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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18:20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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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


  2005年8月30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的通知》,《通知》说,由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负责修订的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已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5013—2005,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广播电视工程测量规范》GYJ23—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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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92 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鸣放警报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因发电、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枢纽下游沿江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与各有关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各自辖区内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枢纽工程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有关县(市)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游沿江乡镇政府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水力发电厂间的预警实施工作关系;负责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枢纽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报警器并通知相关村委会;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发电放水。

  正常发电放水时,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应在水库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周边设立警示牌作为预警提示,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应对警示牌设立的数量、位置和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在非正常发电放水时(水力发电厂连续一周停机后的首次发电放水),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负责提前1小时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并同时通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中)的船只及其他涉河人员撤离河道。

  第十条 泄洪放水。

  (一)珊溪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当珊溪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两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通过电话通知下游各乡镇拉响警报,其中大坝、珊溪镇2个报警设备点由珊溪水力发电厂负责启动,巨屿镇、金垟乡、峃口乡、平和乡、营前乡5个报警设备点由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启动。

  2.程序和内容。

  (1)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

  (2)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后,通过电话向珊溪水力发电厂报告报警任务完成情况。

  (3)珊溪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珊溪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6)珊溪水力发电厂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上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二)赵山渡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赵山渡水库没有调洪能力,为保证闸坝安全,根据来水情况开闸泄洪放水。闸门开启前,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提前15分钟拉响大坝警报。当预计下泄流量达到1500 立方米/秒, 提前30分钟再次拉响大坝警报器,同时由赵山渡水力发电厂通知下游各有关乡镇,拉响龙湖镇、高楼乡、平阳坑镇、马屿镇、顺泰乡、梅屿乡6个报警设备点的泄洪放水预警警报,并及时报告瑞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程序和内容。

  (1)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

  (2)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后,通过电话向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报告报警任务完成情况。

  (3)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通报和向相关防汛部门报告。

  (6)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瑞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三)河道下游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各报警点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警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水力发电厂、沿江堤防管理单位、沿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4套,于2003年建成投入使用,分别安装在飞云江沿岸的珊溪大坝、珊溪镇、巨屿镇、金垟乡、峃口乡、平和乡、营前乡、赵山渡大坝、龙湖镇、高楼乡、平阳坑镇、顺泰乡、梅屿乡、马屿镇。

  警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要进行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由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商沿江乡镇政府提出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计划,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审核,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和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 警报系统设备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委托沿江乡镇政府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警报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和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泽雅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泽雅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水库下游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各有关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各自辖区内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泽雅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有关区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行洪河道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游沿江乡镇政府与泽雅水库管理站之间的预警实施工作关系;负责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当泽雅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水库管理站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其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

  (二)程序和内容。

  1.泽雅水库利用电话(传真)向鹿城区、瓯海区防汛办及下游有关乡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同时拉响坝顶警报。

  2.各有关乡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并向泽雅水库管理站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3.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泽雅水库管理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4.泽雅水库管理站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泽雅水库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鹿城区和瓯海区防汛指挥部。

  第十条 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坝顶及其他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警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泽雅水库管理站、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安装在泽雅水库大坝坝顶。

  警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要进行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由鹿城、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商沿江乡镇政府提出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计划,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核,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 拟建的警报系统设备今后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沿江乡镇政府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警报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泽雅水库管理站、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丈漈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百丈漈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电力局、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水库下游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温州电力局与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电力局主要职责:负责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负责指挥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按照预警方案的要求,加强设备定期维护和日常管理。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电力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当百丈漈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

  2.程序和内容。

  (1)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利用电话(传真)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及下游有关乡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同时拉响警报。

  (2)各有关乡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并向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3)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文成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电力局,由温州电力局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第十条 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和温州电力局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放水预警信号规定。

  (一)准备泄洪信号:一短一长,表示准备开启闸门进行泄洪。

  (二)库区淹没财产转移信号:二短一长,表示水位即将超过库区房屋迁移高程线,应做好人员和财产转移工作。

  (三)抢险信号:五短一长,表示水库大坝出现险情需进行抢险。

  (四)解除信号:一长,表示险情或泄洪结束。

  (五)上述规定中,短信号的时间长度为10秒左右,长信号的时间长度为40秒左右,短长信号间隔时间为信号尾声结束后10秒左右。

  (六)如遇通讯或警报失灵,为保证大坝安全必须泄洪时,一是尽可能通过其他通讯方式,同上级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二是尽可能放缓并逐步加大泄洪放水流量,以确保水库安全及减少下游水位暴涨,减轻下游防汛负担。

  (七)泄洪放水期间,水库大坝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水工建筑物、溢洪道上下游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要求。

  地震、人为破坏、战争、水工建筑物应急抢修需提前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的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安装在百丈漈水库主坝区。

  第十四条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要落实熟练掌握相关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的人员负责警报系统设备操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 温州电力局和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5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令公布,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配套规章,对于规范和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境外就业体制,扩大就业市场,配合实施“走出去”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 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办程序和管理、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范围和职责义务、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的确认和备案、境外就业广告审批、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年审、境外就业中介备用金制度等作了原则规定。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境外就业工作行政管理机构,选配具有相应法律、外语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做好现有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重新申请许可证和登记注册工作,并做好审批从事境外就业活动申请的准备工作。为切实履行好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目前行政管理机构中同时承担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要将其中介服务职能划分出去。请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规定》的方案和工作计划报我部国际合作司。

  三、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与清理整顿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结合起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和《规定》的要求,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境外就业中介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严肃查处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对经过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确保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 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行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以及其他市场信息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境外就业中介的甄别能力,增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执行境外就业中介市场有关政策制度的自觉性,扩大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社会认知度,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表格下载)

  1.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资格认定报告

  3.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4.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注销通知书

  5.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