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依法行政工作薄弱、行政复议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约谈相关人员和督促解决问题;对本部门作为被复议机关的案件,要组织研究答复意见。
(二)完善工作机制。复议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对复杂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可能作出确认违法或撤销等决定的案件,要经集体审议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要由复议机关分管领导主持,法制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共同参加。要健全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业务部门要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各个阶段工作,在案件办理中要认真研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意见;对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要主动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案件调解和解;对复议中发现被复议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要主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复议中发现有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问题,要提出修改建议。
(三)加强工作保障。切实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结合本机关案件数量及工作需要,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由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由3人承办。要把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确保案件办理、办案设备、宣传指导等各项复议工作经费足额到位;要结合本机关实际,设立行政复议办公、接待和档案场所,为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二、运用和解调解,有效化解矛盾
(四)规范开展和解调解。要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和解调解工作,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五)被复议机关要增强和解的主动性。被复议机关要积极运用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确有不当的,被复议机关要耐心听取申请人诉求,主动纠正不当行为,争取实现和解;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对于因理解偏差引起的行政争议,被复议机关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六)复议机关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复议机关要结合实际,把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对符合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意愿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要创造条件,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对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问题和瑕疵的,复议机关要及时向被复议机关指出,促其主动纠错,实现和解。对因行政裁量权产生争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要积极提出双方都可接受的调解方案。
三、树立宗旨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七)坚持复议为民、公开公正。复议机关要恪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服务群众、联系群众。要坚持复议公平,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不搞暗箱操作、偏听偏信;坚持复议公开,公开复议机构联系方式、行政复议申请程序等内容,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公开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明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八)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和依据并尽量做好解释工作。
(九)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复议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并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要做到事实清楚、观点鲜明、于法有据、形式规范,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复议机关对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建议被复议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十)加强实地调查取证。复议机关对经书面审理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实地调查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必要时复议机关领导亲自参加。被复议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实地调查要深入基层,既要查清事实,又要摸清原因。
(十一)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和事实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必要时通过邀请外部专业人士参与调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请示上级部门等方式,认真开展法律论证和办案效果风险评估,确保法律适用正确,矛盾得到化解或缓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四、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十二)推动制度完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重视通过个案发现行政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要及时纠正或者反馈给相关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三)规范执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又要遵守法定程序。要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做好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依法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十四)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梳理和档案管理,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和程序,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沟通解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启动的拆迁项目的遗留问题,要全面深入调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耐心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矛盾。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完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管理等工作。
五、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十五)加强层级监督。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被复议机关应当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情况或者相关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复议机关,对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的,要予以通报。
(十六)做好交流、统计和分析。要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会、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情况简报等方式,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针对性。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建法[2010]46号)的要求,进一步重视和做好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分析工作,形成年中和年度分析研究报告并按要求上报,为本部门和上级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七)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行政复议培训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多样化,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部门领导要关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成长,加强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交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上来。要对行政复议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比照信访工作人员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十八)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把行政复议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行政复议的基本知识、特点、成效,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本意见下发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3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我国一些地区出现肠道病毒71型感染(EV71)引发的手足口病疫情,患者多为婴幼儿。目前,个别地方出现少数患儿因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和循环系统损害,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肠道病毒型别多。传播途径不容易完全切断,隐性感染和不典型病例比例高。EV71等部分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没有疫苗和特异性预防及治疗方法。根据以往境内外手足口病疫情防控经验及肠道病毒季节性感染特点,预计全国在6、7月份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将出现发病高峰,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仍会出现。
为做好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防控工作紧迫感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类传染病防控工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行之有效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辖区内肠道病毒类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
二、完善防控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我部印发的《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手足口病防控指南(试行)》,编制本地区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要提前做好各项技术、物资和人力储备,注意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在收到疫情报告后,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及早进行干预,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将疫情在最小的范围内扑灭。
三、加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临床救治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流行情况,应用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和防控工作指南指导防控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分析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致病的临床特点和病程规律,及时总结救治经验,尽早发现重症患者,着力提高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诊疗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因病致死人数。
四、加大监测工作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并完善监测和报告体系。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疫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在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单位报送信息。出现手足口病疫情暴发的地区,必须启动每日疫情报告制度。
五、认真开展医疗、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力度,注重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通过开展分类别、多层次的培训,切实提高其应对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公众科学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在辖区内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治理环境卫生,切实加强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减少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同时,要面向社会群众深入开展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防控知识宣传,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七、做好应急风险沟通,保障社会稳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后的应急风险沟通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早作预案,争取新闻宣传的主动权,及时、客观发布疫情信息和预防知识,正确引导舆论,安抚群众,切实保障社会稳定。
八、加强应用科学研究,积极推广防控新技术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加强抗病毒药物和疫苗的研发,分析重症病例出现的原因,提高医疗救治水平,降低病死率,不断完善防控、医疗救治措施。对于切实可行的防控新技术要大力进行推广应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手足口病防控指南(试行)(待发)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
一、病例概况
手足口病病例主要表现为:起病急,早期表现主要为发热,部分伴有手、足、口腔部位疹、咳嗽、呕吐等。部分病例病情进展快,临床表现多样,在短期内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中枢神经系统异常、心力衰竭等多器官功能损伤,可在数小时内死亡。部分死亡病例尸检标本病理检查显示,病人出现脑水肿、脑疝、肺淤血、肺水肿及肺出血、全身淋巴组织增生、异常和其他脏器为非特异性改变(淤血,出血)等病理改变。
二、临床表现
(一)疑似病例。
年龄5周岁以下,近3天内有发热病史,并有以下任意两项表现者:
1.有咳嗽、呕吐等症状;
2.出现精神差、易激惹、肢体无力及抽搐等神经系统表现;
3.手、足、口腔、肛周疱疹或溃疡;
4.胸片异常;
5.有上述类似病例接触史。
(二)重症病例。
疑似病例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持续高热不退;
2.肌无力、肢体抖动、抽搐等加重,意识障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脑膜刺激征阳性;
3.面色苍白、心率增快、末梢循环不良、血压异常;
4.呼吸困难或节律不整、紫绀,肺部湿罗音增多或出现肺实变体征;
5.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15×10 9/L)或显著降低(<2×10 9/L);
6.血糖明显升高(>9 mmol/L);
7.胸片异常在短期内明显加重。
三、临床处理参考意见
(一)疑似病例。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需留观:
(1)外周血WBC计数增高或降低;
(2)手、足、口腔、肛周疱疹或溃疡,且病程在4天之内;
(3)发热持续2天以上不退。
2.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尤其是脑、肺、心等重要脏器功能;
3.每天复查血常规,必要时复查胸片;
4.根据病情给予针对性的治疗;
5.留观期间出现符合重症病例条件之一者,应依照重症病例处理。
(二)重症病例。
1.凡符合重症病例条件者,应立即转诊至儿童专科医院或者具有儿科、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
2.辅助检查:
(1)入院后进行血、尿、便常规,血生化、血糖、凝血三项及D-二聚体、心肌酶、C反应蛋白、动脉血气,心电图、胸片检查(有条件者尽可能行胸部CT检查)。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复查;
(2)对有神经系统表现者,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早进行脑脊液检查和脑、脊髓磁共振检查。
3.治疗原则:
(1)接触者应注意消毒隔离,避免交叉感染;
(2)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脑、肺、心等重要脏器功能;危重病人特别注意监测血压、血气分析、血糖及胸片;
(3)加强对症支持治疗,做好口腔护理;
(4)注意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及对重要脏器的保护;
(5)有颅内压增高者可给予甘露醇等脱水治疗,重症病例可酌情给予甲基泼尼松龙、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等药物;
(6)出现低氧血症、呼吸困难等呼吸衰竭征象者,宜及早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7)维持血压稳定,必要时适当给予血管活性药物;
其他重症处理:如出现DIC、肺水肿、心力衰竭等,应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