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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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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22

教职厅[2001]1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推进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我部于去年12月4日至5日召开了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现将《全国
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加快发展城市教育事业、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全面推进城市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明确“十五”期间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思路和任务,推动教育更好地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部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来自102个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城市的教育主管市长、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副部长王
湛主持会议并做了题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工作报告。江苏省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梁保华出席会议。副省长王珉代表东道主致词。会议交流了实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经验,听取了苏州、青岛、深圳、宁波、柳州、芜湖等实验城市的典型经验介绍,并考察了苏州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现场。
会议在充分肯定十三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在推进城市教育体制改革、调整城市教育结构、改革招生考试和劳动就业制度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和经验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要求进一步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体制改革与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会议指出,从新世纪起,我国将在“九五”辉煌成就的基础上,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阶段要坚持以发展作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世纪之初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战略布局和重点任务,对劳动者素质及专门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建议》强调指出: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要适度超前发展。发展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走改革创新之路。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加快教育发展,构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是实现国家“十五”计划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城市作为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完成“十五”计划所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带动小城镇发展、优化城乡经济结构等方面将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承担十分重要的责任。我国城市集中了较为雄厚的优质教育资源,对推进全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各实验城市必须从适应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人才需求的变化出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快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努力开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会议提出“十五”期问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全教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发展城市教育事业,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要在教育规模上有新突破,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并使高等教育有较快发展;在发展社区教育上有新突破,率先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在办学体制上有新突破,率先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上有新突破,率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这“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的要求,概括了“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乃至我国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是贯彻《建议》精神的要求,是新世纪初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对改革和发展城市教育事业的需要。实验城市要通过这“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走在全国的前面,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新的经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不断丰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内涵,把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议强调: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多年的实践表明,深入改革和发展城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是推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紧密结合的重要方面,是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主要领域之一。“十五”期间,要把积极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的协调发展,满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我国企业乃至高新技术企业对受过中等教育、具有很强操作能力的一线劳动者的需求。要抓住“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成人教育的需求日益迫切的最好时机,坚持积极发展成人教育的方针,坚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和其他各种教育形式相结合,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发展模式。会议明确指出,企业教育综合改革是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企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当前要选择一批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成效比较明显、特色比较突出的行业、企业,着重抓好行业、企业加强培训中心建设,推动职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典型经验总结,通过多种形式,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为实现“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放在城市工作的应有位置上,优先发展、适度超前发展。把依靠发展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作为提高城市经济发展的竞争能力、增强城市对外开放的优势、提高市民素质的关键措施来抓。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认真研究贯彻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城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2、制定和实施实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十五”计划。这是根据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当前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计划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建议》精神为指导,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按照实
验城市教育要实现“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区分城市市区及所辖农村不同情况,提出“十五”期间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工作思路和措施,形成检查、督促的评价措施、机制。
3、充分依靠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大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力度,更多地依靠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是当前形势发展提出的要求,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各省(区、市)
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有关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部署,制定本省(区、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组织和推动所辖实验城市制定计划、确定实验项目,积极开展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干部培训等工作。要尊重实验城市的首创精神,支持实验城市的改革探索,对实验城市在改革办学和管理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等方面赋予更大的权限。
4、进一步完善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工作方式。要根据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确定少数重点联系城市,以便更加准确地把握城市教育改革的进程,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推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总结和推广这些城市取得的经验,要更好地推动城市和整个教育的发展并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对新世纪初我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对进一步开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会议提高了对改革发展城市教育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增强了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信心。代表们表示,会后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要求,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内继续推进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城市要走在前面,为推进全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把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推向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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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4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责任追究对象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赊帐经营、进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出售国有资产的、折股或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滥发钱物,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六)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第五条对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赔偿金额;同时追回原给予的奖励(包括股权、奖金、实物等)。以上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资产损失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挽回全部损失的,可以减轻、免予处理。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故意瞒报资产损失,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相关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以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条国资监管机构发现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时,应立即开展对该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应及时提请国资监管机构展开调查。
第十二条市纪委、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受理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报告,并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办发〔2006〕39号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聊城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6日

聊城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聊城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繁荣聊城文艺创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设立文学艺术创作的最高奖励———水城文艺创作奖,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的评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于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或协会、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协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文艺作品门类,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由相关专业或协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或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本人有参评作品的评审人员,在评本人作品时必须回避。
  第五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聊城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含杂技)、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
  第七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或协会按一定程序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 凡聊城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聊城的文艺作品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30场以上的戏剧(含杂技)、曲艺作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大型文学期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各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参评文艺作品的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采用等级制奖,设一、二、三等三个级别,另设新人新作奖、荣誉奖和特别奖。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取向,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 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为一等奖;
  (二) 在省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为二等奖;
  (三) 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好作品可为三等奖;
  (四) 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为新人创作奖;
  (五) 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该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并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
  第十五条 市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终评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2/3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按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含杂技)、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等十一大类,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若干名。并严格执行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各门类等级奖的奖金标准如下:
  一等奖:影视、戏剧(含杂技)、长篇文学类,奖4000元;文艺理论、短篇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类,奖30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2000元。
  二等奖:影视、戏剧(含杂技)、文学类,奖2000元;文艺理论、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类,奖1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1000元。
  三等奖:影视、戏剧、文学类,奖1000元;文艺理论、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类,奖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300元。
  新人新作奖:不定数量,奖金最高不超过同门类二等奖。
  第二十条 设立特别奖,以奖励获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
  (一) 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大奖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类奖1.5万元;戏剧(含杂技)、长篇文学类奖1万元;其他类奖5000元;
  (二) 获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获奖金额1∶1原则再给予奖励。
  (三) 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在评审期间被发现的,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获奖的,由市评委会向市委、市政府申报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市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