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黔西南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黔保林〔2009〕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35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接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以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县(市)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单元,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配套措施合理配置,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
第四条 项目申报每年由县(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年所需实施的项目报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根据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批复和2008至2015年专项规划批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报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州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生态移民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
州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管使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省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或专帐制度拨付资金。
州水利局: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中水利设施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
州农业和扶贫开发委员会: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村能源建设、接续产业中农业项目、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坡改梯项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
州林业局:负责接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
州畜牧水产局:负责接续产业发展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
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州人民政府和省退耕办,定期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
各县(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项目法人职能,定期向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行州人民政府负总责与责任落实到县(市)政府相结合。县(市)政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项目法人职能,统领项目的全盘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二级法人职能,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把专项资金各类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农(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复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8-2015)》,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州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会同州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和扶贫开发委、水利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
第十条 年度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遵照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更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投资和建设规模、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标准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州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要根据省级批复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8-2015年)》,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深度达到作业设计(施工图)要求。实施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科学合理,图、文、表齐全,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退耕农户。
《实施方案》由州各相关部门初审后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县(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州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下达给项目法人(业主)。项目法人(业主)对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组织、质量进度、资金安全以及后续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公示制。项目实施前,要把项目具体实施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规模、受益农户等,以村为单元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积极组织退耕农户参与项目建设,确保退耕农户获得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各县(市)要把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计报告、图片、统计数据等资料分类整理归档,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收集,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要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严格按照《贵州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项目信息报送制度》执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信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退耕办)负责统计汇总上报。项目建设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半年、全年总结报告制度。县级各责任部门于每月28日前、每季度最后3日内报出本月、季度信息,县级农(林)业主管部门(退耕办)于每月3日前、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一月和上一季度信息。
第十七条 加强科技支撑工作,建立试验示范点。建立由项目管理和实施部门、科研院校、技术推广部门为依托的科技支撑体系,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每个建设项目都要建立科技试验示范点,推动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
第十八条 加强实施项目的效益监测。每个县(市)要选择3个以上项目村对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接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等项目进行效益监测,及时搜集、整理和分析各类项目实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的实现提供科学依据。各类项目监测方案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州根据省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按照各县(市)退耕还林面积核定下达到县(市)。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州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州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在五年内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基本口粮田。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
(三)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接续产业建设。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宜、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原则。
(五)退耕还林补植补造。
以上项目建设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运行管理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专帐管理。国家和省下达的全部财政资金实行有国库集中支付的由国库集中支付,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市)设专帐管理。
(二)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项目实施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预拨40%启动资金。
(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严格招投标制度。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的物资,按照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用于建设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等的购置和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工作经费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由地方财政匹配,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类项目的检查验收实行“谁编制规划,谁组织实施,谁检查验收”的原则,采取县级全面自查、州级抽查、省级复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州级抽查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州退耕办、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财政、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进行。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各类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各类项目验收办法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要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项目建设运行机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市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348项,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9项,两项合计387项,涉及59个部门。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设定180项,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55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99项,省政府规章设定1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13项(见附件1)。国办发〔2004〕62号文件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9项(见附件2)。
为保证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我市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今后依法增加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附件1:
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48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1、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4项)
1、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
依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
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市教育局(4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名称、性质、层次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四、市科学技术局(2项)
1、科技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五、市公安局(含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2项)
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因私往来港澳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3、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加签、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4、控制爆破公司拆除爆破许可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6、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证、购买证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7、农转非、市外人口迁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特种岗位人员和专兼职消防人员培训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持枪证、枪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1、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2、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4、公众聚集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公共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立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6、机动车超长、宽、高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7、客运车辆路线、站点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8、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9、机动车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1、非机动车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资格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5、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6、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7、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8、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9、设立临时性停车场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0、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2、申领消防装饰装修许可证
依据:《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
六、市民政局(5项)
1、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的注册、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注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建设、搬迁殡仪馆
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4、建设和扩建公墓
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5、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依据:《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七、市财政局(4项)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许可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会计从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代理记帐机构设立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八、市人事局(2项)
1、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项)
1、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职业介绍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5、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6、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及授权的地市级政府劳动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7、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授权的地市级政府劳动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市国土资源局(14项)
1、选矿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2、划定矿区范围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3、集体使用土地农用地转用许可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采矿权审批(新办、延长、变更、注销)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6、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1、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2、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复垦土地的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4、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一、市建设委员会(含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28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许可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认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核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8、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9、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许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10、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特殊车辆上城市道路行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5、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6、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7、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0、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4、移动照明设施许可
依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5、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审核
依据:《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27、在防洪设施范围内修建桥梁、主杆架线、埋设管线的许可
依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8、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依据:《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十二、市交通局(含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14项)
1、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6、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7、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9、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2、汽车配件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13、公共汽车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1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十三、市农业局(5项)
1、重要农业项目环境评价审核
依据:《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2、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植物调运检疫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5、植物产地检疫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十四、市水利与渔业局(29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水产养殖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批准及配套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8、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验收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9、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
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0、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核
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1、渔业捕捞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2、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3、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审批、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5、取水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6、河道采砂取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7、河道、湖泊、水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8、利用水工程及附属设施兼作公路许可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洪泛区、蓄滞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3、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4、城市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许可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25、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26、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五、市林业局(17项)
1、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植物检疫证书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6、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7、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2、非国家调拨的木材运输证核准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3、林种变更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4、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5、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审批
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16、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7、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探矿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十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项)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十七、市文化局(含市文物局)(18项)
1、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3、营业性组台演出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5、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大型建设项目和地下文物丰富地区工程项目文物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8、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0、涉外(含港、澳、台)文化交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1、设立文物经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3、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拆除、改建及迁移地上文物许可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4、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5、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6、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会同公安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7、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会同公安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八、市卫生局(15项)
1、食品卫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医师执业及变更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新、扩、改造工程选址和设计公共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8、食品、公共场所、饮水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9、中医医疗机构设立
依据:《山东省中医条例》
10、涉外中医活动许可
依据:《山东省中医条例》
11、婚前健康检查机构许可
依据:《山东省婚前健康管理办法》
1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九、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许可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十、市环境保护局(12项)
1、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企业排污总量认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排污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市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许可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或者转移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许可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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