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49:55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16号


第一条 为搞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入伍或进驻本省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武警,以及在本省境内居住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放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下同),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
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公民都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抚恤补助事宜均由持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其家属凭部队发给的证明书向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 抚恤金原则上发给持证人。有父母和配偶的,各发半数。持证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不发抚恤金。
第七条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
(一)革命烈士为死亡时的四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为死亡时的二十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为死亡时的十个月工资。
前款死亡时的工资额,依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多次立功或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最高功绩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无劳动能力且固定收入不及当地人均年纯收入三分之二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
(二)未满十八周岁或因伤残、在校读书无经济来源的子女;
(三)靠军人生前扶养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无子女且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下简称孤老)以及父母双亡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下简称孤儿),增发百分之二十的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应注销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条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结合本省人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制定。
第十一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凭转移手续,从次年一月起按当地的标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凭部队发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按下列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一)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
(二)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前款参加工作的认定按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按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次年一月起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享受离(退)休待遇和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按下列规定领取护理费:
(一)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向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领取;
(二)分散供养的,向民政部门领取。
在优抚事业单位集中供养的,不发护理费。
第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应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并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所在单位按病故人员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其家属的待遇按照《条例》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后,不得变动调整。因伤口复发残情明显变重或原定等级明显偏低应予调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地、市民政部门核实,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伤残等级调整后应换发新证,按新定伤残等级抚恤。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丢失《革命伤残军人证》的,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条 义务兵入伍前已参加工作,为固定职工或合同制职工的,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相当于入伍前基本工资数额的优待金。
义务兵入伍前系城镇待业青年,其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义务兵服役期限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给当地农民年平均纯收入一倍至二倍的优待金;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高于上述标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当年的优待金可适当增发,增发的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优待金按照法定的服役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的通知继续发给。没有通知的,停止发优待金。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农村的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实行专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于每年年初评议优待金的数额及发放对象。所评结果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评议终结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并通知义务兵所在部队和本人。所评优待金应于当年兑现。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和生前扶养的弟妹系农业户口且符合招工聘用条件的,县级劳动部门可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时,教育部门应按低于当地最低控制分数线十分以内提供档案,交学校审录。
革命伤残军人报考学校的年龄应放宽二至三岁,健康状况以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自理为限。
第二十七条 户口在农村的革命烈士的孤老,免除农村集体提留和各项摊派,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除农村义务工。
第二十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飞机和国营的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革命伤残军人游览公园、名胜古迹,凭《革命伤或军人证》锡收门票。
第二十九条 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应由国家、集体举办的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或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固定专人或优抚服务小组帮助其料理生活。
第三十条 全省城乡应在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慰问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活动。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应会同军人家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向其家属庆功、贺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应对其家属
进行抚慰。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作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配偶生活困难的,参照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未参加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复员军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孤老的;
(二)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三)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
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期限长、贡献较大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第三十三条 经规定的机关审查批准认定的红军失散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三十四条 未参加工作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加发半年的定期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领取证件。
第三十六条 优抚对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优待:
(一)户口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增发优待金;
(二)户口在城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3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铁路行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行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为在铁路系统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特制定铁路行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铁路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铁路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路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有效遏制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建设取得新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实现铁路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制定修订一批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贯彻实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管理机制创新。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坚持当前重点建设与长期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坚持尊重基层站段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基层站段和铁路局有关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前,尤其要围绕完善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高速提速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对提速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有见地的思路和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用以指导高速提速安全实践。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四)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法治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和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针对铁路安全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推进铁路依法行政,强化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与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配合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及时清理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该废除的要及时予以废除,该修订的要抓紧修订,以确保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适应铁路安全生产需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特别是高速铁路安全施工、运输需要,研究制定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铁路工作实际。加大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调研,各铁路局针对调研发现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划定问题、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有关安全保护区划定和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解决铁路运输安全隐患;部有关部门要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着力规范和完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机制,对铁路人身损害赔偿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要积极呼吁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部有关部门要加快铁路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制度的修订完善。

  各铁路局要逐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定亟需的新的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铁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为完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组织研究拟定铁路安全监管、铁路安全应急管理、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应大规模铁路建设施工安全需要,要加快铁路建设领域的立法,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铁路建设条例》的制定工作。通过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确立铁路建设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参与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研究论证高速铁路经过区域的地质条件,对高速铁路经过的沉降区禁止开采地下水的范围在《铁路建设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高速铁路施工和运行安全。根据既有线提速改造建设施工安全需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出台相应规章制度,为既有线建设施工过程中如何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有力地制度保障。结合已出台的铁路运输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加快铁路运输安全配套制度的制定,重点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涉及铁路运输安全产品许可、铁路缺陷产品召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重大危险源控制、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评价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为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控制铁路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物资采购制度的研究,完成《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物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

  各铁路局和基层站段,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规范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加强铁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铁路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特别是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修订完善《铁道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范围、主体和程序。健全完善《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执法文书使用规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逐步建立按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现场监管监察工作方案的执法职责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探索建立铁路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各安全监管办制定的行政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各安全监管办要强化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安全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和人员力量,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完善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七)完善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在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结合铁路行业的特点,按照轻重缓急,逐步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亟需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促进铁路的安全标准化建设。要积极适应运输安全形势的变化要求和高速、提速、重载的运营条件,紧紧抓住线路、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动车组、机车、车辆等铁路关键设备,加快推进各专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修订完善,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要通过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准在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严禁质量不合格产品进入铁路市场,提高铁路安全技术装备的质量水平。要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八)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制度和规范。在总结近年来铁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其他行业的宝贵经验,由安监司牵头,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制定铁路安全标准化建设及实施指导意见,在全路有序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各专业部门要依据部总体规划,制定本系统的实施意见和建设方案,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搞好调查研究,组织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效应,确保安全标准化建设取得实效。

  (九)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要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先进评比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应铁路行业特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机制,对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部安监司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果。

  四、落实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十)健全铁路“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铁路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铁道部有关部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最重要的位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铁道部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铁路建设工程参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辖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铁道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铁道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所属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级部门和下一级行政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建设系统区域监督站建设,充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履职能力。

  (十一)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铁道部机关“三定”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各专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监管职能,在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十二)加强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铁道部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结合实施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铁道部三定方案”,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力量,修订完善《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管辖范围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里程和从业人员数量、运输换算周转量、铁路线路设备设施状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权威性不够、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十三)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总结推广地方政府和其他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经验,加快推进铁路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继续总结推广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指导推动各安全监管办、各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机构和人员到位,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各铁路办事处安监室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鼓励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装备等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加强对事故单位整改措施情况的督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四)加快推进铁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十一五”铁路应急体系规划实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不断提高铁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是强化铁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应急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等,建立健全应急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铁路三级应急组织体系。二是强化铁路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抓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建设,提高铁路应急基础工作水平。三是强化铁路应急科技研究和开发。统筹协调有关科研力量,不断深化对铁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新技术和新装备的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铁路应急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四是强化铁路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铁路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切实增强铁路干部职工和广大旅客货主的应急意识和防范能力。充分利用铁路现有培训资源和网络,抓好干部职工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提高干部职工的实作能力。五是强化日常值守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切实加强对值守应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充实加强值班力量,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密切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加强信息跟踪和趋势分析研判,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影响。

  五、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效能

  (十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安委会职能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铁道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铁路局安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铁道部安委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和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要向铁道部作出深刻检查。要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进一步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既有线施工安全监管等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

  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消防安全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挖砂取土、采矿采石、建造建(构)筑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的整体合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强对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路外安全各项指标和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考核,落实运输生产安全责任制度,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落实《铁路运输安全考核办法》,对运输生产安全成效显著的单位,要按办法进行考核。对防止运输、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调动广大职工保安全、促安全的积极性。各铁路局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坚持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的检查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铁道部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专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本专业系统和铁路运输单位、铁路建设工程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法对铁路运输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铁路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加重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推动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铁路运输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允许生产,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注意发挥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发挥好职工代表、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定期对生产现场和职工作业场所开展设备、人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十八)探索建立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承诺,总结推广一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典型经验,积极倡导、培育铁路运输单位安全诚信意识。健全完善生产事故单位“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铁路企法、计划、物资、建设等具有资质、招标采购管理职能的安委会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或限制,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铁路运输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九)建立完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机制。铁道部有关部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范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铁路交通事故统计和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准确及时。完善铁路交通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加大对隐瞒事故的追查力度,狠刹瞒报事故的歪风。完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二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完善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机制。完善和落实事故调查、事故分析、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铁路交通事故调查要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查清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完善铁路运输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运输生产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制定问责办法,严肃追究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二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铁路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工作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二十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轻重缓急,突出行车设备、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重点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整体水平。

  (二十三)统筹协调,相互推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加强铁路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加强铁路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巩固铁路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铁路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确保铁路运输和建设安全持续稳定。

二、建设内容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十一五”铁路应急体系规划实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铁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抓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关于应急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广泛采用各种先进技术和手段,进一步优化铁路应急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软硬件系统,完善相关功能,扩大试点应用范围,充分体现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可扩展性。抓好应急平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库结构,组织好相关基础数据的录入、更新和核对工作,制定和完善数据维护管理机制。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认真搞好与国家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

2.提升应急救援装备水平。(1)引进国外先进救援起重机。在引进13台160吨(1600吨·米)救援起重机的基础上,推进160吨(1680吨·米)和200吨(2880吨·米)救援起重机的引进工作,保证应急事故处理需要。

(2)改造既有国产救援起重机。实施对既有125吨及以上国产救援起重机安全系统改造。对既有160吨国产救援起重机实施提速和伸缩臂改造。

(3)改造既有救援列车附属车辆。对既有救援列车附属车辆转向架、车体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改变既有救援列车附属车辆运行速度低、车体及附属设施性能差的局面,确保救援时快速出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加快救援装备的技术进步。适应客运专线运营安全的要求,加快研发适应客运专线救援的救援起复机具。适应大规模电气化铁路建设与运营的要求,研制快速多功能接触网作业车,加强供电救援能力建设。

3.抓好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按照“铁路十一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好18个铁路局的救援基地建设和选择建设新的救援列车停留线工作。在救援基地内设置模拟桥梁、模拟隧道、模拟网下作业、模拟坡道及培训生活设施,便于救援职工开展日常模拟救援培训演练。

4.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和网络,组织开展好职工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结合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及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提高干部职工的实作能力;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跨专业、跨部门的综合性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加快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实施科技兴路战略,统筹利用好铁路运输企业、装备制造企业、设计施工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资源,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力度,不断提高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工艺、技术、装备的安全水平。

1.大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线路方面,在客运专线和提速线路建立三维精确定位系统,采用动车组综合检测车、轨检车、车载式检查仪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线路质量的检测监控;加速大型钢轨探伤车的配备,做好客运专线和提速线路钢轨探伤工作;继续完善固定风区报警系统以及暴风雨天气预警监测建设;以大风、雨量、异物侵限、地震监测系统为重点,加快推进客运专线防灾系统建设,确保高速列车运行安全。

通信信号方面,完善微机监测系统、通信各类网管系统和监测系统功能,实现对通信信号设备全面、实时、动态的检测监测;继续开展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等专项整治;完善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功能;统一规范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机车车辆方面,推进5T系统技术创新,逐步扩大5T系统覆盖范围;完善机车车辆制动系统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结构,提高机车车辆安全可靠性;推进货车更新换代,大力推广使用车辆智能化检查检测监控工装工具,完善客车漏电监测系统功能;研发机车司机“电子宝典”,逐步推广机车远程监视与诊断系统,增加机车司机警惕功能和防止折角塞门关闭报警功能,推广应用机车整车试验检测设备和救援现场指挥系统。

供电方面,加快推进牵引供电、电力综合SCADA系统建设,完善供电设备及其电缆的在线监测功能,推广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

货运方面,加快推进路网性编组站货检站安全集中监控系统、货运站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扩大编组站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联网建设,逐步推进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

车务方面,实施编组站、区段站调车进路与正线列车进路隔离改造;推广应用调车安全监控装置、双线区段货车列尾装置,积极研发接发列车防错办系统。

2.强化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针对我国铁路客货列车共线运行、速密重并举的复杂运营条件和运输高负荷特点,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安全保障技术,加大铁路运营安全的科技投入,提高科技保安全的水平。积极适应高速铁路的运营环境,加强对行车设备安全检测、故障诊断、养护维修、应急救援等高速铁路运营安全技术的深化研究。加快提速、客运专线和重载铁路相关安全技术的完善,深入开展机车车辆、动车组等装备安全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继续推进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3.激励职工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鼓励职工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充分激发职工的创新精神,围绕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等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在解决运输生产实际问题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紧密配合行政,运用各种形式,促进职工队伍素质提高。适应铁路提速和客运专线陆续投入运营带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规章制度的变化,围绕自控型班组建设,增强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激发广大职工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防护技能。

4.搞好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激励机制,采用多种途径,围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重点技术推广方向,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结合铁道部科技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尽早应用、快见成效。铁路局要发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主体作用,主动自觉采用新技术和新装备,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成熟的安全生产技术应用与示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铁路整体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5.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检查装备建设。制订铁道部安监司、各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各铁路安全监管办等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装备配置指导意见,规范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标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装备投入。同时,多渠道争取和筹措资金,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装备水平。创新和优化监管监察手段特别是客运专线安全监管监察手段,不断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和效果。

6.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铁路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建设提速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据“专业建设、专业管理、专业运用”原则,在对各专业既有的安全检查监测系统进行全面完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管理和应用方案的基础上,以共享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为支撑,建立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通过利用信息资源整合技术,将各种检查监测信息结合相关设备基础信息进行优化整合和综合运用,使信息在各业务管理部门、调度指挥部门和安监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和受控流转,按照规范的信息处置流程进行信息采集、传递、处置、反馈和分析,有针对性的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梳理,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建立安全生产问题库和跟踪销号制度,加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

(三)加大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

1.合理安排安全投入。要统筹基建投资、更改投资、成本费用、专项资金(包括科研投入等)等各方面涉及安全投入的资源,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安全投入的整体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加强评估论证。安全项目投入要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估和方案论证,经过规范程序审核确定技术方案。对确定的实施项目,要明确技术标准、实施范围、目标,编制投入预算。安监机构支出等也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安排。

3.按照轻重缓急有序安排。要统筹各方面的投入需求,建立项目排队机制,突出重点,对直接影响运输生产安全的项目优先给予保障。

4.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对物资、人工、设备运用等各方面强化投入成本的控制,节约投入总量。实施过程中,要完善质量监督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早发挥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铁道部成立由安监司、运输局、办公厅、计划司、财务司、科技司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实施工作方案,定期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各铁路局要在部统一组织领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细化落实方案,加快建设推进,确保期到必成,取得实效。

(二)加快项目实施。部内有关部门和各铁路局要紧紧抓住当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关键项目和关键设备,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尽快启动建设,以尽早发挥项目的安全保障作用。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尽快验收,早日投入使用;已经开始前期工作的工程要加快推动立项审批,争取早启动、早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承担部门、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建设进度安排,把任务分解到季度、月、旬,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尽早应用,快见成效。

(三)发挥典型示范。在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各铁路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选树一批在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科技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改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通过多种方式,适时进行宣传和推广,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确保全路工作整体推进。

(四)加强检查指导。各铁路局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思想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部内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将应急平台建设、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科技创新与进步等纳入安全监管工作的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保障其可靠、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技术的支撑作用。





  

加强铁路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铁路系统安全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铁路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整体素质,提高铁路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熟悉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熟练掌握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始终保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攻坚克难、敢于碰硬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秉公用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铁面无私、清正廉洁的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三、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以理论武装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1.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门要定期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班子成员积极参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 “安全第一”指导思想不动摇,做到一切工作服从于安全,一切工作有利于安全。

2.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坚持集体学习、在职自学和脱产培训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营造学习研讨、探索求真的风气。坚持和改进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研讨一个专题,推动一项工作。加强理论学习督促检查,完善理论学习考核机制,激发领导干部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巩固和深化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要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教育活动变成经常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构建有利于铁路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要深刻认识铁路事业的发展给铁路运输安全工作提出的严峻挑战和铁路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以如临深渊、如坐针毡、如履薄冰的意识,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铁路运输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做到尽职尽责、不辱使命。

4.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重要决策、重要工作安排、领导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逐步推行票决制。

5.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对各部属单位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下级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提前介入,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建立民主生活会测评制度,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促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

6.健全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届至少1次;分管负责同志与所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建立健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发现领导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谈话,加以提醒。

(二)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选拔培养和基层组织建设。

7.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好配强领导干部。对软弱涣散、缺职的班子和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及时考核调整充实。建立班子“会诊”制度,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领导班子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查找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干部考核调整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树立重视基层的导向,形成干部到基层锻炼、人才从一线选拔的良性循环机制。

8.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办法,把竞争上岗与日常工作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提高选人用人群众公信度。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等方式,逐步试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任职前公示制度,逐步做到公布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方式、程序和公布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要求、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9.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认真落实以逐级负责制为主线的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制定量化标准,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提出具体目标要求。要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任务不断扩大调整的实际,及时调整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范围。要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的工作绩效与安全成绩挂钩,与职工现场作业情况挂钩,要对干部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严格考核,因干部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不能有效发挥安全监管监察作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10.发挥全路安全监察整体合力。铁路安全检查监督体系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铁路局安监室、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及铁路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为主要力量。安监司和特派办作为铁道部安全监察机构,要履行对路局安监室的业务领导职责;铁路局安监室要落实对办事处安监室的业务领导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现统一工作计划、统一工作安排、统一人员使用、统一工作考核,监督机构要履行对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要强化专业监察职能发挥,全面落实专业监察报告制度。各级专业监察要定期对本局、本专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本专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要每月写出监察小结,每季写出监察报告,针对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写出调研报告。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的同时,要向本专业的上级业务领导报告,形成安监队伍整体合力,更好地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职能。

(三)以加强业务建设为重点,提高履职能力。

11.进一步解放思想。教育引导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门领导干部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熟悉下情、吃透上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铁道部安监司、各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都要定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铁路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对安全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讨,要及时把研讨成果转化为开拓创新的思路与决策。

12.强化业务培训。以适应铁路现代化建设要求为重点,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培训,教育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加强对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关。部、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脱产培训、专业会议、交流学习等方式,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学习《技规》、《事规》、《行规》等规章,做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增强铁路建设执法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别要针对客运专线即将大规模投入运营的情况,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和运营维护有关知识的培训。要按照《2009-2012年客运专线人才培养规划》,力争三年内对有关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13.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深入现场、深入生产一线抓落实。要把经常添乘机车、经常徒步检查线路、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经常蹲在车间班组,作为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输一线实际情况的基本工作方法。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组织安全关键问题的攻关,带头发扬苦干实干拼命干的精神,加强源头治理、超前防范,以严谨细致、务实奉献的工作作风,为广大职工做出表率,不断推动运输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加强作风建设。

14. 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检查调研制度和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定期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掌握实情,加强指导,解决实际问题。

15. 狠抓工作落实。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完成。要积极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总结借鉴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水平。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路局、站段和专业部门、关键环节,要抓实抓细、一抓到底。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一线、靠前指挥,搞好应急救援。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16.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监督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排除人情干扰,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设计上,加强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要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界定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责任,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重要行政许可、重要执法决定、大额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报告审批等事项都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17.推进标准化安监室建设工作。各铁路局安监室要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监察部门基础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要求,重点从准确把握定位,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检查行为,强化安全监督;坚持“四不放过”,严格事故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等方面,强力推进标准化安监室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积极参与行风评议活动,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促进监管监察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

18.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干部在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安全督查等重大活动、关键时刻表现的考核。建立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和任用的良性对接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把实绩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培养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9.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以创建“五型”(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服务型、清廉型)机关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在监察执法、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结合年度考核,开展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20.加强人本关怀。建立健全政治尊重、事业激励、利益保障、感情联络的内在动力机制,不断增强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凝聚力。认真组织好每年的体检和带薪年休假工作。

(五)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1.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引导监管监察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提高党性修养,增强纪律观念。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22.严格落实廉政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廉政建设的要求,不断补充完善有关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铁道部纪委廉政建设有关纪律要求。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23.强化监督制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效果。加强对行政审批权、事故调查权、安全中介机构管理权的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铁路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队伍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队伍建设重大事项,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队伍建设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了解掌握两级的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规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联系,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级铁路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并严格遵守、有效落实队伍建设有关制度和规定,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要认真执行队伍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遵守制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则止。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每年要对队伍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推动工作。要把队伍建设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严肃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


当前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中,使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况不断增加。国内竞争性招标现在是分散进行的,使用不同的程序。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原则和程序。我部为此编制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为使本指南尽可能地
切实可行,我部两次征集了有关部委、项目单位、招标机构的意见,并商得世界银行方面同意。现随文颁发试行,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对本指南现作如下说明:
一、本指南的一些基本程序和原则与世界银行采用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采购指南类似。这既是由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决定,也是因为资金来源于世界银行贷款,还必须实行世界银行的有关规定。此外,这还有助于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扩大国内招标的比例。
二、关于采购程序和对采购决定的审查。为了加快采购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估价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型土建合同在登广告、采购决定的审查上作了进一步的简化。世界银行对于采购决定的审查在每个项目的贷款(信贷)协定或项目协定中规定,因此,本指南中对所
有需要送世界银行审查的程序都加了“如果要求的话”这样的词名,由各项目单位在具体执行时加以掌握。
三、关于招标文件的语言。本指南中规定“招标文件使用中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标准文本英译本经世界银行审查和认可后,将由财政部颁发”。我部已完成货物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商务部分)初稿,正在着手修改完善。一俟完成后,将另行颁
发。各项目单位和招标机构在采用该标准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后,不必再将该部分的中英文本送世界银行审查,但如对其有修改,在征得财政部的批准后,仍须译成英文退世界银行审查。
四、本指南由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负责解释。
五、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本指南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告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本指南在实行一段时间后,将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
前言
1.1 本指南旨在确定使用世界银行贷款①的项目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和程序。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机构,均须遵循本文所规定的程序。
①“世界银行贷款”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本指南提及的“世界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
1.2 世界银行和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由贷款(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确定。本指南适用于在上述协定的范围内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目的
2.1 本指南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事先公布的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2.2 中国各有关机构,包括项目执行单位和受项目执行单位委托具体办理采购的机构与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的供应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由招标文件和上述机构、单位与供应人签订的合同确定。
2.3 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充分反映本指南的规定。对指南的任何实质性的变动应事先经财政部批准,并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
2.4 项目执行单位应使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1)在质量上令人满意,能与项目其他部分配套;(2)能按时交货或完工;(3)价格具有竞争性。
合格条件
3.1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和适当经验的国内厂家、供应人或承包人,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3.2 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公司或个人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参加投标。
3.3 世界银行成员国及瑞士的供应人和承包人可按本指南的规定参加投标。但其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必须来源于上述国家。
3.4 项目执行单位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一家采购机构进行招标。项目执行单位与采购机构之间的合同应清楚地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协调程序,与采购有关的各种活动的时间安排及其他合同条款,被委托的机构应有足够的资格、能力和经验。
国内和地区优惠
4.1 给国内和地区投标人的评标优惠在国内竞争性招标中不适用。
通告和广告
5.1 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告投标的机会至关重要。为了使国内和有兴趣的国外投标人及时得到信息,项目执行单位或受托的采购机构对于某一具体合同的投标机会应及时刊登广告。邀请参加资格预审或是参加投标的广告应至少刊登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估价不超过人民币五
百万元的中、小型土建工程,广告也可以刊登在地方性报纸上。通告和广告的语言用中文。通告和广告内容包括项目简况、资金来源、招标文件的数量和名称、准备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说明、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地点及日期、送交资格预审或投标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
、投标有效期、采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6.1 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专门设备和服务,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确保投标邀请只发送给那些具有足够能力和经验履行合同的投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该完全以其能否按要求履行该合同为基础,考虑的因素包括:(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适用于
国内投标人);(2)经验和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3)人员、设备、工厂和生产方面的能力;(4)建议的施工方法;(5)现在承担的任务;(6)财务状况。资格预审的邀请应按上述5.1段的规定刊登广告。对于那些以书面形式表示有兴趣申请资格预审的所有公司,均应发
出通知,明确说明合同范围和资格合格的条件。一俟资格预审完毕,并且其结果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世界银行认可(如果要求的话),招标文件将发送给合格的投标人。
6.2 资格预审文件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编制。也可以请中方或外方机构(公司)或咨询人帮助编制文件。参与编制及评审资格预审的机构(公司)或咨询人不得参加投标。文件应清楚地说明对投标人经验、能力、规模、财务状况及任何其它方面的最低要求。评审的标准及方法应在
文件中说明。项目执行单位应在发送资格预审文件之前得到世界银行的同意(如果要求的话)。
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需的资料,以使投标人能编制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投标。招标文件的细节及复杂程度将根据拟招标的分标和合同的大小及特点而定,一般应包括:(1)投标人须知;(2)投标使用的各种格式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3)合同格式;(4)通用和
专用合同条款;(5)技术规格(规范);(6)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7)图纸;(8)附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收费只能根据文件编制和出版的实际成本而定。此费用以人民币支付,允许外国投标人支付外币。
7.2 招标文件可以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与一家选定的采购机构合作、或由本国或外国咨询公司协助或指定设计院来编制。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机构不得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及世界银行同意前(如果需要的话),不能
公开发行。
招标文件的澄清
7.3 招标文件的条文应有利于鼓励竞争,并且清楚准确地说明工程的范围和地点,提供的货物及其技术规格,交货或安装的地点,交货或完工的时间表,维修保修的要求,技术服务和培训的要求(如果需要的话)及付款、运输、保险、仲裁的条件和条款,如有必要,招标文件中还
应规定所采用的考核验收的方法与标准。
7.4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在评标时要考虑的除价格以外的其他能够量化的因素,以及评价这些因素的方法。
7.5 对原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澄清、勘误或内容改变,都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送给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并留给足够的时间,使其能采取适当的行动。
技术规格(规范)
7.6 技术规格(规范)应明确定义。不能用某一制造厂家的技术规格(规范)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规范)。技术规格(规范)的规定必须能最大限度地引起竞争。技术规格(规范)应包括明确规定的特性、标准编号、运行参数。应避免使用产品的商标、目录号或类似的分类
号。如果确需引用某一制造厂家的某一商标或目录号才能完整清楚地表示该产品的技术规格(规范)时,应在这一提名后加上“实质上等同的产品也可”这样的词句。如果兼容性的要求是有利的,技术规格(规范)应清楚地说明与已有的设施或设备兼容的要求。技术规格(规范)方面应允
许接受在实质上特性相似,在性能与质量上至少与规定要求相等的货物。
7.7 如果对设备、材料或工艺确定了特定的标准和规则,在招标文件的适当段落中应说明,哪些与其他标准相符的设备、材料或工艺也可以接受,只要这些标准与规则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运用等同或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与规则的要求。
土建工程合同中的投入
7.8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执行土建工程合同所需的全部投入。如果项目执行单位认为合适,它可以提供某些投入,如劳力和一些建筑材料。这些投入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并把每项价格按统一格式逐项列在招标文件的附录中。但为了保持竞争性,在招标文件中应进一步声明,投标人
不是必须按照附录中所列的价格使用由项目执行单位提供的投入,他们可以另行选择,或独立做出自己的安排。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7.9 投标有效期应使项目执行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比较与评标工作,获得授予合同的内部批准及获得世界银行的认可(如果需要的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授予合同的工作。
7.10 投标人应用人民币向项目执行单位或指定的采购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汇票,或由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最后期限应是投标截止时间。项目执行单位应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后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投
标保证金的数额和形式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确定,但金额不宜定得过高,以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持续到投标有效期或延长期结束后30天。不能得到合同授予的投标人一经决定,就应退还其已交的投标保证金。
货币的规定
7.11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写明投标人报价的货币和支付合同价款的货币。报价和支付的货币不应由于投标人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公司或个人的独资企业而有所不同。报价和支付的货物通常应为人民币,对于投标人要求支付外币的情况必须与中国的货币管理政策和规定相符
,并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
支付
7.12 支付条件应与将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有关服务所适用的商务和金融惯例相一致。支付的详细方法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物、工程和服务合同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在合同签订后支付适当的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应以进点动员费和有关开支的估算数为依据。

如果有其它预付款,其金额和预付时间,包括预付款银行保函,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价格调整
7.13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价格固定不变。但对于那些施工时间在12—18个月以上的土木工程合同应该规定价格调整条款。货物和设备合同通常不需要价格调整条款。在物价剧烈变动期或高通货膨胀阶段,含有货物受价格剧烈波动影响的合同可以有价
格调整条款。
7.14 价格调整规定的说明和方法应简单明了。合同价可以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也可以证据为依据调整,但是证据应由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机构出具。所采用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计算公式和基础数据应在招标文件内明确规定。同一规定对于所有投标人
都适用。
履约保证金
7.15 招标文件应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补偿项目执行单位在供货人或承包人违约时所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信用证或履约担保,由中外银行、中外保险公司、中外证券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在招标文件内加以规定,其有效期应至少持
续到预计的工程完工交接日期或交货或接受货物日期或保证期(缺陷责任期)后30天。
运输与保险
7.16 对供货的投标应以指定的地点或仓库交货为基础进行报价。投标价应包括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所有运输费用)。允许投标人安排任何合格机构进行运输和保险。确定最低评价应以在指定地点或仓库交货的价格为基础,包括保险费和运费、关税、进口税等。
7.17 保险赔偿支付的货币应与合同所列货币相同,以保证损失或损坏的货物能够及时置换。
7.18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将提供的保险的险别和条件。对于土建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一切险的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险、劳工险等(如果适用的话)。合同条款还应要求承包人开始进点实施合同之前向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各种保险单副本。
违约损失赔偿
7.19 招标文件中应有适当金额的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用于补偿因工程完工和货物交付的拖延,或因工程及货物不符合运行要求,而对项目执行单位造成的额外支出或收入损失,或对项目执行单位其他利益的影响。违约损失赔偿的比率和总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货物
和工程的重要性以及货物交货和工程完工的关键性要求,每个合同规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可以不同,但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
不可抗力
7.20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规定合同缔约双方的一方若因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不应视为违约行为。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完成时间应按不可抗力作用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争端的解决
7.21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争端可以在中国法院或按照中国仲裁程序解决。但是,在争端付诸于法律解决之前,合同各方应将争端提交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解决,如果在60天之内尚不能解决,合同各
方可以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语 言
7.22 招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标准文本英译本经世行审查和认可后,将由财政部颁发,国内各有关机构应依照执行。对标准文本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都应事先由财政部审查和批准,并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
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7.23 招标文件应规定招标人在投标之后,可以更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条件是项目执行单位或招标机构应在规定的截止日之前接到投标人要求更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应按投标规定书写、标记和发送。撤回投标的通知也可用电传、传真、电报发送,但
随后须寄出签字的确认件,邮戳日期不得晚于投标截止日期。投标截止日之后不允许改变投标。
7.24 投标人不能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期之间撤回投标。如果投标人在此期间撤回投标,项目执行单位或指定的采购机构将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
开 标
8.1 从招标到递交投标书应给予足够的时间。从招标日算起给予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对于大型工程或复杂设备的招标可给予更长的时间。在招标通告中应规定投标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8.2 开标时间为递交投标的截止时间或紧接于截止时间之后。开标应按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允许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参加。投标人名称,每一投标的总报价和是否提供投标保证金,应在启封后高声朗读,予以记录。这些记录将由有关的机构保存。在截止日期
之后收到的投标将不予考虑,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投标的澄清
8.3 出于评标需要,项目执行单位可以要求任何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但在开标后,不得要求或允许任何投标人对其投标书的实质内容或价格进行修改。
程序的保密
8.4 公开开标后到宣布授予合同之前,有关审标、澄清、评标及合同授予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该程序无正式关系的人员泄露。
审 标
8.5 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所采购的设备或工程的特点建立评标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及法律等部门的专家。评标小组的人员名单及其职务应记录在案。
8.6 项目执行单位应审查投标书并确定其:(1)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合格条件的要求;(2)是否已经由为本合同供货、承包工程、服务的受权当事人正确签字;(3)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4)是否在计算上存在实质性的错误;(5)其他部分是否一般无
差错。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不予进一步考虑。
评 标
8.7 评标的目的是为了在评标价格基础上对各标进行比较,以确定合同的中标者。合同应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
8.8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在评标时除价格因素以外尚需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应用这些因素来确定最低评标价的方法。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运输条件、支付时间、完工或交货日期、经营费用、技术服务、设备的效率与兼容性、服务和备件的供应。除价格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
的其它因素应根据可能折算成货币数量来表示,用来量化这些因素的方法应明确地写在招标文件中。
8.9 评标时不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
8.10 在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应负担所有关税、税金及政府征收的其他费用。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书时,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对投标的评价和比较应在此基础上进行。
资格后审
8.11 如果对投标人未经资格预审,项目执行单位应确定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是否有必要的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国内投标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规模、经验和资源有效地履行合同,采取的施工方法是否可靠。要求达到的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如果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人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执行机构应挑选下一个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8.12 项目执行单位应准备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说明其建议授予合同的具体理由。在授予合同之前,该报告应报送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时抄送财政部审核。但对于金额小于五百万元的土建合同,评标报告不必抄送财政部。如果项目执行单位将评标报告挂号寄出后三星
期或派人送到财政部二星期后,财政部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财政部无异议。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评标报告将送世界银行认可(如果需要的话)。
8.13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降低其投标报价,改变供货、工程和服务的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假借澄清的名义降低标价,也不允许项目执行单位或指定的采购机构同投标人谈判合同价格。如果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出现原投标价与合同价明显不一致时,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评
标报告中详细说明。
合同的授予
9.1 项目执行机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被确定和批准的评标价最低的,并且其能力、经验和财力均合格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工程或供货责任,或要求修改投标内容作为合同授予的条件。
投标有效期延长
10.1 如确有特殊原因,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书面要求所有的投标人延期。在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时,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改变报价或其它投标条件。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所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应被没收,但对于同意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则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重新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
11.1 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或其它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机构可以重新招标,但应取得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和世界银行的同意(如果需要的话),而且不应过份延期。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以同样的规格条件废除已有的投标而另行招标。当所有的投标的主要项目均未达到招
标文件要求时,允许拒绝所有投标,拒绝所有投标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及世界银行认可。一旦拒绝所有投标,项目执行单位应研究废标的原因,考虑是否对技术规格(规范)或项目本身或二者进行修改,然后再重新招标。



199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