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4:17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7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在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新型发展战略格局下共同管理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是对大企业建立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琼地税函[2012]465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要求和标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的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情况进行认证。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内容和标准分五大类,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风险管理组织(10分)



  1.税务风险管理职责的设立和划分;



  2.税务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3.涉税人员的制约和监督制度。



  (二)税务风险认定和分析(20分)



  1.识别风险;



  2.对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排序。



  (三)税务风险应对和控制活动(40分)



  1.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2.建立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跟踪机制;



  3.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税务风险;



  4.制定税务管理业务流程的控制点,确立税务风险控制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税务登记



  ——税费核算和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税务资料归档管理



  ——税务检查



  ——税务认定、减免税等涉税审批和备案事项



  ——发票管理



  ——其他



  (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监督(15分)



  1.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



  2.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



  3.对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15分)



  1.制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



  3.形成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或对外披露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指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合格,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进行自我测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自愿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申请报告;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自评结果;



  3.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进行实地核查和测试,完成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向企业颁发“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企业”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期限为3年,期满另行评价。



  第十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认证期内发生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将取消其认证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激励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对通过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的企业实施年度评价,以考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将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办税”和“绿色通道”特别服务措施。经与税务机关协商,还可以签订税收遵从协议,享受协议签约企业的鼓励性服务和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暂不认证的企业,将采取商谈、辅导、审计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强化税务风险内控意识,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失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的大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DOC
http://www.hainan.gov.cn/hn/zwgk/zfwj/tjwj/201210/t20121010_784630.html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近几年来,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工作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打破了货运代理市场一家或几家经营的局面,引进了竞争机制。这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行业发展较快,而立法和具体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出现了一些问
题:有的外商驻华办事处、代表处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法代理),非法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活动;一些承运人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载;一些货运代理公司为非法代理代办订舱、报关等手续。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加了进
出口成本,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甚至有的非法代理通过行贿等手段揽取货物,腐蚀了干部,败坏了社会风气。全国对外经贸工作会议指出,“今年要下定决心,采取有效的办法,包括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理外贸经营秩序”。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是对外贸易的一个组
成部分,亦在整顿之列。
现就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提出以下措施:
一、重申国务院文件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其他部门无权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各省市外经贸委厅,要对本地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审批规定或经营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进出口贸易公司和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货主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或直接与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承运人洽商,不得委托非法代理。各货主单位结算运杂费,必须凭货运代理公司和实际承
运人出具的国家正式发票。
三、各货运代理公司不得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不得为非法代理代办订舱、报关等事宜;同实际承运人结算运杂费,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同货主结算运杂费,必须出具正式发票。
各货运代理公司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把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转借给尚未获得经营权的企业,严禁将经营权转借给私人。
四、非法代理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否则,一经查出,我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请各货主单位和货运代理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与非法代理的业务关系,各承运人也要照此办理。对违者,将予以处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报当地外经贸委厅。同时要对非法代理以及与非法代理发生业务关系的公司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外经贸部贸运司01—8495717,传真:01—8495449。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向其上级单位反映。
整顿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是一项综合工程,各省市外经贸委厅要结合整顿外贸经营秩序,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具体实施措施,要会同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行动。今后,对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为完成进出口任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995年3月3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罚没执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罚没执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黑龙江省罚没执行管理暂行条例》。



19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