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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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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中共江门市委


关于印发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发[2004]9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23日


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及依照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向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二)按时办结事项。严格按照所在工作部门公开办事的程序、时限等要求为单位、为群众提供服务。凡承诺在规定时限办结的必须按时办结,不能按时办结或办不了的事要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


  (三)努力提高效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想方设法推进本职工作创新。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四)热情有礼提供服务。按照文明礼貌的要求积极主动为单位为群众办事,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办事程序、方法和要求一次性完整告知咨询人。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指引到相关部门(科室),告知联系方法或联系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五)主动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单位和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倾听,详细记录,迅速调查了解,及时解决或答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做到件件有落实。


  (六)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要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如遇发生事故要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努力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工作部门公开办事的程序、时限等要求为单位和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文明、礼貌的要求接待来访、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或接听咨询电话;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事程序、方法及要求完整告知咨询人。


  (四)不答复单位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有关政策且属本职工作范围的,推诿塞责,不解决单位和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六)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七)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八)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情况是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认真履行应履行的行为,没有违反规范行为是年度考核评优和表彰奖励评比的必备条件。

  (三)国家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考核年度内(下同)受到有效投诉一次或被检查发现一次、但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


  2、受到有效投诉二次或被检查发现二次、但情节轻微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受到有效投诉三次或被检查发现三次、但情节轻微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调离岗位或降职。


  (1)受到有效投诉三次以上(不含三次,下同)或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但情节轻微的;


  (2)受到有效投诉一次以上、但情节较重的。


  5、调离岗位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的,予以停职检查。


  6、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情节严重,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7、情节轻重的划分: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属情节较重;工作作风恶劣,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大的,属情节严重。



  第七条 设立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试行办法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



  (一)对公务员的投诉,由其所属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有效投诉”是指单位或群众的投诉属实或基本属实。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本规定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与实际制定本机关“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


  (二)对行政机关的投诉,由接到投诉的监督机关、部门或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和处理,也可会同被投诉机关共同认定和处理。




  (三)监督机关或其它部门接到不属于本机关或本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负责处理的机关或部门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对行政机关的连带处理办法。

  (一)对被检查发现违反本规范三次或被认定为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该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先受奖。



  (二)对被检查发现违反本规范三次或被认定为有效投诉三宗以上的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要向市党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作书面检查。



  (三)服务窗口单位较多的国家行政机关,按上述办法作连带处理时,适当增加有效投诉次


数。具体以10个服务窗口为基数,每增加10个(计算时可四舍五入)服务窗口,增加一次有效投诉(服务窗口单位原则上以科计算,各机关上报服务窗口数,由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界定)。



  第十条 受理投诉的机关或者部门要按照《江门市投诉工作分类处理暂行办法》(江委办[2002]60号)规定的时限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如有


瞒报的,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本机关或者同级政府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每年1月10日前,市监察局、市投诉中心、市信访局、市党政机关作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监督机关以及负责认定机关应将受理有效投诉及检查情况提供给同级政府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具体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江门市国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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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综述
——兼论中国物权法设立施工留置权

黎广军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会员, 广东 深圳 518031)

摘要: 任何人享受他人劳动而不付款都是不当得利和不公平。不动产留置权向建筑工人和供料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但不动产留置索赔人应登记其留置权而不是占有不动产,如同不动产抵押那样,以利物尽其用。文章综述了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的特点、程序、操作和规则,并阐述了美国的业主付款防卫制度和信托基金。为了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我国物权法应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
关键词:物权法; 不动产留置权; 工程拖欠款; 优先权; 付款防卫; 信托基金
中图分类号: D971.2; D923.2 文献标识码: A

Summary of U.S. Mechanic's Lien on Real Estate
——And on Legislating Construction Lien in Chinese Reality of Law
LI Guang-jun
(A associator of Shenzhen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 Shenzhen 518031, China)
Abstract: It is unjust enrichment and inequitable for everyone to enjoy another's work without paying for it. A lien on real estate provides a effective legal remedy for builders and materialmen. A lien claimant against real estate should register his lien but not possess the real estate, as such a mortgage on real estate to make the best use of everything.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processes, the operations and the rules of the U.S. mechanic’s lien on real estate, And expounded the owner’s defense systems of payment and the trust funds in the U.S. In order to solve the construction debt question, our country reality of law should legislate the construction lien on real estate.
Keywords: reality of law; lien on real estate; construction debt; priority; defense of payment; trust funds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下称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建筑时报》2005年7月18日报道,物权法草案应否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的问题引发了建筑业与法学理论界之间的争论。[1]
法学通说,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是占有而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是登记。因此,不动产留置应是登记留置权而不是占有不动产,如同不动产抵押那样,以利物尽其用。物权法草案第9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如此看来,问题根本就不在于法学理论上能否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而是在于我国是否需要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长期以来,我国设立施工留置权的有关争论陷入了“不动产留置就是占有不动产”的误区,以至谁也无法说服谁。而美国200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法律,早就解决了工程拖欠款问题。
本文研究并阐述了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及其法律的特点、程序、实践操作和有关规则,以及业主的付款防卫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200多年来的工程实践显示,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是解决工程拖欠款和建筑工人欠薪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1 现代工程担保制度的历史

现代第一个业主履约担保法律是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的Mechanic’s Lien,该法律强制将不动产物权作为业主支付担保。13年后,1804年法国颁布了拿破仑法典,该法典第2103条第四款规定,建筑人、承揽人、泥水工、其他建筑、重建或修缮建筑物、沟渠或其他工程的工人,对不动产有优先权。[3]
现代第一个承包商履约担保法律是1894年美国颁布的赫德法案。1935年美国以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增加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2002年美国在公共法律107-217中以一个新法案取代了米勒法案。①
国际惯例的FIDIC合同规定了承包商履约保证而未规定业主支付担保。但实际上各国均以不动产物权作为业主支付担保且各国法律不同。例如,美国、加拿大称为留置权,法国称为优先权 (汉语译为“优先权”但英语译文为privilege“特权”),而日本称为先取特权,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抵押权,如此等等。这些权利都是以登记而不是占有为要件,例如拿破仑法典第2106条规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非经法定方式登记于抵押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册者,在债权人间,不发生效力”[3]
有一种观点认为业主支付担保不是国际惯例,这是误解。如上所述,现代工程担保制度已有200多年历史,其中业主支付担保先于承包商履约担保100多年。但国际惯例确实没有“业主支付保证”的担保形式。

2 美国法律及其留置权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各有其宪法和法律体系,但必须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安全、联邦预算、货币、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刑事和民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并且州与州之间的差异很大。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许多供各州立法参考的统一法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
美国各州法律设立了五花八门、数不胜数的留置权。历史上Mechanic’s Lien广泛用于保护体力劳动者,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California Constitution)第十四条第3节(Mechanics Liens)规定:“技工、供料人、工匠,以及其他任何类型的劳动者,对提供了劳动或材料的财产,就所供劳动或材料的价值有留置权;立法机构应通过法律,迅速和有效地强制执行这些留置权。”
Mechanic’s Lien是同类法律的总称,各州名称不一,常见还有Mechanic's and Materialman's Lien (技工和供料人留置权)、Construction Lien (施工留置权)、Liens for Labor and Materials (劳动和材料的留置权),Liens of Mechanics, Laborers and Materialmen (技工、劳动者和供料人的留置权)。有些州Mechanic’s Lien还适用于修造船舶、机器以及制砖、伐木等。汽车维修保养业的车辆留置权亦称Mechanic’s Lien。1987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国家委员会公布了《统一施工留置权法案》(Uniform Construction Lien Act),但至今未被各州采纳。
此外,美国有《统一联邦留置权登记法案》,该法案继承并取代了1966年的《统一联邦税金留置权登记法案》(Uniform Federal Tax Lien Registration Act);业主欠税时政府将依法登记留置权,以保护税金的优先权并使他人准确评估业主的债务风险。许多国家的税金并无绝对优先权,例如拿破仑法典第2098条规定:“国库的优先权及其行使的顺位应依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但国库不得因取得优先权以损害第三人早先取得的权利。”[3]
本文将美国建筑业的Mechanic’s Lien称为“施工留置权”,以区别其它行业的Mechanic’s Lien。

3 留置权的成立方式

留置权与其它担保物权的最大不同在于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成立留置权 (扣留财产的客体或财产的权利),第二次效力是实现留置权 (折价或拍卖)。美国成立留置权的主要方式有以下3种:
(1) 占有制。例如,保管人和运输人的留置权。
(2) 登记制。例如,汽车维修人可选择占有汽车,也可以放弃占有;如果车主不按约定支付维修费,维修人可在车辆登记机构登记留置权;车主仍不付款时,维修人可委托专业公司捕捉该汽车并拍卖之。
(3) 声明制。例如怀俄明州宪法§29.7.101(a)(ii)款规定了一种动物喂养人留置权,被欠款的喂养人可向州国务卿办公室提交留置权声明 (Lien Statement)。
英美法系的Lien分类为Possessory Lien (占有留置权) 、Equitable Lien (衡平法留置权)等。我国目前只有占有留置权,不占有财产的Lien往往译为“优先权”,例如《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4 美国施工留置权的特点

在美国,施工留置权法律是强制执行的,与之冲突的合同条款无效。这是一种严格性遵从的法律,有许多必须依时遵从的程序要件。涉及施工留置权的文件均有法定格式和标准用语,并必须以有回执的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递送,否则无效。这种法律还要和其它相关法律一并执行。债权人稍不小心就会丢失留置权。各州最高法院都严格地解释这种法律而不按普通法创造法令,遇到问题往往就会修订法律。例如犹他州法典(Utah Code) 第38篇 (Liens) 第1章 (Mechanic’s Liens) 已于2005年1月5日公告修订,该章近10年来修订了6次。如此频繁地修订一部已有100多年历史的法律,这反映了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立法理念。
4.1 施工留置权适用范围
施工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和设备、土地平整、挖填土、管网、绿化、植树、道路、高速公路、铁路、隧道、桥梁、码头、油田、气田、矿井,等等。通常定义出土地、建筑两大类。

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22日)

深办发〔2005〕3号

  《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划分社区的主要根据是有利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并考虑地域的独立完整性、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因素。每个社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在相对独立完整的居民聚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社区。
  第三条 社区建设应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社区建设坚持以党的建设为龙头,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社会参与为基础,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实行分类指导,达到资源共享。
  第四条 社区建设的目标是建设安全文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努力实现区域规划佳、设施配置优、服务效率高、资源效益大。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社区建设管理格局。
  第六条 市、区两级设立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包括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信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统计、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管、体育、档案、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维稳综治、武装等部门。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民政部门的相应机构承担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的具体事务。
  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协调处理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先进经验。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工作。
  第七条 区、街道要适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辖区的社区建设工作。
  各区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本区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研究解决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保证其必需的人、财、物投入;指导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牵头,辖区各单位党组织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整合辖区内社区建设资源,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和监督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指导和组织辖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第八条 社区党建工作要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实现“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和群众反映好。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九条 设立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治安、卫生、人口、计生、文化、法律、环境、科教、民政、就业、维稳综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各区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积极配合、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提高直接选举比例,全面推行居务公开。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生活小区范围内的工作。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推广社区“一门式服务”。在社区开办“一门式”服务窗口,为居民提供计生、社保、法律等各种服务,方便居民办事。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针对不同社区、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按照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以无偿、低偿服务为主的原则,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强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倡国家公职人员从事社区义务服务,培育和发展社区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在社区内的工作情况,支持、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分设,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在城市化过渡期内,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人员可适当交叉任职。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股份合作公司的关系是社区自治组织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
  股份合作公司有义务利用自有资源,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居务公开制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资源共享制度等,实现社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新建社区必须严格按照该准则建设;老社区应创造条件,力争达到该准则确定的标准。
  2010年以前,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应达到如下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党员活动室(含工、青、妇组织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会议室等功能)100平方米以上;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400平方米以上;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康复中心、文体教育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室100平方米以上;户外文体广场10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条 按照分类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区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根据不同的模式和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宝安、龙岗两区土地资源宽裕的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可适当提高;土地资源缺乏的老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可分期分批逐步建设。各区政府应本着就高不就低、能快则快的原则,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各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对本区社区服务设施情况进行摸底,并将未达标情况交规划部门备案。
  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时,对社区服务设施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和社区规模同步规划,并将规划设计要点及时提供给各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和所在街道办事处。
  各区政府统筹负责本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对尚无社区服务设施或社区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老社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时,应首先满足社区服务设施用房要求。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规定开发商应提供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十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建设。
  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提前开发,并保证其面积、位置等。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非法转让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就社区服务设施用房问题签定购买协议,购置费由所在区政府承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除外)。
  社区服务设施产权归区政府,使用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
  鼓励社会各界将自有物业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从原各村委会资产中划出35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作为“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150平方米以上)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200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制定全市社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网络平台。
  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提供本部门有关社区建设的业务情况,并整合党务、政务等部门业务,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 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成后,市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跟踪、指导和监督,区科技信息部门负责技术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根据社区规模,为社区工作站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一)各区区委党校可根据需要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逐步推行社区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实行社区工作人员公开招考制度,并由各区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招考。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第五章 经费投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凡属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政府投入。区政府应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及后续管理经费、社区信息网络建设及管理维护费等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村改居”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适当给予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经费支持。
  第三十条 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各区间相互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工作站的定编和工资福利标准,合理安排和保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的经费。要强化预算约束,确保社区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和福利性社区建设项目,政府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十二条 各区应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必须严格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报送经费支出报表,接受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经费预算绩效评估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关制度,形成资源共享的制度体系。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开展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与驻社区单位制定资源共享办法和措施,与资源权属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协议书,设立相对固定的资源共享网点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社区内的机关、学校等财政投资单位的非经营性资源,应适当向社区居民开放,合理使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与资源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各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