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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48:31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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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美国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2月5日 生效日期1980年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双方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领域相互合作。在诸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的影响、城市环境的改善、大自然的保护、环境立法、环境管理、环境经济,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领域,可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1.互派科学家、学者、专家和代表团;
  2.交换和提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情报资料;
  3.对双方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4.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讲座和训练班;
  5.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鉴定和其他目的的样品、试剂、原料、数据资料、仪器和部件;
  6.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双方应对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学及其他单位间发展往来和合作,予以鼓励和提供方便,并协调这些活动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协调中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应协调美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合作活动应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
  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为进行合作所必需的一切书面资料、情报资料、参考标准、试剂和样品,除另有商定者外,应予免费交换。

  第六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之活动,应设立一个由双方组成的工作小组。每方各指定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由一人担任两组长之一。双方各自指定的组长可通过通信联系,就采纳、协调和执行合作活动以及其它有关事宜作出决定。必要时,经双方组长同意可不定期地召集工作小组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经双方同意的具体活动以及进行这些活动的条款,包括经费的安排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两组长经通信联系予以确认,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八条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按本议定书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九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属的一切活动,应在按前述科学技术协定而建立的美、中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和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和期限。
  本议定书定于一九八0年二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务院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   表                 代    表
   李 超 伯                道格拉斯·科斯特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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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厅〔2004〕8号


  为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公开、公正、透明、规范、诚信地进行,确保采购设备的质量,现将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4年6月3日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设备采购特点,特制定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试点工作设备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二条 根据试点工作设备配置的特点,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设备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设备的采购执行。

  第三条 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试点工作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采购计划(包括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及实施方案,包括采购内容、分配方案、经费预算等;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审批设备邀请招标采购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4.审批设备邀请招标采购评标结果或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5.讨论重大事项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 设备采购的招标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标人应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设备采购。

  第六条 招标人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采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招标人具体职责:

  1.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中选取设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作为招标人与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3.对招标代理机构下达采购任务,并提出相关要求;

  4.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邀请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

  5.审核邀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并报送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审核评标报告或竞争性谈判结果,提出中标人建议,并报送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协助招标代理机构授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执行。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根据招标人要求及试点工作所需设备的类型、用途及项目目标等,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邀请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

  2.向招标人报送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3.向被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发售邀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邀请;

  4.组织开标;

  5.组织评标;

  6.向招标人报送评标报告;

  7.公告招标结果;

  8.代表招标人授标;

  9.按规定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报审(备案)有关采购文件等。

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为保证试点工作实施的统一性和设备的稳定可靠性,试点工作的设备采购采用招投标方式。由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产品供应商的资格(包括供应商提供的具体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等)进行公开资格预审,并公布各产品供应商资格预审合格名单,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组织设备采购,采购主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邀请招标时,获得邀请的供应商只能是资格预审合格者及其通过预审合格的产品。邀请的合格供应商的数量不得少于六家。在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凡少于(或等于)六家供应商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全部邀请;对名单中大于六家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六家以上供应商。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名单之外的厂家及其产品一律无资格参加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条 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有打包采购,不需要对包内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及其产品进行资格审查,但仍需对组包的投标人(如有)的资格及售后服务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与方法应在邀请招标文件中写明。

  第十一条 试点工作一次性采购40万元以上的设备或服务,必须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40万元以下设备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评标

  第十二条 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前一天进行,参加抽取的人员应对抽取的所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抽取时,应依次多抽取两名以上的替补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参与评标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标情况,在公布评标结果之前不得透露推荐的中标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一览表;

  6.评估价一览表或综合评分一览表;

  7.合格的投标人排序表;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技术谈判事宜;

  9.澄清、说明等事项。

  第十六条 评标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中标人一旦确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其它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在邀请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按规定邀请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条款予以追究。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陈娅


内容摘要
证据开示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任何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的、实行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结构中,证据开示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目前正进行着重大的改革,证据开示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瓶颈,妨碍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实现。本文对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思考,使之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三万多字。
本文引论部分主要对证据开示的含义作了解释和说明。文中指出,刑事证据开示是指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以知悉的制度。由于我国理论准备不够充分,立法技术上不够成熟,未能及时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和完善,导致我国的审判程序与起诉程序在相应的制度设置上不能够衔接紧密。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互相实施“证据突袭”等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本文的核心内容是对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在借鉴国外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应该如何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有益的思考。
本文的第一章探讨了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其一,文中指出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缺陷。通过对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现状的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改变了过去检察院移送全案卷宗的作法,庭审方式带有浓厚的对抗色彩,是从传统的依职权审判方式转变为辩论式审判方式,但仍不能适应新的刑事审判方式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使得诉讼活动运作不畅,导致了各种弊端。
其二,文中指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合理而有选择地借鉴英美法系和日本等国的法律中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很大的启发和裨益。
本文第二章对英国、美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指出了国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趋势。
本文第三章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完善进行了论述。
文中首先指出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应把握的原则,即双向开示、全面开示和对等开示原则,并对各项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其次,文中指出要完善我国立法中有关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分析了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的范围,实质就是证据开示的内容,这是开示程序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文中具体从控诉方和辩护方分别作了介绍。
第四,阐述了证据开示的程序。具体从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说明。
最后,指出了我国应当设置对违反开示义务的制裁性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文中设置了几种违反开示程序时可以采用的措施。













Abstract
Discovery of evidence is a concept rooted in America and U.K.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adversary system.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As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in China is being changed increasingly, discovery has become a choke point which our criminal trial faced, and disturbed the realization of fair and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discovery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is to benefi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This article consists of four parts, which are about 30,000 words.
The preface of this article is mainly concerned with the definition of criminal discovery. It points that the criminal discovery is to notion evidence information between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who holds the evidence materials, through some rules、orders or appropriate modes, before the beginning of criminal sessions. That is to say in the criminal trails, as a way of evidence collection, criminal discovery is the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Because of the insufficiency theory and the immature legislation skills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no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which make a loose connection in some rules between the adjudgement and the prosecution program. So, to perfect the rule of evidence discovery has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Why we must constitute criminal discovery, how to make it when we use for reference about other countries. It’s the nuclear viewpoint of this article.
The first chapter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why we must constitute criminal discovery. First, 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limitation of discovery in our country. Second, it indicates the purport of founding discovery in our country.
The second chapter of this article makes an introduction and a value of the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taking America and U.K., Italy and Japan.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The third chapter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and its improvement in China criminal procedure. It puts forward the specific propositions of improvement. It’s the emphasis of this article. In the article, first, it points out the principles that should be grasped. Second, in legislations, there should be some improvements about the idiographic criterion of China’s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Third,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onfine of China’s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Last, it expatiates the formality. The formality consists of the main bodies, time, where and how etc, about China’s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引 论
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是一个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在我国刑事理论界又被译为证据展示、证据先悉、证据发现、证据透露、证据披露、证据告知或证据公开等。根据证据开示的设置所着重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采用证据开示这一提法。
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或者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在任何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实行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结构中,证据开示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目前正进行着重大的改革,围绕着律师阅卷权及控方是否应知悉辩方所掌握的证据等证据开示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而且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证据开示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瓶颈,妨碍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实现。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disclosure of evidence)是指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知悉的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
证据开示制度产生于英美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中,在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平等对抗,主导着证据的调查及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则消极居中裁判。为维护这种审判程序的公平进行,英美法系等国的法律规定了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而不得向法院移送卷宗及证据材料,同时控辩双方也不得向法院递送证据材料。但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又带来这样的问题,即辩护方无从获得控诉方所掌握的案件材料,控诉方也不了解辩护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这样在庭审中双方很可能进行“证据突袭”。因为彼此对对方的证据都无法作出充分有效的防御,容易导致双方不能进行公平有效的对抗甚至诉讼拖延,进而影响对抗式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正是由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蕴含了刑事诉讼对公正、效率等价值理念的追求,在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程序功能,所以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国家,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者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防止证据突袭,进而保证对抗式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
目前,不止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国家广泛采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就是在采用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证据开示的规定,并建立了适合职权主义诉讼规律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另外采用混合式诉讼程序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也同样在本国的立法上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尚未对证据开示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由于理论准备不够充分,立法技术上的不够成熟,没能及时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和完善,导致我国的审判程序与起诉程序在相应的制度设置上不能衔接紧密,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互相实施“证据突袭”等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式向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式的转变,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故此,本文拟就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在借鉴国外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应该如何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思考,以资有益于立法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