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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58:48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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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9号文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按照中办发〔1993〕17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应与所办经济实体实行“四脱钩”的基本原则,现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有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的事务所,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其中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完成脱钩的全部工作。
二、实行脱钩的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的规定,改制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三、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由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批,具体审查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四、事务所收到脱钩方案批准文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有国有资产的事务所在脱钩改制办理登记时,除应出具批准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建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对改建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的事务所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经事务所申请,也可以将原事务所注销登记后,重新
依法设立。



19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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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1994年3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推举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代表应当持职工当事人委托书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代表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配备调解员,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工会备案。


  第七条 调解组织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八条 调解组织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决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应当有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参加。各级调解组织的代表一般不得互兼。


  第九条 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级仲裁委员会的成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和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备案。
  上级仲裁委员会在业务上负责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成立兵团、师(局)两级仲裁委员会。兵团成立仲裁委员会,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批准;师(局)成立仲裁委员会,报兵团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备案。
  兵团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自行制定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五人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自治区直属企业(含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疆企业(兵团除外)和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
  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区负责管辖所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州、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必须经自治区仲裁委员会考核认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的仲裁员。


  第十五条 当事人撤诉或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申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少数民族职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译。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四月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的照顾。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94〕财预字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用,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附件: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
2、中国拆船华东公司(江苏省启东拆船厂)
3、中国拆船中南公司
4、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
5、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6、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7、南通远洋钢铁有限公司
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9、江阴拆船厂
10、山东省荣成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11、番禺市拆船轧钢公司
12、广东省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13、新会市拆船集团公司
14、武进市拆船公司
15、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6、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7、平湖拆船公司
18、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拆船厂
1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52工厂
20、芜湖市拆船工贸总公司
21、福建省霞浦县拆船厂
22、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南京栖霞山拆船厂)
23、安徽省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新港拆船厂)
24、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营口电子机械厂拆船分厂)
25、福建省拆船公司(厦门拆船公司)
26、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中山市拆船公司)
27、浙江省拆船总公司(温州市拆船公司)
2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舟山市五洋船厂)
29、新会市玉洲拆船有限公司
30、广州文冲船厂番禺分厂
31、东莞市拆船轧钢工业公司
32、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33、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塘沽拆船厂
34、舟山市普陀拆船公司
35、青岛市拆船总公司
36、地方国营福安拆船厂
37、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38、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合资)
39、张家港宏昌拆船钢铁有限公司(独资)



19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