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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13:42  浏览:8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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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二、第六条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七项、第八项:“(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
  (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原第七项作为第九项。
  三、第九条中“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修改为:“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
  五、删除第十一条。
  六、删除第十二条。
  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要害部位和重要保密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由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维修。”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公安机关审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必须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前由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进行管理。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市)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武汉市公安机关可以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
  十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十三、删除第二十三条。
  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属于经营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未在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而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十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将未经检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中止设施运行,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删除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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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夏季是我国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今年5月,卫生部收到的重大食物中毒在发生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方面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学校食物中毒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目前部分停课的学校陆续恢复上课,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也将于6月初举行。为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期间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非典防治期间,要充分认识食物中毒是群体性的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对保护师生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做好学校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同时,务必高度重视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防治期间餐饮业和送餐企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70号)要求,积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开展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非典防治期间,重点检查学校在食品原料采购与加工、食堂员工每日体温测量、餐饮具消毒、加工场所消毒、食堂排风通气等方面的工作。

三、学校要强化对食品卫生的自身管理。学校是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学校要加强对承包经营食堂的管理,坚决纠正对学生食堂承包单位“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错误倾向。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向学校送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凡从事送餐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送餐企业应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学校应相对固定送餐企业,以保证质量,便于监督检查。

五、对普通高等学校开展一次联合食品卫生检查。近来高校食物中毒时有发生,高校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近期联合开展对高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检查,检查食品卫生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帮助学校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六、加强今年高考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期间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非典防治,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监督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考点及周围地区的餐饮卫生监督,落实各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互通有关情况,共同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和保障工作。

七、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此通知后,立即转发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并切实采取措施,降低学校食物中毒的发生。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4〕1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

为促进2004年为民办“八件实事”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年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19个省直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农村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14个市州政府。
二、考核办法:考核工作以项目考核为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指标体系按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考核办法为:
(一)对省直责任单位采取季度自评、半年检查、年终统一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即每季度由省直责任单位进行自评,半年由省“八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组织检查,年终由省考核办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二)对市州政府采取按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方法进行。即市州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相关省直责任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半年由省直责任单位分别对市州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考核办。省考核办根据部门验收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三、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二个等级。考核的工作目标全部达标的,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的工作目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一)考核为达标等级的:
1、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岗,事迹突出的给予记功;
2、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穴班子成员?雪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提高到20%;
3、给予通报表彰;
4、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考核办的评定结果直接拨给考核达标的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具体发放由达标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工作量、责任大小和工作实绩综合确定并发放到人。
(二)考核为不达标等级的;
1、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与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
2、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穴班子成员?雪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不得超过10%;
3、给予通报批评;
4、因违纪问题而导致考核不达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其他
19个省直责任单位、14个市州政府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兑现工作由省考核办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