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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45:12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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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废止)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2000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域内主要街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五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在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在划有人行横道的路段的道路上,不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的;
(三)在设有交通隔离的道路上,翻越隔离设施进入车行道的;
(四)在设有人行横道灯的路口,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走的;
(五)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路段内,不经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
第六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的;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三)侧身、不戴头盔乘坐两轮摩托车的;
(四)行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五)乘坐残疾人专用车的。
第七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车辆制动装置失灵的;
(二)在横过划有双向四车道以上街路时骑行的;
(三)在明令禁止通过的道路上行驶的;
(四)不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停放的;
(五)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的;
(六)在车行道上滞留的;
(七)超过停止线等候信号的;
(八)违反载物规定骑行的;
(九)骑自行车带人的(带学龄前儿童的除外)。
第八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遇有停止信号通过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推、骑的;
(三)在路口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
(四)逆向不绕环岛行驶的。
第九条 畜力车驾驶人在禁行时间或在禁行道路上驾车行驶的,并处30元罚款。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号牌不全,倒挂号牌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
(二)行车中驾驶员吸烟、接打移动电话、查阅寻呼机信息,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三)在人行横道线、横格网状禁停区或禁止停放车辆路段内停放车辆的;
(四)变更车道不开转向灯的;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进入导向车道后随意变更车道的;
(六)在禁鸣区域鸣喇叭的;
(七)在无障碍道路上故意压速、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的;
(八)骑、压分道线行驶的;
(九)擅自编组车队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十)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
(十一)因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灯光显示的;
(十二)在机动车车身前后悬挂各种广告的;
(十三)客运机动车在行驶中不按规定停车,或上下乘客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遇停止信号而通过的;
(二)遇停止信号或交通阻塞不依次等候,强行通过的;
(三)牌证不随车、随身携带、悬挂的;
(四)擅自更改机动车车身颜色或车容外貌的;
(五)擅自更改机动车发动机总成或车架总成的;
(六)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七)在禁行区域、禁行时间内行驶或不按单行线指示方向行驶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同时缴收机动车牌照,强制报废:
(一)违章行为被拍摄公布后,十五日内未接受处罚的;
(二)驾驶报废机动车辆的;
(三)驾驶非法拼装机动车辆的;
(四)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一致的;
(五)饮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在机动车上擅自安装警灯、警报器、标志灯具和非法定标志牌的;
(七)被处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车辆,暂扣车辆的移动和保管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因移动和保管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吊扣1至12个月驾驶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街路是指吉林大街、重庆街、通潭大路、中康路、天津街、上海路、通江路、江湾路、解放大路、延安路、哈达大街、中兴街、长春路、光华路、松江路、桃源路、浑春街、南京街、北大街、福绥街、越山路、恒山路、华山路、郑州路、徐州路、汉阳街、湘潭路、武汉路、遵义路、承德街、青岛街、和平路、丰满路、顺城街、北京路、四川街、深圳街、龙潭大街、龙山路、江滨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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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58处),现予公布。望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同时,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1988年1月13日)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1988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共计258处)

(一) 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41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1 洪秀全故居 清代中期 广东省花县22 林则徐墓 1826年 福建省福州市33 堂字街太平天国壁画 1853-1864年 江苏省南京市44 大沽口炮台 1858年 天津市塘沽区5 5 太平天国侍王府 1861年 浙江省金华市6 6 望海楼教堂 1869-1904年 天津市河北区7 7 黄兴故居、墓 1874年、1917年 湖南省长沙县长沙市8 8 绍兴鲁迅故居 1881-1898年 浙江省绍兴市9 9 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 1888-1895年 山东省威海市10 10 李大钊故居 1889年 河北省乐亭县1111 孙中山故居 1892年 广东省中山市1212 朱德故居 1895-1907年 四川省仪陇县13 13 茅盾故居 1896-1910年 浙江省桐乡县1414 周恩来故居 1898-1910年 江苏省淮安市1515 刘少奇故居 1898-1916年 湖南省宁乡县1616 任弼时故居 1904-1915年 湖南省汩罗市1717 秋瑾故居 1907年 浙江省绍兴市1818 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 1909-1928年 云南省昆明市1919 辛亥秋保路死事纪念碑 1913年 四川省成都市2020 国民党“一大”旧址 1924年 广东省广州市 (包括革命广场)2121 黄埔军校旧址 1924-1927年 广东省广州市2222 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 1925-1927年 广东省广州市2323 北伐汀泗桥战役遗址 1926年 湖北省咸宁市2424 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 1927-1934年 湖北省红安县2525 龙华革命烈士纪念地 1927-1937年 上海市徐汇区2626 雨花台烈士陵园 1927-1949年 江苏省南京市2727 平江起义旧址 1928年 湖南省平江县2828 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 1929-193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龙州县 第八军军部旧址 2929 长汀革命旧址 1929-1933年 福建省长汀县3030 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旧址 1930-1932年 湖北省洪湖市、监利县3131 宁都起义指挥部旧址 1931年 江西省宁都县3232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 1931年 河南省新县3333 红四方面军总指挥部旧址1932-1935年 四川省通江县3434 平顶山惨案遗址 1932年 辽宁省抚顺市3535 瓦窑堡革命旧址 1935年 陕西省子长县3636 八路军西安办事处旧址 1937-1946年 陕西省西安市3737 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 1938-1939年 河南省确山县3838陈嘉庚墓 1953年 福建省厦门市3939 冯玉祥墓 1953年 山东省泰安市40 40郭沫若故居 1963-1978年 北京市西城区4141 聂耳墓 1980年 云南省昆明市
(二) 石窟寺(共11处)
421 孔望山摩崖造像 东汉 江苏省连云港市43 2 北石窟寺 北魏至宋 甘肃省西峰市443南石窟寺 北魏至唐 甘肃省泾川县45 4万佛堂石窟 北魏 辽宁省义县465 驼山石窟 北周至唐 山东省青州市476南龛摩崖造像 隋至宋 四川省巴中县487千佛崖造像 唐至明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包括龙虎塔、九顶塔) 49 8大佛寺石窟 唐 陕西省彬县509卧佛院摩崖造像 唐 四川省安岳县5110 钟山石窟 北宋 陕西省子长县5211 通天岩石窟 宋至明 江西省赣州市(三)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111处)531 丰塘(芍陂) 春秋 安徽省寿县542 灵渠 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553 它山堰 唐 浙江省鄞县564 木兰陂 北宋 福建省莆田县575 桑海井 清 四川省自贡市586 金山岭长城 明 河北省滦平县597 南京城墙 明 江苏省南京市608 平遥城墙 明 山西省平遥县619 崇武城墙 明 福建省惠安县6210兴城城墙 明至清 辽宁省兴城市6311正阳门 明至清 北京市6412清远楼 明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6513光岳楼 明 山东省聊城市6614岳阳楼 清 湖南省岳阳市6715观音桥 宋 江西省星子县6816洛阳桥 宋至明 福建省泉州市6917广济桥 宋至明 广东省潮州市7018古纤道 明至清 浙江省绍兴市7119直隶总督署 清 河北省保定市7220卓克基土司官寨 清 四川省马尔康县7321 大屯土司庄园 清至民国 贵州省毕节县7422白鹿书院 清 江西省九江市7523岳麓书院 清 湖南省长沙市7624西秦会馆 清 四川省自贡市7725聊城山陕会馆 清 山东省聊城市7826社旗山陕会馆 清 河南省社旗县7927胡庆余堂 清 浙江省杭州市8028太庙 明至清 北京市8129社稷坛 明至清 北京市8230 京孔庙 元至清 北京市东城区8331孟庙及孟府 明至清 山东省邹县8432龙川胡氏宗祠 明至清 安徽省绩溪县8533陈家祠堂 清 广东省广州市8634泰宁尚书第 明 福建省泰宁县8735丁村民宅 明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8836潜口民宅 明 安徽省歙县8937东阳户宅 明至清 浙江省东阳县9038祥集弄民宅 明 江西省景德镇市9139崇礼住宅 清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6—365号四合院)9240牟氏庄园 清至民国 山东省栖霞县9341寄畅园 明至清 江苏省无锡市9442环秀山庄 明至清 江苏省苏州市9543十笏园 明至清 山东省潍坊市9644罗布林卡 清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9745何园 清 江苏省扬州市9846个园 清 江苏省扬州市9947南通博物苑 清 江苏省南通市100 48樊敏阙及石刻 东汉 四川省芦山县10149“治世玄岳”牌坊 明 湖北省丹江口市10250许国石坊 明 安徽省歙县10351大土阁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10452增冲鼓楼 清 贵州省从江县10553开元寺钟楼 唐至清 河北省正定县10654法兴寺 唐 山西省长子县编 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10755天台庵 唐 山西省平顺县10856风穴寺及塔林 唐至清 河南省临汝县10957昭仁寺大殿 唐 陕西省长武县11058青莲寺 唐至清 山西省晋城市11159镇国寺 五代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11260大云院 五代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11361玉皇庙 宋至清 山西省晋城市11462大庙飞来殿宋至元四川省峨眉县11563云岩寺 宋至清 四川省江油县11664天宁寺大殿 宋至元 浙江省金华市11765崇福寺 金 山西省朔县11866夏鲁寺 元至清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11967法海寺 明 北京市石景山区12068双林寺 明 山西省平遥县12169殊像寺 清 河北省承德市12270安远庙 清 河北省承德市12371广允缅寺 清 云南省沧源县12472景真八角亭 清 云南省勐海县12573岱庙 宋至清 山东省泰安市12674西岳庙 明至清 陕西省华阴县12775北镇庙 明至清 辽宁省北镇县12876玄贞观 明 辽宁省盖县12977万荣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万荣县13078解州关帝庙 清 山西省运城市13179花戏楼 清 安徽省亳州市13280 青龙洞 清 贵州省镇远县13381泉州天后宫 清 福建省泉州市13482牛街礼拜寺 明至清 北京市宣武区13583西安清真寺 明至清 陕西省西安市13684同心清真大寺 清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13785净藏禅师塔 唐 河南省登封县13886云龙寺塔 唐 广东省仁化县13987凌霄塔 唐至宋 河北省正定县14088朝阳北塔 唐至辽 辽宁省朝阳市14189灵光塔 渤海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14290闸口白塔 五代 浙江省杭州市14391栖霞寺舍利塔 五代 江苏省南京市14492三影塔 北宋 广东省南雄县14593广教寺双塔 北宋 安徽省宣州市14694崇觉寺铁塔 北宋 山东省济宁市14795瑞光塔 北宋 江苏省苏州市14896飞英塔 南宋 浙江省湖州市14997释迦文佛塔 南宋 福建省南蒲县15098天宁寺塔 辽 北京市宣武区15199崇兴寺双塔 辽 辽宁省北镇县152100辽阳白塔 辽至金 辽宁省辽阳市153101银山塔林 金至元 北京市昌平县154102拜寺口双塔 西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155103一百零八塔 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156104广德寺多宝塔 明 湖北省襄樊市157105曼飞龙塔 清 云南省景洪县158106金刚座舍利宝塔 清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59107苏公塔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160108旅顺监狱旧址 1898-1945年 辽宁省大连市161109息烽集中营旧址 1937-1946年 贵州省息烽县162110上饶集中营旧址 1941-1942年 江西省上饶县163111“中美合作所” 1943-1949年 四川省重庆市 集中营旧址
(四) 石刻及其他(共17处)
1641 将军崖岩画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连云港市1652 花山岩画 战国至东汉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明县1663 亚沟石刻 金 黑龙江省阿城市1674 南京南朝陵墓石刻 南朝 江苏省南京市1685 丹阳南朝陵墓石刻 南朝 江苏省丹阳市1696 老君岩造像 宋 福建省泉州市1707 云峰山、天柱山 北魏 山东省掖县、平度县 摩崖石刻 1718 铁山、岗山摩崖石刻 北周 山东省邹县1729 白鹤梁题刻 唐至清 四川省涪陵市17310 浯溪摩崖石刻 唐至清 湖南省祁阳县17411袁滋题记摩崖石刻 唐 云南省盐津县17512怡亭铭摩崖石刻 唐 湖北省鄂州市17613九日山摩崖石刻 宋 福建省南安县17714焦山碑林 南朝至清 江苏省镇江市17815大金得胜陀颂碑 金 吉林省扶余市17916松江唐经幢 唐 上海市松江县18017南诏铁柱 南诏 云南省弥渡县
(五) 古遗址(共49处)
1811 腊玛古猿化石地点 云南省禄丰县1822 西侯度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芮城县1833 金牛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辽宁省营口县1844 和县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安徽省和县1855 水洞沟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 灵武县1866 穿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贵州省普定县1877 大窑遗址 旧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888 磁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武安县1899 大地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秦安县19010马家窑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临洮县19111马厂塬遗址 新石器时代 青海省民和县19212陶寺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西省襄汾县19313 平粮台古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淮阳县19414屈家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京山县19515牛河梁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凌源县建平县19616昂昂溪遗址 新石器时代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19717二里头遗址 夏商 河南省偃师县19818尸乡沟商城遗址 商 河南省偃师县19919盘龙城遗址 商 湖北省黄陂县20020三星堆遗址 商周 四川省广汉县20121琉璃河遗址 西周 北京市房山区20222薛城遗址 东周 山东省滕县20323淹城遗址 东周 江苏省武进县20424秦雍城遗址 东周 陕西省凤翔县20525禹王城遗址 东周至汉 山西省夏县20626中山古城遗址 战国 河北省平山县20727秦咸阳城遗址 战国至秦 陕西省咸阳市20828姜女石遗址 秦汉 辽宁省绥中县20929居延遗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甘肃省金塔县21030玉门关及长城烽燧 汉 甘肃省敦煌市 遗址(包括大方盘 小方盘)21131楼兰故城遗址 汉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21232西海郡故城遗址 汉至南北朝 青海省海晏县21333 邺城遗址 曹魏至北齐 河北省临漳县21434嘎仙洞遗址 北魏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21535平城遗址 北魏 山西省大同市21636隋唐洛阳城遗址 隋唐 河南省洛阳市21737北庭故城遗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21838北宋东京城遗址 北宋 河南省开封市21939蒲与路故城遗址 金 黑龙江省克东县22040元上都遗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22141圆明园遗址 清 北京市海淀区22242上林湖越窑遗址 东汉至宋 浙江省慈溪县22343什邡堂邛窑遗址 隋至宋 四川省邛崃县22444长沙铜官窑遗址 唐至宋 湖南省望城县22545涧磁村定窑遗址 唐至元 河北省曲阳县22646黄堡镇耀州窑遗址 唐至元 陕西省铜川市22747钧台钧窑遗址 宋 河南省禹县22848大窑龙泉窑遗址 宋至明 浙江省龙泉县22949屈斗宫德化窑遗址 宋至明 福建省德化县
(包括浔中、盖德、三班)
(六) 古墓葬(共29处)2301 八岭山古墓群 东周至明 湖北省江陵县2312 擂鼓墩古墓群 战国 湖北省随州市2323 田齐王陵 战国 山东省淄博市2334 长陵 西汉 陕西省咸阳市2345 杜陵 西汉 陕西省长安县2356 中山靖王墓 西汉 河北省满城县2367 广武汉墓群 汉 山西省山阴县2378 张衡墓 东汉 河南省南阳县2389 麻浩崖墓 东汉至南北朝 四川省乐山市23910打虎亭汉墓 东汉 河南省密县24011张仲景墓及祠 东汉 河南省南阳市24112阿斯塔那古墓群 晋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吐鲁番市24213磁县北朝墓群 北朝 河北省磁县24314桥陵 唐 陕西省蒲城县24415龙头山古墓群 渤海 吉林省和龙县24516南唐二陵 五代 江苏省江宁县24617司马光墓 北宋 山西省夏县24718辽陵及奉陵邑 辽 内蒙古自治区 (包括祖陵及祖州城、 巴林左旗、 庆陵及庆州城) 巴林右旗24819西夏陵 西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4920樊人悬棺葬(墓) 宋至清 四川省珙县25021伊斯兰教圣墓 元 福建省泉州市25122奢香墓 明 贵州省大方县25223苏禄王墓 明 山东省德州市25324显陵 明 湖北省钟祥县25425徐光启墓 明 上海市徐汇区25526李自成墓 清 湖北省通山县25627永陵 清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25728福陵 清 辽宁省沈阳市25829阿巴和名麻札(墓)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根据建设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住宅及同一物业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预(销)售、现售或者交付前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下的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一)投标人少于3个或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非住宅项目;

(二)由产权人自用的非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调同意续约的物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多公司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应统一,招标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

招标人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验证和组织评标相应专业力量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照本办法对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以公开招标为主,采取邀请招标的,需经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投标申请人条件以及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经批准,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5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名称、类型、位置、建筑面积、区域范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与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要求,相关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车位(库)、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接管验收要求;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投标书份数、企业情况、管理服务总体目标及各项指标要求、拟派出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与业绩、物业管理设计模式、机构设立、岗位安排、员工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及装备的机械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测算、公共能耗管理、投标承诺、投标书密封加盖企业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等要求。

(四)交付使用后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经营与管理。

(五)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六)财务管理,包括对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情况。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条件或者优惠条件。

(九)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十)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采取公开随机抽签决定的方式,从中抽取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应当书面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投标资格合格,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企业经营的相关证书、业绩情况等;

(四)投标报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分类标准及服务承诺;

(六)服务管理模式;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应当依次按封面、目录、序言(或概要)、内容、附件的格式顺序编制装订。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到场进行全程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于开标前24小时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专项储存。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评标专家



第四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名册。评标专家名册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 入选评标专家名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10万平方米以上不同类型物业的管理经验;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实务或研究工作3年以上;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应征得单位同意,填写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推荐书。

上述两种方式应当提供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并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并建立评标档案,详细记载其评标的具体情况,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名册的专家进行年度审核。

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重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或一年三次以上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八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淮北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