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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11:04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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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字[2003]51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外机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驻外机构的窗口、桥梁等作用,促进萍乡经济发展,现将《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有关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工作中的“窗口、桥梁、纽带、抓手”作用,努力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和要求
1、各办事(联络)处要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招商引资为主要职责,积极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服务,努力发挥“招商引资常年工作站”的作用。要大力宣传、推介萍乡,提高萍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强同驻地的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港、澳、台、侨胞和驻地知名人士的联系与接触,积极为我市及有关部门(县区)在当地的招商引资活动做好客户联络、信息传递、项目协调和接待服务工作,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2、各办事(联络)处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扩大信息联系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了解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反馈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咨询服务。
3、各办事(联络)处要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提高接待服务水平。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各办事(联络)处应定期按月、季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招商引资、对外联络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遇有重要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市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汇报。
5、市政府每季召开一次驻外办事(联络)处主任联系会,由各办事(联络)处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市政府领导部署工作。
6、各办事(联络)处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请假应执行有关规定。各办事(联络)处负责人因事回萍乡应及时与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二、劳动人事管理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办事(联络)处科级人员的职务任免,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考察、研究决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任免。一般工作人员配备由各办事(联络)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党组研究决定。今后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随调家属。
2、各办事(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聘请或雇用临时工作人员,由办事(联络)处确定人选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聘雇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解聘或解雇。
3、各办事(联络)处下属的经济实体确需调进人员,由办事(联络)处确定人选,经政府办公室党组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4、各办事(联络)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搞好考核工作。凡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财务管理
1、各驻外办事(联络)处的包干经费由市财政直接划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市政府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审计工作。
2、各驻外办事(联络)处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费核算,严格掌握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要求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按财务制度和《会计法》理财,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支出,应拒绝报销或支付。
3、及时编报年度预算计划和季度报表。在每季末按预算内、预算外收支记账、算账,并将报表报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
4、财务报表时间:季报为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年终报表为次年元月8日。报表要求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年终财务报表应附全年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包括:(1)全年经费收支情况;(2)资金增减变化情况;(3)使用效果;(4)存在问题和建议。
5、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清理、核实、登记入账,指定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防止“跑、漏”现象。固定资产的调拨、转入应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6、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对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开支。
7、积极开展创收节支,完成和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创收任务。严禁创收款账外循环,严禁乱补乱贴,全年发放奖金数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8、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办事(联络)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内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经济实体管理
1、各办事(联络)处原则上不准创办经济实体,确有必要,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2、各办事(联络)处原开办的经济实体,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如确属资不抵债应依法定程序申请破产。要妥善处理解散、撤销或破产企业的各种遗留问题,能够盘活的有效资产要尽量盘活。
3、各办事(联络)处的新老经济实体,均应做到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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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渝规审发[2005]20)

2005年06月09日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20号

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及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


村民自治组织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等自行筹资、投劳修建农村公路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对修建的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根据交通部、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合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重庆市公路局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贯彻落实交通部、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组织,并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重点审查和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职责



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履行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重庆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指导、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参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抽查活动,收集整理工程质量信息,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收集和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定期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并参与工程验收。


(六)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程序简化、高效务实的原则,坚持“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的方针。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监督覆盖面应达到100%。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及时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量检测鉴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一)质量监督工作应着重把好工程“开工、施工、交工”关,体现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二)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应放在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相关要素上。监督施工、监理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三)开工前准备阶段。熟悉和了解工程开工建设准备工作情况,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当地施工条件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审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监理工作计划的可行性;检查施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四)施工阶段。监督人员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到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重点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主要材料、各种配合比设计、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以下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


1、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路用性能及匹配数量进行检查,对拌合设备的计量装置和所生产的混合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资质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等;


3、重点检查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查常规试验的操作、数据处理和真实可靠性;


4、按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对原材料质量、混合料配合比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抽样对比试验;对路基填筑厚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及防护工程断面尺寸等进行抽查;对路面面层、基层混合料质量、拌合、摊铺、碾压工艺进行抽查;对桥涵构造物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砂石材料进行严格检查;对混凝土拌合工艺及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


(二)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主动向当地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支持社会和舆论监督。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五)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通乡(镇)公路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原则上要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通行政村公路可进行简易设计,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但要具备路线走向图、路线纵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改建工程应在现有公路基础上提高路面等级,设置必要的基层、垫层,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保证农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四)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第十八条 监理及其质量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或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建设单位(业主)可采取适合项目特点的监理方式,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单位(人员)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备案。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


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工程难易程度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应取得监理资格。对于专项监理组中未取得监理资格的人员,应结合项目特点和监理工作需要进行监理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统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四)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按路面、桥涵、支挡防护工程不低于10%的频率随机对主要材料、重要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抽检、抽查。



第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必须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 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路堤填筑材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大粒径应小于层厚的2/3,且不得采用设计或规范规定的不适用的材料,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二)填方路堤施工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并应进行地表清理及压实。


(三)填方路基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不同土质的填料不得混填。


(四)山区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五)半填半挖、旧路加宽路段要做好台阶及填筑碾压,横坡陡于1:5的也应做好台阶,台阶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高宽比一般不大于1:2,且向内倾斜1%。


(六)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处理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填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毫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当采用非透水性土时,应掺加石灰、水泥等。涵洞填土应两侧对称分层压实,涵顶填土压实厚度大于50厘米时方可通过重型机具。在回填压实施工中,应与锥坡填土同时进行,压实尽量使用小型压实设备。压实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回填时圬工强度的具体要求及回填时间,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二)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第二十三条 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二)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四)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钢筋安装要位置准确、牢固,防止混凝土浇筑时移位。钢筋保护层厚度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保证。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


(五)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我省一些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停发或减发工资,职工基本生活困难等问题,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1996年,省政府决定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取得了一定成绩。根据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对帮困基金征收办法作
了必要的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6〕29号)同时废止。

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6〕2号)精神,为了解决停产、半停产及严重亏损企业中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为切实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
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住宿经营收入的1.5%征收;
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餐饮经营收入的1.5%征收;
3、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4、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桑拿、美容、美发、浴足、保健按摩等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5、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6、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移动电话的用户,每部手机按每月10元征收。
企业单位缴纳的帮困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从实扣除。
二、征收机关和征收办法
1、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工作;各级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帮困基金的入库报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
2、帮困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3、征收机关征收帮困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帮困基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管理。
4、各缴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漏缴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执行处罚。对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
日加收2‰的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帮困基金。
5、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随营业税同时征收。凡按规定应缴纳帮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帮困基金与应缴的营业税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向手机用户征收的帮困基金由电信部门在收取话费时代收,与营业税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帮困基金的管理
1、帮困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征收的帮困基金一律就地全部缴入省金库(帐户:0206-16)。具体报解划转办法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做好帮困基金管理与收纳入库工作的通知》(陕银发〔1996〕126号)办理。省财政厅按季以地
市入库的帮困基金数给地市返还60%,省上集中40%,用于困难地区和行业的定向补助。
2、各级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比例报解入库,严禁混库;各级银行部门要认真做好帮困基金的入库、上划工作,不得随意扣压、挤占和截留。
3、各级征收机关征收的帮困基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实际缴入省国库金额的5%提取劳务费,专项用于财税部门宣传、报表印制、奖励先进以及支付基层征收、管理、稽核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中75%按各地征收入库数返还各地市财税部门,25%由省上统一使用。
四、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应逐级报送帮困基金入库进度季(年)报表和月份快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帮困基金的征收情况。各地市财政和地税部门于季度终了15日(年度终了30日)内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五、本暂行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