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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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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吐鲁番地区水资源极度匮乏,属资源性缺水地区。随着地区新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已对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威胁。目前,我地区农业灌溉方式落后,水利用率低,绝大部分工业企业节水措施不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极低。因此,牢固树立节水意识,全面推进先进的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社会已是地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为了全面促进节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以及《吐鲁番地委、行署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决定》的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节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水资源费征收
1、三十年承包责任田农业生产定额内取水,免缴水资源费,其余耕种土地一律交纳水资源费。
2、三十年承包责任田超生产定额取水以及三十年承包责任田以外所有耕地的定额内取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0.015元/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区(鄯善县和吐鲁番市)的水资源费按2倍标准征收,即0.03元/立方米。
3、农业生产限额的标准采取节水灌溉方式的指导性灌溉定额,即:葡萄800立方米/亩.年,棉花400立方米/亩.年,甜瓜450立方米/亩.年,经济林400立方米/亩.年,日光温室、连栋大棚500立方米/亩.年,绿化350立方米/亩.年,两种作物套种的以两作物单独定额之和的80%为指导性定额。
4、对于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二、工业水资源费征收
1、行业用水定额自治区有标准的按自治区标准执行,自治区没有标准的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或按水平衡测试结果执行。
2、工业用水要以定额管理为核心,实现总量控制、“用水定额化”。
3、工业水资源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0.35元/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区(鄯善县和吐鲁番市)的水资源费按2倍标准征收,即0.70元/立方米;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按1.40元/立方米征收。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对拒不安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安装,发生费用由取水户全部承担,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必须严格执行;用水企业必须根据实际用水状况、结合行业用水定额、预测申报下年度取水计划,一经批准严格执行。
6、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三、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减免。招商引资项目也不得以减免水资源费为优惠条件,在立项前必须有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论证批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直接当事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严格按照地区限额标准执行:夏季(当年5月-10月)5立方米/人.月,其它季节(当年11月-次年4月)4立方米/人.月。
五、三十年承包责任田应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其余耕地必须施行节水灌溉,不施行节水灌溉的不予供水。
六、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1、水资源费征收不仅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还要同《水法》第七十条规定结合起来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1)收费机关首先进行实际取水量的核定;(2)根据核定的取水量确定缴费金额;(3)收费机关下达缴费通知,通知中应载明缴费金额、缴费地点和缴费时间;(4)取水人自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5)缴费人凭缴款凭条领取缴款收据。
2、《条例》规定对于拒缴、拖缴、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对拒缴、拖缴、拖欠水资源费的,收费机关应当首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是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的专项经费。《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主要包括:(1)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规划;(2)水资源的管理、宣传、科研、人员的培训;(3)水资源的保护,水资源公共危机的应对;(4)水资源节约技术的研究、推广;(5)地下水补源回灌;(6)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4、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对截留、挪用或者不按《条例》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管理措施
1、各级审计部门必须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的审计。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水资源计量方面的监督管理。
3、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尤其是土地、电力、水利等部门相互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4、必须在自备水源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定期抄表上报水行政部门,水政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检;弄虚作假者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没有完成计量设施安装的,水量按取水设备标识铭牌最大及满负荷出流量核定。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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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遵义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3日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遵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深入合作,加强创新,转化应用,跨越发展”的科技发展方针,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授予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的奖励。

  第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设置以下类别:

  (一)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

  (四)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

  (五)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授奖条件



  第九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学科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在省内外、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的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性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的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授予将发明专利转化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二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授予将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自然人、组织:

  (一)促进本市与外地及外国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同本市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向本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第三章 奖项的推荐和评审



  第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遵义市所辖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遵义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三)中央、省驻遵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人)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填写推荐书,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所组织(委托)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奖项进行初评。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评审或审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人选、奖励类别及等次等评审结果由遵义市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授 奖



  第二十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数不超过2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200000元。

  第二十一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 25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4项,二等奖总数不超过8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每项奖金分别为: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第二十二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不设奖金,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或人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取缔;经登记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遵义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持续、统一,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的内容
  (一)删除第一条的“《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字样。
  (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五条。
  二、修改的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冰雹、雷电、干旱、火险等十一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等媒体应当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预警和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市、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防御预案,组织实施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四)第八条修改为:“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措施:
  注意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做好防风准备,并及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及海上作业人员;
   2.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进入防风状态,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4.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临时避险场所开放。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2.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建议全市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五)第九条修改为:“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
  防御措施:
   1.及时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有关部门密切注意暴雨可能造成的城市内涝、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低洼、易受水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建议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六)第十条修改为:“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10℃以下。
  防御措施:
   1.市民要注意添衣保暖,并留意市气象台发布的最新降温信息;
   2.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临时避寒场所开放。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
  防御措施:
   1.及时通知户外工作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2.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确需援助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防御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霜冻、结冰等寒害。”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雷电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雷电影响。
  防御措施:
   1.建议停止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2.市民应尽量停留在安全地方。”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指除台风以外的大风,主要是东北季风和西南季风系统等引起的大风或强对流系统引起的短时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做好防风准备,注意了解大风最新消息;
   2.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机场、码头、港口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注意防风;
   2.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课、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
  防御措施:
  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12—15时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优先保障生活用电,临时避暑场所开放。”
  (十)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二)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十一)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同时废止。”
  三、增加的内容
  (一)增加一条为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增加一条为第十一条:“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0米以内。
  防御措施: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200米以内。
  防御措施:
   1.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注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米以内。
  防御措施:
  建议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三)增加一条为第十二条:“灰霾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严重灰霾天气影响。
  防御措施: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四)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冰雹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冰雹影响。
  防御措施:
   1.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
   2.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暂避。”
  (五)增加一条为第十六条:“干旱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连续3个月累积雨量比历史同期少(汛期偏少30%,非汛期偏少50%)且旱情将持续。
  防御措施:
   1.市民应积极节水;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抗旱措施;
   3.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六)增加一条为第十七条:“火险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未来24小时空气干燥,相对湿度≤50%,易发生火灾。
  防御措施:
   1.市民居家、外出注意防火;
   2.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根据修改情况,《规定》条文序号重新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