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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14:35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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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69号


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秦皇岛法润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在装卸过程中使用运输工具所产生的噪声适用何种排放标准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该标准还规定,“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你所来函反映,某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在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地点使用农用三轮车、手推铁轮车等工具装卸货物,造成噪声污染,对该生产单位应当适用前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特此函复。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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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兽医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医〔2009〕28号
 

  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我部制定了《2009年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9]67号)的要求,制定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扎实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狠抓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严格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实验室设立单位是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签署和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此项工作在5月底完成。

  (二)建立健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是研究制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细则》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细则》,细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审批规则,做到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二是组织起草《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考核依据和工作要求,提高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能力。三是组织编制《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规范兽医实验室操作和实验室感染控制,提升兽医实验室管理水平。此项工作在11月底完成。

  (三)强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会同卫生部制定全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组织建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审评中的技术支持作用。规范兽医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和人畜共患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严格实验活动审批程序和条件。加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落实实验室定期报送实验工作情况制度,定期组织对审批的实验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不经审批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此项工作常年进行。

  (四)摸清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资源。组织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等三个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报送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情况,组织编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目录,逐步建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库,做到资源共享。此项工作在11月底完成。

  (五)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国庆前夕,组织开展全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实验活动、动物病料管理、菌(毒)种保藏管理等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此项工作在9月底完成。

  (六)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利用有关媒体,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一是组织开展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高级别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兽医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室活动安全;二是组织参与新发布实施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培训,熟知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内容和要求;三是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支线航空运输培训,提高支线航空所在地兽医机构通过民航运输病原微生物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建立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既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领域,也要在国庆、元旦等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要注重日常检查,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留死角,全面深入推进。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既要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执法监管,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又要着力推进兽医实验室制度和实验活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和实验活动摸清底数,按级评估,分类指导,推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

  附件下载:农办医〔2009〕28号.ceb
  http://www.agri.gov.cn/xxgkxmgl/P020090518477243531107.ceb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切实加强引进版教材图书出版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切实加强引进版教材图书出版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教社政〔2004〕8号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教学改革的要求,出版社翻译、影印、出版国外的引进版教材、图书逐年增加。这些引进版教材、图书的使用,充实和丰富了图书市场,满足了读者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出版事业的繁荣。但近年来,由于有的出版社在引进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政治敏感性,加之在编辑加工过程中对引进版图书的内容审稿、把关不严,致使在部分引进版教材、图书出版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政治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为了加强对引进版教材、图书出版的管理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保证教材、图书质量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件大事。各主办单位要组织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增强政治敏感性,对引进版教材、图书严格把关。不得因任何原因忽视对图书内容质量的审核、把关。

  2.出版社出版引进版教材、图书须认真论证选题,认真审核书稿,认真进行“三审制”。对所有引进版教材、图书都必须进行全面的审读。

  3.要建立出版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内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出版社要有领导分工负责引进版教材、图书的质量管理工作,严把进口关和出版关。凡属应进行重大选题备案的教材、图书须按备案程序办理。

  5.接到本通知后各出版单位要组织对近两年来影印、翻译、出版的引进版教材、图书进行一次全面审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已使用的教材要及时追回。请将审读、检查情况于7月30日以前书面报送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和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