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局
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国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发展完
善,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
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
项目和指导项目的行政审批。为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加强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研究,提出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
作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尽快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是适应我
国入世和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适应市场
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是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和确保质量的重要举措。
取消行政审批不等于放弃监督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亟待进行相应
的改革。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执业药师药学专业素质、法律和道德素质、
执业能力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为使执业药师逐步适应以消费者和病患
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的需要,须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
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随着执业药师数量的逐年增多,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缺乏选择性,工学矛盾和经
济负担重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需要进一
步改进。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制定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拟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高等医药院校及
专业学术团体编写的有关培训教材和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上报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布,供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及广大执业药师使用;确认、
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利用有效、经
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必修、选修内容;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执行情况。
三、科学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充分满足执业药师的需要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与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直接相关的需要更
新、补充的药事管理政策法规、药学职业道德、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等内容,
并分为必修、选修、自修三类。
必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确定这类内
容时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为5学分。
选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
内容。确定这类内容时应遵循多而广的原则。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
为5学分。
自修内容属于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我选定的与执业
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
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
报告等。执业药师再注册时,须提交自修内容的有关材料(自修内容的确认将
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四、遵循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科学选择和使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形
式和手段
(一)针对执业药师工作繁忙、居住分散和在职、成人的特点,科学合理
地选择、使用继续教育形式和考核方式,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减轻执业药师
在继续教育方面的经济负担。
(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药师可以自行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自
行选择选修内容,自行决定自修内容和自修方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不应以各种形式和名义限制执业药师的上述选择权。
(三)针对远程教育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核、学分授
予及证明形式。
五、几点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不断提高对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监督、检查、指导。
(二)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坚决
制止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保质保量地完成2003年度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
作。
(三)抓紧筹备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尽快完成本地区协会的成立工作,积
极探索建立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适应市
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按照《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局
将尽快修订、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3月17日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2004.12.03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保障我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住房建设制度,妥善解决我市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被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坚决杜绝城市规划区的违法建设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坚持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相对集中的原则
1、为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每个行政村规划1至2个农村居民点。
2、农村居民点的选择可以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自然村落进行拓展,尽量利用荒山荒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3、近郊和城乡结合部村民住宅应采取公寓式住房,远郊可采取连排独体建房。
4、农村居民点的选址由辖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会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6、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点的宅基地分户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简化农村居民点建房审批手续
1、凡农民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得批准的农村居民点申请建房,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逐级签署意见,由市规划局委托区城建局具体审核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驻区直属分局具体办理手续后,批准用地。区城建局和区国土直属分局应当将办理具体工作的有关资料在一个月内报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批准后两年内未实施建设的,收回用地,注销所发批准文书和证书。
2、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分别对区城建局和国土直属分局具体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凡发现违规的,依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终止委托工作。
3、在农村居民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前,因特殊原因急需建房的,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由各区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在农村居民点外建房
1、农村居民点外的既有农民房屋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需拆除的,应引导其在农村居民点申请建房;如本人坚持在原址建房,重建房屋不得超过原用地和建筑面积;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区城建局具体办理手续后报市规划局备案。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四、规范农民住宅产权管理
1、所有农民住宅不得改变房屋性质、用途,拆迁时一律按农民住宅进行安置补偿。
2、凡经批准在农村居民点建房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农民住宅权属证书,证书的格式由市房产局统一设计制作,发证工作由市房产局委托区房产局办理,并在发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备齐全部资料报市房产局备案。
3、规划区内既有农民住宅,在各区清理整顿违法建筑工作中,由辖区房产局统一登记造册,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会同规划、国土、执法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委托区房产局发证。
4、简易结构和住宅以外搭建的设施不予确权发证。
五、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建房,严格禁止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违者严肃追究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六、加强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1、城市规划区内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农民建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辖区各级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工作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到规范、有序。
2、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出现违法建设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拆除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发生的违法建筑,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拆除。市执法、规划、国土、房产、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并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