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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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3第1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6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2013年1月23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2012年5月公布的《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2012〕第2号)中保留的260项行政审批项目为基准数,另外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省政府下放到市本级的相关审批事项,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与规范。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除审批主体只规定为市级政府或部门的外,凡法律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一律降低审批层级,由县级审批,市本级的审批行为一律予以停止,履行监管职能。
二、凡行政机关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行政监管,或部门只接收、转送、初审,以及属于行政确认、事后监管的事项,均列入转变管理方式项目目录,履行服务监管职能。
三、凡是国家和省明令取消或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
四、确定保留100项行政许可事项、4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另外,接收衔接国家、省下放到市本级和法律新增设的31项行政审批事项。形成《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称《目录》)。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部门和单位,均不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一律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审批管理活动;凡未列入本《目录》的行政审批,一律不得再行使,更不得擅自创设和增加;凡属市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除市政府专门授权外,具体承办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严格落实行政职权长效动态管理规定,凡因新颁布、修改或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涉及增减或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2012年5月2日公布的《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2012〕第2号)中保留的260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失效。
附件: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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