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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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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受理最底级、逐级复查复核”的要求,完成信访三级终结程序。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申请复查(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范围。复查(复核)申请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并告之信访人应向信访问题的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它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于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范围,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应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 信访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政府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其中,向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由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复查(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其复查(复核)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六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须载明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申请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申请复查必须同时提交原受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信访人申请复核必须同时提交原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核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材料、证件不齐全,申请理由和事实不清楚的,应要求申请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补正。
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复查(复核)决定: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适当的,支持原处理意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处理不适当的,可责令作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或者直接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被责令重新处理(复查)的,原处理(复查)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复查(复核)机关根据复查(复核)结果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载明复查(复核)的事项、结论等。复查意见书应告知申请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
  第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承办的复查(复核)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本机关公章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同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由受委托部门送达复查(复核)申请人。
由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其行政首长审定后,以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出具。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复查(复核)申请人。复查(复核)办理卷宗由承办单位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视为自行放弃申请复查(复核)权利。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单位带回,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做好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2.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附件1: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存根)

0001号

对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复查意见送达复查请求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0001号

对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复查意见送达复查请求人。(复查意见送达复查请求人前须加盖“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存根)

0001号

对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核,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复核意见送达复核请求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0001号

对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核,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复核意见送达复核请求人。(复核意见送达复核请求人前须加盖“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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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908号
2003-7-30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70号),申请福建兴业银行2003年度继续在福建省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的所属成员企业,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在福建省外的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业银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1988年10月31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统一报表格式及上报制度,以保证《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工三级站的例行监测,未设监测站(组)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厂矿,由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下达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站负责进行例行监测,一级站对重要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 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监测
(一)直接排出废气到周围大气的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可根据污染程度主次进行选测。其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方法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单位为kg/h,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二)监测时间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对工艺变化较大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规律进行测定。若现有条件不能进行监测,则应征得主管厅(局)同意,并在上报时说明。
(三)监测项目分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 附录1中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及氟化物、酚、苯类、氨、粉尘。
选测项目 附录1中除必测项目之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四)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
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废气流量及有害物质排放浓度,但应换算成标准状态,即废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标)/h,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有害物质排放量计算方法按附录二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一填写。
第五条 大气监测
(一)大气监测范围为厂区及厂属的生活区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监测布点以网格布点为主,结合考虑人群与建筑物分布等因素。
(三)大气监测中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时间为每季度监测一次,每次连续5天,每天不少于3次
(五)监测项目的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应与工业废气监测基本一致。
(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按附录三执行。
(七)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二填写。
第六条 车间(装置)废水监测
(一)车间(装置)废水指生产车间(或生产装置)排入厂总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按附录四中所列项目进行有害物质监测。
必测项目为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有机磷、苯类、汞、砷、铅、六价铬、镉。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以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二)每月监测3次,采样点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在正常生产时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按附录五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三填写。
第七条 厂(矿)外排废水监测
(一)厂(矿)外排废水指工厂(矿山)排到城市下水道或河流湖泊海洋中,亦即排出厂外的废水。所有外排放口都必须设采样点进行监测。
(二)每月至少监测3次,在正常生产时期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项目、必测项目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还有pH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外的监测项目。
(五)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按附录五执行。
(六)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四编写。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监测数据的审核与管理
(一)监测数据必须及时、准确、有代表性。
(二)应建立原始记录、监测分析报告台帐及试验数据台帐,字迹要工整。
(三)各种台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原始记录已建台帐的保存1年,监测分析台帐和试验数据台帐长期保存。
(四)各监测站(组)应建立差错判定制度。
(五)数据须经核对及监测站(组)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方可报出。
第九条 有关监测质量保证的几项规定
(一)各监测站(组)使用的标准溶液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制和标定,盛装标准溶液的试剂瓶应标明有效期,超过规定有效期必须重新配制和标定。
(二)玻璃刻度仪器应按规定校验方法校正(包括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标准计量器(包括天平、温度计、比重计、流量计、秒表等)应由国家规定的校验单位校正后,方可使用。
(三)分析所用仪器的准确度及监测中所用标准曲线的校验应按有关监测分析质量保证规定进行。
(四)监测分析方法,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别采用《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统一方法中未列入或不适用者可自选方法,检出限、准确度、精密度应验证合格,并将方法来源及依据报上级监测站。

第四章 监测报告制度
第十条 化工环保监测报告制度采用季、年报。三级站向所属二级站报季报和年报,二级站汇总向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报年报,环保监测中心统一汇总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一条 季报:三级站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内上报二级站。年报:三级站在次年1月15日前报二级站,二级站在次年第一个月内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环保监测中心在次年第二个月内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二条 二级站、三级站每年年终均要编写年度总结与污染状况报告,于次年一月份内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环保监测中心年度总结与污染状况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三条 各级监测站在参加污染事故调查与监测后,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上级站。
第十四条 二级站、三级站在向上级站报送报表与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因某种原因(如停车、停产等)不能进行监测的,应向上级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站、三级站可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制订本站工作细则,并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监测按《化学矿山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监测站汇总按本细则中的监测报告制度向化学工业产环保监测中心报送报表与报告。
第十七条 在国家正式发布废渣监测分析方法之前,暂不进行废渣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分析,但应调查废渣名称与废渣成分,并进行废渣排放量的测算,测算方法参考《环境统计手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附表
附录一 工业废气监测项目
附录二 废气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附录三 大气环境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
附录四 工业废水监测项目
附录五 废水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附表一 工业排气筒、锅炉烟囱排放废气监测报表
附表二 厂区、生活区大气监测报表
附表三 车间废水监测报表
附表四 厂外排放口废水监测报表
附录一 工业废气监测项目
类别 监测项目
有机化工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总烃、硫化氢、苯类、
酚、粉尘、一氧化碳、氯、氯化氢等。
氮肥 一氧化碳、氨、硫化氢、酸雾、二氧化硫、粉尘、氮
氧化物等。
磷肥 二氧化硫、氟化物、酸雾、粉尘等。
氯碱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氯化氢、氯乙烯、汞等。
纯碱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粉尘。
硫酸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硫酸雾、粉尘等。
染料 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氯化氢、光气、汞等。
橡胶 二氧化硫、硫化氢、苯类、粉尘等。
农药 硫化氢、氯、氯化氢、苯类、硫醇、光气、汞、粉尘
等。
油漆 苯类、酚、粉尘等。
焦化 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烟尘、苯类、硫化氢、氨、酚、
苯并(a)芘等。
附录二 废气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每小时排放量 有害物质每小时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1000000(kg/h)
废气流量应采用实测值,若不能实测,可采用物料衡算法、经验系数法求取,或用铭牌标定值,但铭牌标定值应校验。
季排放量 有害物质的季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季生产时数÷1000000(kg/季)
年排放量 每季监测一次的有害物质的年排放量为四个季度累计值。
每年监测一次的、有害物质的年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全年生产时数÷1000000(kg/年)
检出率与超标率 排气筒与烟囱有害物质的检出率=
检出数据个数
————————×100%
监测数据总个数
废气超标率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进行计算。
超标数据个数
超标率=—————————×100%
监测数据总个数
无排放标准的项目暂不计算超标率。
附录三 大气环境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
测定总个数中检出个数
季任一次检出率=————————————×100%
某测点测定总个数
全年任一次检出率取四个季度检出率的算术平均值。
测定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季任一次超标率=————————————————×100%
某测点测定总个数
全年任一次超标率取四个季度超标率的算术平均值。
各测点日平均浓度,按各次监测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如遇样品浓度小于最低检出浓度,则该次监测以1/2最低检出浓度参加日平均浓度计算。
日平均值总个数中检出个数
日平均检出率=————————————————×100%
某测点的日平均值总个数
全年日平均检出率取四个季度的日平均检出率的算术平均值。
日平均值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日平均超标率=——————————————————×100%
某测点的日平均值总个数

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值(C),根据每个测点日平均值及其代表的面积(S),按面积加权平均计算之,即:
_ _ _
_ C1S1+C2S2+…CnSn
C=————————————
S1+S2+…Sn
_
式中 C——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浓度值;
_ _
C1··· Cn——各测点某污染物的日平均浓度值;
_ _
S1··· Sn——各测点所代表的面积。
全厂区(生活区)季平均浓度值,取5天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全厂区(生活区)年平均浓度值,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超标率计算中,“标准值”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中的三级标准,远离工厂的生活区选用二级标准。无环境标准的项目不计算超标率。
全厂有害物质年排放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每项有害物质的季外排检出率公式:
总个数中检出的个数
季外排出率=————————————×100%
全季监测数据的总个数
每季计算一次各厂外排放口各项有害物质的外排检出率。
全年外排检出率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每项有害物质的季外排超标率公式:
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季外排超标率=—————————————×100%
全季监测数据的总个数
季节计算一次各厂外排放口各项有害物质的外排超标率。
全年外排超标率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铬盐、石油化工、硫酸、黄磷工业废水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0-4283-88计算超标率;其他行业的废水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计算超标率。无标准的不计算超标率。
附录四 工业废水监测项目
类别 监测项目
硫酸 pH值(或酸度)、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铜、铅、锌、
镉、砷、汞等。
氯碱 pH值(或酸碱度)、COD、悬浮物、汞等。
纯碱 pH值(或酸碱度)、COD、悬浮物、氨氮、氯化物等。
铬盐 pH值(或酸度)、总铬、六价铬等。
磷肥 pH值(或酸度)、COD、悬浮物、氟化物、砷、磷等。
氮肥 COD、BOD5、挥发性酚、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砷
等。
橡胶 COD、BOD5、硫化物、六价铬、石油类、苯、多环芳烃
等。
有机化工 pH值(或酸碱度)、COD、BOD5、悬浮物、挥发性酚、
氰化物、有机氯、苯类、硝基苯类、硫化物、石油
类等。
塑料 COD、BOD5、铅、砷、汞、硫化物、氰化物、石油类、有
机氯、苯类、多环芳烃等。
焦化 pH值、BOD5、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氰化物、石
油类、氨氮、苯类、多环芳烃等。
农药 pH值、COD、BOD5、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砷、有
机磷等。
染料 pH值(或酸碱度)、COD、BOD5、悬浮物、挥发性酚、硫
化物、苯胺类、硝基苯类等。
颜料 pH值、COD、悬浮物、硫化物、汞、六价铬、铅、镉、砷、
锌、石油类等。
油漆 COD、BOD5、挥发性酚、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苯
类、硝基苯类、镉、铅等。
合成脂肪酸 pH值、COD、BOD5、悬浮物、油、锰等。
附录五 废水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各排放口月平均排放浓度
_ 1 n
C=——∑ Ci
n i=1
_
式中 Cm--某有害物质月的平均浓度值(mg/L);
Ci--某有害物质第i次监测浓度值(mg/L);
n--某有害物质月的监测频率(月监测总次数)。
如遇样品浓度小于最低检出浓度,则该次监测以1/2最低检出浓度参加月平均浓度计算。pH值不计算平均值,可列出范围。
各排放口季(年)平均排放浓度。
季平均排放浓度,取三个月的算术平均值。
年平均排放浓度,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pH值不计算平均值,可列出范围。
各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
_
Qj=QmT
式中 Qj--第j个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立方米);
_
Qm--第j个排放口季平均排放废水流量(立方米/h);
T--季开工时排水时数(h)
_
若没有条件监测废水流量,Qm可采用水平衡法推算值或经验系数推算值
年排放废水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各排放口有害物质季排放量
_
Gj=Gj×Gj×1000
式中Gj--某外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排放量(kg/季);
_
Gj--某外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平均排放浓度值(mg/L);
Qj--某外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立方米)。
年排放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全厂有害物质排放量为全厂所有外排放口有害物质季排放量之和。
n
G=∑ Gj
j=1
式中 G--全厂某有害物质排放量(kg);
Gj--第j个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排放量(kg)。
附表一
19 年 季(年)工业排气筒、锅炉烟囱排放费气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1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
监测站(组)名称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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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排放标准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 │ 废气排放量 │ 全厂汇总数
│ │ ├───┬───┬───┤ ├───┬───┬───┼───┬───┤ │ ├──┬───┼────┬────┬────
监测│污染│监测│ │ │ │季(年)│ │ │ │ │ │最大│有害物│ │ │全厂工艺│全厂燃烧│全厂各类
企业│ 源 │ │排气筒│排放量│ 排放 │ 监测 │排气筒│排放量│ 排放 │检出率│超标率│超标│质排放│ m │m (标)│废气排放│废气排放│有害物质
名称│名称│项目│ 高度 │ kg/h │ 浓度 │ 次数 │ 高度 │ kg/h │ 浓度 │ % │ % │倍数│ 量 │(标)│ / │ 总量 │ 总量 │ 排放量
│ │ │ m │ │mg/m │ │ m │ │ mg/m │ │ │ │ kg/ │ /h │季(年)│ │ │ kg/
│ │ │ │ │ │ │ │ │ │ │ │ │季(年)│ │ │ 季(年) │ 季(年) │ 季(年)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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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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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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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二
19 年 季(年)厂区、生活区大气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2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监测站(组)名称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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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标准(mg/m │ │ 一次浓度 │ 日平均浓度 │ │ 全厂区(或生活区) │ ┃
┃监测│监测│采样│监测│ (标)三(二)级 │ 季(年) ├───┬───┼───┬───┤ ├─────┬─────┤ ┃
┃企业│ │点位│ │ 标准 │ 监测数 │ 范围 │超标率│ 范围 │超标率│季(年)平均│ │ │ 备 注 ┃
┃名称│区域│置名│项目├──┬──┬──┼──┬──┼───┼───┼───┼───┤ 浓度 │日平均浓度│季(年)平均│ ┃
┃ │ │ 称 │ │每日│ 日 │ 任 │天数│次数│ mg/m │ % │ mg/m │ % │ mg/m(标) │ 范围 │ 浓度 │ ┃
┃ │ │ │ │平均│平均│一次│ │ │ (标) │ │ (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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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厂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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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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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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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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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标准(mg/m │ │ 一次浓度 │ 日平均浓度 │ │ 全厂区(或生活区) │ ┃
┃监测│监测│采样│监测│ (标)三(二)级 │ 季(年) ├───┬───┼───┬───┤ ├─────┬─────┤ ┃
┃企业│ │点位│ │ 标准 │ 监测数 │ 范围 │超标率│ 范围 │超标率│季(年)平均│ │ │ 备 注 ┃
┃名称│区域│置名│项目├──┬──┬──┼──┬──┼───┼───┼───┼───┤ 浓度 │日平均浓度│季(年)平均│ ┃
┃ │ │ 称 │ │每日│ 日 │ 任 │天数│次数│ mg/m │ % │ mg/m │ % │ mg/m(标) │ 范围 │ 浓度 │ ┃
┃ │ │ │ │平均│平均│一次│ │ │ (标) │ │ (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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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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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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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三
19 年 季(年)车间废水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3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监测站(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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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 │ ┃
┃监测企业│车间│车间排放│监测│标准│季(年)├───┬───┼───┬───┤排放废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 排放去向 ┃
┃ 名称 │名称│ 口名称 │项目│mg/L│ 监测 │ 范围 │ 平均 │检出率│超标率│ t/季(年) │ kg/季(年) │ ┃
┃ │ │ │ │ │ 次数 │ mg/L │ mg/L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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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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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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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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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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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四
19 年 季(年)厂外排放口废水监测表
表号:化年监4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监测站(组)名称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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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各口外排 │ 各 口 │ 全厂外排 │ 全 厂 ┃
┃监测企业│厂外排放口│监测│标准│ 季(年) ├───┬───┼───┬───┤ 污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污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 名称 │名称或编号│项目│mg/L│监测频率│ 范围 │ 平均 │检出率│超标率│ t/季(年) │ kg/季(年) │ t/季(年) │ kg/季(年) ┃
┃ │ │ │ │ 次 │ mg/L │ mg/L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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