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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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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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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129号




印发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日


哈密市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4]794号文《关于上报2004年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总结和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防治方案的通知》、哈密地区哈地国土资发[2004]255号文〖关于转发《关于上报2004年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总结和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防治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和我市二○○四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检查实际情况,以及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我市《2005年度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加强领导、建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做好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哈密市已成立了以李江副市长为组长,国土资源局王德荣局长为副组长,国土资源局、建设、水利、交通、旅游、防洪办、环保局、气象局、安监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且各局明确职责。结合市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在对市域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发生时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地质灾害的形成主要与暴雨、融雪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相关的特点,确定2005年度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重点防治区,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治理方案和措施。建立完善全市群测群防体系,将防灾任务落实到各乡、镇、场、矿、单位,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负责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从服务做起,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在地质灾害管理方面的职能。逐步完善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以达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目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哈密市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根据以往的巡查、调查工作,哈密市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如下:
(一)哈密市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流域,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
(二)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
(三)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地段,潜在泥石流等灾害。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潜在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
(五)三道岭煤矿区、雅满苏铁矿区、大南湖煤矿区等是地质灾害一般防范区。潜在地裂缝,地面塌陷,采坑边坡滑坡,沙尘暴等灾害。
三、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一)哈密市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流域,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
老哈—巴公路段由于以往采石采土距公路较近,路边岩体已有松动,在汛期如遇洪水或大雨侵蚀的作用,可能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从而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行和人员伤亡。
新哈—巴公路山区段由于修路时引起路边岩体松动,加之削坡不足,采取的加固措施不够,在汛期和溶雪期,时有岩块、砾石、泥沙滑落,影响交通和人身安全;汛期中的暴雨和洪水,极有可能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从而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行和人、蓄伤亡。
(三)兰新铁路、国道312线路段:
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等段,由于在修建铁路和公路桥涵时,预计雨量偏少,设计的桥涵孔径偏小,桥涵的数量偏稀,致使铁路和公路沿线的洪灾,泥石流灾害频频发生,特别是红旗村—哈密,哈密—了墩段沿铁路旁分布有坎儿井,由于洪水灾害而引发地面塌陷,了墩—十三间房段由于上游基岩比较裸露,储水能力差,一旦出现暴雨,将会形成洪流,冲毁铁路。国道312线梯子泉至一碗泉之间的乏马滩一带也是洪灾多发区。预计今年汛期及今后以上地段仍是洪灾的易发地段,易引发泥石流,地面塌陷,铁路和公路路基被没陷等灾害,从而造成坎儿井遭破坏,路基被毁而影响兰新铁路和国道312线的正常运行和人员伤亡。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一带:
因山顶常年被冰川和积雪覆盖,在汛期和炎热的夏季,可能由冰雪融水,雨水加上重力的作用而诱发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给居住在山下的农牧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五)市郊一带的砖厂、砂石场:
市郊的砖厂、砂石场主要集中分布在陶家宫乡、二堡乡、北出口国道两侧、哈巴公路西侧,距市区较近,目前大多砖厂生产管理不规范,乱堆废料,也未经压实,土质疏松,加上土地复垦程度低,在干燥多风的4—5月,泥土飞扬,形成大量的浮尘,是形成砂尘暴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六)三道岭露天煤矿采区:
三道岭露天煤矿非工作帮自七十年代建矿以来就出现了滑坡,而1995年4月9日发生的滑坡尤为严重,造成滑坡的原因:一是削坡不够;二是重力的作用;三是地下水的影响。目前有约350万立方米的滑体在春季解冻或汛期将会滑落,给露天矿的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七)南湖乡:
大南湖乡位于库姆塔格沙垄北端,气候干旱、多风、昼夜温差大,年降水量极少。近几年受全球大气候变化的影响,风沙天气增多,致使该乡农田沙漠化、农田面积逐年减少,同时农田中的有机质及氮、磷、钾等被风吹走,造成农田养分损失、肥力降低,这不但对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形成很大影响,也对人类生存环境产生巨大威胁,改变该乡的地质环境,控制农田沙漠化的扩大,已迫在眉睫。
(八)南湖煤矿区:
大南湖煤矿位于库姆塔格沙垄北端西侧,由于气候干旱、温度高、年降水量极少。自50年代以来煤炭自燃时有发生,产生地裂缝,形成地面塌陷,造成资源浪费,并给过往车辆、行人造成安全威胁。
(九)雅满苏露天矿采区:
雅满苏铁矿开采始于60年代,现露天采坑深度已达50多米,受采矿爆破作用的影响,使采坑边坡岩石松动,随着采矿深度的增加,采坑边坡岩石压力不断增大,致使采坑边坡岩石出现裂缝,于2004年5月10日发生滑坡,滑坡量达2万余方,造成矿山停产、运输道路改道。
(十)市域内各矿山:
到目前为止市域内的矿山已有190多座,由于人为和自然原因,在矿山崩塌、冒顶、片帮、跑水、自燃等灾害有发生,企业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监测预防治理措施不落实,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域内的各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按照“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必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防灾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已成为矿山企业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四、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每年的(4—10月份)主要汛期。特别是汛期的(4—9月份)降雨集中,石城子河、二道河,为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兰新铁路了墩至十三间房段、312国道梯子泉至一碗泉地段,铁路和公路沿线的洪灾,泥石流等灾害。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灾害。三道岭煤矿区、雅满苏铁矿区、大南湖煤矿区等是地质灾害一般防范区。地裂缝,地面塌陷,采坑边坡滑坡,沙尘暴等灾害。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根据“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及以往的巡查、调查工作,哈密市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制定如下。
(一)石城子河、二道河河谷段防治措施:避让、搬迁、监测、工程治理等措施。
工作安排:由哈密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防洪办联合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天山一带各河谷进行全线巡查,重点是石城子河、二道河河谷段的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区段,由水利局、防洪办负责河谷危险边破的加固和排除於砂及疏通桥涵河道,对河水流量进行长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天山乡负责石城子河、二道河下游的搬迁工作,并建立“群侧群防”体系,加强村民自救能力。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汛前、汛期的巡查、应急物资储备、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和灾情速保制度。如有险情及时上报防灾领导小组。
(二)哈—巴公路段防治措施:具体由哈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1)天山中高山区段采取工程措施处理危岩边坡,放坡削坡要达到设计要求,松散地段要进行加固;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及过往车辆注意安全,雨天禁止车辆在危险地段停留。(2)公路两侧200米内禁止采石取土。(3)及时清理堆积的废碴,排除隐患。(4)对路基进行加固并疏通桥涵河道。
工作安排:由哈密市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联合在汛期到来之前对新老哈—巴公路进行全线巡查,重点是山区段的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区段,具体由哈密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危险边坡的削坡和加固,并设立警示牌,对阻塞的桥涵河道及时进行疏通清理。养路工人平时应加强巡查,发现险情要及时上报,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兰新铁路,国道312线路段防治措施和具体工作:
铁路、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对管辖地段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防洪措施,要根据历史和近年来的洪水流量记载,重新设计修建桥涵,并疏通现有桥涵、渠道,保证泄洪通畅;对有些路基要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其抵御洪水的冲刷能力;在其上游修筑排洪渠道,以确保铁路和公路的安全畅通。哈密市国土资源局、铁路和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汛前汛期的巡查和预报工作。
(四)哈尔里克山和月牙山山区一带防治措施:避让、搬迁、监测和工程治理。
具体工作:由西山乡和德外里乡负责,对居住在山区的农民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农牧民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和雨季河谷水量监测,发现险情及时预报,做好隐患区附近居民的搬迁工作。发现灾情及时报告市防灾领导小组。
(五)市郊一带的砖厂、砂石场防止措施:①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协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对违法占用土地和耕地乱采滥挖行为,违法开采生产、经营的砖厂、砂石场依法取缔。②规范砖厂、砂石场的管理,防止乱采滥挖;③坚持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同时要加强砖厂、砂石场所在地乡村干部群众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明确砖厂、砂石场开发治理责任,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监督力度。
(六)三道岭露天矿采区防治措施:具体由哈密煤业集团负责预防治理工作①要成立防灾领导工作组,制定防灾工作措施;②继续采用清方减压,疏通老窑水的方法。③对滑坡区要设置警示牌,派专人24小时观察预警。④一旦发生滑坡就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疏散人员,撤离设备,绝对不能造成人员伤亡。国土资源局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七)南湖乡防止措施:①首先应从解决该区缺水问题入手,遵循地下水、地表水联合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确定上游地区的用水配置方案,特别要充分发挥相关水利工程、设施的作用,以改变大南湖乡一带的干旱、缺水现状;②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增大防护林带的种植面积,保护天然植被,提高抗风防沙能力;③在农业上,应根据现实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农业作物布局,采用先进节水灌溉技术,确保生态环境用水。具体工作由南湖乡负责。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八)南湖煤矿区防治措施:具体预防治理工作由矿区所在的探、采矿权人负责。①加强矿山监测,发现煤炭自燃苗头及时上报;②对已发生的煤炭自燃区和产生地裂缝,地面塌陷区域,要及时采取填埋、压砂等有效措施阻断空气流通;③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加强对矿区的保护。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部门对预防治理工作要加强监督。
(九)雅满苏露天矿采区防治措施:
雅满苏铁矿开采始于60年代,现露天采坑深度已达50多米,受采矿爆破作用的影响,使采坑边坡岩石松动,随着采矿深度的增加,采坑边坡岩石压力不断增大,致使采坑边坡岩石出现裂缝,企业加强矿山。
(十)市域内各矿山防治措施:
各矿山企业(探、采矿权人)具体负责各自管辖矿山(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①按设计要求,合理、科学开采;②领导重视,加强防灾安全工作,矿山设专职安全监测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③合理堆放废渣,清除已堆放在矿体上盘的荷载;④井下开采矿山做好通风工作,合理布置安全矿柱,对顶板不稳固岩层应打锚杆加固;⑤加强日常的监测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5年度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管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确立地质灾害预防责任人,认真落实防治措施,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监测,及时预报,提前防治,切实做好哈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1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三、确因行政管理需要,个别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需要突破第一条、第二条限额规定的,必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