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2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5〕6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企业实施商标和名牌产品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和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
第四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六条 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每年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给予一项(次)奖励:
(一)同一个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三)多个商标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
(四)多个产品同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
(五)同一商标或者产品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能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有效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认定工作。
申请奖励的广告主应当向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一)申请奖励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协议)书;
(二)中央电视台开具的广告费发票;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被认定后,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奖励资金。
申报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资金数额的申请书;
(二)认定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在媒介发布的公告;
(三)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品牌推广广告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一)申请品牌推广广告奖励资金数额的申请书;
(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品牌推广广告认定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品牌推广广告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奖励获奖企业,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20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肇 庆 市 经 济 贸 易 局 文 件
肇经贸市场[2003]14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 批发市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为促进我市流通业的改革与发展,突出重点,努力开创现代流通业的新局面,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肇发[2003]10号),“十五”时期,我市要重点发展5家左右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2-3家大型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和2-3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制定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一、发展目标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逐步建成功能齐全、设备完善、服务规范的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流通业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和效率有较大提高,形成我市物流品牌和有竞争力的物流产业群,先导性支柱产业作用得到较充分发挥。到2005年:
重点扶持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销售额约占全市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额的4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重点扶持发展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平均每家营业额达到3亿元以上,逐步建立捷准时、经济合理、优势明显的现代物流网络;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先发优势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挥;
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商品成交额约占全市集市贸易额的3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二、认定标准
(一)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按照《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进行规范化的经营和管理,总部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行业范围。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主要在旅游、食品、服装百货、医药、液化气、农业生产资料、家电、家居用品、装饰材料、汽车等关系国计民生、成长性强,并具有产业优势的行业中产生。
3、企业规模。上述各行业中经营规模处于全市前3名的企业。
4、技术条件。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导入了MIS、EOS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比较高,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5、辐射能力。实现跨市、跨省经营,对全市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辐射带动能力比较强。
6、企业效益。近两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7、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
8、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二)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母公司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规模。经营规模处于全市物流企业的前3名。
3、技术条件。具备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与主要客户实现EDI数据交换,实现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及与客户的信息共享,做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
4、服务功能。有较强大的物流运作网络,具有为工商企业提供优化物流管理解决方案,提供海、陆、空等多种运输和仓储、配送,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相结合的集成化物流服务功能。具有与大型工商企业成功合作的经验。
5、企业效益。近两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6、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善于经营和管理。
7、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三)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
1、市场类型。符合省统一规划和政策、并经地级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大型批发市场。
2、行业范围。紧密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主要从事粮食、工农业产品、材料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行业。
3、硬件设施: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包括交易场地和停车场、仓库等配套设施)位于商品主产区或集散地;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建立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
4、市场功能。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等功能。
5、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以企业为主,交易方式逐步由传统交易向网上交易、竞价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转变。
6、交易规模。年商品成交额处于全市同类市场前3名。
7、辐射范围。覆盖全市、辐射华南地区以至全国、外向度处于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8、市场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有完善的市场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主体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了对商品的先行负责制和对责任的追踪制度,即:凡市场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短斤缺两等问题或属于假冒伪劣的,均由市场营运者先行对顾客进行赔付,并追究经销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缺两,没有欺行霸市行为,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的年度会计报表;(3)经税务机关签证的纳税证明;(4)信息系统技术报告(信息系统经过鉴定的请提交鉴定证明);(5)流通龙头企业应提交作业手册或规范,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应提交市场章程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6)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还应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二)推荐。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将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经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向市经贸局推荐。
(三)听证。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提出听证企业名单。然后召开以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 专家为主体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听证,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四)初审。市经贸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听证意见对候选企业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入选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五)认定。市政府对市经贸局上报的入选企业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后,享受《印发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中所规定的扶持政策,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由新的优势企业替补。具体考核及替补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的认定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审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和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2003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