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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24:43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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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等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是按因工死亡待遇还是按因病死亡待遇处理。我们认为,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则不能按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198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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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余 澳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内容摘要:本文以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为主要视角,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描述了我国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现状,进而分析了其成因所在,然后对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控制提出了相关改革建议。
关键词: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类多发性犯罪。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对职务犯罪的关注主要是从我国社会的整体与宏观着眼,尚缺乏从某一特定的层面或角度对该问题的专门性、深入性的研究。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以职务犯罪中的基层型、经济型为主要视角展开论述。
本文所指的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其基本内涵是指在我国基层地域 发生的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以贪利性为犯罪动机的职务犯罪。在本文中,笔者将重点分析我国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防控建议;此外,由于检察机关在防范与打击职务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也将重点探讨我国检察机关在此方面的工作改革。
一、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现状
对此部分的分析,笔者将以对我国西部某地(笔者调查所在地是我国西部的一个县级市, 该市面积864平方公里,辖20个镇,现有人口43.03万,其中农村人口34.29万、城镇人口8.74万。现有公务员1675人。2003年该市国内生产总值为71.95亿元,财政收入达14.7亿元,农民人均收入达3159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001元 。) 2001——2003年的经济型职务犯罪的实际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见下表)。

受案线索 立案情况 贪污 受贿 行贿 挪用公款 私分国资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2001 25 - 8 10 2 3 1 1 1 2 3 3 1 1
2002 27 - 11 12 4 4 3 3 1 1 3 4 - -
2003 28 - 13 13 9 10 2 2 - - 2 2 - -
对此数据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分析与总结:
(一)经济型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2001年的受案线索是25件,而2002年增加了两件,达到27件,2003年也比2002年增长了一件,达到28件。受案线索的增加至少给我们带来了以下三点信息:①涉嫌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案件数在逐年增加;②检察机关在预防、查处、打击经济型职务犯罪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与挑战;③社会对经济型职务犯罪要求进行打击的愿望在不断增强,因为在逐年增加的受案线索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公众或单位的检举、举报、报案等。从立案情况看,2001年——2003年,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立案件数分别是8件、11件和13件,涉案人数分别是10人、12人和13人。因此,2002年较2001年上升了37.5%,而2003年又比2002年上升了18.18%。
(二)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多集中在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方面。在近三年的32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占了90.6%,占据了所有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的绝大多数。
(三)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三机一部”和国有企业中。在2002年的11起案件中,发生在司法机关的有1件1人,发生在行政执法机关的2件2人,发生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有3件3人,发生在国有企业的有5件6人。在2003年的13起案件中,发生在“三机一部”的有6件7人,占据了案件数和人头数的46.2%、53.8%。
(四)重大案件占据了较高的比例。所谓重大案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5万元以上的案件。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度的重大案件有5件6人,占立案总数的45.4%;2003年度的重大案件有4件2人,占立案总数的30.8%。
(五)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每年的立案线索数量与实际立案数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固然有相当数量的线索经过调查取证后是不够成立案条件的,所以没有予以立案,这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由于针对经济型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活动较为复杂和困难,所以一些案件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而没有立案。
(六)就作案手段而言,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呈现出预谋性、隐蔽性、合伙性等特征。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涉案者往往从作案目的、方法、到反侦查手法等方面都预谋在先。由于其预谋性特征,所以也导致了犯罪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可以采取相当隐蔽的作案手法。合伙性,则是另一重要特征。主要表现在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往往有多人共同参与作案。
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的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最为典型的就是农村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中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如私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
二、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原因
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原因除了作为职务犯罪整体原因(如经济的、政治的、法制的、社会的、个人的)的因素外,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殊因素:
(一)基层政权的特殊性
这主要表现在基层政权权力制约不足、缺乏监督和基层政权在改革上的滞后等方面。由于基层政权处于权力金字塔的最底端,所以它远离了最高权力和上级权力的有效监管但却在基层地域具有巨大的权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其制约和监督的不足,因而变得极易扩张和滥用;此外,基层政权在改革上滞后,这就导致基层政权不能及时跟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在这样的一种局面下,基层政权就可能趁机而“浑水摸鱼”。
(二)基层单位的制度/管理因素
在我国当前的基层单位(此处主要指基层的国有单位及金融机构等)中,由于自身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与条件。例如:财务管理漏洞较多、私设“小金库”现象比较普遍、人事任免制度不完善等。这就为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创造了许多不良条件。
(三)基层人员的素质因素
基层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也是导致基层职务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自身素质的影响,基层人员不能很好的领会自己手中权力的意义,因为基层干部往往是从一名普通百姓转变来的,由于身份角色的突然变化,一些干部便开始飘飘然起来,乘势利用自己的身份与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并认为一定要利用良好的时机弥补自己先前的损失,而不顾自己此前的豪言壮语以及群众利益,同时他们也不能很好地保持清醒的意志去领会变革社会中的权力意义,这样就使得他们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三、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控制
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控制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社会综合工程。因此,第一,它不是在短期内能够实现的;第二,其防控体系的有效建立需要与我国当前社会的整体变革包括经济体制变革、政治体制变革、国民素质的提高等协调化、整体化发展。在当前,我们应当在基层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立法。
第一,完善刑法典。笔者认为,可以将所有类型的职务犯罪划归为一类罪进行立法应当更具合理性与时代性,这样将有利于提升职务犯罪的地位,引起社会尤其是掌权者的高度重视。第二,为了从严控制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典应当降低经济型职务犯罪的定罪标准。第三,我国应当尽快颁布《职务犯罪预防法》、同时应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如《国家公务员考核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条例》以及《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条例》等。
(二)加强全国检察机关的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办理(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的水平。
第一,在制定的《职务犯罪预防法》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防控工作的权力,以减轻检察机关在进行职务犯罪防控工作中受到的质疑与阻力。第二,可以考虑设立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局,以加强职务犯罪防控工作的权威性与效率性。 第三,检察机关在侦办(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努力提高其工作水平,包括提高侦查水平、要学会利用间接证据查办案件、与公诉人员就提起公诉的案件做好事前沟通,以有助于公诉人员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有针对的法庭辩论等等。
(三)要注重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建设。
第一,应当加强基层检察院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为其侦办案件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减少外界干扰。第二,逐步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定期对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可以适当考虑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岗位轮换。岗位轮换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自身腐败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干警的多方面能力。第四,基层检察院应当经常深入农村进行调研与宣传。通过调研,可以比较真实的掌握当地农村中的村务运行情况,摸清农村领导(如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实际工作状况,做好农村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宣传可以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对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从而让村民真正成为农村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监督主体,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The Research of the Economical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n grassroots
Yu Ao
(Law School of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4,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in the view of the type of economical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n grassroots; analyze the conditions of economical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n grassroots by way of positive research and the reasons, then give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 reform of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ling of the economical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in grassroots.
Key words: grassroots; economical typ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一日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中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苏仙区、北湖区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法制、监察、农经、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乡镇、村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拆迁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或改变土地用途。抢建的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突击装修,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征地告知后,所在地公安、民政、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听取意见,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拆迁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拆迁农村村民房屋一般采用征购和自拆自建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并积极推行集中联建公寓式安置。

征购是指按照征购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以征购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再安排和批准重建安置用地。

自拆自建安置是指按自拆自建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货币补偿并由被拆迁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重建安置用地,经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

集中联建公寓式安置属于自拆自建安置方式的一种,是指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的需要,统一规划重建安置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用于被拆迁人的安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征购和自拆自建的农村村民房屋(含装饰、装修),按房屋的不同结构和等级,按其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1中没有包含的装饰装修项目按附件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条 自拆自建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重建安置用地由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承担拆迁安置的单位负责承办;

(二)重建安置用地由被拆迁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

(三)重建安置用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5米的基础部分,由承担拆迁安置的单位补偿;1.5米以内的基础,由被拆迁人负责;

(四)同一拆迁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未拆迁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置。同一拆迁户有两栋或两栋以上房屋需要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安置用地;

(五)拆迁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符合重建安置条件,但不要求安置的,可按征购方式进行补偿,由其自行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户为单位补助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3;由承担拆迁安置的单位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过渡费。

第十二条 拆迁农村村民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房屋,按照征购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的房屋,一律采取征购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其征购补偿标准按本区域内同类结构农村村民房屋征购补偿标准执行,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的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拆迁,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第十五条 因拆迁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季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协商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六条 拆迁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办理。

第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其他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见附件4。

第十八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等,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不需要恢复重建的,酌情给予补偿;能够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迁、安装费用。

第十九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比照附件1酌情补偿;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由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的业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住宅房屋四至10米内零星树木、果树、苗木、花卉的补偿见附件5、附件6、附件7。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迁坟公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移,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补偿迁坟费。逾期未迁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安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临时用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按原规定办理;但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未将拆迁补偿费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郴州市农村村民房屋含装饰、装修拆迁补偿标准(略)

2.郴州市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生活设施移装补偿标准(略)

3.郴州市拆迁房屋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补助标准(略)

4.郴州市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5.郴州市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略)

6.郴州市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略)

7.郴州市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