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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31:05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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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65号),批准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示范基地要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开拓创新,严格规范管理,扩大培养规模,确保培养质量,在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中起到骨干示范作用。

  二、两个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建设,将示范基地建设纳入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经验。
  
  三、国家粮食局将推广示范基地的经验,促进行业交流,并定期组织对两个示范基地进行检查。
  
  附件:1. 《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65号)
     2. 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粮食行业)
   二○○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
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认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92所院校和首钢总公司等157家企业为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布,示范基地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各示范基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我部将为示范基地免费制作标志铜牌,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经验交流,指导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检查评估。
  
附件:1.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院校)名单(略)
2.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2:
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
(粮食行业)

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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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国家医药管理局


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1983年11月2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22号文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签订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凡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须具有委托方的正式委托文件,签订协议书后方能进行。
2.按勘察设计阶段分期分批收取勘察设计费。
签订勘察合同后,收取勘察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勘察工作开始后收30%。勘察成果交付后收清勘察费。一般小型勘察任务,可分两次收费,即签订勘察合同后收取30%定金,勘察成果交付后收清勘察费。
设计费可按设计阶段分期收取。中小型项目签订设计合同后收估算设计费用的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交付后收30%,施工图交付后结清。大型项目签订设计合同后收估计设计费的20%,初步设计交付后收30%,施工图交付时收40%,工程试车考核合格后,结清全部设计费。大型联合企业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经合同双方协议同意,可按单项工程进度分期收取。对于设计周期短的小型项目和复用设计可合并一次或两次收费。
二、费用使用原则与周转金
1.勘察设计实行全面收费后,仍属事业单位性质,必须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管理,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2.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全面收费后,根据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将在今明两年由主管部门从事业费中拨给一部分周转金,1983年拨给上海设计院的事业费作为本年周转金,1984年按1983年底平均人数,每人拨齐1300元。1983年下半年收入按规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门。
三、各项控制指标
1.设计能力指标
根据设计院自实行部分收费以来的实际情况,采取平均先进指标的原则,以全员年平均完成设计投资额(扣除非设计部分的概算)〔注〕为依据,两年不变,暂确定为:上海医药设计院每人每年平均完成12万元。
2.费用支出控制额
按事业费科目计算,每人每年支出不超过2000元。
3.设计质量指标
设计优良品率不低于90%。
4.收入控制指标
上海医药设计院设计能力指标,每人(全员平均)每年收入要达到2500元。
对于采用先进技术的考核指标,本实施细则不作具体规定,将通过技术进步计划加以解决。

四、科研、业务建设
1.凡列入国家、部门、地区科研计划的科研任务,在国家、部门、地区的科研项目下开支。设计单位进行的重大科研项目,无力支付经费时,主管部门可以从勘察设计单位上交的盈余中给予补贴。
2.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情报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可以从总收入中提取10%左右使用,按实际开支计入本单位的总支出内。实际开支的计算方法可按技术服务工作的取费办法计算。即按实际消耗工日计算工作量,每个工作日平均按40元计算。
五、盈余分配与奖励
1.勘察设计单位完成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考核指标后,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工商税支出)的盈余部分,可采取分成的办法。
2.盈余的15%用于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每季度决算后,由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交付。
3.盈余的25%上交上级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开展勘察设计单位的科研工作,组织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以及补助勘察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小型基建等,但不得作为主管部门本身的其他开支。
4.盈余的60%留给勘察设计单位,其中大部分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装备购置、更新和小型零星基建。这部分比例可占55—60%;其余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其比例可占35—40%。
5.发给职工的奖金总额,按原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80〕建发设字第217号文件的规定,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两个月标准工资。如完不成或部分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和各项控制指标,或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减少其盈余留用或不给留用。即盈余部分实行大部或全部上交。
6.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留用资金,除进行基本建设和购置国家控制物资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余资金可由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支配使用。但必须按留用资金使用范围加以控制。在支付过程中,须经院长或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
7.全部盈余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如盈余较少,先发足2个月标准工资奖金,其余部分再进行上交,上交比例不足盈余的25%时,可少于25%。如果留用不足发两个月标准工资奖金时,有多少发多少。
8.勘察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需要补贴时,由于经过努力减少了补贴,可以采取减补分成的办法,其减补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可按50%分成。但减补分成用于职工奖金部分,最多只能相当于全员1个月的标准工资额。执行结果没有减补,则不能以补贴发放职工奖金。
9.设计院全年盈余额不超过5万元,按规定交足能源交通基金后,可以全部留用,不再上交。
10.具体奖励问题。
(1)要求设计院在实施奖励办法时实行计奖,不实行评奖,防止搞平均主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物质鼓励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
(2)奖金形式、分配
年基础奖金按单位职工1个半月标准工资发给。
超额奖、年度优秀质量奖、技术进步奖等按本单位职工半月标准工资计算发给。
本条规定也可按勘察设计单位具体情况的比例执行,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两项合计,全年为本单位职工2个月标准工资额。
六、内部考核
1.勘察设计盈余提成中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应通过考核进行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必须遵守我局的考核指标,在保证我局下达的设计任务前题下,勘察设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但不能违背本实施细则规定原则,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把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进度和质量、采用新技术、经济效益等与劳动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精神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核。在考核中,要把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放在重要位置。
3.要逐步健全、解决制定勘察设计工作定额的基础资料,在没有工作定额前,要根据实行设计收费以来的平均先进产值对院内的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4.严格设计质量管理,按设计质量考核办法对各项设计进行认真考核评定,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设计要坚决返工重做,按质量优劣做到奖惩有别。
5.要适当区别直接从事生产(包括做标准、规范、概预算和科研工作)、生产管理、辅助生产和后勤工作等的分配比例。
七、其 他
1.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系统内有关设计单位可参照试行。
2.本实施细则从1983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文中〔注〕
非设计部分概算包括:
(1)建设厂地准备工作费,包括:土地征购,房屋、构筑物拆除、树木砍伐、青苗赔偿、居民迁移、迁坟等费用;
(2)施工机械转迁费;
(3)办公及生活用具购置费;
(4)建设单位管理费;
(5)生产人员培训费;
(6)临时工程费。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7〕1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监督,维护预算严肃性,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证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代)收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是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及预算的审核、汇总和报批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非税收入预算编制
(一)非税收入预算申报。
各单位每年应按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时间,向市财政局和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单位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别和项目逐项测算和编制。
(二) 非税收入预算核定。
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参照上年收入的完成情况,与单位申报数据进行核对,考虑政策性因素影响,提出非税收入预算建议数,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确定。
第五条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编制。
各单位根据非税收入预算可用财力,按照《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预算编制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六条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执行。
(一)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范围的财政拨款单位服务性收费税后净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二)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收支预算,于一个月内批复到单位,并按非税收入进度和拨款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各单位要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确因政策性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本级非税收入的,由受益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减免文件复印件,经执收单位或代征单位依政策签署意见,报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属非政策性减免的,除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由受益单位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或代征单位签署意见,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政策性和非政策性减免应填报《株洲市非税收入缓减免申请表》。
(二)罚没收入的减免由执法单位根据执法权限依法依规办理。
第八条非税收入目标考核。
(一)非税收入纳入各单位的目标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非税收入预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对执收(委托代收)单位以年初市人大通过的非税收入预算为目标,考核其完成及均衡入库情况。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并均衡入库的单位,市财政局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征收额计算、拨付征管经费和均衡入库工作奖励。
(三)行政事业性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可根据收入征收规模、征收难度的大小,征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奖励,资金来源在财政安排的超收收入中解决。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九条非税收入收入预算调整。
预算单位因政策性因素不能完成年初收入预算的,应向市财政局及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收入预算调整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收入预算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确定。
第十条非税收入支出预算调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入(不含国有资本收入)实现超收的单位,暂按照超收额(扣除政府统筹资金)的60%结转下一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支出预算。市财政局核实后,按程序办理追加支出预算。
(二)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收入超收,当年追加征管经费、奖励。
(三)非部门预算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按原预算指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部门对市级及所属单位的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财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株洲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
株洲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入类别〖〗〖〗联系电话收入项目〖〗应缴金额
(元)〖〗申请减免金额
(元)〖〗申请缓缴时限
(天)合计申请缓减免理由:









申请单位或个人(章):负责人签字:执收单位初审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公章)市非税收审核意见:



经办人:科长:处领导:(公章)市财政局审核(审批)意见:



局领导:(公章)市政府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