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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9:42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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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银发[1999]1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近年来,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活动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客户印章、伪造银行签发给客户的回单和收账通知等手段诈骗银行和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有效防范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风险,保障银行和客
户的资金安全,现将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票据凭证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为防止伪造、变造票据,决定在1999年版各种票据凭证上,实行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银行本票、支票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统一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制;各种票据凭证的号码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广东省的普通支票和广州、深圳、长沙、杭州、昆明、武汉市的清分机支票的背面加印二维标示码。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自1999年6月1日起启用,同时停止签发现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印制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可与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交叉使用。停止签发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的截止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根据本地情况商辖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支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12月31日,城市中心支
行,县支行应报所属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为保证各银行和各单位的正确使用,对新票据凭证的启用和现行票据凭证的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作出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各银行的营业网点应进行张贴宣传。
二、实行编押、核押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各银行对签发和兑付的全国银行汇票,要采用密押器进行编押、核押,签发银行汇票编制的密押应填写在汇票“多余金额”上方空白栏。兑付行经核押正确后才能办理兑付,对不正确的密押,应及时向签发行查询,签发行应及时予
以查复。
三、实行客户凭预留密码、结算证或IC卡办理汇款和签发银行汇票。为防止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他人预留银行的签章,通过汇款或使用银行汇票诈骗他人资金,各行在客户办理汇款、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签发支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以及购买空白票据凭证时,要采用客户预留密码、结算
证或IC卡等方式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确认。采用客户预留密码的,各银行要积极做好准备,开发程序,密码由客户自行设定,银行核对密码相符后才能受理。采用结算证的,结算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统一格式并负责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填明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单
位、编号,贴有持证人的近期照片,并由银行和开户单位加盖有效印章。开户单位持有正本,银行留存副本。银行经核对客户出示的结算证正本与银行留存的结算证副本相符后才能受理。采用IC卡的,各行应向客户发行IC卡,将确定的客户身份信息储存在卡内,经核对相符后方可受理
。试行支付密码的城市,凭支付密码办理业务。一个城市只能采用一种方式确认客户身份。具体采用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商辖内各银行确定,并于1999年6月底以前组织实施。
四、加强客户对外支付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监督。各行在为客户办理汇款、签发、承兑票据和汇款解付、票据兑付、贴现时,要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对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的要件进行严格审查,确
认其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各行在办理汇款、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时,要对其用途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足额收妥款项;要按规定办理现金汇款、签发现金银行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只有汇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才能办理现金汇款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
行本票;严禁办理空头汇款、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银行在办理汇款解付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兑付时,要按规定对其用途及票据、汇款的联行报单的真伪进行审查,并认真审查票据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实行编押的票据其密押是否正确;对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认真审查其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对其转账的
银行汇票或汇款支付时,只能向单位办理转账支付;除收款人的合法收入外,严禁转入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对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汇款,要认真审查汇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取现。
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时,要严格审查票据的真伪。办理承兑时除要审查汇票签发必须记载的事项外,还要认真审查票据签发人与收款人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办理贴现时除要审查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外,还要认真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签发人或其前
手之间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和有无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并将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留存。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汇票的承兑或贴现。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查过程中,发现可疑票据的兑付或贴现和汇款的解付时,应加强防范,不得将票据随意退还给持票人,要及时向签发银行、承兑银行或汇出银行查询和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严格票据凭证和支付结算回单、收账通知的管理。票据凭证经银行或单位、个人签发,即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的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因丢失、被盗造成隐患,或被他人利用诈骗银行和客户资金。
银行在受理客户汇款和支票出票人的主动付款时,交给客户的回单只能作为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付款的依据,不能作为款项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款人不得以此作为发货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只能由开户银行交付给收款人,严禁外部传递。
各行要对回单和收账通知加强管理,严格与客户的交接手续,严防利用假的收账通知骗取他人货物。各行要广泛地向客户宣传回单和收账通知的性质和用途,使客户正确使用回单和收账通知。客户未按规定使用回单和收账通知,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各行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分支机构,并督促其贯彻执行。同时各行要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19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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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建办[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信息,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城建档案工作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起步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和以大中城市为中心的管理体系,城建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处于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是,多年以来一些小城市(含县、镇,下同),及一些中等城市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还比较缓慢,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还不适应快速发展的城乡建设需要,严重影响了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促进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协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统一管理城建档案是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切实履行领导与管理职责,在领导谋划城乡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工作中,统筹城建档案工作与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要将建设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工作经费等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建设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工作条件。

  二、加强机构建设和基础管理

  (一)健全和完善中小城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调整、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尚未建立城建档案馆的,要按照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第二十八条关于“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 的规定精神,积极报经政府批准设立城建档案馆,并按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国档联发[1985]2号)的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已经建立城建档案馆但人员不足的,应尽快充实。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要确保设立城建档案室,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市(县)城建档案工作;凡是有条件的小城市和县城均应积极报请批准设立城建档案馆,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中小城市和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或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与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职能。

  (二)确保城建档案工作经费。城建档案工作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城建档案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公益性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存本地区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中小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城建档案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大投入,满足馆库及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保管保护、信息服务和地下管线档案综合动态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需要。

  (三)规范城建档案基础管理。中小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城建档案的形成监管和集中统一保管;要制定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或规章,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移交制度的落实;按照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要重点抓好馆库及设施建设,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标准化管理模式,创建便捷、高效的现代化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利用与社会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到“十一五”末,有70%中等城市和40%小城市完成规范化管理任务,全方位提升我国城建档案规范化服务水平;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四)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和城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业务知识更新的学习培训不应少于一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再行上岗。

  三、加大各类城建档案监管和收集保管力度

  (一)建立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中小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有效工作机制。把工程档案执法工作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范围,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的建设项目,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二)加强工程档案的报送与管理工作。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馆(室),以便城建档案馆(室)对建设项目做好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做好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未经档案预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抓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在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时,应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具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或“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质工程以及人居环境奖等奖项的评选。

  (三)加强对规划管理档案、房地产管理档案的收集。规划、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要求,积极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强化对建设系统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的收集,加强与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 与协调,加强对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从积极服务的角度出发,为规划、建设、房管部门管好档案,便于其工作中的查考利用。

  (四)加大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力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与协调,建立起各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有效的地下管线管理措施,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与报送工作纳入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审批程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统一接收和集中管理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和综合查询服务。

  (五)切实做好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小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小城镇和农民新居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和业务指导工作。要重点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村镇建设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做好村镇规划档案、村镇建设工程档案、村镇房产档案、村镇历史等资料的收集整理、集中保管利用工作。

  (六)做好城乡建设声像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重大规划建设活动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名镇)、城市道路、特色建筑的影像素材,要注意做好有计划地收集归档工作,逐步建立影像和图片资料库。要创造条件,配备必要的声像设备,积极主动采集城乡建设工程的声像资料。有条件的要努力编辑制作反映城乡建设的专题片,保存城乡建设的声像记录,举办一些城乡建设老照片展、城乡规划建设成就展等活动,大力宣传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就,增强城建档案工作的地位。

  四、加快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一)逐步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计算机软件、硬件和网络设备,利用城建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辅助完成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检索利用,逐步建成局域网。

  (二)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建立市、县城建档案资源目录中心系统,5年内要完成馆藏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实现馆藏档案检索计算机化。要以服务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城乡公共安全为中心,积极创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数据库、规划审批成果数据库、重要竣工项目数据库、声像资料数据库等各种专题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馆(室)应对使用率较高及珍贵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有序推进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声像档案数字化工作,逐步建成以全文和多媒体为主体,全方位、多层次的档案信息化管理方式,实现资源互通和共享。

  (三)加快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做好接收、保存城乡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城乡建设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四)充分利用和依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承担和开展各地区建设信息中心工作和业务。中小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从节约资金、压缩编制、资源共享的角度出发,按照建设部1995年提出的建议,依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立建设信息中心,充分利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信息资源、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倡导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和承担各地区建设信息中心的工作和职能,建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建设信息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运行模式,把档案信息和信息中心有机结合起来。

  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一)积极开展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为城乡建设和社会公众提供多方面的信息服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认真整理和加工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档案利用率和利用效益。要充分利用馆藏档案,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与建设、违章建筑的查处、建筑物的维修、项目审计稽查、工程改建扩建、管线敷设、危房改造、抢险救灾等,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

  (二)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努力拓宽服务范围。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深层挖掘城建档案蕴藏的丰富信息,开展城乡建设各类数据的汇总分析与统计,为城乡建设提供各种基础信息。要紧紧围绕城乡规划、建设的业务,主动提供声像、编研、扫描等各种形式的服务。要利用现有的城建档案信息、技术设备和人才条件,通过举办展览、编辑书目等各种活动,大力宣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成就和知识,广泛为社会提供利用档案信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三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沪高法办字168号《关于民法通则施行后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审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民法通则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仍应依照原来的法律、政策处理。
(三)民法通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尚未处理的,无论被侵害人知道与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尚未处理的,无论是否超过二十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于上述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