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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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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4-10-26



教办[2004]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信访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信访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教育系统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结合教育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信访,是指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走访或电话等方式,向各级教育部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下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教育部门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信访工作是了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教育系统稳定、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要部署信访工作,亲自批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定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四条 教育信访工作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为领导机关服务。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努力将信访问题解  决在基层。

  第五条 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及侵害影响他人的行为。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各级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教师、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教育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教育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扰乱教育部门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十条 信访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教育信访活动。来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项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代表本级教育部门和领导受理信访问题。

  第十二条 教育信访工作在教育部党组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教育部由一名部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办公厅主管信访工作,并设立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组织受理到部机关的群众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教育部所属各业务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部门的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直属高校,应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信访工作,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

  第十五条 地(市)及其以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承担信访工作任务的机构或部门,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有专门的来访接待场所,要逐步改善教育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以适应开展信访工作的需要。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具备卫生和适合办公与接待的工作环境,要有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章 教育信访部门的职责与范围

  第十七条 教育信访部门受理本系统、本部门涉及教育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八条 教育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对全国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具有宏观指导职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教育部领导检查、督促、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直属高校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部门之间涉及教育工作方面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教育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下级教育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

  (四)处理有关教育方面的来京上访、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五)及时综合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定期汇总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的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重要信访信息;

  (七)适时组织教育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本系统信访工作的指导,帮助所属单位、部门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三)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教育方面的信访问题;

  (四)对下属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帮助重新处理,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五)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所辖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采取措施,及时劝阻、疏导、交办本系统赴省进京的上访人员并动员回地方解决问题;

  (七)定期研究分析本系统教育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职责执行。

第五章 教育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应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时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教育信访工作人员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同等数额的岗位健康津贴。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信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信访人,各级教育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劝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认真接待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下级教育部门对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其复查并在一个月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承办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受理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查答复;经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和上级机关不再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人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阻塞交通,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对在接待机关滞留并进行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机关的;破坏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接待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通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接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细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教育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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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
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和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精神,已在国家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境外期货业
务并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手续,待批期货经纪公司也必须按规定停止境外期货业务。现就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外境期货业务后所持外盘订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已在国家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境外期货业务,不得接受新客户,不得接受新订单。注销境外期货业务后已持外盘订单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二、待批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境外期货业务,1994年8月30日前所持境外期货订单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三、对于违反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继续从事境外期货代理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委托其代理的客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查处。



1994年9月12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1
           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服务芜湖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从行政工作实际出发进行考核评价;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坚持规范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程序规范。通过考核客观地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占一定比例的指标分值。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和《决定》的办法和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首长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标准的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区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在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证、工作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九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做到计划、内容、
时间、人员、效果的“五落实”。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奖惩、有记录。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做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三)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应当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规定合法。
  (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实行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通过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对不适用或者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及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范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情况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准确的记载。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资格经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有关资格考试、证件年检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管,完善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办理。
  (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先例制度、情况说明制度。行政处罚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备案。探索并推进细化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等工作。
  (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年度统计报表。
  (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按照《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规定定期评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案卷。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建立并实行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工作绩效和奖惩情况纳入本行政机关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按规定组织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异议,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材料。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七)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自觉接受并履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六)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七)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下旬,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本机关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每年的具体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 7 月 1日起施行。

附件2
       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 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确定在繁昌县、鸠江区和市公安局先行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示范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探索、总结和推广依法行政方面的经验与做法,为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奋力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繁昌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经费来源、行政执法保障措施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等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健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
  3.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措施得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持续提高;
  4.行政执法体现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城市管理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
  5.根据需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镇和其他领域延伸;
  6.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二)鸠江区:规范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明确,流程清楚,执法依据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3.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4.对法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考核标准、过程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实施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市公安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2.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办案经费,提供必要的办案装备和办案场所;
  3.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4.行政复议办案制度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案卷卷宗和档案管理有序;
  5.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
  6.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二、督促指导
  (一)各示范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按照《决定》、《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示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做法,组织现场观摩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