 负责桥梁定期检查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做出危桥评定时,应提出保证通行安全的保障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已经认定的县道危桥必须采取保障措施和临时加固措施,发布通告,设立限载、限速标志,限制大型车辆通行危桥,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预告。每座危桥均需制定应急预案。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已经认定的乡村道路危桥必须采取保障措施和临时加固措施,并通过在集市、村庄公示栏等公共场所发布通告、传单等形式进行预告。

  

对于险桥,要设专人严看死守,做好监测记录,并采取保障措施,如设立标志、修建临时绕行便道、设置绕行路线等。保障措施尽可能减少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

  

第十四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绕行路线所属的道路管理机构,保证通行安全及绕行路线畅通。

  

第十五条 采取断交绕行或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保障措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编报年度预算和计划时,应预留危桥管理改造应急资金,确保危桥及时维修加固。

  

第十八条 申请危桥维修改造计划时,申请单位应报送按《桥梁维修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内容提纲》要求编制的项目材料。

  

第十九条 采取保障措施后,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对危桥维修加固方案的论证和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第二十条 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程序须完成施工图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危桥维修、改造工程应严格按照公路桥涵大、中修工程的要求进行工程管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接管养护。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