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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11:49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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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暑期旅游旺季将临,上海世博会旅游也将迎来持续性的高峰期。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关于做好世博会服务与管理的指示,确保世博会旅游和暑期旅游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加强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暑期是我国最长的旅游旺季,出游人数多,大客流高峰时段多,延续时间长。上海世博会旅游更将成为今年暑期旅游的最大热点,对各项旅游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带来巨大压力。从维护旅游业声誉、确保旅游安全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出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及全体员工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加强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实各项旅游服务工作,保证世博会和暑期旅游平安运行,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二、认真做好团队质量监管和游客宣传引导的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旅行社,做好世博会和暑期游客安全顺畅出游的接待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要求旅行社按照组织接待能力组团接待,不得超出接待能力组团;世博会各指定旅行社要加强对门票代销商管理,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严禁倒买倒卖门票;建立世博会和暑期旅游团队运行跟踪制度,密切关注上海和其他重点旅游目的地的天气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信息,及时督促随团导游、领队做好团队防灾、防病等工作。
  (二)对参观世博会的旅游团队,应要求旅行社关注世博园游客流量预告等信息,在确保团队在上海的住宿、游览等安排到位的前提下才能出团。旅行社要告知游客参加世博旅游可能遇到的情况,不得向游客随意承诺参观捷径。
  (三)要求旅行社提醒游客遵守世博安保规定,尤其是不携带违禁物品。提示游客入园即主动索取园区示意图,以防止走失。
  (四)提示游客在世博园区内要文明旅游,遵守秩序,提防大流量客流拥堵可能引发的危害健康和安全问题。
  (五)提醒、帮助游客注意饮食卫生和防病急救,引导游客不要购买侵权和假冒世博旅游纪念品,维护自身权益。
  三、做好旅游团队的食宿安排及票务等工作。暑期旅游旺季使上海等热点旅游目的地食宿、车辆交通等价格上涨和供给紧张,各旅行社要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告知游客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妥善处理价格波动引发的问题,不得因价格问题违反合同约定降低旅游接待标准。要提前预订安排好食宿场所,特别是认真落实旅游团队在上海市内的交通事宜,务必提前做好世博园门票和演出票预订、场馆预约等工作。
  四、切实抓好旅游安全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实抓好世博会和暑期旅游安全管理。要监督旅行社及其他旅游企业健全各类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抓好责任落实,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消除安全隐患。旅行社要加强对世博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要求随团导游及时提示游客在园区排队等候及游览中注意防暑、行走安全和财物安全。遇到突发情况时,导游人员要努力稳定团队成员情绪,协助世博园区管理部门和事发地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对旅游市场规范监管,为保证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奠定基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虚假广告、低价竞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行程计划、降低接待服务标准、强迫消费、倒买倒卖世博票证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加强旅游质监执法检查,监督旅行社规范对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导游经营服务的管理,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旅游业务各环节操作、运行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及规程并落到实处。要及时会同工商、价格、税务、公安等部门开展治理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黑社、黑车、黑导、不规范经营的购物消费场所和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中介机构、单位与个人,为改进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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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8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贝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司机)赴贝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贝宁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由中国驻贝宁大使馆同贝宁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一般常用药品和器械、医用敷料、化学试剂由贝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赴贝宁的旅费以及他们的工资和在贝宁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负担。由贝宁至中国的旅费和在贝宁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油料、维修等)由贝方负担。
  在中国医疗队到达贝宁一个月内,贝方负责对现有住房进行必要的修缮,改善水、电供应条件,更新九台空调器,提供带篷的帕若404和带空调的帕若504各一辆。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在贝宁工作期间,贝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由中国运往贝宁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贝方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送往医疗队工作地点。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贝方规定的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贝方的法律和贝宁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贝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科托努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        贝宁人民共和国外交
  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和合作部代理部长
     孙 志 诚           米歇尔·阿拉达耶
     (签字)              (签字)

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人民政府,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花园岗区建设,加强征用土地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花园岗区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对集体土地实行成片统一征用。被征用土地的行政村所有的计税耕地全部被征用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的,行政村建制依法改为居民委员会,其农业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实行人地分流的安置办法。
第五条 农业人口的计算,按行政村上年末公安派出所在册农业实有人数,剔除历年征地已招工但未农转非的和已付安置费的安置人数,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六条 征用土地面积按其地形测量的水平面积计算,包括田埂、沟渠、道路。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2000元。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6000元。
(二)安置(再就业)补助费每人2万元,发放到户。
(三)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用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补偿。树木补偿后不再计补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
(四)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应给附着物所有者以合理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征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需要占用农用地拆迁复建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原建设用地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地上合法的建(构)筑物按规定给予补偿;复建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征用,相同面积的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费税由建设单位支付。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再就业)补助费优先用于征地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十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和其它需要安置人员的,可采用下列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险安置: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被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在征地过程中,按当期实际征用土地数同比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按市政府村改居有关规定执行。
(二)留地安置:给被征地村留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安置农转非人员再就业。村留地安置面积按市政府规定的留地系数,以实征耕地面积和村实有人数比例确定。
(三)其它途径安置。
第十一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除的,其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计税耕地被征用后,农业税由财政部门在次年核减,当年的农业税仍由被征地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征地制度。花园岗区的集体土地由政府负责统一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村集体征用土地;不得私下进行议价、加价、签订协议,不得向被征地单位直接支付征地费用。
第十四条 征地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征地范围,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进行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确定征用土地范围、面积、级别、地类,拟定征地方案。
(三)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登记确认。
(四)由柯城区人民政府组成统一征地工作班子与被征地单位协商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柯城区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同时被征地单位应及时清除地面附着物,并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超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尚未清除的地面附着物视为废弃物,由柯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被征地行政村或村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行政村应当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村村民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征地过程中,不得任意抬高补偿标准,借故敲诈勒索。对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正常开展,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花园岗区的相邻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