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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31:27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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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的组织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工作,制定防雷科普计划,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煤气储配站、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二)计算机网络中心机房及信息系统等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跟踪检测防雷隐蔽工程,工程完工后对防雷工程逐项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下发《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后按原程序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验收合格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验收档案。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将检测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发现防雷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雷击风险评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根据需要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时,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防雷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

  (二)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的规范和要求;

  (三)雷击风险评估完毕后,形成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一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预测、分析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抢险;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和鉴定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提出防雷减灾建议,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不按规定期限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五)损毁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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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东政办发〔200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推动我市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创新,注重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教育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或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申请市教学成果奖,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过二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其中:
  一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原创性,应用范围广,推广价值大,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高,在国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进行了深化研究,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应用推广价值较大,在省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的实验和推广成效较为显著,教育教学效益较高,具有指导实践的可操作性,属市内首创或具领先水平。
  第七条申请市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县区教育局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县区或者市内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推荐;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单位推荐市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有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
  第八条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评审后,将拟授予市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政府在受理推荐项目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6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某项市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十条市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市教学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和20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获得市教学成果奖,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教学成果奖的,一经查实,由市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教学成果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市教学成果奖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其辞去在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职务,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在国务院、省政府组织的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奖的我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市政府按照其所获奖金数额对等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对欧洲共同体出口的五种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对欧洲共同体出口的五种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4月19日,对外经贸部

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上海、天津、北京、山西、广州、河北、福建、厦门、浙江、四川、重庆、江西、湖南经贸厅(委、局),中国工艺、五矿、粮油、土畜、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外贸体制改革的情况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现将原制订的对欧洲共同体出口的五种被动配额商品的管理办法修改如下:
一、对共同体(十二国)出口的蘑菇罐头
共同体给我国的蘑菇罐头配额每年确定一次。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原外贸部(81)贸粮字第5/0350号文规定,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将每年的配额在其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并授权有关省、自治区、市外贸局根据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分配的配额发放出口证书。从一九八九年开始,配额改为由我部根据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情况戴帽下达给有关经贸厅(委、局),出口证书仍由原发证单位根据我部下达的配额进行发放。
二、对英国出口的日用陶瓷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经贸部(83)外经贸工艺字第135/1586号文规定,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将英国每年给我国的配额在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并统一签发盖有经贸部进出口局局章的出口证书。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改为由我部将每年的配额下达给原出口单位,出口证书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
三、对西德出口的木螺丝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二日经贸部(84)外经贸进出一字第453号文规定,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将每年西德给我国的配额在其分公司中进行分配,并统一签发,盖有经贸部进出口局局章的出口证书。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改为由我部将每年的配额下达给原出口单位并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出口证书。
四、对共同体(十二国)出口的木薯干、红薯干
一九八六年,我与共同体就我对共同体出口的木薯、红薯干达成了三年的协议(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该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六日由共同体部长理事会通过实施,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我每年可向共同体出口三十五万吨木薯干和六十万吨红薯干。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我部(86)外经贸进出一字第1376号文规定,木薯干配额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在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红薯干配额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根据我部确定的配额在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我部(86)外经贸进出二字第1650号文规定红薯干交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系统经营),并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出口证书。
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木薯干、红薯干配额均改为由我部在原有关单位中进行分配,出口证书仍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
五、对英国出口的电视机
英国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给我国开放了电视机的进口配额(整机和散件均有配额)。经双方商定,每年的配额由我方掌握分配并出具出口证书。
一九八六年以来对英国出口的电视机配额由我部进出口局进行分配并发放出口证书,今后仍按此办法进行管理。
对上述五种被动配额商品的管理办法是经双方政府部门商定的双重管理办法(即我方发放出口证书,进口国凭我出口证书发放进口许可证),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未分得配额的单位一律不能对外成交出口。分得配额的单位要充分利用配额,如不能充分利用,将在下年度酌减配额。
附件:一、对共同体出口蘑菇罐头的公司及发证单位
二、对英国出口陶瓷的公司
三、对西德出口木螺丝的公司
四、对共同体出口木薯干、红薯干的公司
五、对英国出口电视机的公司
附件一 对共同体出口蘑茹罐头的公司: 发证单位:
1、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经贸委
2、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经贸委
3、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经贸厅
4、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经贸委
5、广西自治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经贸委
6、四川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经贸厅
7、重庆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经贸局
8、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经贸委
9、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经贸委
10、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二 对英国出口陶瓷的公司:
1、江西陶瓷出口公司 5、河北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2、广东陶瓷出口公司 6、广西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3、湖南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7、厦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4、天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8、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三 对西德出口木螺丝的公司:
1、上海五矿进出口公司 3、江苏五矿进出口公司
2、浙江五矿进出口公司 4、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四 对共同体出口木薯干的公司:
1、广东土产(集团)公司饲料公司 4、海南岛土产进出口公司
2、广州土产进出口公司 5、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
3、广西土产进出口公司
对共同体出口红薯干的公司:
1、山东土产进出口公司 6、天津土产进出口公司
2、河南土产进出口公司 7、山西土产进出口公司
3、安徽土产进出口公司 8、河北土产进出口公司
4、江苏土产进出口公司 9、北京土产进出口公司
5、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 10、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五 对英国出口电视机的公司:
整机: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有限公司
散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