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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49:27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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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物党字〔2008〕5号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党支部:
  现将《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

2008年,国家文物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保证文化遗产事业健康发展。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精神
各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列入全年学习计划中,采取多种形式,继续组织党员干部深刻领会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
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督促检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服务工作由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
二、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紧密结合新形势下文物系统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要求全体党员牢记“两个务必”,遵守“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树立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弘扬新风正气。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尚,以优良的党风带动机关和各单位形成良好的风气。继续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加强指导和服务。
(二)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培训规划、公务员培训计划和新任领导干部上岗前的培训课程,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等结合起来。
由人事教育司牵头,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配合。
(三)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章和法纪的学习教育,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廉洁自律教育。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予以指导。
(四)认真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重点治理好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变相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谋取私利,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落实,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查处。
(五)大力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认真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出访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国家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认真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负责,办公室(外事司)、机关服务中心按照业务分工各负其责。
(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检查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督促检查。
(七)继续加强党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按照上级部署就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开展申报登记。
由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部署,各司室、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三、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进一步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一)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继续抓好《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任期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防止考察干部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其中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制度由人事教育司、办公室负责。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继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推进配套制度建设,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管理系统,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监控机制,建立完善审批责任追究制,防止审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由政策法规司牵头,有行政审批项目司室负责落实。
(三)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深化部门预算和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清理“小金库”、“账外账”,追究违反财经纪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严格公共奖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行公务卡制度。
由办公室牵头,有关司和各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四)加快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对文物局重点基建项目全过程和重要环节的监管。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严格执行“管采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工作,要参照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防止发生商业贿赂行为。
由办公室负责,机关服务中心配合,项目单位负责落实;直属机关纪委监督检查。
(五)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结合社团年检、登记、换证和改选工作,适时开展对社团的整顿和规范,解决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等问题。按照《国家文物局社团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社团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六)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等行为。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七)继续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中以权谋私以及执行礼品登记制度的工作。
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直属机关纪委监督落实。
四、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关于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严格执行扩大党内民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
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督促检查。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逐步扩大党务公开范围。
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落实。
(三)切实推动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提高文物行政事务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加强对文物行政权力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由办公室、政法司负责,各司室和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协助配合。
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一)继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现有反腐倡廉规章制度整理、修订和补充,编印《国家文物局党风廉政建设文件汇编》。各直属单位要对近年来制订的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梳理,编印成册,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各直属单位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纪律和制度行为的力度,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表率意识。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负责落实,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督促检查。
六、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工作。
(一)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严厉查办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继续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以及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各负其责。
(二)加强对查办案件的管理;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加强纪检信访工作,做好对实名举报的查核与回复,强化信访督办、交办工作。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以及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各负其责。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以上各项任务分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任务进一步细化,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各单位于2008年底前,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报局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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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22号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2001年2月26日

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和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设立“达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我市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文化旅游业、教育培训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中介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州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民生性服务业完善功能、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列入国家和省、市的重点行业、区域的服务业项目;

(二)物流园区(中心)、会展中心、大型市场(商场)、景区(点)等基础建设及配套建设;

(三)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农村服务体系、社区服务体系、商贸服务体系和家庭服务业体系的信息、监测平台建设;

(五)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

(六)服务业品牌建设、人才培训;

(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上市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三种方式。

对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扶持;对无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对其它强辐射、低能耗、高就业、财政贡献大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予以扶持。单个项目的补助、贴息、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八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的,服务业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除外)。

第九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贴息每年兑现一次,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评审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兑现补助、奖励、贴息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拟定当年重点扶持项目指南。申报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扶持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相关资料进行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达州市境内登记、注册的单位法人证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本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四)申报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属申报单位由各地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审核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属申报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助、贴息、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联合行文批复下达项目资金,并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核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下达到市本级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帐户;下达到县(区)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拨付到县(区)级财政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到申报单位;特殊情况可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到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及相关单位协助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督促申报单位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的审查验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的项目补助资金,应计入资本公积金;收到的项目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反馈;会同市商务局、市审计局不定期对项目申报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抽查,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资金计划下达项目申报单位后,项目申报单位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停止受理项目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发现弄虚作假的已审批项目,市财政局可停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就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和商务部门专题报告。县(区)项目单位的情况由县(区)财政局、商务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应就每年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部门、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我市已划归省扩权强县试点范围的县(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