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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8:02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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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执业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业广告是指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广告媒体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发布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发布广告,司法鉴定人个人不得做广告。
第四条 发布广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或已经通过当年度年检注册的;
(二) 未受到停止执业处分或处分已经期满的。
第五条 广告仅限于发布下列内容:
(一) 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
(二) 依照法律和登记核准的项目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 广告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具有虚假的内容;
(二)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内容;
(三)客户名单、案例、业绩等内容;
(四)涉及获得荣誉及自我赞美的内容;
(五)关于鉴定结果的承诺性内容;
(六)不收费或少收费的内容;
(七)有关学历、学位、职称和社会职务的内容;
(八)贬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内容;
(九)其他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第七条 四川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行为具有监管职责。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发布执业广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四川省司法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司法鉴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一) 在执业广告中发布或变相发布设立有关分支机构或工作点(站)内容的;
(二) 刊登超越登记核准项目内容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的。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个人发布广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的处分。
第十条 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遵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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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8〕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尚未正式形成的信息;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体机构、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申请表,向制作或保管该信息的公开义务人提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网上申请应通过电子邮件将申请表发送至具体公开义务人的电子邮箱,也可以在线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公开权利人予以确认。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公开权利人的签名(盖章)、申请时间。
第十条 对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进行申诉、咨询的,公开义务人应告知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查看公开权利人申请要件是否齐备。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要件齐备的,应登记受理;要件不齐备的,应及时告知补充。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申请的,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予以登记受理。登记受理应以受理告知书的形式交付公开权利人。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及时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需要保密、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协调确认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公开义务人内设的多个机构时,受理机构应转告有关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机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应将不应公开部分删除后当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十三条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义务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属于已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对于同一公开权利人向同一公开义务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要求提供的,应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服务。经公开权利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但要制作相关书面归档文书。
第十五条 因正当理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同一政府信息被广泛申请公开时,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或召开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公开,并给公开权利人提供查询指引。对阅读有困难的或者有视听障碍的人员,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向公开权利人提供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外,还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交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该专题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因依申请公开信息提出投诉及行政复议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开义务人报送的依申请公开专题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估,形成本级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专题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受公开权利人对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和相关规范文书样本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2.登记回执
3.补正申请通知书
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5.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7.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8.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相关附件:


浅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工作

于泽昕


  信息时代的来临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知识和信息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并引起全球性增长模式和发展观念的变化。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对包括档案工作在内的各行各业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传统的档案工作观念和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需要。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认真分析信息化建设与档案工作的档案工作如何实现信息化,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信息化建设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1、档案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信息是人类知识的结晶,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一种特殊的信息产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作为原生信息源,越来越社会重视和利用,主要包含三个层次:一是档案的内在信息,也就是档案的内容,这是档案信息的基本部分;二是档案的形式信息,也就是档案的外在形式和特征,它依附于档案的内容有密切联系;三是综述、汇编等等二次加工信息。事实上,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就是为档案开发利用作准备,信息的生产、加工、传播和利用的过程,已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产业体系。

  2、信息化建设是知识经济时代主线。信息是知识经济的主导和支柱。信息技术的发展最终将马人类联贯在一起,构成一个全球化的人和机器的共同体,形成所谓的“网络空间”或称作“邪气社会”的信息化环境。在这种社会形态下的档案工作,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当然是贯穿全局的发展主线。

  3、档案工作改革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消费将成为加快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源动力。在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各信息部门担负着掌握、存储、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职责,有权利和义务对社会信息消费的需求作出反应,提供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这是时代赋予包括档案部门在内的社会信息部门的使命,是经济发展途径变革的要求,是生产力进步方式转变的要求。生产要素发生了变化,信息将成为失去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由于档案部门作为重要的文献信息源的社会地位得以确立和巩固,使得经济发展途径的变革和发展模式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各部门工作的发展方式和运作模式。

  4、信息化建设是档案工作改革的动力。信息社会的特点是信息生产量大,信息内容丰富,信息需求量激增,信息效益不均。社会信息消费需求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生产需求,另一方面是生活需求。随着信息化建设,现阶段社会庞大的信息消费需求以及将来信息化程度加大时的潜在信息消费需求,者是档案工作改革的直接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文化需求也越来越高,档案本身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而不断扩大,不仅停留在查找和借阅上,而且可以和文化教育、社会休闲等方面结合,不断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此外,档案业务售货员、档案学科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与档案工作有密切关系的人们。当他们在工作中感觉到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急剧增加时,工作热情就会不断增加,责任感日益增强。而当他们作为信息的消费者,感觉到信息消费的不可替代性时,他们会更加意识到自己肩负的工作的重要性和使命感,从而促使档案工作改革加速前进。

二、信息时代档案工作的新思路

  1、加大投入,实现档案现代化。要保证档案工作现代化的实现,和缓政府要值得投入财力,配置与档案信息化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改善档案工作软硬件环境,增加库房面积,购置档案装具,扩大室藏种类。
  2、改革档案信息服务方式。信息时代,传统的服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档案部门迫切需要运用当今高新技术和知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创新档案信息服务方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一是计算机管理服务。这种服务在一些档案部门已基本实现了,如档案馆管理系统、小型档案馆室管理系统等都已应用和推广。目前市场上各种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很多,国家档案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避免重复开发,并规范市场管理;二是缩微技术服务。目前不少地方档案馆通过缩微设备,对一些珍贵的档案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科技档案图纸的管理过程中缩微技术运用颇多,节约人力和馆库空间;三是光盘存贮服务。由于光盘具有存贮容量大、处理速度快的特点,可广泛用国防于档案信息全文检索、编目和参考查询服务;四是现代通讯网络服务。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如通讯卫星、邮电信息网络寺,将档案信息发布出去,使利用者在不同地域、不同时空利用档案;五是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档案信息部门充分利用地区公用信息网、国家公用信息网和国际公用信息网进行服务;六是视听传播服务。运用电视网、电影、广播、录音、录像等制作档案信息,并向公众发布。
  3、培养人才,提高档案队伍素质。信息化时代,一切竞争,最终都反映在人才的竞争上。知识经济时代的档案工作需要大量“专”与“博”相结合的“通才”。这种专是跨学科的“多专”,而不是过去的“专一”;这种博是随现代化科技发展的“动态广博”,而不是过去传统不变的“知识广博”。这样的人才有着更强的适应性和更好的稳定性,才能适应解决复杂性、综合性和跨学科的档案工作问题的需要。因此,档案部门必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提高档案人员工作素质创造良好环境。一是档案部门在进行培训前,应做好需求调研,按需设计内容,将培训课程内容与工作相结合,也就是说,培训应该是因需产生的。二是制定科学系统的培训计划,注重提高教学者层次,注重教学、自学、研讨和实践的有机结合。三是增加档案工作者之间、相关专业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为他们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使其拓宽知识面,借鉴优秀经验,掌握和运用现代技术的方法,更新知识储备。四是应加大培训内容中计算机知识的比例,强化与图书馆学、情报学的联系,重视网络知识的运用,注重信息能力、技术应用的培养,适当增加档案现代化管理课程的课时。

三、档案法制建设是信息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节点

  由于档案的凭证作用可以有效地证明信息产权的所有者,所以信息时代档案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进入信息时代,不但在理论上要解决“网络空间”、“虚拟社会”的法律约束问题,而且在技术上也必须尽快突破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问题。只有这样,信息时代信息产权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健全档案法规体系是档案法制化管理的前提,也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条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运用档案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能,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