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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48:59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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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

农办计[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办)、农科院、农垦总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和改进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国农办[2004]303号)有关精神,我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以下要求,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年度统计工作。

  一、高度重视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及本报表的有关要求,科学、客观地采集、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行为。

  二、实行联合上报制度。为加强和各地财政部门、农发办的联系与配合,确保统计数据口径一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地方各级农口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统计报表(财政部门与农发办分设的,要抄送同级农发办)。省级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联合报送本地区项目统计报表时,除上报我部外,须同时抄送国家农发办。

  三、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从2004年度起,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必须按本报表进行统计和上报。省级农口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项目统计报表及上报文件一式四份报送我部,同时发送报表(excel格式)电子文本,我部每年将对各省的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各省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罗旭

  联系电话:(010)64192529、(010)64192569(传真)

  电子邮件:jhskfch@agri.gov.cn

   luoxu76@263.net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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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财发[2013]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3] 168号),经审核,现将2013年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对渔船全损互助保险、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给予补贴。请列入201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3“农业生产保险补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如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将资金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渔业局。

  附件:2013年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资金分配表

农业部

2013年5月3日


附件:
农财发〔2013〕2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305/P020130515606225171369.ceb
农财发〔2013〕25号附件.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305/P020130515606225485024.xls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16号


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农业贷款
  2、林业贷款
  3、畜牧业贷款
  4、渔业贷款
  5、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7、大型灌区改造
  8、中低产田改造
  9、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0、农产品加工贷款
  11、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2、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3、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4、农产品出口贷款
  15、农业科技贷款
  16、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7、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8、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19、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1、农村公路建设
  22、农村能源建设
  23、农村沼气建设
  24、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5、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6、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7、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8、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29、法人其他涉农贷款
  30、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
  31、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2、农户助学贷款
  33、农户医疗贷款
  34、农户住房贷款
  35、农户其他消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