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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8:22:49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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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逐年加大投入,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自主实施继续教育,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
  教育、经济、科技、卫生、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以及相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和推动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确定,进行先进的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的学习。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也可以根据单位的需要和可能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
  (六)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倡导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任务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经营困难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办法,要利用停产、半停产或者转产的空余时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捐助。
  第十三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通用知识、技能等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编写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活动,指导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坚持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和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办学单位,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时,应当保证教学质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遵守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服从单位安排。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更好地服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分别按照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继续教育经费的;
  (五)未按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发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以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管理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学习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侵害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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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2007〕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是针对因突发事件导致河道面临重大险情威胁,影响河道防汛安全,为有效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洪水,为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提供科学依据,增强防汛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保证防汛指挥系统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河道安全而预先制定的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灾害)的主要内容包括:
1超标准水文气象灾害;
2超设防标准地震灾害;
3地质灾害;
4工程本身突发的重大险情事件;
5上游溃坝;
6其他不可预见事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洪水河流域内突发性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洪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所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汛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1适用时机
本预案适用于河道遭受大洪水、超标洪水等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考虑申请启动本预案:
(1)超标准水文气象灾害;
(2)超设防标准地震灾害;
(3)地质灾害;
(4)工程本身突发的重大险情事件;
(5)上游溃坝;
(6)战争或恐怖事件及其它不可预见事件;
(7)其他上级部门要求启动本预案的。
2启动程序
根据工程特点、面临的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险情,报请市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批准,然后启动本预案。
(四)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洪减灾的现代化水平。
  2 防汛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工作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方针,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5严格服从上级防汛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抗洪。
  6采用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紧急抢护措施,力保水库安全,减轻灾害损失。
  7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目标,在确保重点城镇安全的条件下,在规定的防洪标准内,保证主要河道堤防不决口,水库不垮坝。超标准洪水时,采取相应对策,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五) 防洪重点
  一是张北河水库、大屯水库、徐家河水库、白龙庙水库、西上庄水库、楼庄水库、北大岷水库、张王闫水库;
  二是洪水河宗村以下河段;
  三是有防洪任务的支流。
(六)术语
  突发事件:指洪水河遇到超标准洪水、地质、地震灾害,洪水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堤防溃堤或流域内水库大坝溃决。
二、流域概况和工程概况
(一)洪水河流域基本情况
  洪水河是海河流域漳卫河水系汤河的一条支流,发源于安阳市区西南浅山丘陵区,自西向东从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穿过,在文峰区高庄乡的汪流屯入汤河支流羑河,全长31.95km ,流域面积232 km 2,其中山区面积108.66 km2,占46.9%,平原面积123.24 km2,占53.1%。流域范围涉及安阳市龙安区、开发区、文峰区等,京广铁路、107国道和京珠高速公路穿河而过。
  洪水河流域上宽下窄,呈葫芦形。上游宽约13 m,中间9 m,下游仅3 m左右,流域地势自西向东倾斜。京广铁路以西地势较陡,坡降约1/250—1/423,过京广铁路后,地势逐渐趋向平坦,坡降约1/481—1/2036。洪水河较大的支流有:张北河、活水沟、郭里沟、白沙河。
  洪水河现状除中州路以上按50年一遇标准治理外,下游河道泄流能力仅为135—261m3/s,只能满足除涝标准。河道过水断面小,堤防残缺,堤上违章私搭乱建,河滩上耕种庄稼,主槽内树木丛生,致使水流排泄不畅,进一步降低防洪标准;并且河槽上下游断面不规则,宽浅、狭窄不一致,水流不畅,稍遇大雨,山洪暴发,加上集流迅速,洪水极易泛滥成灾。
  洪水河是安阳市西南部丘陵地区、京广铁路以西城区及开发区部分洪涝水的主要排泄通道,是安阳市城市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洪水河的防洪直接关系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彩集团、安阳卷烟厂等重点大型企业,还有五中、安阳工学院、安阳师院及中棉所等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安全,一旦出现险情社会经济损失必将十分严重,并且威胁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洪水河工程基本情况
1河道及堤防
  洪水河历史上是一条山洪排水沟,1957年挖沟排水,两侧修小堤高约1m左右,堤距50m。1963年流域发大水,1965年按5年一遇排涝标准进行治理。
  目前洪水河黄张村以上10余公里,经复核其现状已满足泄洪要求。2002年,结合107国道改线,完成洪水河与107国道交叉改线工程,该段自赵张村(洪水河桩号1+100)经广王坟村南至红旗纸箱厂东南向东,在宗村西北、活水沟入口上游入原河道(洪水河桩4+250),改线段长2815m。该段河道已按50年一遇洪水流量651m3/s进行扩挖治理,左岸堤顶超高1.5m,可过100年一遇洪水。中州路桥以下河段堤距40—50m,河底宽10—30m,河中仅少许流量,水深1.2—1.8m,口宽3—5m,河道泄流能力仅为135—260m3/s,仅能满足除涝标准,且堤防残缺不全,河槽极不规则,若遇大雨或山洪爆发,集流迅速,洪水将会泛滥成灾(见表一)。
洪水河基本情况表(表一)
桩号距离
(km)河底宽
(m)比降河口宽过流能力
(m3/s)存在主要问题0+000~1+0001025~401/23043~130397~2001+000~4+2502815281/29045651未护砌(改线段)4+250~5+8001552~301/42332~92150~748有堤不连续5+800~7+8502053~271/48143~136250~261有堤连续7+850~10+950312~171/64855~138141~162左有堤、右堤不连续 10+950~12+7001752~61/102954~69141~162有堤不连续12+700~15+9503253~101/135842~138141~162有堤连续15+950~21+650575~111/203643~116135~162有堤但不连续
2 水库
  五十年代末,在洪水河流域上游修建了8座小型水库,分别为:张北河水库、大屯水库、徐家河水库、白龙庙水库、西上庄水库、楼庄水库、北大岷水库、张王闫水库,总库容在7034万m3。这些水库主要是汛期拦水兴利,大都标准低,一遇超标准洪水,水库即漫顶垮坝,给下游河段造成威胁(见表二)。
洪水河流域小水库情况表(表二)
名称位置流 域面 积
(km2)库 容
(万m2)堤 坝 情 况长
(m)宽
(m)高
(m)结 构竣工时间张北河水库张北河村西南7531802444195均质土坝1958白龙庙水库白龙庙村西南60500300984均质土坝1958徐家河水库后庙村东南2077023031325均质土坝1958西上庄水库西上庄村南16330213521427均质土坝1958楼庄水库楼庄村南29823213521065均质土坝1958 大屯水库大屯村南125991605131均质土坝1955北大岷水库北大岷村2630136均质土坝张王闫水库张家庄447618均质土坝
(三)水文及测报
洪水河流域位于河南省北部,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处于山区向平原过渡地带,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特殊。冬季因受蒙古、西伯利亚高气压控制,天气寒冷、干燥、多风沙;夏季由于冷暖气团交接而多暴雨。多年平均气温13.6度,月平均最高气温26.9度(7月),实测极端最低气温-21.7度(1951年1月12日)。全年无霜期200天,日照累计时数2338小时,日照百分率为53%。冬春多北风,夏季多南风,最大风速22m/s(1954年6月21日)。多年平均降雨量565mm,降水年内分布极不平均,汛期6—9月份降雨量占全年的70—80%,且年际变化大,年最大与最小相差2—4倍,而且有连续干旱与连续丰水的特点,易形成大洪水。从地理位置来看,河道从山区向平原过渡地带短,上游山丘地区易形成暴雨中心,每遇暴雨,山洪直泄市区,预见期短,防御难度大,易造成洪涝灾害。洪水河流域设有彰武、安阳、马投涧三个雨量站,雨量观测时段一般为2小时,经审查雨量观测精度可靠。
(四)工程安全监测
  水库工程安全监测项目有雨量、水位、流量(入库、出库)、渗流、变形等项目。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监测包括水位、流量、含沙量、河势演变、险工变化、堤防隐患等项目。目前,洪水河全段没有水文测站,只在洪水河宗村闸门、黄河路桥头设有两个可视遥测站点,适时动态监测洪水河水位。为确保京广铁路安全,在六孔桥处增设水位观测点一个。
  河道上闸门的安全监测主要有:检查机电设备转动是否正常,阀门启闭是否灵活,要注意观察闸门两侧有无漂浮物,每当闸门启闭期间,要清除出口淤积泥沙;要检查混凝土底板和翼墙有无裂缝、渗漏、剥落、冲刷磨损和腐蚀;用块石护砌的地方应注意块石有无松动,塌陷隆起或人为破坏现象。
  堤防安全监测重点是堤身和堤基,对堤身和堤基的裂缝、渗水,危及堤身安全的较大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洪水调度方案
1水库调度方案
 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具体按相应防洪预案执行。
2河道洪水调度方案
防御标准内洪水方案:
  当洪水河河道洪水位达到(宗村闸水位74m,六孔桥水位71.5m,黄河路桥水位68.5m)时,确保安阳市中州路上游左右堤防安全,中州路下游以下确保左堤安全。为此汛期必须做到:打开开发区至文峰区境内的拦河闸(杜官屯闸、中所屯闸、大官庄闸、汪流村闸);以利洪水顺利下泄。关闭市区防洪闸(铁西排洪闸、彰德路桥下游排洪闸)防止洪水倒灌。
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
  当洪水河六孔桥水位超过71.5m洪水水位时,要搞好张北河、白龙庙、徐家河等8座小型水库优化调度,要最大限度拦蓄洪水,根据下游河道水情,适时掌握水库开闸时机。加强市区段防守,确保左右堤防安全。当河道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时,市城防指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市防指发布紧急汛情命令,组织动员社会各部门力量全力抢险,按照市防指会商意见执行。
(六)历史洪水
  11963年洪水
  1963年洪水是洪水河流域近几十年来最大一次洪水,安阳市西部山区降雨量达600mm,最大三天降雨量近400 mm,洪水河上游小水库决口,八府庄西北弯道处左岸决口,洪水直泄市区漫入铁西沟过铁路桥,归入洪水河下游。铁路桥下游南北两堤均决口,杜官屯至汪流屯决口17处,铁路桥各交通道路水深1.5m左右,南关12个仓库进水。加之龙泉水库大坝漫顶,金线河下游泄水不畅,两股水流汇合致使铁路东区内水深1m有余。
  22000年洪水
  2000年7月,上游来水形成洪水河市区段洪峰流量约210m3/s,不足10年一遇,洪水河多处出现险情,部分河段水位超出桥面,使107国道中断,同时给安阳市防洪造成了很大威胁。
三、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
(一)重大工程险情
1出现重大险情的主要因素
(1)水库出现重大险情的因素
  洪水河流域内的8座小型水库防洪标准低、质量差、隐患多、遇有大水或地震、地质灾害,有漫堤决口的隐患,给下游河道造成洪涝灾害。
(2)河道出现重大险情的因素
  河道防洪标准低,目前河道宗村闸以下堤防残破、不连续、河槽淤积不规则,仅满足除涝标准,遇有大水,洪水将会泛滥成灾。洪水河较大支流张北河、郭里沟,在规划的南水北调总干渠以西尚有沟形,总干渠以东都是顺地面漫流,一遇较大洪水,洪水就沿街道穿流,严重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区六孔桥及下游建筑严重阻水,如遇大水,直接危及两岸安全。
2出现重大险情的种类、部位、程度
  根据形成重大险情的因素,洪水河流域出现重大险情的种类有:水库漫顶垮坝、堤防出现渗水、脱坡、管涌、漏洞、跌窝、裂缝、坍塌、崩岸和漫溢等类型;
  主要部位:洪水河流域上8座小型水库,河道为洪水河宗村闸以下段。如果出现上述险情,水库将危及水库流域范围内的乡(镇)及村庄,河道将危及宗村以下段市区两岸,特别是开发区段的主要企业、居民小区和学校。
(二)流域内水库大坝溃决
1导致水库大坝溃决的主要因素
  洪水河流域内8座小型水库存在主要问题如下:一是输水管淤塞严重,已不通水;二是库内淤积严重,堤顶有种粮及建房现象;三是大坝背水坡排水渠道破坏严重,个别水库大坝背水坡基下建有养鱼池;四是溢洪道阻水严重,设施老化,影响行洪。
2可能发生的水库溃坝形式
  水库溃坝的主要形式有漫坝溃决、管涌溃决。
3水库溃坝洪水对下游的影响
  据统计,洪水河流域内8座小型水库总蓄水量达7034万m3,由于多个小型水库分布在同一条河道的上游、中游、下游,而这些水库又都存在质量隐患,一旦一座小型水库垮坝,往往造成连锁反应,导致几座小水库连续垮坝,将影响25—30个行政村,加之这些支流河道进入市区后,没有沟形,顺坡漫流,威胁市区安全。
(三)河道堤防决口
1导致堤防决口的主要因素
  主要因素:一是河道堤防防洪标准低,仅满足除涝标准;二是河道中下游阻水建筑较多,河道狭窄,排洪不畅;三是洪水河宗村闸以下段,两岸堤防残破不连续。
2河道堤防决口形式
  从堤防决口的主要因素分析,决口主要形式有壅水漫堤和堤防坍塌、崩岸等。
四、险情监测与报告
(一)险情监测与巡查
  洪水河汛期主要对水库各关键部位、启闭设施,河道堤防、涵闸、排水沟;特别是对险工险段及正在建设的河道治理工程巡查。
1工程险情监测、巡查
  水库险情检测与巡查按水库防洪预案执行。
  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特别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汛前、汛中、汛末对河道和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检查。当河道达到或接近正常水位,每天进行一次巡查,当河道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水位涨幅或降幅超过60cm/h、水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相应增加巡查次数;当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穿堤建筑物及涵闸的检查:闸门是否损坏、漏水;涵闸是否发生严重的位移、变形;与土堤结合处是否有集中渗漏。
  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
2监测、巡查人员组成及监测、巡查结果上报程序
  监测、巡查人员以各责任段人员为主,结合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巡查组,巡查组要熟悉河道堤防情况,了解河道特点、堤防薄弱地段,做到全方位的巡查工作,对河道的重要部位要认真、仔细的观察、检查,认真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及时上报带班领导及市城防指。
(二)险情上报与通报
  汛期发生险情时,各区及沿河堤防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各防汛值班室和市城防指逐级汇报,方式以电话、传真的形式为主。当险情不断扩大时,市城防指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关注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同时做好抢险队的组织调集工作。当遭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市城防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同时做好分洪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控制险情,把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河道应急调度与措施
(一)流域内水库应急调度
  进入汛期后,各水库所在辖区防汛部门要按规定安排专人值班和报汛;同时各水库所在辖区防汛部门应及时到位,做好测流工作,及时、准确的向上级防办提供进出库流量数据;各报汛点要及时、准确的向上级防办报告雨情、水情;各防汛负责人到水库现场了解自己的防区和任务,落实防汛抢险具体措施。
  当水库预报上游将出现洪水时,要加强监视和防守,防汛队伍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工情变化,随时投入抢险,同时将汛情报告各区防指、市城防指和市防指。由市防指和市城防指适时发布紧急信号,各级政府迅速组织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防汛队伍全力抢险,确保水库安全。若遇超标准洪水或出现险情,防汛队伍全力抢护,并利用大坝防御超标准洪水,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河道应急调度
  1当洪水河各水位观测站水位达到相应河段警戒水位(见表三),且预报洪水位继续上涨时,由市城防指向沿河相应各区防汛指挥部发布巡堤查险命令,沿河各区防指根据分工组织防汛专业队伍上堤查险,对防洪工程进行严格、细致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沿河闸门要关闭并由管理单位派专人看护,防止洪水倒灌。
表三洪水河警戒水位表
位置水位(m)宗 村 闸730六 孔 桥710黄河路桥6752当洪水河各水位观测站水位达到相应河段保证水位(见表四),由市城防指发布紧急汛情命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立即到达所分管岗位,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出动,沿河群众上堤抢险防守,并做好预备抢险队的组织调集工作,同时向当地驻军通报防汛抗洪抢险情况,请部队做好投入抗洪抢险准备工作,并全面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对所辖河段险工险段进行严密监视,依据制订的防护方案组织抢险物料,及时对险情进行处理;对涨水、落水阶段的险情变化进行监测。

表四洪水河保证水位表
位置水位(m)宗 村 闸740六 孔 桥715黄河路桥6853当预报洪水河各水位观测站将出现超保证水位时,市城防指及时上报市防指,并由市防指发布紧急汛情命令,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在限定时间内,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到达指定堤段,组织抢修险工险段,对可能出现漫溢堤段,备足物料,加修子埝。必要时由市防指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武警或请示调用当地驻军部队参加抢险,同时要组织动员社会各部门力量全力抢险,按照批准的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做好分洪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转移分洪区群众。
  4当预报洪水河中州路河段达到74m水位时,由市防指发布分洪命令,市、区防汛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电台、广播、报警装置等手段及时发布洪水警报,按已定路线、方式做好滞洪区群众撤离、财产转移工作。同时,要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全力抢险,力争减轻滞洪区洪涝灾害损失。洪水过后,各区防汛指挥部要及时做好退水处理、救灾、防疫、恢复生产等工作。
(三)人员应急转移
  当上游水库泄洪或河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洪峰从上游水库至安阳市区时间很短。如上游洪水继续加大,洪水将形成立波,迅速向下游推进,其破坏力甚强。因此,当接到转移命令后,各区各单位立即传达到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转移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转移地点以就近高地、楼房为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防汛指挥机构及职责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流域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①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共同领导,在本地区行使防汛指挥权。
  ② 贯彻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防汛指令,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工作,做好防汛全面工作。
  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防洪法规的要求,督促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④ 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2)市城市防汛指挥部职责
  ①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洪水河市区段防汛工作。
  ② 制订有关防汛抗洪政策制度等,负责组织制订洪水河城区防汛工作方案,遇特大洪水应急预案以及洪水调度方案。
  ③ 督促沿河各区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努力增加防洪投入,加快防洪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
  ④ 检查督促沿河各区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
  ⑤ 了解沿河各区防洪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督促沿河各区制订防洪工程及各项度汛措施的落实。督促应急度汛工程建设、防汛物资储备、预案制订等防汛准备工作,按要求清除违章建筑、行洪滩地植树和其他阻水障碍。
  ⑥ 及时了解汛情,指导督促沿河各区及早作出部署,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
  ⑦ 指导沿河各区在发生洪涝灾害后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尽快恢复生产,搞好灾后重建和水毁工程修复。
  ⑧ 研究和推广先进防汛科学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⑨ 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3)洪水河沿河各区防汛指挥部职责
  ①龙安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洪水河京广铁路桥以西的河堤防护,保证标准内洪水正常行洪;遇超标准洪水时,要确保左右岸安全;负责本辖区内防汛排涝、抗洪抢险、危房检查、迁安救护等防汛工作;负责本区抗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及防汛抢险物料的储备工作。
  ②开发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洪水河京广铁路桥至洪水河跃进农场东侧的河堤防护,保证标准内洪水正常行洪,遇超标准洪水时,要确保左岸安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排涝、抗洪抢险、危房检查、迁安救护等防汛工作;负责本区抗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及抢险物料的储备工作。
  ③文峰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洪水河跃进农场东侧向东的河堤防护,保证标准内洪水正常行洪;遇超标准洪水时,要确保左岸安全;负责文峰区辖区内的堤防抢险、排水沟渠清淤、排涝、危房迁安救护的组织、落实、检查、督导工作;负责本区抗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及抢险物料的储备工作。
  (4)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制
  各区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对所分工的防洪工程负责,并负责组织领导汛前检查、抗洪抢险及防汛物资供应等各项工作。
  (5)防汛人员岗位责任制
  洪水河流域内各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汛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并及时发布防汛信息。各级防汛指挥部,一般内设水情、调度、工程抢险、通信、后勤等职能机构,并建立不同岗位的责任制。
  (6)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各部门职能建立有关部门的防汛责任制。
2防汛专家组
  为了满足防大汛的要求,市城防指组织水利、交通、国土、气象、水文、城建、规划、民政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任务是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市防指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二)抢险队伍
  洪水河防汛抢险队伍主要由洪水河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三支队伍组成。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队伍相结合、军警民联防的原则。
1专业抢险队
  专业抢险队由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平时进行工程维修养护,汛期进行防汛。主要职责是负责巡堤坝查险、工程监测、防洪工程设施启闭和简单险情隐患的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防汛指挥机构调抢险队处理。当河道水位接近警戒水位时,应昼夜上堤检查。
2群众防汛队伍
  群防队伍担负着堤防防守、巡堤查险、工程抢险及运送抢险物料等任务。
  防汛队伍由我市各区防指责任人组织,以基干民兵为基础、党团员为骨干组建基干班、抢险班、运输队、护闸队等。 6月15日前落实防守堤段、险工和涵闸工程的具体防守位置;6月30日前水利部门派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沿河道每个乡镇组建一支民兵专业抢险队,队员从一线防汛队伍中选拔,组成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能打硬仗的防汛抢险机动队伍。该队伍由各区防汛指挥部统一组织、管理、培训和调度,协助河道专业防汛队伍参加防汛抢险,作为防御较大险情的突击力量,并做好紧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主力军,当发生流域性或超标准洪水,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城市、重点目标受到洪水威胁时,由市防指负责协调,请求部队支援抗洪抢险,有关各区政府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必要的抗洪抢险用具和后勤保障。
(三)抢险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阳市防洪应急预案》和《安阳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各区、各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本级防汛物资储备及经费管理办法,备全备足防汛抢险、救护物资。要保证质量,做到存放有序,调度灵活。各区储备的防汛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有关部门储备的物资,情况紧急时,要服从同级防汛指挥部的调用。群众性储备的梢秸料、编织袋等,由区、乡(镇)政府或办事处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储备,并向群众讲清调用、结算办法,多层次、多渠道备足备好抗洪抢险物资。
2防汛物资调运
  具体调运程序:当某地发生较大洪水,各该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该区防指向市城防指提出防汛抢险物资支援申请,市城防指根据实际情况,下达调令,就近在第一时间将抢险物资运往抢险现场。如果市区大范围普遍发生了较大洪水,市区筹备的常用防汛抢险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城防指紧急在社会上筹集。同时,市城防指向市防指提出支援申请,调运急需物资支援。
(四)通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汛期及抢险指挥主要以有线电话、手机、传真等方式为主。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预警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其它保障措施
  1物资运输保障
  物资运输由交通局负责,公安局负责交通运输和物料的安全保障。汛前登记的运输车辆及指挥车辆要集结待命,并根据水利部门和交通部门提供的路线,随时准备投入抢险,要确保物料迅速、安全、准确地送达指定地点。
  2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保障
  防汛医疗救护及食品安全保障由卫生局负责,抢险期间医护人员要组成救护小组上堤巡护,并组织好机动医疗救护队,备好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械,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护和防疫工作。
  3安全保卫保障
  抗洪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公安局负责,防汛抢险期间公安人员要维护好社会治安和保障抢险通道畅通,严厉打击破坏防洪设施,盗窃防汛物资的不法行为,要坚持抢险通道执勤和堤防险段执勤,确保防汛干部群众安全和防汛指挥机关的安全。
(六)宣传报道
  当上游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洪水河遭遇超标准洪水,市城防指每天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并及时上报市防指、省防指。
  当上游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洪水河遭遇标准内洪水,市城防指定期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当上游水库或洪水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市城防指不定期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七、《应急预案》启动
(一)启动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建立安阳市洪水河防洪应急启动机制,应急启动行动分为四级。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市城防指负责洪水河洪水的调度,洪水河的主要支流、上游水库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市城防指直接调度。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二)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水位观测站出现超保证洪水,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2)洪水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洪水河上游水库发生垮坝;
  (4)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主持会商,市城防指成员参加,并报市防指,由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
  (2)沿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相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三)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水位观测站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洪水河河道堤防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洪水河流域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洪水河上游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副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持会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城防指成员单位。
  (2)沿河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沿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河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洪水河上游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3)洪水河流域内发生洪涝灾害;
  (4)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副指挥长(市水利局领导)主持会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城防指成员单位。
  (2)沿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五)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水位观测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2)洪水河主要堤防出现险情;
  (3)洪水河主要支流出现较大险情;
  (4)洪水河流域内水库出现险情;
  (5)洪水河流域内发生局部暴雨;
  (6)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城防指成员单位,同时通知洪水河堤防责任单位和重点保障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和应急保障工作。
  (2)沿河相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城防指。
(六)指挥和调度
  1洪水河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城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洪水河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洪水河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七)应急结束
  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报经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同意,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试论现行法下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困境

王胜宇


  (一)保证人追偿权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与学者见解
  基于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基础之立法例现状,保证人在未行使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能否可以依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呢?如果保证人不能向主债务人行使起法定追偿权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5条之规定保证人又不能要求主债权人返还其偿还的利益,那么无疑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过大,这明显不利于保证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如果承认保证人此时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那么主债务人的时效利益则丧失殆尽,且此举明显违背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设立的宗旨。这便是我国有关保证人追偿权发生基础所采取的立法例所造成的司法困境,那么我国有关保证人追偿权发生基础所采取的立法例所造成的司法困境该怎么解决呢?当前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但归类起来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两大观点。
  1.肯定说。此观点认为:保证人在未行使主债时效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仍应当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其理由如下:
  (1)从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来看“追偿权是保证人享有的一种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便会依法享有追偿权” 而在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利益情形,法律并没有关于保证人不得行使追偿权的规定也就是说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并未区分债务的时效究竟是否完成还是未完成,并未将追偿权的享有与抗辩权的行使相挂钩”,因而此时若否定保证人在此种情况下的追偿权,于法无据,所以保证人应当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从逻辑上看,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原债务并不同一,该追偿权产生的时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所以原债务对债务人而言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追偿权却属于新的债务,对债务人有强制效力。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如果要计算的话,也应从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第42条第2款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追偿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法律并未限定其性质为代位求偿权,他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所产生的一项独立于主债权的一项债权请求权,因此其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保证人有权行使这独立于主债务的追偿权。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再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享有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因而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胜诉权。虽然此时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债务人并不免责,债权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此当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此时也跟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抗辩权,债权人对保证人也不能胜诉。但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表述,抗辩权属于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法律不限制当事人放弃对抗辩权的行使, 当保证人放弃对时效完成的抗辩权的行使,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属于债权人通过自救的方法实现债权,法律对此不仅不限制,而且该行为还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民法通则》第138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5条均有规定”,并且“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完毕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后,如果不支持保证人在此种情况下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明显对保证人不公,也实际上是对违背诚实信用行为的鼓励”因为“保证责任没有对价,保证人相对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单方面的,且是无偿的。在单务的、无偿的保证合同中,使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与民法的公平原则不符。这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并不是十分有利的。因此与其让保证人承担损失不如让债务人承担其本应承担的损失。”
  2.否定说。此观点认为,保证人在未行使主债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其理由如下:
  (1)我国学界通常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错(或称无过失)列为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或称成立要件)之一。他们认为“无论保证原因关系是委托关系还是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都应当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背此种义务即构成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其中,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其承担了其不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保证人存在着过错。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依《担保法解释》第35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能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此时,主债权人罹于消灭时效,主债务人、保证人均享有时效抗辩,而保证人仍为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受理给付,保证人不享有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保证人未行使主债时效抗辩权而迳行承担保证责任,即属于有过错,所以不应享有追偿权。
  (2)如果此时仍然承认保证人享有对主债务的追偿权会侵犯主债务人的时效利益。“此时在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赋予保证人完全的追偿权,对债务人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行使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而丧失了胜诉权,法律通过诉讼时效制度明确承认这种情形之存在,这是对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此时“如果仍然赋予保证人追偿权,就使得债务人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取得的利益化为乌有,使债务人重新陷入债务之中,而债权人则因保证人的行为使已不能胜诉的权利失而复得,这显然是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即相背离的”。
  (3)虽然法律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但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我们不能完全忽略现实生活中会有这一情形出现:在债权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丧失了胜诉权的前提下,如果仍然赋予保证人享有无条件的追偿权,则债权人完全有可能串通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后再通过保证人的追偿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规避诉讼时效的制约,这无疑是对债务人利益的极大伤害。应该说保证人未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抗辩权与此原理是一致的。因此,在保证人未行使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权利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承认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则使债务人承担了原本依法可不予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了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且纵容了保证人的权利滥用行为,因此应视情况,否认保证人在该种情况下享有追偿权”。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与解决途径
  1.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之所以出现上述两种相反观点与分歧,其归根结底与我国目前的保证担保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有关。我国在有关保证人追偿权所做了如《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即不论保证人和债务人就其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无约定,只要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即对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追偿权,而并不再区分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之所以这样立法,有学者认为“在保证法律制度下,保证合同只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这种关系不涉及债务人,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内部关系”,对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其定性为内部关系性质,并基于这样的认识,担保法从担保债权实现的立法价值出发,只规定了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即可向债务人行使其享有的追偿权,而不再过多涉及保证人与债务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因而上述第一种观点才会囿于《担保法》第31条的文字表述,错误的将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作为其享有追偿权的唯一条件,这样的做法完全割裂了保证人的追偿权与抗辩权及其他权利的应有联系,因而是对法条断章取义式的片面理解,是不足为取的。况且从权利保护的实际出发,保证人的追偿权的确与保证人和债务人关系的性质密切相关。因而有学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之道应该参照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中应该明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保证原因关系,并将这些原因区分为两种即委托和无因管理关系,但也有的学者将此分为三种关系即委托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与赠与法律关系。[1]其实这两种分法大同小异,因为在两分法中,他又将无因管理关系进一步区分为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而为的保证和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而为的保证。其中有利于本人就相当于三分法中的赠与,但采取三分法更有利与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即保证人基于增与意思而提供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再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且法律的详细规定也使法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三分法。据此这些学者认为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应根据他们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或无因管理关系以及赠与合同关系的。对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按委托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保证人能否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对未经委托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则按无因管理有关规定来确定保证人的追偿权,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仅于债务人受益范围内享有追偿权,从而明确保证人与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来确定彼此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也应该根据赠与法律制度的规定。
  而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第二种观点是因为我国有些学者认为虽然在理论上及立法上,对于保证人的求偿权的权源,可以从保证责任为一种代当责任的角度来分析,也可以从委托关系或无因管理关系的角度来说明,或者从以上两方面综合阐释,“但在我国由于法律已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做有明文规定,其已成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故无须再从委托或无因管理的角度来寻找依据”。 “而应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不必根据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论是因委托而产生,还是基于无因管理关系而承担,只要非因赠与而实际放弃追偿权,保证人对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喝效力都应当相同的”。因而他们不敢超越《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仅在该条规定的基础之上上对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条件,从理论概括把他概括为三项即“第一项为保证人须已为清偿,第二项为须因保证人为清偿而使主债务消灭第三项为保证人须就其清偿无过失。”并据此认为只要保证人在向主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无过错就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可见产生这两种相反观点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学者们忽视区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而囿于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并据此法条规定或对此法条所作的扩大解释(即保证人追偿权的三大构成要件)来决定保证人在上述情况下能否行使其追偿权。
  2.问题的解决思路与理由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要解决上述两种相反意见所产生的分歧,关键要对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做出修改,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应该参考日本及我国台湾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做出详细的规定即明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保证原因关系,并将这些原因区分为两种即委托和无因管理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利益关系,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各位学者在这个保证人在放弃主债时效抗辩后能否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这个问题上所产生的分歧。其理由在于:
一方面,如前所述,保证责任为单务无偿责任,那么这样明显对保证人不利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何还是愿意愿意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呢?显然,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关系保证人才向主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担保。这些关系又称为保证原因关系。保证人要么出于主债务人的委托而向主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要么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利益,在未受主债务人委托的情况下自行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担保;要么是保证人出于赠与的意思而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上述三种情况分别在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以及赠与法律关系。而要辩明保证人能否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就应该基于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这三种法律关系来考虑。而且保证人的追偿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而按传统民法理论,债的产生原因一般为合同、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这三种。因而,在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中,采取日本的立法例,明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符合传统民法的一般法理,有利于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与其他民法制度的衔接,同时也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保证原因关系公平合理地断定保证人能否行使追偿权。这不仅使法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避免了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造成法律在各地域适用不统一的尴尬局面。
  另一方面,采取日本的立法例,明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有利于衡平保证担保法律制度中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从权利的保护的实际出发,保证人追偿权的确与保证人和债务人关系的性质密切相关。当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据此,保证人在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从事其他消灭债务的行为之后,其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有权依据委托合同要求委托人偿还其因此所付出的费用;如果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无因管理关系,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如果保证人的无因管理行为结果有利于主债务人且没有违反主债务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那么其有权根据我国民法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而如果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赠与法律关系,则保证人实已放弃追偿权。特别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赠与关系时,如果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在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之后,立法不分具体情况一律肯定其享有追偿权,这明显违背赠与人的初衷。
  综上所述可见,不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一味地承认保证人的追偿权,这明显不利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同时,在保证担保制度设计上也与其他民法制度相冲突,而民法各个制度之间的不和谐,这明显不利于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做。而且一个法律制度的构建,不能只顾着解决当时社会急切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而忽略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如我国《担保法》的出台,很多立法存在着缺陷,这与当时为解决资金融通难的问题,立法过多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价值取向脱不了干系。而采用日本的立法例则明显消除现行保证担保立法例的诸多弊端,同时也与其他民法制度“和谐相处”,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更重要的是,他能够更好地平衡保证担保制度中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使保证担保法律制度得到长久稳定的发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