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4〕199号
各区财政局、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其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占有单位发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91号令)第三条规定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使用。
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应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未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同)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条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六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净资产帐面价值≥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实施整体改制、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三)帐面净值1000万元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拍卖、置换、投资或产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七条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含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下同)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拟委托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等情况。
(二)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初审,初审同意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八条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初审意见并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经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九条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十条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
第十一条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办理评估备案的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再将备案材料转报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三)评估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相关经济行为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四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变动的作价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抽查复核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资产占有单位法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厦门市财政局制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单位性质1、国有独资;2、集团公司;3、股份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5、中外合资合作公司;6、其它上级单位(股东、股权比例)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经济行为类型一、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中外合资企业;4、中外合作企业;5、其他。
二、企业:1、合并;2、分立;3、股权比例变动;4、租赁;5、产权转让;6、破产;7、解散;8、其他。
三、资产:1、出资;2、重组;3、转让;4、租赁;5、拍卖;6、涉讼。
四、其他: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账面值(万元)评估结果(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1、注册评估师编号、姓名2、注册评估师编号、姓名评估基准日
年月日占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
地址上级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
地址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月日已备案
厦门市财政局
年月日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报告编号:
评估基准日:200年月日
有效期:200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账面
价值调整后
账面值评估
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其中:在建工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注:本表一式四份。两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附件三: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资产占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评估目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主要评估方法帐面值(万元)评估结果(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注册评估师编号评估基准日申请核准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同意申请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月日同意申请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月日
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制发质量,理顺公文运转流程,根据《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黄政发〔2007〕1号)、《黄冈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黄政发〔2009〕25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黄政办发〔2007〕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以“黄政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通知各地各部门拟订下年度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书面通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拟,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各自所联系部门立项申请工作的指导与督办。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立项申请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审签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研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应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或者有关部门临时需要提请市政府调整立项计划的,起草单位应先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专项申请。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专项申请之日起2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政府决定后及时通知起草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第六条 承担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要抓紧做好各项工作,如果当年不能完成起草任务需要列入下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以及已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必要需要提请市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立项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请市政府决定后办理。
第三章 起 草
第七条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成立起草工作专班,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安排法律政策水平较高、调研协调能力较强、文字写作功底较好的人员具体执笔,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集思广益。涉及法律政策方面问题的,起草专班可以提前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交换意见。
第八条 在起草过程中应认真领会市政府行政管理的意图,准确把握所依据的上位法律和政策规定,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确立的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必要时可以对多种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优先选择成本最小而效益最大的方案。
如果学习借鉴外地的作法,应以同样不具有立法权的地市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对起草文件中需要引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应正确援引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上位政策的相关条文,不得违法创设行政权力。
对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的,应正确使用引导性或者鼓励性的条文表述,不得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
对需要明确主管部门、协管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等事项的,应赋予具有法定职能或者委托后具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得要求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承担政府有关行政管理职责;确需政府及其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的,应使用商请支持与配合的文字表述。
第十条 在起草文件时应通盘考虑内容和结构的编排,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范,文件名称应适当、合体,内容应明确、具体,结构应分明、匀称,用语应准确、简洁,总体应协调、统一。以条款形式行文的,应体现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等诸要素之间以及章、节、条、款、项、目等诸层次之间的逻辑构成,参照立法技术规范行文。
文件涉及上位法律和政策较多、权利与义务较复杂的,可以制作条文对照表,将具体规定、理由依据、意见建议等内容作逐条对应,为起草、审查和审议工作打好基础。
第十一条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直其他部门职能或者县(市、区)政府职权的,起草单位应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的意见。
有关单位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抓紧时间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附相关依据及时反馈给起草单位。征求单位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0天。
对有关单位反馈有不同意见、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在起草说明或者意见汇总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15天,必要时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积极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或者意见汇总材料中说明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提交提请审查的报告、起草说明、上位依据、征求意见汇总等相关材料。提请审查的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起草说明应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目的、上位依据、主要内容、各方意见以及需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四章 审查与制发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在接收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审核该文件送审稿是否已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报送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乎要求。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签收登记,并按公文运转程序办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单位限期补正。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在承办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审查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管理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文字表述是否妥当规范,并结合市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要求起草单位提供条文对照表。
对起草的基本程序不到位或者主要内容不成熟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单位限期完善。对单位之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以及有其他需要协调情形的,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提出倾向性建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涉及法律政策方面问题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把关的,报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示后,及时将文件送审稿和相关材料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对起草阶段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严重影响审查工作进行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和有关部门限期补正;如果逾期仍不能补正的,可以按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形,提出暂缓制定的审查意见。
对需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要求起草单位提供送审稿电子文本,报经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负责上网公示,并在公示期届满后及时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研究。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向起草单位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和交换意见,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公众代表参加会审或者座谈,必要时可以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对涉及市直部门职能或者县(市、区)政府职权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起草阶段未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意见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征求意见,也可以自行征求意见。 审查阶段向单位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积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并对反馈意见和提供材料的客观公正性、合法有效性负责;如果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没有意见或者默认。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应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按照合法兼顾合理的原则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上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否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是否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重大分歧意见是否正确处理,具体规定是否适当和可行,用语和结构是否符合规范等。
对有上位依据的,对比表述是否相符;无上位依据的,判断规定是否违法。对征求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属于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经审查采纳合法的意见;属于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经协调采纳一致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倾向性建议供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参考。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完成后,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应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形成草案后,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确定列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于会前对起草说明作进一步完善,经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按要求的份数送交市政府总值班室,其中将10份起草说明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以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有较大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以及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商业务科室拟定,报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应事先做好准备。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进行综合把关,并按有关发文程序办理。
“黄政规”字文件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应及时将10份正式文件分发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文件印发之日起15天内代拟文件备案报告,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后,连同文件正本、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按有关电子政务的规定,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继续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进一步做好调研、论证、协调和起草工作,并按有关程序重新送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两次审议未通过或者两年内未重新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终止审议。
第五章 清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负责文件实施的机关应按年度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涉及法律政策方面问题的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评估工作可以由主管部门牵头、协管单位配合共同评估,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和协管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评估。评估时应紧密结合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文,主要评估文件实施过程中的绩效性、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侧重于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提出解决的方案,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分别或者联合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评估,评估工作可以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每隔2年组织一次全面清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合、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共同参与,按照“谁主管、谁承办”和“分别清理、集中审核”的原则办理。
新的上位法律和政策发布后,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机关应适时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也可以与文件评估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对上级机关、本级人大认为或者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政府及其部门应及时审查清理。
清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参照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制发和评估等有关规定办理,并视清理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决定废止或者予以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等工作,对有关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较大问题的,可以制作规范性文件监督意见书通知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并经两次催告仍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市政府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如遇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执行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事项需要限时办理的,在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基本程序不违反、主要内容不违法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中有关急件急办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