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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45:16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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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5月12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章 职业危害的防治
第四章 健康监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工业(包括矿业)生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原则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工业企业应改善劳动卫生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危害,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劳动能力有害的各种因素,包括粉尘、毒物、噪声、震动、高频磁场、微波、激光、高温、高湿、烟雾、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条件恶劣的劳动环境等。
第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指预防和处理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会组织应当协助企业领导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卫生防护制度,并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劳动卫生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本系统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企业单位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劳动卫生的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监测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工业企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劳动卫生监测管理;
(二)对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管理,组织职业病诊断和治疗,鉴定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
(三)对工业企业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专业人员;
(四)处理有关工业企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劳动卫生监督员,劳动卫生监督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劳动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企业了解有关劳动卫生情况,企业应给予协助和支持。劳动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工业企业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二)监督工业企业对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处理;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工业企业,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决定,提出处罚意见;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业危害的防治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工业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现有职业危害的工业企业,必须制订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限期达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已设置的各种防止职业危害的设施,应当有专人管理,维持良好运行状态,不得任意拆除。
第十五条 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其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时,应有同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施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同级劳动卫生行政部
门参加;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产。
计划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任务书》和《技术改造项目任务书》时,必须安排建设项目中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生产或使用新的有害物质,以及转换产品生产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报经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投产。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或税后留利、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改善劳动卫生条件和职业病防治。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对生产劳动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和其它各种有害因素的作业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监测方法定期监测,并将测定结果连同处理意见报送当地劳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严禁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转嫁、扩散尘毒危害。对外发包有尘毒危害的生产或加工,必须由原单位负责采取有效的劳动卫生防护措施。

第四章 健康监护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对新参加和正在从事、以及从事过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行署、自治州、省辖市以上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定期进行职业性体检。工业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工业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在上岗以前,必须进行有关劳动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职业病的处理原则,调离原工种,安排治疗或疗养,并按规定给予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必须按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报告职业病发病情况,并建立劳动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治疗中毒病人,控制毒害继续扩散;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劳动卫生监督员到事故现场,监督抢救、治疗;调查事故原因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
企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妊娠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可通过母体危害胎儿、乳儿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发给职工合格的劳动卫生防护用品,不得以钱代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三)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产改进。
第二十七条 罚款在五千元以下的,由县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报上一级劳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由行署、自治州、省辖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报省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罚款一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律
上交同级财政,用于改善企业劳动卫生条件。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条例受处罚的企业,应视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造成人体损伤或发生中毒事故的,由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或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罚企业和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但对处罚机关关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决定,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
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劳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卫生监督、监测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单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贵州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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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发“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发“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通知


(卫检总监字〔1989〕58号1989年3月14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做好集装箱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总所。

       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为了防止传染性物品、媒介昆虫、啮齿动物通过集装箱运输造成污染或扩散,对集装箱的卫生管理统一认识,加强管理,方便运输,特做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对入境、出境的集装箱(包括空箱和装有货物的实箱)加强卫生管理。

  二、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集装箱为:

  1.来自疫区的;

  2.来自非疫区有可能携带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

  3.装载有传染性物品和有害人体健康物品的;

  4.卫生检疫机关认为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

  三、卫生检疫机关对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予以签发《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或在《提货单》上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对没有《许可证》或《提货单》未盖有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的集装箱,海关不予放行。

  四、卫生检疫机关随时将疫情向有关单位进行通知。

  五、疫情来源:

  1.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流行病学周报》;

  2.卫生部公布的疫情;

  3.驻外使馆(领事馆)提供的疫情;

  4.国外卫生当局提供的疫情;

  5.卫生检疫机关检查出的疫情;

  6.国内地方提供的疫情。

  六、对集装箱卫生检疫或者卫生处理的收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规定和国家物价总局(1987)价涉字592号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当地的物价也可参照执行。

  附件:1.集装箱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收费暂定标准

     2.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一)、(二)

     3.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

附件1:

          集装箱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收费暂定标准

  集装箱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物价总局(87)价涉字592号文《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暂作以下规定:  

  一、集装箱卫生检疫签证费,可参照“进出境交通工具卫生检疫签证费”收费标准,大箱2元,小箱1元。

  二、集装箱卫生处理收费(含签证费),可参照“汽车消毒、除虫收费”,大箱40元、小箱20元。

  三、集装箱内货物卫生处理收费。可参照“货物消毒和除虫”,每1人工2小时10元,药品费可参考国内有关规定加1倍收费。

  四、外出办理集装箱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可参照《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执行。差旅费由申请单位支付,派出2人收50元,派出1人收30元。

附件2:                       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No

            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一)

承运交通工具_____航/班次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_

集装箱数量_______20英尺______40英尺__________

货物种类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货物数量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包装材料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货物来源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装箱地点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合同号码_________ 预定到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

              检疫日期、地点_______________

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结算。

申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货主_____________

申报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

附:货物提单副本一份

                            样本

          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存根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装箱数量_________ 集装箱号码________________

货物种类__________ 入/出境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证日期_________ 签证人__________

....................................

           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

       PERMIT FOR IMPORTATION/

      EXPORTATION OF CONTAINER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pplier

集装箱数量                    货物种类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Quantity of containers Kind of carg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有关规定,上述集装箱经卫生检查/卫生处理,准予入/出境。 

  According to “The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Law of the PRC”,the 

above containers has passed the sa-

nitary inspection/sanitary treatment.They are permitted to import/ex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RC

日期         检疫医师签字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Date       Signature of Quarantion

           Docto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No

            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二)

承运交通工具__________航/班次_______提单号______

集装箱数量_________20英尺_______40英尺_______

货物种类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

货物数量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

包装材料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

货物来源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

装箱地点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

合同号码             预定到达日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检疫日期、地点

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结算。

申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 货主______________

申报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

检疫结果及处理意见:

处理方法:

日期____________ 检疫医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发证书类别____________ 领取人签字____________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为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卫生保健专业毕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长16.6mm,高10.0mm,边框粗3磅,内容为“乡村”,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乡村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执业满5年后,可以申请到县级医疗机构执业,也可以继续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长27.3mm,宽10.0mm,边框粗3磅,内容为“乡村5年”,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乡村5年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