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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34:48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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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


  12月2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各电影制片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说,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影视制作单位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为追逐经济利益,在海内外电影市场和互联网上,违法违规制作和播映一些带有色情内容的电影,对于广大青少年观众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为进一步净化银屏视频,加强对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管理,确保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观众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文化环境,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等法规,现做出如下通知要求:
   一、要大力引导影视制片单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影视工作者,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导向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强化内容管理,努力提高影视作品的思想和艺术质量,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两个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观众提供健康有益、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优秀作品。
  二、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容审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和播映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私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内容的有害影视作品,不得制作、传播未经广电总局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第二个版本或内容片段,不得将未经审查通过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作品在电影院、电视台播映,也不得在音像市场和互联网上传播,不得将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作品及其内容片段提交国际电影节展和国际市场参展参赛。
三、要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管理措施,创新管理手段,加强自律和自查。进一步明确“谁经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市场管理和网络搜索,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依法处理。对违反本通知第二规定的违法违规单位,依据《电影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停止发行、放映违规影片;情节严重或不改正的,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按《电影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不能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凡故意参加淫秽、色情电影制作的影片主创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影视评奖活动;情节严重或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屡教不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国家影视审查机构对其所参与制作的所有电影电视片一律不予受理审查。
四、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各影视单位、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广大影视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八荣八耻,自觉抵制低俗之风,走德艺双馨的成才之路。
各级广电局要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上述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负责加强管理。各电影制片单位、各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广大影视工作者要加强学习和自律,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影视发展环境,为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做出应有的努力。
请各省(区、市)广电局接此通知后,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至所辖各类影视制作单位、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及各级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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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土地管理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土地管理规定
太原市人大


(2000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资源、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也应当进行登记。
县(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由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权属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违反这一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按所占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处以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公告其证书无效,没收土地权属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更换土地权属证书;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
(二)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权属,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
(三)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及登记内容变更的;
(四)依法变更土地他项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变更登记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按其所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二)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停登记的。
第八条 土地权利登记出现错误、漏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利害关系人也可要求更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更正的,产生的后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利害关系人不予配合登记的,后果自负。
第九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建制镇规划范围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规定的限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权属证书检验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公告其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十条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有偿方式出让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主要以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其他应当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其中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从事生产性和服务性经营;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偿使用合同收取,上缴国库。
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交还土地,可并处非法改变用途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以及依法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征用土地,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不按规定支付费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得到补偿后,应当及时搬迁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交通、市政、河道、水利、园林等专项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专项用地的用途和界限;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变相转移使用权,非法收取费用。
确需改变专项用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的,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应当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十分珍惜耕地,切实加强耕地的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禁止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违反第二款规定,非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战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占用耕地实行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恳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八条 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畜禽饲养场、塘底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补偿耕地。
第十九条 禁止在耕地上亲倾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其他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收购、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的;
(三)使用权人申请交回使用权的;
(四)市区内使用权不明的;
(五)政府征用的;
(六)使用期限已满被收回的;
(七)荒芜、闲置被收回的;
(八)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
(九)单位因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内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场外交易。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违法占地查处。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开发建设,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听劝告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制止;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务。对侮辱、漫骂、防碍和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与赔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太原市非农业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2日
新东方败诉给我们的启示

马宁


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跨国诉讼案:新东方学校败诉,被判经济赔偿一千万人民币。①由于新东方与本案原告美国ETS、GMAC的纠纷已有数年之久,网上也多有评论,我仅就该案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和给我们的启示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一) 对判决的意见
我基本同意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即新东方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和商标权,因为新东方复制发行并出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等著作权利,在相关商品上使用“TOEFL","GRE","GMAT"等文字注册商标也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由于就现有资料不能得知具体的计算方法,我不知道1000万元的赔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相信双方肯定会就此出示大量的证据展开辩论。
(二) 我对本案的看法
首先,此件跨国诉讼案,再次反映出国外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屡用不爽的知识产权策略,即先让国内侵权者培育国内市场,等时机成熟,再以诉讼的方式坐享其成,分享利润。从这一点来说,知识产权只不过是商业游戏的升级,此前的一系列事件(如微软打击盗版,国内DVD厂商被迫交纳专利使用费)早已反映出这一做法,只不过国内的有些商家没有认真领悟别人的知识产权策略,不能做到举一反三而已。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试题的版权,我们很多人以前没有意识到试题也可能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 因为出题者大多是国家有关部门,主体的特殊性使得许多人认为试题不存在版权问题。实际上,试题完全具备版权法上的作品特征和要素——独创性及可以有形的被复制。本案提醒我们,国外的TOFEL和GRE等考试在其国内早已被商业化,其情况有别于我国,我们的教育在产业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文化的差异性,增将知识产权意识,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不能仅仅因为与别人达不成许可协议而作为擅自使用别人成果的理由,法律是不成人这种“逻辑”的。
其次,我国加入WTO后,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会日益增多,这是正常现象,是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的体现。遇到此类事件,我们不能再让所谓的民族情感冲昏我们的头脑,因为这丝毫无助于解决问题,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法律的良心是证据。我们应该利用每一次机会,认真分析对手采取的策略(知识产权策略是商业策略的一部分),为我所用,这样才能够缩短与外国竞争对手的差距。
再次,遇到此类纠纷,采取主动态度。如果认为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就应该主动先停止侵权,收回侵权品,这样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很有可能考虑到这一点而减少侵权损害赔偿,更有助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避免自己在名誉上遭受无形的损失。新东方在这一点上做的不够明智。
(三) 题外话
我们不能完全以诉讼成败论英雄,诉讼只是一种手段,可能意欲达到法律以外的目的,毕竟诉讼也是为商业利益服务的。新东方作为我国英语培训的第一品牌(我个人认为),其地位在短期内很难撼动,并且其与原告有多年的合作经历,原告出于利益考虑,也不可能丢弃这个合作伙伴,最终结果可能是借判决达成另外的商业妥协而已,所以新东方也不必太悲观。我个人的预测是双方会在新的基础上展开新一轮的合作而不是分裂。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e-mail: johnson80528@yahoo.com.cn)
后记:由于时间仓促,个人观点可能不成熟,欢迎有兴趣的朋友来信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