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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年鉴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57:18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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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年鉴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年鉴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3)57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年鉴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泰州年鉴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年鉴工作,发挥《泰州年鉴》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资政、存史、教化和信息传播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州年鉴》是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泰州年鉴编纂委员会主持,市史志档案办公室承编的地方综合性、资料性地情工具书。
第三条 泰州年鉴编纂应强调精品意识和创新意识,坚持存真求实、质量第一的方针,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如实记述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新成就、新经验、新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体现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驻泰单位以及市重点企业,应将年鉴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按照年鉴组稿计划,为《泰州年鉴》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文字材料并提供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大工程项目及重要科研成果的图片资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体系

第五条 泰州年鉴编纂委员会是年鉴工作的决策机构。编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部署年鉴工作。
第六条 泰州年鉴编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㈠听取年鉴工作情况汇报,制定年鉴工作制度和规划;
㈡研究、解决年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㈢审定《泰州年鉴》送印稿;
㈣确定年鉴工作奖惩事宜。
第七条 市史志档案办公室负责年鉴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实施《泰州年鉴》的编纂、出版和发行工作;
㈡按照年鉴的体例对市(县)、区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提供的初稿和图表进行科学编纂;
㈢对年鉴撰稿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㈣对年鉴工作的奖惩事宜提出建议。
第八条 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直各部门负责年鉴组稿工作,审定上报年鉴材料。
第九条 市统计部门负责核实《泰州年鉴》的统计数据。
第十条 市保密部门依法对《泰州年鉴》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泰州年鉴的体例

第十一条 《泰州年鉴》基本结构分栏目、分目、副分目、条目4个层次,以条目为记述实体。一般设特载、专文、大事记、百科、附录等部类。百科部分包括泰州概貌、党政群团、政法、军事、外事侨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水利、工业、信息化建设、建筑业、交通、邮政、电力、国内经济贸易、对外经济贸易、私营个体经济、口岸管理、开发区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经济管理、科技、社科、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生活、市(县)和区概貌、人物、统计资料等。
第十二条 除特载、统计资料等以外,《泰州年鉴》采用记叙文或说明文文体,文字应简朴平实、文约事丰。
第十三条 百科部类栏目是泰州年鉴的主体,其表现形式为条目,分综合性条目和单项性条目两大类。条目要素应当齐全,字数一般控制在300—1000之间。
第十四条 《泰州年鉴》“特载”栏目收录当年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泰州重要活动的报道及对本地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文献。
第十五条 “大事记”栏目收录全市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意义的大事、要事、新事、特事。
第十六条 “人物”栏目要体现褒奖、嘉言、懿行的作用,入鉴人物要严格筛选,收取具有时代楷模作用的劳动模范、新闻人物(其他为地方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物,在百科部类的条目中反映)和去世的有影响的各界名人、学者。
第十七条 “二次文献”(题录、书目、文摘等)应具有情报、参考、借鉴作用。

第四章 泰州年鉴的编纂、出版与发行

第十八条 编辑出版《泰州年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涉外、涉密、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年鉴资料,应按规定送审、报批。
第十九条 《泰州年鉴》的编纂、出版周期为1年,实行一年一鉴。
年初下发当年卷年鉴组稿通知,市(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在3月底前向泰州年鉴编辑部报送材料。
第二十条 供稿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作为年鉴撰稿人,提供的稿件要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泰州年鉴编辑部。稿件签署撰稿人姓名,条目署名不超过3人;超过3人的,署单位名称。
第二十一条 《泰州年鉴》由出版社公开出版,面向国内外发行,版权归年鉴编纂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泰州年鉴》在本市的发行,应参照党报、党刊发行办法。市(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发行工作;市直部门(单位)发行工作由各部门(单位)落实,所属单位均应订阅。
第二十三条 市史志档案办要努力拓宽《泰州年鉴》的发行渠道,市各涉外机构或驻外办事处都有履行在海内外发行《泰州年鉴》的义务。鼓励自费订购《泰州年鉴》。

第五章 年鉴编纂出版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年鉴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泰州年鉴编纂出版基金,由市史志档案办公室负责管理。
年鉴编纂出版费用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随着年鉴事业发展有所增长。
《泰州年鉴》可向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经济实体征集刊登自身形象的宣传照片和广告,并收取制作服务费用。
《泰州年鉴》接受并鼓励社会各界对年鉴事业捐款。
第二十五条 泰州年鉴编纂出版基金主要用于:
㈠年鉴印刷、出版费支出;
㈡年鉴稿酬、校对费、编纂费、发行费及其他劳务支出;
㈢年鉴工作奖励支出;
㈣年鉴学术交流活动支出;
㈤改善年鉴工作现代化办公条件支出。
第二十六条 编纂出版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史志档案办公室应定期向泰州年鉴编纂委员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年鉴稿酬付酬制度,稿酬参照国家出版部门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史志档案办公室应定期开展优秀条目评选活动,对优秀条目撰写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年鉴组稿计划完成撰稿、组稿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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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 〔2009〕86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

  (四)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也可以超过5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委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一)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

  自治区依据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三)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四)对重度残疾人、农村牧区低保户,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参保人员缴费补贴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50%,盟市、旗县(市、区)负担50%。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对困难地区给予倾斜。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
  (一)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

  (二)在上款规定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八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牧区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鼓励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鼓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业务经办与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牧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牧区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试点地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嘎查村委会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 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应按照本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当地的试点办法,做好制度的衔接工作并逐步过渡,实现全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后,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享受的相关待遇,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业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援外工作的需要,切实办好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工作(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优惠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对外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
第四条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中国的产品、技术或支付专家服务费,以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经济效益好、中小规模、回收期较短的生产型项目。
第五条 优惠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5%。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一章 贷款基本原则和贷款对象
第六条 优惠贷款的使用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政策原则。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优惠贷款国别政策;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等。
2.安全原则。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
3.效益原则。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好,具备资源优势,有市场。
4.有偿原则。贷款应当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不得随意减息、免息和豁免本金。
第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将优惠贷款贷给其认可的转贷机构或当地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称为“借款人”)。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
第九条 借款人、担保机构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或代偿能力。
第十条 使用优惠贷款项目的商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合同所需物资、技术或服务从中国采购或引进的部分,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70%。
第十一条 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符合我国外交政策、优惠贷款的国别政策、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可享受项目所在国有关税收、外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如免除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企业产品销售税、增值税等流通领域税收;免税汇出全部借款本息、费用及中方实施企业的经营利润等。
第十三条 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经济效益好,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称最终用款人)具备经营管理才能,财务状况、资信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五条 国外项目配套条件齐备。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需的当地配套资金、设备、厂房、原材料、市场销售、能源、劳动力供应、交通运输等条件落实。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探讨项目的中外双方企业将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提交外经贸部,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根据优惠贷款国别政策审核同意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书面推荐。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有关企业应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及项目所在国有关进出口贸易、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中国国家技术出口管理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关于出口专有技术的审批意见;
3.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其他正式契约文件;
4.最终用款人各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5.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性质有选择地要求借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的法定地址、名称、章程和外汇业务许可证;
2.借款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
3.借款人与中国银行界的业务往来及合作情况的记录,包括代理行关系;
4.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金融等综合情况的介绍;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最终用款人的名称、法定地址、营业执照副本;
7.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调查,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机构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选定借款人,并与之签订贷款协议。
第二十条 在接到外经贸部的书面推荐通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即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
若初步审查认为项目基本符合优惠贷款条件,即着手完成项目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提交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审批结果报外经贸部备案,同时将批贷意见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贷款项目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或议标,选定供货商后,由商务合同双方商谈商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协议签订是商务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商务合同和转贷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四章 有关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中国与项目所在国两国政府签订的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起草项目贷款协议,与借款人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项目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签订后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贷款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币种、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采购限制、还款方式、贷款的使用、违约责任、贷款还款担保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贷款协议签订后,由外经贸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贴息协议,贴息协议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应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格式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或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由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充当借款人的除外。担保书的出具或保证合同的生效,应构成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提用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五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开立贷款帐户。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支款期内,根据有关商务合同和项目贷款协议的规定按下列方式支用贷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出不可撤销的支款通知书;
2.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支款通知书支贷款支付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其他合同规定的贷款、技术转让费或服务费。

第六章 贷款的还本付息
第三十条 对于在用款期间分期支用的贷款,应按贷款协议规定的办法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要求按期还本付息。拟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提前30天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后,借款人可按协议规定的还款顺序倒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额应为一次还款额的完整倍数。因提前还款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优惠贷款协议规定可以实物形式偿还的情况下,应事先获得双方政府批准的对用于还贷的实物的进出口许可证及关税优惠政策,并应落实国内销售企业及其他协作企业,并在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付本息、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根据违约金额向借款人加收20%-50%的利息、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支用的贷款。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贷款协议签订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按贷款总额收取管理费。承担费从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第31天开始计收,按年率0.5%每半年向贷款人支付一次。管理费应于贷款协议签订后的60天内,按照贷款总额的0.25%一次性计收。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偿付到期本息及费用时,中国进出口银行口银行将追索担保人的责任,要求担保人无条件履行担保书或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代为清偿债务。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认真做好贷款审查期、执行期(指支款期和还款期)和总结期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敦促借款人、担保人严格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对贷款项目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促进项目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审查期,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调查与评估工作,落实贷款条件,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执行期内应
1.监督借款人按照项目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督促借款人根据转贷协议和商务合同支用贷款,转贷给项目单位购买中国的资本货物、技术及支付有关劳务费。
2.要求借款人每半年提交一次项目进度报告,并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80天内提供其年度报告和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通报项目进度情况和相应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3.必要时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会同外经贸部及有关方面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4.敦促借款人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贷款项目因故需增加或减少用款额度,经借款人审查同意,可申请追加或取销部分贷款:
1.若追加后贷款金额未超出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借款人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追加贷款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国外借款人签订补充贷款协议,并将补充贷款协议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2.若追加后贷款金额超出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使用贷款的企业和借款人在征得项目所在国政府同意后,可向外经贸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追加贷款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双方政府签订补充框架协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补充贷款协议,并将补充贷款协议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3.贴息协议、担保合同应根据补充贷款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第四十条 项目如不能按原计划执行,需展期和/或推迟还款起点,项目单位应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在到期日的一个月以前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期。协商修订程序同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逾期贷款等不良贷款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1.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在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收回以前或银行债权落实以前,可停止向该项目的借款人及其所在国家的其他贷款对象发放新的贷款。
2.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冲销。
第四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总结期,即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全部偿还后,应对贷款项目和贷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做出项目评价分析和贷款总结报告,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1.项目评价分析报告。主要是对项目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以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评价。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主要计划指标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作出技术和财务评价,考核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
2.贷款工作总结。主要总结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调研、评估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贷款项目档案的设置和管理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附件包括:
1.贷款协议标准文本(附件一);
2.保证合同参考格式(附件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一
政优贷第 号
政府优惠贷款协议
………………

中国进出口银行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优惠贷款协议
(以下简称“借款人”)
注册营业地点:
授 权 代 表:
作为一方,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注册营业地点:
授 权 代 表:
作为另一方,
双方于 (日期)签署本协议。
鉴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家)政府已于……年……月……日签订框架协议,并就优惠贷款事达成了原则意见;
2.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将优惠贷款用于……(项目);
3.……项目的有关商务合同已由
买方:
卖方:
于 年 月 日草签;
4.贷款人经其自身的工作程序,已决定按照如下条件对建议的项目提供融资;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除非文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均有其相应的确定含义。下列术语有如下含义:
1.1 “贷款人”:指中国进出口银行,系中国政府授权承办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的银行。
1.2 “借款人”:指 ,系由项目所在国政府选定并经贷款人同意,负责将本贷款转贷给最终用款人的机构。
1.3 “项目国”:指 (国家),系本贷款资助项目的所在国。
1.4 “最终用款人”:指经由借款人转贷、最终使用本笔贷款的机构。
1.5 “保证人”:指 (名称),系由项目国政府或借款人选择,并经贷款人认可,为借款人按时将本贷款项下的债务归还给贷款人提供保证的机构。
1.6 “贷款期限”:从本贷款协议生效日起至协议规定的全部债务清偿日止;包括用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1.7 “用款期”: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协议规定的最后一次提款日止。
1.8 “宽限期”:自用款期结束日起至协议规定的第一笔还本日止。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付息不还本。
1.9 “还款期”:自宽限期结束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
1.10 “协议”:指本协议文本及其附件。
第二条 贷款条件及使用
2.1 贷款人在此优惠贷款协议项下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为此,贷款人将在其帐簿中开立一名为“……贷款帐户”的帐户(下称“帐户”)该帐户可用金额为……(货币及金额);借款人亦应在其帐簿中开立一相应的帐户。
2.2 上述贷款应用于资助……与……间签订的商务合同No.……(见附件……?……)项下的……项目;使用本贷款的商务合同必须在本贷款协议签署后……天内正式生效。
2.3 上述商务合同或其分包合同中所需物资、劳务或技术服务,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应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70%。
2.4 本贷款期限为 个月,其中:用款期 个月,宽限期 个月,还款期 个月。
2.5 本贷款适用利率为:……
2.6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贷款承诺费及贷款管理费。但借款人可向最终用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年手续费为贷款余额的……%。
2.7 在本协议生效后 天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性地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为贷款总额的0.25%。
2.8 本协议项下贷款的使用及偿还均使用人民币记帐。贷款支取及借款人对贷款人的任何支付,均按照贷款人出帐或入帐日中国官方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贷款人不承担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发生的汇率风险。
2.9 上述提及的商务合同必须与本贷款协议的内容相互衔接,不得在贷款协议生效前生效。
第三条 贷款的支取
3.1 本协议项下贷款的支取基于如下前提条件:
(A)有关的商务合同已经正式生效;
(B)借款人已按协议要求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
3.2 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可在“ 贷款帐户”项下支用贷款,用款期的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经双方同意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申请必须在用款期到期前30天内,由借款人授权签字人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在此用款期或经双方同意的延长期结束后,贷款仍未支用部分应视为自动撤销。
3.3 借款人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用款进度(见附件)及时提取贷款项下款项。
3.4 本贷款项下的提款,必须由借款人按照附件……?……的格式缮制“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指示并授权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借款人或供应商的)帐户。贷款人在收到有效的“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并对其提款用途进行审核后方予放款。
3.5 提交给贷款人的“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需经借款人“授权书”(见附件……?……)中指定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借款人在“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中应明确授权贷款人,只要贷款人按照指示进行支付,贷款人即可将支付的金额直接借记贷款帐户。只要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其付款的证明,借款人即应解除贷款人与产生此项付款指示的任何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并承担在到期日偿还该付款指示项下款项的责任,而无论此商务活动的目的如何或发生与此相关的任何以外情况。
3.6 自本协议签订30天后,借款人应在用款期内以人民币就贷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0.5%每半年向贷款人支付一次承诺费。首次支付承诺费应在贷款协议签订后 天的季末。
第四条 还本付息事宜
4.1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4.2 本贷款项下已支取未偿还款项,借款人应按年率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自支款日起至还款期结束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的计算按照一年为360天,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 本贷款“帐户”项下的所有已支款项应在宽限期结束后 年内偿还,并应分 期,每半年为一期,以相等金额偿还。第一次分期还款到期日为“帐户”项下用款期结束后的第 个月,即 年 月日。
4.4 用款期及宽限期内所有累计的利息或第4.8条所述逾期利息应按贷款已支未还余额计算,并定期在每年三月二十一日和九月二十一日支付。进入还款期后,利息支付日应予调整为与分期还款日相同,直至本项贷款全部清偿为止。
4.5 一俟用款期结束,贷款人将制定一还本付息计划,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规定的分期还款到期日偿还贷款。
4.6 借款人还本付息时,应将款项在到期日汇达:
开户银行:…………
收 款人:…………
帐 号:…………
如付款到期日不是北京的银行营业日,该项付款则应顺移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4.7 若在任何本金到期日或在任何利息到期日后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支付到期款项,该笔款项应被视为逾期并产生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 %(日利率 ‰)自迟付利息或迟付本金第1天开始计收至实际偿付日。
4.8 若逾期期限超过30天,则按第6.1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可在到期前的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地提前偿还一期或几期每半年为一期的分期还款款项。在此情况下,仅按照已支未还的金额计收利息。提前还款应按与分期还款到期日相反的顺序进行,需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提前中止和终止
6.1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终止本协议项下贷款,或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A)借款人未能按本贷款协议的要求支付任何到期本金、利息或承诺费、管理费等;
(B)借款人违反了本贷款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并在收到贷款人关于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C)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的安全偿还;
(D)最终用款人的行为或状况将危及贷款的安全偿还;
(E)项目国出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形式的社会动荡等,危及项目实施的正常环境;
(F)贷款人国内法律或政府相关政策的变更,要求贷款人对贷款采取中止或终止行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述
7.1 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做出如下申述:
(1)借款人是 (国家) (性质)的机构,有权按照本贷款协议规定借款;
(2)为签订和执行本贷款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程序已完成并生效;
(3)为使本贷款协议按照其条款对借款人构成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借款人已完成 (国家)法律和规定所要求的所有手续。
第八条 特别保证及承诺
8.1 借款人保证在本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与其其他非抵押外债同等位次。因此,借款人对这些债务给予的任何特惠或优先立即适用于本协议,而无需贷款人事先提出要求。
8.2 借款人应保证按照本协议第2.2条和2.3条所述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人按照本协议支付的全部金额,并根据本协议规定向贷款人还本付息。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还本付息应是无条件的。
8.3 使用本贷款和对本贷款还本付息过程中在项目国内可能产生的一切税收、费用及开支,均应由借款人负担。因此,借款人保证本协议项下支付的所有本金、利息、承诺费及管理费等均是净值,并不做任何的扣除。
8.4 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汇报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其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向贷款人提供其年度报告、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贷款人随时合理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与执行和管理本协议有关的报告及资料。
8.5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8.6 借款人应将如下事项立即通知贷款人:
(A)本协议项下商务合同已经正式签订的确认书及商务合同签署副本;
(B)借款人组织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C)本协议10.1(D)中述及的授权官员和签字样本的变更;
(D)贷款项下商务合同的修改、变更或补充。
8.7 借款人及贷款人均必须保持本协议项下贷款使用及还本付息的准确财务记录,双方应定期进行财务对帐。
8.8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随时应对方的要求对本贷款协议的执行及管理进行商讨,以通讯联系或必要的会晤来解决本协议项下可能产生的分歧及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或形式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2 本贷款协议在法律上独立于相应的商务合同,因此借款人不能因商务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而影响其对本协议的执行。
9.3 借款人与最终用款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应不影响借款人对本协议的执行。
9.4 在借款人未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本协议中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9.5 本协议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并按其解释。
9.6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未解决,则可提请仲裁或申请诉讼。仲裁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讼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任何双方商定的第三国法院进行。
9.7 可能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执或索赔,应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视为可解除借款人的义务。
9.8 本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9 除非日后经双方同意另有变更,本协议双方的联络通信地址如下:
给贷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100005 北京崇内大街75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部贷款处
传真:
电传:
给借款人:…………………………
…………………………
…………………………
传真:
电传:
9.10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联络及财务往来单据一律使用英文书写。
第十条 本协议的生效
10.1 本协议在下述前提条件下生效:
(A)贷款人满意地收到借款人的《章程》;
(B)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营业执照及外汇业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C)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借款人有从事本协议项下贷款事务的能力,并已完成有关的批准与授权手续;
(D)双方均已收到对方有关授权官员签署和递交的与本贷款协议事务有关的文件、报告、声明等的授权书及授权签字人的样本,并经证实;
(E)贷款人已收到保证人提供的有效的保证文件。
10.2 贷款人及借款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本协议首页所写的年份及日期在………正式签署了本贷款协议,协议分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一式二份,同等有效,以昭信守。
借 款 人 贷 款 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附式:一、商务合同(略)
二、保证人出具的还款保证书(略)
三、法律意见书(略)
四、贷款用款进度安排(略)
五、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
六、授权书(略)
附式:五 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100005 中国进出口银行
顺序号:
日 期:
敬启者:
根据 年 月 日 (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地点)达成的政府优惠贷款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我方谨在此向贵行申请并授权贵行对地址在 的 公司付款:
付款金额为 (货币及金额)
开户银行:
帐 号:
该项付款系 与 签订的第 号商务合同项下的 款项。
同时我方谨在此授权贵行将上述付款金额借记以我方名义在贵行开立的帐户,帐户名称为“ 贷款帐户”。
贵行完成本付款指示并不意味着其对履行或未予履行商务合同负有义务,贵行应不受此商务合同的约束。因此,对于贵行按我方的申请指示根据上述协议条件所做的付款,无论是在付款前或付款后因商务合同的执行而发生任何情况,我方均保证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偿还此笔款项及其利息。
(借款人)
(签字)
授权官员:

附件:二 保证合同(参考格式)
合同号: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 话: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北京崇内大街75号,邮编:100005
法定代表人:雷祖华
电 话:65132288
传 真:5236641
债务人:
住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乙方与 (借款人)签订 (借款合同或转贷合同)(合同号:),乙方同意向 (借款人)发放人民币贷款 万元,外汇贷款 万美元(或原币种),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借款合同生效(或转贷合同生效)以本合同生效为前提条件。
甲方依债务人请求同意向乙方提供还款保证。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资格
甲方声明,甲方系 年经 第 号文(主管部门及文号)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号码: )的法人,有足够财产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系借款合同或转贷合同(合同号: )的附合同,保证的范围及于主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包括到期应还或乙方依借款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贷款本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本保证合同受借款合同(或转贷合同)第 条第
款的限制。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凡依借款合同,借款人应还的债务,如借款人未还,则乙方可要求甲方代为偿还。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从主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在乙方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直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偿清时自动终止。
第五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一经成立,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合同效力不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1.主合同项下的贷款人转让债权;或
2.借款人改变企业体制和经营方式;或
3.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等可能出现的有关因素;或
4.依主合同约定借款期延长。
(二)甲方仅为(债务人)提供以上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借款人改变,则本合同自动终止。但本款所指的借款人改变,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借款方改变企业体制和经营方式的情况,如,企业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实行股份改造等。
第六条 对保证人的监督
甲方如有 万元以上的营业决策或经营管理机构或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变更前 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在充分测算甲方的履约能力之后考虑是否要求借款人更换担保。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