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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解读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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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解读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解读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2〕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解读机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6日




成都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解读机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6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政府规章和下列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适用本规定: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市级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是指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制定机关面向公众对制定背景、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对条文进一步明确界限等所作的说明。  
  第四条 (解读主体)  
  成都市人民政府规章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规章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或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第五条 (解读审核)  
  起草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撰写解读文本。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政府规章解读文本,由起草政府规章的部门草拟,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文本,由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草拟,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文本,分别经本部门、单位业务处(室)和法制处(室)草拟和审查后,由部门、单位负责审核。  
  第六条 (解读人)  
  解读主体应当指定直接参与起草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设处(室)、专职人员为解读人,负责日常解读工作。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应当随解读文本同步向社会公布。  
  解读人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内容清楚明确。解读人不作为或解释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条 (解读内容)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条文中的术语释义,条文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应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规定等;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公开时间)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文本应当在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公开渠道)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本,应当通过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以下形式扩大公开范围: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单位门户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公众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监督检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纳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参照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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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
于全省"三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四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我省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推动依法治省各项工作,为我省"十五"计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特作如下决议:

  一、,从2001年至2005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深入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酉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加流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

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基层干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三、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组织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努力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要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行

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要继续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各类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素质教育

的重要内容。中小学要力争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采取各种措施,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

  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经贸法

律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七、要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法律知识学

习和培训,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实行依法治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出发,把学法和用法,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

理活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九、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要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

项重要任务,积极开办法制专栏和专题节目,出版优秀法制图书,运用电影、电视、歌曲、小说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基层组织要以多种形式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切实解决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宣传部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分工

负责,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深人开展。

  十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汇

报、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的成员资格认定、选聘和专家组运作、管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遴选程序



第三条 专家组由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遴选和管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及应对处置需要划分为若干专业领域组;主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办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设在市政府办应急协调科。



第四条 专家组实行定期聘任制,成员由应急管理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以市内专家为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遴选的专家组成员需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㈠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本人积极参加专家组工作并遵守专家组管理有关规定。



㈡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职业道德;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威信,有谋划、善决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㈢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科研和技术水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市政府应急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从其需要。



㈣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活动和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的遴选、聘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每届专家组任期届满前,市应急办提出新一届专家组专业构成和人数要求的组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㈡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院校根据专业要求和遴选条件,筛选推荐本系统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



㈢各单位征得拟推荐专家学者同意后,填写《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推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函送市应急办。



㈣市应急办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评价,优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并作分组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入选专家填写《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组成员登记表》,颁发《聘书》和《专家证》,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专家组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聘,届期不限;在换届工作未完成前,专家组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专家权责



第七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



㈠密切关注全市公共安全形势,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全市公共安全形势和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分析;主动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了解、研究应急管理各领域的重大课题和关键技术。



㈡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参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调查、评估,第一时间提出决策意见,必要时参加信息发布。



㈢根据市应急办的组织、安排,开展或参与应急管理课题研究。



㈣根据市应急办的组织、安排,参与新余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的编写、论证、评审工作,为重大规划、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㈤参加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工作,编写业务培训教材,参加业务培训授课,参与科普宣教活动。



㈥参与应急管理对外交流活动。



㈦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㈠参加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活动;



㈡阅读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文件;



㈢开展本领域、本专业范围内的调研活动,收集涉及本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案例;



㈣有表达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以上㈠、㈡、㈢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专家组的专家应切实承担应尽的责任:



㈠密切关注公共安全形势。保持高度的公共安全敏感性,发现不和谐、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普遍性、频发性问题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㈡认真主动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专家组交办、指派的任务,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完成。坚持真理,秉言直谏,勇于指出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错误。



㈢积极学习业务理论。主动学习、全面领会应急管理理论和国家、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和决策,并坚决执行和贯彻落实。



㈣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不断提高本领域、本专业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与技术水平。



㈤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坚持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㈥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服从市人民政府和专家组的领导,切实维护团结,意见分歧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表达。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定期交流制度。秘书处每年安排1-2 次专家组全体成员活动,学习政策法规、分析安全形势、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计划;各专业领域组在组长的组织下,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以学习交流、专题研究、问题分析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信息通报制度。秘书处及时将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动态通报各专业领域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视情况及时转告相关专业领域组及其相关专家。专家组成员了解、发现公共安全异常情况和有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研判,并将意见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委托专家组及其专业领域组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要按照课题研究规范,编制课题研究方案报批,研究成果以课题报告、学术论文的形式由市应急办上报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并呈送有关部门,推荐给国务院应急办刊发的《中国应急管理》等有关刊物。鼓励专家组及其专业领域组争取其他有关方面的与应急管理相关的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 决策服务制度。专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以书面形式提出预测研判、应对策略、处置措施、救援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直接提交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委,供决策参考,并交市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 监督自律制度。专家组成员执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指派的工作任务,由市应急办出具指派函,专家凭指派函和《专家证》与有关方面联系,自觉接受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监督。除必要工作、生活条件外,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未经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指派、委托,专家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透露应对处置情况或以专家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退出制度。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工作的,由市应急办与其本人商妥请辞事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或因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要于被解聘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交回《聘书》和《专家证》, 并由市应急办通报各有关方面。



第五章 工作保障和奖惩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适度安排专家组工作经费,纳入市应急办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由承办的专业领域组制订课题研究方案,提出课题经费,经市应急办会同有关方面审核后报批,按财务制度规定,在额度内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受其他方面邀请或委托,参加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的,由邀请或委托方负责相应经费。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受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指派或委托,开展课题研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参加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以及对外交流活动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由市应急办在年度总结、届满总结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的,由市应急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选派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