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18:24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自部今年机构改革以来,全国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逐步加强,但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最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对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现进一步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划分
鉴于目前的状况,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主要业务工作分别由各管局通信行业管理处和邮政处负责。
(一)通信行业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邮政行业管理政策,管理邮政通信市场;根据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参与制定地方性邮政通信法规,并监督执行。
3.对邮政企业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经营方针、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国家及行业邮政通信标准用品的监制和推行中的监督检查。
5.综合掌握当地邮政通信行业情况,及时向部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邮政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和邮政行业综合性政策法规。
2.按部要求负责邮资凭证的发行管理;归口管理邮资凭证地方题材选题的申报与图稿设计;严格执行集邮业务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严格邮资凭证的版权(著作权)管理。
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涉及局内的部门较多,工作中行管、邮政两处要在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与有关处、室的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任务。
二、抓紧落实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和人员
请各局根据上述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抓紧人员配备并报部邮政司。
1994年12月9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
宁政办发[200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市场建设,按照以招标拍卖为主,挂牌交易为辅的原则,对市场竞争性不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上的下列土地,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领导小组批准,可纳入挂牌交易程序进行出让:
1、招标、拍卖未成交地块;
2、不适宜招标、拍卖地块。(含3000平方米以下零星地块)
二、操作程序
1、市国土局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挂牌交易适用范围的规定确定拟挂牌出让地块,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领导小组批准;
2、市规划局对拟挂牌出让地块划定规划红线,拟定规划要点,市国土局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交地(拆迁)协议,办理有关拆迁冻结手续、组织测绘、权属调查等工作;
3、市国土局拟定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方案(包括底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挂牌出让地块如系市政府批准的“退二进三”企业原址用地,其底价按政府定价与原企业报价中的高价确定;
4、将地块条件、出让底价、竞价加价幅度等出让条件在土地市场大厅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处进行公告,并发售《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截止后不再接受任何报价;
5、有意竞买者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填写《竞买报名表》,按规定提交报名材料,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参与竞买。报名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期满前3天。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截止之后3日内给予退回(不计利息);
6、竞买人报价必须采用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竞价书,进行现场书面报价。竞买报价书一经提交并确认有效后,不得撤回,竞买人对竞买报价书的有关承诺承担全面履行的义务;
7、在公告期内,由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接受竞买人报价,并同时将报价单位、报价金额、报价受理时间及时在土地市场予以公示,每个竞买人均可在满足加价幅度的条件下多次报价;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书:
(1)报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2)报价不高于前一轮报价的;
(3)未按加价幅度的有关规定报价的;
(4)报价书未加盖竞买者印章的;
(5)报价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虽经委托代理人签署,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报价书内容未填写齐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的;
(7)竞买人一份报价书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8)未报名、未缴纳竞买保证金而参加竞买的;
(9)实际竞买地块与报名申请竞买地块不一致的;
(10)按其他规定应属无效的。
9、确定并公布挂牌交易竞买结果;
10、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的,市国土局于成交当日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者签署《送达回执》;
11、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日期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缴纳相当于成交价款15%的定金。
三、确定竞买结果原则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竞买结果:
1、在规定时间内只有有一个竞买者,且报 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出让条件,则土地使用权由该竞买者得;
2、在规定时间内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竞买者,土地使用权由高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得;
3、在规定时间内无人报价或虽有报价但报价均低于底价,则此次出让不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六--一九六七年度换货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六--一九六七年度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66年12月28日)
两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交换货物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条丙款的规定,就十二个月内的贸易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阿富汗王国进口下列商品:
葡萄干 二五00公吨
青金石 一五00公斤
果干果仁 二0000英镑
阿魏 二十公吨
茴香籽和药草 待 定
阿富汗王国政府同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商品项目如“协定”附表“乙”所列。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和超过本议定书内所列数量的商品交换,如经两国当局核准,并符合两国有效的法令和条例,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第三条 买卖的详细条件、价格和交货地点将在两国授权的进出口者之间商妥订定。
第四条 青金石价格将由阿富汗王国矿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商妥订定。青金石在喀布尔交货。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富汗王国政府代表
王 鉴 阿里·纳瓦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