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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值班人员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3:23:46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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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值班人员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值班人员职责》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值班人员职责》(试行)已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管理,提高应急值班工作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实施方案》(晋国土资发〔2007〕338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厅办公室内设应急值班室,承办厅应急管理工作,担负政务值班工作,制定值守应急大值班表,保障厅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同时,负责对本系统基层单位应急值班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应急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条 政务值班实行厅领导轮流带班制度。厅领导按照每月值守应急大值班表值班,带班期间负责审签值班员报送的通知、请示、报告及其他值班事项。带班厅领导务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敏感时期,厅领导要在岗带班。
第四条 带班厅领导、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时,须指定其他干部顶岗。
第五条 带班厅领导、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定时间带班、值班时,应按程序提前协调,另行确定带班厅领导、值班人员,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厅领导、值班人员通讯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要认真记载来文来电,及时处理有关通知、指示、报告等事项。值班人员在接受上级通知或指示时,要准确记录,领会意图,不明确的应请求重复、切实弄清。对下通知或传达领导指示,要事先加以整理,便于对方接受。重要通知要事先拟出通话稿,并经带班领导审批。
第七条 值班人员受理重要和紧急情况,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发展情况、当前状态、可能趋势或结果以及处理意见等,要认真了解,登记清楚,需要上报了解的重要信息,应按照晋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值班要情》。
第八条 重大事项处理过程要详细记载,处置结果要及时备案。按月汇总编发《每月值班情况》。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务(应急)值班与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和信访工作专项值班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上级重要指示迅速落实、基层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认真做好值班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厅应急值班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系统应急值班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值班人员在岗和履行职责情况,应急值班记录情况,应急值班资料管理和和保密工作情况,处置突发事件中应急值班系统作用发挥情况,应急值班室硬件设施的配备和运行情况。对重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晋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将应急值班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应急值班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值班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应急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和掌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要求,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值班工作实际,对应急值班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完善应急值班室硬件设施,配备专用传真机、电脑及打印机,开通内外网络,确保信息接收及时,报送快捷迅速。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值班人员职责
(试行)

一、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来文来电,做好值班情况记录。
三、提高政治敏感,准确编报《值班要情》,随时反馈相关信息。
四、加强工作协调,会同有关处室落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五、注意收集重要动态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六、爱护值班室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作,确保通讯网络畅通。
七、按月编制值守应急大值班表,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应急值班工作。
八、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综合能力。
九、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事故。
十、认真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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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1957年8月2日国务院命令公布)

第一条 国外侨胞热爱祖国,热爱家乡,一向有捐资在祖国兴办学校的优良传统。为了进一步鼓励华侨在国内兴办学校,发展文教事业,满足广大华侨子女求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兴办学校,由创办人提出建校计划、筹足开办经费并且确定经常费的来源,报请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或者转请上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华侨兴办的学校(以下简称侨校)名称由创办人自定。需要新校址的,由创办人提出意见,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经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核定,划拨地基。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国营建筑公司应该把它做为公共事业给予协助,解决它的建筑材料和施工等困难。

第四条 侨校应该与公立学校同样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法令,并且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 侨校设立校董会监督校务,负责筹措学校经费,保管学校基金,审核预决算,并且与捐款人保持联系。

第六条 侨校校长由创办人或者校董会提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任免,或者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创办人或者校董会同意后任免。

校长应该定期向校董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侨校教职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但是创办人或者校董会也可以向学校推荐。

教职员的政治待遇与公立学校相同。

第八条 侨校可以征收学杂费,以补经费的不足。

第九条 侨校对侨眷子女和华侨学生入学应该予以优先录取,但是对非侨眷子女也应该按适当比例招收。

第十条 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积极鼓励支持,并且予以指导和协助;对于侨校,不得任意停办、接办或者更改校名。

第十一条 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卓有成绩的,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二、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