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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11:46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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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决议
(1981年8月15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文件,与会同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传统教育。全会认为,党的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对党中央主要领导成员进行的改选、增选,集中地反映了我们党的集体智慧和意志,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愿望,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要求,一致表示坚决拥护。

(一)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党的六中全会精神,是共青团的重要政治任务。

  全会认为,党的六中全会《决议》是闪烁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光辉的重要文献,是统一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思想的共同基础,也是青年学习党的历史、继承党的传统的最好教科书。

  各级团的组织,要把学习党的六中全会《决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建设抓好。通过学习,引导团员、青年实事求是地评价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正确估价建国三十二年来的成绩和错误,坚定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信念;认清党的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团结一致向前看,同心同德搞四化。县以上的团委和团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带头认真学好。要认真钻研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克服“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把思想统一到《决议》的基本结论上来;注意使学习和解决当前问题相结合,促进团的工作的开展。团的报刊要继续发表阐述性、体会性的文章,介绍学习经验。各级团校和团干部训练班,要把学习、宣传《决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培训学习骨干。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党委的安排,在广大团员、青年中组织好《决议》的学习和宣传。团的干部要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运用当地生动具体的事例有针对性地向团员、青年进行宣讲。要举办学习讲座,搞好学习辅导,帮助团员、青年了解《决议》的要点和基本精神。

(二)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共青团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青年。

  中国革命历史证明,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理论家和战略家,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伟大的民族英雄。我国青年将永远铭记毛泽东同志的伟大功绩,注意从毛泽东同志晚年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的长期实践中,十分重视发挥青年这支生力军的作用,关怀青年一代的成长。在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中,对于青年运动的方向和地位、团的性质和任务、团的建设方针和原则、青年的特点和作用、培养青年的目标和方法有一系列正确论述。这些论述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将长期地指导我们的行动。全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努力学习和善于运用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团的干部要学好马列和毛泽东同志的哲学著作和思想修养等著作,同时还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毛泽东同志和老一辈革命家有关青年工作、青年教育的论著。在团员、青年中,要提倡和组织阅读马列和毛泽东同志的重点著作和有关篇章,帮助他们逐步了解、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知识。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党的六中全会《决议》的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青年。继续宣传、贯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潮,抵制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克服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继承和发扬党的三大作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勇敢地与歪风邪气作斗争。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坚持疏导的方针、说服的方法,善于从青年的实际出发,循循善诱,循序渐进。按照又红又专的要求,组织各种富有思想性、知识性的活动,促进青年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新一代。

(三)

  在全国青少年中进一步开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党的教育活动。

  全会认为,我国青年在党的关怀和指引下,积极站在革命和建设的前列,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了贡献,也经受了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和锻炼。青年一代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正在和将在现代化建设中承担日益繁重的艰巨的任务。但是,不少青年对党的历史、党的传统了解不多,对中国的“今天”和“昨天”、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比较。这同他们肩负的历史使命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有必要在青少年中普遍地有步骤地进行“三热爱”教育。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党的三中全会到六中全会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需要,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各级团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认真地抓好这件事情。

  “三热爱”教育要以六中全会《决议》为教材和依据。要从“史”入手,组织团员、青年学习我国近代史和党的历史,帮助青年从生动、丰富的史实中了解“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和“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的真理。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各地团组织既可以围绕《决议》有目的地组织学一点近代史、党史、人民共和国史,也可以选择若干重要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故事,向青年作生动的讲解。特别要依靠和发挥革命前辈的作用,请老同志同青少年见面、讲话,用他们亲身经历的事实和走过的历史道路,给青年以启发、教育和鼓舞。还可以组织观看介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百余年来革命先驱者光辉业绩的展览、文物、影片,阅读革命回忆录和文艺作品等,以提高青年对我国艰难革命历程的认识,激发青年的爱国主义感情,坚定革命的信仰。还要有组织地开展社会调查,使青年了解新中国的进步,了解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坚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坚持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对青年进行“三热爱”教育的同时,要积极帮助青年解决实际问题。团的组织要关心青年的学习、成才、就业、婚姻恋爱、业余生活,多为青年办好事、办实事。要通过我们的工作,使青年实际地感受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三热爱”教育,要同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家乡结合起来。一些地方开展的“为祖国添光彩”、“向群众送温暖”、“为您服务”的活动,要在进行“三热爱”教育中进一步发展和推广。

(四)

  团结全国各族青年,做建设四化的英勇突击队,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全会认为,共青团贯彻党的六中全会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继续引导广大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起突击作用和先锋作用。

  各条战线的团组织要努力把青年学《决议》激发起来的热情,引导和落实到干四化的实际行动上来。不断地总结带领青年为四化立功的经验,认真研究经济调整带来的新情况,适应建立各种经济责任制的要求,确定各个行业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内容和方向。教育青年热爱劳动,艰苦创业,鼓励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多能手”、“小发明”等活动,努力创造第一流成绩,为民造福,为国争光,不断把突击手活动提高到新的水平。学校团组织要继续把“学雷锋、争三好”的活动搞好。目前“五讲四美”活动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正在全国城村广泛开展。共青团各级组织一定要发挥积极主动、坚持不懈的精神,把“五讲四美”活动认真落实到基层,结合各方面的工作,做到经常化、具体化,长流水、不断线,切切实实抓出成果来。军队团组织要深入开展“四有、三讲、两不怕”的活动。

  共青团是党的亲密助手,肩负着团结教育青年一代的重任。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艰巨任务,迫切要求共青团搞好自身建设,进一步发挥团组织在青年中的核心作用。全会要求各级团组织,切实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搞好“创先进团支部”的活动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吸引力。全团干部要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勇挑重担,当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做青少年的知心朋友,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干家。

  全团和全国各族青年紧密团结起来,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发扬攀登“泰山”的精神,为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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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11〕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为全面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不断提升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要求。

1.服务大局,紧扣需求,强化针对性。以需求为导向,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针对工作岗位要求和公务员全面发展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为科学发展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公务员成长服务。

2.突出能力,确保质量,增强实效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能力建设、学风建设。强化培训质量评估,节约办学,提高培训效益,进一步实现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有机统一。

3.突出重点,均衡发展,提高统筹性。着力解决重复培训和多年不训问题,重点加强对基层公务员培训力度,统筹推进培训工作,促进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培训类别和不同层级公务员培训全面均衡发展,保障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

4.依法培训,改革创新,增进科学性。依法履行培训管理职责,依法开展培训工作,依法保证培训任务完成。遵循培训规律和公务员成长规律,推进培训理论创新、管理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实现培训科学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国公务员参训率进一步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全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制度基本落实,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一遍,全国公务员培训管理者培训一遍。培训理念、管理方式方法不断创新,规范有序、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基本建立。通过培训,使公务员的道德水平、能力素质和作风修养进一步提升,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服务于学习型政府机关建设、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需要。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1.思想政治理论。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训,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培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国情和形势培训,引导公务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公仆意识,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科学方法,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

2.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发挥培训先导性作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及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培训,提高公务员分析问题、把握规律、破解难题、做好群众工作和服务大局的能力,增强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更好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3.依法行政。深化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坚持和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长效机制,使全体公务员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学法、守法、用法。继续加强公务员法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法制化水平和公务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意识。

4.职业道德。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以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在全体公务员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专题培训。抓住公务员职业道德培养重要环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和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建立职业道德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务员的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

5.专门业务。进一步强化专门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公务员专业素质。继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信息安全与保密、应急管理、国防教育以及科技、文化、历史、心理等知识培训,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6.学历学位教育。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创新。

(二)培训方式。

1.脱产集中培训。制定科学实用的年度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专题班、高级研修班、进修班、任职班等形式的脱产培训。围绕中心工作和实际需要,按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境外培训。根据培训目标、对象和不同培训专题特点,科学设置培训方案,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吸引力和有效性。

2.自主选学和网络培训。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鼓励公务员积极参训,更好满足公务员多元化、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充分利用培训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自主选学。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提高自主选学质量。

3.自学和在实践中学习。引导公务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激发学习内生动力,积极倡导自学,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修养。注重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把公务员培训与建设学习型组织和创先争优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报告会、论坛以及“行动学习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营造学习氛围、创造学习条件,提升公务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以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坚持抓好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培训。初任培训要深化制度建设,规范新录用公务员宣誓誓词和程序要求,制定统一培训大纲。任职培训要注重提高参训率,研究制定处长、科长公务员任职能力标准和培训大纲,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分级培训的任职培训模式。专门业务培训要突出前瞻性、实用性,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职培训要围绕重点内容,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形式,增强培训实效。国家公务员局重点抓好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2000名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和2000名公务员管理队伍业务骨干培训。

(二)围绕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搞好对口培训。加大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深化和完善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培训支持力度,并向西藏和新疆等地区倾斜。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对口援助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模式和方式方法,把公务员对口培训办成精品培训项目。通过对口培训,五年内为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10万名公务员,其中由国家公务员局培训1万名。

(三)着力抓好基层公务员培训。继续实施基层公务员培训工程,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完成全员培训任务,不断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社会管理和维护稳定等本领。推进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和倾斜,积极利用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渠道,采取送教上门、流动课堂、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培训。

(四)健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与公务员管理其他环节联动机制。强化培训结果使用,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要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担任后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探索培训效益分析方法。充分运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登记管理。

(五)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学院要充分发挥培训公务员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办学特色。建立激发培训机构办学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省级以上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对承担公务员培训职能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国家公务员局确定10个特色实践教育基地,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富有特色的实践教育基地。推进师资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师资选聘、培养、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审和推荐制度,增强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实用性、可读性。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具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的培训教材。

(六)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完善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培训经费新的使用方式,推进培训经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大培训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保证培训管理者优先培训和应训必训。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课题研究等形式,提高公务员培训管理者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培训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推广。国家公务员局重点培训1000名培训管理者。

(八)加强培训监督管理。健全举办培训班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强化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制止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维护公务员培训的严肃性。

四、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规划或实施方案。各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做好整体规划、建章立制、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国家公务员局将对本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中期和五年总结评估工作。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第五条 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投资不动产,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

  第九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

  (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五)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

  (六)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

  (七)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八)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专业服务,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机构向保险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一)投资机构符合第九条规定;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由专业团队负责管理;

  (三)基础资产或者投资的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四)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五)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后续管理规划、收益分配制度、流动性及清算安排;

  (六)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七)具有登记或者簿记安排,能够满足市场交易或者协议转让需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债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物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不动产。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投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管理方式。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同一不动产的,应当分别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涵盖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合规审查、投资操作、管理运营、资产估值、财务分析、风险监测等关键环节,形成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和处置的全程管理体系,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全面防范和管理不动产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决策层和执行层应当各司其职,谨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不动产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不动产投资对偿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对决策和操作行为负责。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不得采用非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聘请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制定有效的投资方案、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并通过科学的交易结构和完善的合约安排,控制投资管理和运营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应当为不动产的直接所有权人,且该不动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项目公司应当无重大法律诉讼,且股权未因不动产的抵押设限等落空或者受损。

  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并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在合同中载明还款来源及方式、担保方式及利率水平、提前或者延迟还款处置等内容。债务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和偿债能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金以物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及时完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限制、变更和注销等权属登记,防止因漏登、错登造成权属争议或者法律风险。对权证手续设限的不动产,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解限条件、操作程序、合同对价支付方式等事项,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应当对该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基础资产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及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分析评估。持有产品期间,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严格履行职责,有效防范风险,维护投资人权益。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实行资金专户管理,督促开户银行实行全程监控,严格审查资金支付及相关对价取得等事项。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保险公司、投资机构与托管机构、专业机构不得存在关联交易。保险公司与投资机构存在关联交易的,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加强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岗位,配置管理人员,监测不动产市场情况,评估不动产资产价值和质量,适时调整不动产投资策略和业态组合,防范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出现重大投资风险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风险原因、损失状况、处置措施及后续影响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聘请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审慎原则,综合考虑不动产所处区位、市场及其他相关因素,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等评估方法,合理评估不动产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风险责任和岗位职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任后,发现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投资不动产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投资机构所披露信息,应当满足保险公司了解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风险程度及投资管理的需要。所披露信息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规模、运作管理、资产估值、资产质量、投资收益、交易转让、风险程度等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配置计划、合法合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偿付能力分析、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投资协议书等。

  保险资金投资养老项目,应当在确定投资意向后,通报中国保监会,并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之外,还应当说明经营目的和发展规划,并提交整体设计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等材料。

  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公司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总体情况;

  (二)资本金运用情况;

  (三)资产管理及运作情况;

  (四)资产估值;

  (五)资产风险及质量;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二)产品运作管理、主要风险及处置、资产估值及收益等情况;

  (三)基础资产或者资产池变化、产品转让或者交易流通等情况;

  (四)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产品年度财务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投资机构还应当报告专业团队和投资能力变化、监管处罚、法律纠纷等情况。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为公开发行或者募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二)投资合法合规情况;

  (三)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

  (四)资产估值情况;

  (五)主要风险状况;

  (六)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不动产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及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评估,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评估报告。中国保监会将检验并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及相关投资机构的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及变化情况。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投资比例、相关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报送材料等事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相关当事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进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检查。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重大经营问题、存在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可能对金融体系、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应当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停止投资业务、限制投资比例、调整投资人员、责令处置不动产资产、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后,不能持续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予以改正。

  违规投资的不动产或者超比例投资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认可资产范围。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变动等非主观因素,造成不动产投资比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及风险因子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参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其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不得与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不得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购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后援中心、灾备中心等自用性不动产,应当运用资本金。

  保险公司投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该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

  保险公司投资的同一不动产,含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确定运用资本金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比例,分别核算成本和投资收益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不动产,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和境外的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保险资金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投资项目公司股权,不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