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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50:36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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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科技人员个人或由科技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其主要任务是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为民办科技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人事部门会同同级科委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范围:

  ㈠开发、设计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㈡消化、吸收、移植和推广引进技术成果;

  ㈢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参加技术入股;

  ㈣开展技术招标、投标;

  ㈤承担上级下达的或外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

  ㈥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领办、租赁、承包企业;

  ㈧销售自己研制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

  ㈨经批准的其他各种技术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开办人必须是不在职或经本单位同意并签订了合同的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

  ㈡有明确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开办宗旨、机构名称(应由所在地名、花名、专业名3部分组成)、经营地址、经营性质及主要业务范围;能自主支配的资产总额及来源;管理机构情况,管理规则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办法;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以及其它事项;

  ㈢有独立的财产,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有资金数额应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包括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场所;

  ㈣有能够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固定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人员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

  申请开办医药、卫生、食品、爆破、军工、建筑设计等国家专项规定的民办科技机构,还必须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证明。

  第七条 凡申请开办民办科技机构的,应由开办人向所在地的市、县科委交验下列各种证明材料(一式3份):

  ㈠申请报告与章程;

  ㈡开办人和固定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㈢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㈣固定场所使用证明;

  ㈤其他有关证明。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经所有地的市、县科委审查批准后,开办人应到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方可开业。

  市、县科委应将批准民办科技机构的文件在发给开办人的同时,报上一级科委备案。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歇业、迁移地址,变更名称或主要负责人,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应事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批准后的30日内,分别到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经过6个月不开业的,视同歇业,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聘任和调配,均由民办科技机构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聘请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短期借用,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科技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可以从事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联合经营。

  第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申请科技发展基金和银行贷款。

  第十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下,可以自行确定收益分配形式,从纯收入中安排好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职工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成果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地、州、市以上科委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及其所属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民办科技机构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税或免税。

  民办科技机构开发的新产品和技术性纯收入税收减免办法,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进行产品和工程设计时,应执行标准化的技术规定,自觉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现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商、税收、银行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除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科技机构乱安插人员、乱摊派和平调财物。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科委或有关部门,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民办科技机构或科技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其成果符合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符合省、地、州、市、县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奖励,符合专利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㈠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

  ㈡擅自改变经营方向、经营方式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

  ㈢核准登记后经过6个月不开业、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㈣宣传推广不成熟的科技成果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㈤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的15日内作出复议裁决。经复议裁决后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经建立的民办科技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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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许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无罪。申诉的所谓透支理由,早就有人研究过,无法服众,难以得到认可。
  
  事实上,就是许霆本人不申诉,未来适当的时候,许霆案也一定会被平反。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机器人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人,会认识到机器同样具有思维判断能力。最近,美国人在航母上起飞的X47B无人机,完全是电脑自主操作,并没有人在后面遥控指挥和操纵。这是一款革命性的飞机,直接否定了所谓刑法学上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将对未来社会生活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自动售货机是基于响应而工作的,而ATM机是基于判断而工作的,两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现在的问题是,囿于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在法律专家和司法人员中,主流的观点仍然是机器不能进行思维判断的。尽管这个公理早就落后于社会实践了。
  
  许霆案,无论是刑法学家,还是司法人员,都没有注意ATM机与自动售货机这种简单机器完全不同,ATM机实际上是一款智能机器人。换言之,就是代表银行意志的电子代理人。最重要的是,已经找到了ATM机是银行电子代理人的证明方法,可以直接证明ATM机就是代表银行意志的电子代理人。
  
  研究发现,ATM机和银行电脑主机共同组成电子银行系统。ATM机并不是孤立的,必须与银行电脑主机配合,才能完成银行存款、取款等业务的办理。然而决定ATM机和银行电脑主机一举一动行为的,就是ATM机和银行电脑主机的操作系统。这个操作系统实际上就是按照一名银行管理者办理同样银行业务时的判断(思维)与行为来进行设计的,完全可以用流程图的形式画在纸上,大家可以一目了然。
  
  当操作系统没有软件瑕疵时,无人干预的电脑完全是自动化操作,ATM机和银行电脑主机可以完美地模拟银行工作人员正常办理取款、存款等银行业务,能够准确代表银行意志。然而,当操作系统存在有瑕疵的时候,全自动控制的电子银行系统也可以完美地模拟出银行工作人员实际办理存款、取款银行业务时出现的异常职务行为。例如,实际工作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生误解,客户取款1000元,扣账1000元,实际给了10000元。
  
  许霆案就是因为操作系统程序上有瑕疵,结果电子银行系统在办理许霆取款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两个错误,一个是每次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被误认为是每次取款1元或2元,因为许霆账户中的余额有176.97元,存款余额大于许霆每次请求取款的金额1元或2元,所以电子银行系统每次都同意取款1元或2元,这是第一个错误;第二个错误是,每次电子银行系统同意支付1元或2元后,启动ATM机的付款机构,可是决定ATM机实际付款数目的又是另一个开关①,于是每次付款时又进一步发生了给付错误,实际付给许霆的数目是1000元或2000元,而不是被电子银行同意支付的取款的1元或2元。所以,许霆案实际上是两个错误的叠加的结果,且错误都是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许霆案的实质是银行方面因自身原因而发生重大误解,并与许霆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后支付时又发生给付错误。这种行为只是民法上一种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盗窃犯罪毫无关系。
  
  没有故障时,ATM机是代表银行的,大家无争议。有故障时,ATM机就不是代表银行的,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差错时代表银行的,因发生重大误解而引起差错时,同样还是代表银行的,客户取款3000元,扣账3000元,银行工作人员给了30000元,有按盗窃处理的逻辑吗?当然没有,ATM机也是一样的道理。

  许霆案的标志性意义,就在于它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典型案例,必将成为错案中的经典,不以任何人和单位的意志为转移。
  
  许霆现在就提出了申诉,来得真不是时候。许霆再次为司法界出了个大难题,司法机关又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注①:请参考网上《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关于ATM机法律争议的全新解读》两篇文章。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一)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和票证;
(二)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汇兑换券、外汇指标);
(三)倒卖金银(包括金银条、块、粉及银元)、金银制品、金银器皿或其他金银工艺品等;
(四)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五)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六)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情节严重的;
(七)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转手在国内倒卖;
(八)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
(九)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构成投机倒把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上述投机倒把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权对有投机倒把劣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对知情者进行询问。检查或询问时,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被检查者和被询问者不得拒绝。
第五条 对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能转移的物资,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可能转移的银行存款,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冻结,有关部门应协助办理。
第六条 对投机倒把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责令具结悔过;(二)限价出售;(三)强行收购;(四)通报批评;(五)罚款;(六)没收财物;(七)停业整顿;(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中,按下列权限分工负责:
(一)责令具结悔过,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通报批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限价出售或强行收购物资价款在三百元以下(含三百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三百元以上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没收财物折款或者罚款在一百元以下(含一百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由市、地工
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五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五)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县属及县以下企业,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市、地属企业,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个人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查处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查。不服复查决定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被查处的单位或个人也可在上述期
限内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复查和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执行;复议决定一经发出,应立即执行。
第十条 被查处的单位拒缴罚款和没收款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书面通知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中扣缴。
被查处的个人拒缴罚款和没收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其个人收入中扣缴。
第十一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折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罚款、没收财物处理的,不再征税,已经征税的,罚款、没收财物时扣除税款。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干扰、阻扰、刁难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以及包庇、纵容投机倒把者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纪,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