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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5:09:08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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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6〕17号
标  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效果、效益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市和各区市监察机关对以下单位和人员(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二)前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人员。

  各区市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检查监察对象在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中的问题;

  (三)检查监察对象在履行法定职责中的问题;

  (四)检查监察对象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问题;

  (五)检查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问题;

  (六)检查监察对象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中的问题;

  (七)检查监察对象在实施政务公开中的问题;

  (八)检查监察对象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

  (九)检查监察对象在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协调中的问题;

  (十)检查监察对象在建立和执行内部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十一)检查监察对象在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中的问题;

  (十二)检查监察对象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评议评估。组织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议评估;

  (二)受理投诉。畅通投诉渠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提前介入。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等事项提前介入监督,重点就实施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四)现场监督。对前项涉及事项的实施过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监督;

  (五)跟踪督查。对监察对象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推进中的行政效能情况跟踪督查;

  (六)例行监察。对行政机关可能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例行监察,督促整改和建章立制;

  (七)专项监察。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等进行专项监察;

  (八)随机监察。通过明察暗访、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随机监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确定监察事项。一般性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监察结果,提出或者确定具体处理意见;

  (四)对重要监察事项的监察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进行监察前,除不宜提前通知的外,应当向监察对象及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监察通知书。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应当组成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提交监察报告。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在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并听取监察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监察事项涉及人员进行询问;

  (二)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四)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场所、物品和行为进行实地勘查、调查或者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提取现场的文字资料、图(照)片或者进行录像;

  (六)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七)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其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和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和执行监察决定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或者对监察决定不服,提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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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
(2003年9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的真实用汇需求,方便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的购汇政策进行调整,并修订有关的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的指导性限额,对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以下简称《细则》)中的购汇指导性限额调整如下:

  (一)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注:不含边境游):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二)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三)取消《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不再减半执行,按上述指导性限额全额供汇。

  二、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金额在上述规定的指导性限额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审核并售汇;居民个人如需超过上述规定指导性限额购汇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三、对于未设立外汇局机构的地区,上一级地区外汇局应对该地区具备个人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授权符合条件的银行代理外汇局对超出指导性限额的购汇进行审核。各分支局应在正式授权后一个月内将被授权的银行名单报总局备案。

  四、扩大自费留学的供汇范围,对《细则》中有关自费留学的购汇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费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大学预科以上(含预科)人员扩大到所有出境学习人员。

  (二)自费出境学习人员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银行购买外汇。银行售汇时,对凡能提供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的,且每学年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按照证明材料上所列金额售汇;对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经外汇局审核后,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售汇。对不能提供学费、生活费证明材料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指导性限额售汇。

  五、对赴邻国边境地区旅游的居民个人售汇。居民个人到邻国的边境地区旅游,其购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为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六、修订对出境旅游购汇的管理规定。

  (一)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向银行购汇,其指导性购汇限额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费。旅行社可另行向银行购汇支付团费。

  (二)简化《细则》中出境旅游购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居民个人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七、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向银行购汇,但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八、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经常项目项下的消费或支出,包括超出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部分,在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允许其返回境内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一)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其在境外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以自有外汇偿还或持发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帐单、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发卡银行购买外汇偿还。

  (二)对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申领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

  (三)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境外持卡消费或支出的居民个人,其发生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如缴纳自费出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等,可持境外消费或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四)居民个人返回境内后补购外汇的核销方式为系统自动核销。

  九、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对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使用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鉴于目前该系统正在调整之中,本通知有关信用卡项下的补购外汇业务暂不纳入系统操作。纳入系统的具体时间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在信用卡项下的补购外汇业务未纳入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之前,各售汇银行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上月信用卡项下补购外汇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居民个人购汇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细则》的规定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现将《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

  附件: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前 言
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是船舶工业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十一五”时期是我国船舶工业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既面临难得机遇,也存在严峻挑战。先进造船国家在技术、效率上仍占据优势,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周期性波动、人民币汇率升值等潜在风险对产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趋增加。因此,船舶工业必须加快科技发展步伐,提升科技整体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带动下,世界船舶科技迅猛发展。船舶工业成为高新技术应用的重要领域,船型技术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现代造船技术从模式到工艺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安全与环保技术成为世界船舶科技发展中的新热点。纵观全球,世界主要造船国家纷纷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各种大型综合性船舶科研计划相继出台。我国船舶工业如果不能紧跟当今世界船舶科技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将会进一步拉大。面对国际新形势,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船舶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船舶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船舶工业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
“十五”以来,我国船舶科技实力明显增强。重点主流船型形成标准化、系列化产品,高新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取得重大进展,船用配套设备填补多项国内空白,现代造船技术应用水平显著提高,有力支撑了产业的跨越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先进造船国家相比,我国船舶工业的技术实力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基础领域缺乏原创技术,自主船型缺少国际品牌,关键配套尚无自主产品,船舶设计技术基础薄弱,技术储备不足,造船管理技术落后,信息化应用水平低。目前,我国虽然是一个造船大国,但还不是造船强国,甚至在某些关键领域仍然受制于人。
“十一五”时期加快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迅速缩小与先进造船国家的差距,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一是我国船舶工业已经步入快速成长阶段,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对科技发展提出巨大需求。二是未来十余年国内外船舶市场需求保持兴旺,国内宏观环境持续向好,为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时机。三是经过“十五”的快速发展,许多重点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突破,为船舶科技的跨越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只要我们把握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一定能够实现船舶科技实力的整体跃升。
为全面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跨越,增强船舶科技整体实力,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
(一)指导方针
本世纪头20年,船舶工业要紧紧抓住并切实利用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加快转型升级,推动船舶科技水平的整体跨越,为壮大船舶工业实力、建设世界造船强国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十一五”时期,船舶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着力自主创新,推动重点跨越,强化赶超基础,支撑产业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出发,以集成创新为重点,以原始创新为基础,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重要途径,着力提高船舶工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点跨越,就是在具有一定基础、能够带动产业快速升级的重要领域,突破瓶颈制约,掌握核心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强化赶超基础,就是着眼长远,超前部署前沿技术和重大产品,增强技术储备,为赶超日韩奠定坚实基础。支撑产业发展,就是从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出发,努力突破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支撑产业的持续协调发展。
船舶工业要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要在主流船型中打造一批国际品牌,在高新技术船型中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在船用设备领域形成一批自主产品,在重点企业中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综合技术水平大幅提高,为壮大船舶工业实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在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的领域打造一批国际品牌,船舶研发、设计和船用设备制造技术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局部领域形成一定优势,为在2020年前成为世界造船强国奠定基础。
经过5年努力,在若干重要方面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船型开发取得重大突破,主流船型综合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LNG船、豪华滚装客船等高新技术船型立足国内设计,船舶设计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二是掌握主要海洋工程装备关键技术,深海半潜式平台研制取得突破,FPSO设计建造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三是船用设备国产化水平显著提高,自主产品研制取得突破,船舶主、辅机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四是信息集成、精度管理、敏捷造船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为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供科技支持。
(三)总体部署
未来5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一是立足现状和需求,着眼于整体系统跃升,确定4个重点技术领域,安排13项优先主题,为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提供全面的科技支撑。二是在四大领域系统推进的基础上,围绕赶超目标,选择10个重大创新项目予以重点安排,突出集成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三是着眼长远,围绕四大领域,超前安排10项重大关键技术,提高持续创新能力。
根据世界船舶科技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基础,把握船舶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一是把船型开发和设计技术放在优先位置,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二是加快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技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抓住战略机遇,把获取和掌握船用设备核心技术作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突破口。四是把发展现代造船技术作为赶超日韩的重点,加强信息集成、精益制造技术的应用。

二、重点技术领域及其优先主题
“十一五”期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要从现实需求出发,按照“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思路,对重点技术领域及其优先主题进行规划和布局,为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提供全面有力支撑。
(一)船型技术
发展思路:(1)重点加强支撑船型开发的基础共性技术和面向未来市场、顺应发展趋势的绿色、安全技术研究。(2)针对国际新规范、新规则和新标准,对主流船型进行优化和换代开发,形成一批国际品牌船型。(3)选择一批市场潜力大、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船型,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研发、设计和建造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优先主题:
1、船舶设计与船型开发基础共性技术。重点发展主流船型水动力性能预报优化技术,结构设计计算新技术,开发船舶技术性能数据库和结构数据库。
2、主流船型换代开发与优化技术。重点开展满足国际新规范要求的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船型换代开发及优化研究。
3、高新技术船舶设计技术。重点研究开发马六甲最大型VLCC油船、冰区级油船、球罐型液化天然气船、新型化学品船、高速运输船。
4、绿色、安全技术。重点针对国际公约、规则、标准、规范等开展基础性研究,船舶设计新理念及设计技术研究,船舶安全性及风险设计技术研究,提高推进性能的新技术应用研究,防污染技术研究。
(二)海洋工程装备技术
发展思路:(1)加强海洋工程装备基础技术研究,初步建立支撑海洋工程装备开发的基础性技术平台。(2)突破海洋油气开发装备核心技术,重点开展深水装备关键技术研究。(3)跟踪研究海洋资源开发装备前沿技术,为构筑未来竞争优势提供技术支撑。
优先主题:
5、海洋工程装备基础技术。重点开展结构物在深海环境下的运动响应、结构强度及定位等基础技术,以及深海浮式设施国际公约、规范标准和设计软件的应用研究。
6、海洋油气开发装备关键技术。重点研究开发张力腿(TLP)平台、新型自升式平台、深水大型海洋工程工作船和辅助船、深海浮式设施锚泊系统。
7、海洋资源开发装备前沿技术。重点开展浮动生产钻井存储装置(FPDSO)、浮式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卸装置(LNG FPSO)、超大型浮式结构物关键技术的跟踪研究。
(三)船用设备技术
发展思路:(1)以大型船舶主机和电站设备为重点,开展大功率中、低速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研制。(2)通过引进技术与自主开发相结合,加快提升甲板机械、舱室机械等船舶辅机研发和制造水平。(3)选择自动化设备作为突破口,集中力量开发机舱自动化和装卸自动化系统,实现装船目标。
优先主题:
8、船舶动力系统与装置技术。重点开展大功率低速柴油机和新型中速柴油机的国产化研制,船用柴油机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研制,船用柴油机信息化集成制造技术与应用研究,船舶推进装置及系统集成关键技术研究。
9、船舶辅机技术。重点研究开发新型船用甲板机械设计和制造关键技术,新型船用舱室机械设计和制造关键技术。
10、船舶自动化技术。重点开展机舱自动化系统、装卸自动化系统关键技术研究。
(四)现代造船技术
发展思路:(1)重点解决新工艺流程、新工艺方法等在船舶建造中的实际应用,完成一批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和研究。(2)突破信息标准化、数据库管理、虚拟造船等关键技术,构建设计建造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船舶设计建造全过程无缝集成。(3)开展先进工程管理技术研究,全面推进总装造船。
优先主题:
11、先进工程管理技术。重点开展敏捷造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船舶工程项目管理技术研究,船体与舾装精度管理技术研究。
12、船舶企业信息化工程应用技术。重点开展造船设计、制造、管理一体化数字平台技术研究,船舶企业数据库管理系统研究,造船信息标准化研究,造船虚拟仿真关键技术研究。
13、先进工艺技术及装备。重点开展外板成型、分段总组、快速搭载技术研究,先进涂装技术研究,先进舾装技术研究,开发智能高效水火弯板机。

三、重大创新项目
“十一五”期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要在确定一批重点技术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同时,围绕赶超目标,进一步突出重点,筛选出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全局性影响的10个战略产品或重大工程作为重大创新项目,力争取得突破,努力实现以科技的局部跃升带动产业的跨越发展。
重大创新项目的实施,根据实施条件的成熟程度,逐项论证启动。要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投入中的主体作用,更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国家的引导性投入主要用于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一)大型液化天然气船
LNG船的开发建造对我国顺利实施能源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世界造船界公认的“皇冠上的明珠”,LNG船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大。我国LNG船正处起步阶段,其设计和建造技术仍处于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尚难满足LNG船的国内急迫需求。
在消化吸收14.7万m3LNG船技术的基础上,发挥产学研结合优势,自主开发20万m3级LNG船,不仅实现船型的自主设计,而且要拥有动力系统、超低温液货系统、电力系统、集控系统等自主知识产权,通用设备全部立足国内,同时开展货物围护系统关键技术预研,为下一步实现液货舱技术的自主化奠定基础。到2010年,形成自主研发、设计和建造LNG船的能力。
(二)万箱级超大型集装箱船
国际市场上集装箱船的大型化趋势十分明显,自主开发万箱级集装箱船是我国提高主流船型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通过对万箱级超大型集装箱船的研究,尽快掌握该类船型的自主设计、建造技术,对我国船舶工业进一步提高三大主流船型的世界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集装箱船大型化带来的技术难点,突破万箱级集装箱船设计建造关键技术,建立超大型集装箱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万箱级集装箱船的能力。
(三)豪华滚装客船
滚装客船作为高技术船舶的重要种类,是当今世界造船行业中的高精尖产品,技术难度极高进入滚装客船市场对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强国具有重大影响。
充分利用引进国外设计自主建造1600米车道高速滚装客船的基础和条件,全面掌握豪华滚装客船的设计建造技术,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豪华滚装客船的能力,为豪华游船的研发做好技术储备。并且通过工程技术和产业化基础研究,使我国成为世界滚装客船设计建造基地。
(四)超大型矿砂船
开发大型、先进的矿砂专用船是满足国内外大宗矿石运输任务的迫切需要。掌握超大型矿砂船的设计建造关键技术,对于保障我国战略物资的运输,扩大超大型船舶的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超大型矿砂船关键技术研究,建立超大型矿砂船开发技术平台,到2010年,具备自主设计、建造超大型矿砂船的能力,实现实船建造。
(五)大型汽车运输船
汽车运输船作为船舶领域中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其性能要求特殊、结构复杂,设计与建造难度较大。由于具有运输批量大、运费低廉和装卸方便等优势,汽车运输船市场需求很大。其船价为同吨位散货船的2倍以上,经济效益显著。同时,汽车运输船军民两用的特性非常突出。
通过开展大型汽车运输船关键技术研究,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大型汽车运输船能力,从而跻身于世界汽车运输船建造的先进行列。
(六)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
深海油气勘探设备是我国目前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亟待解决的关键装备,关系到我国的能源战略。研究开发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是填补我国深水油气开发装备技术空白,适应国家开发南海深水资源战略部署的迫切需要。
通过与用户合作,分析比较国外的设计方案,提出针对南海海域特点的设计方案,完成概念设计;联合国外的设计公司共同开展基本设计,形成共有知识产权的设计图纸;自主进行详细设计和平台建造。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3000米水深第六代半潜式钻井平台的能力,并通过与用户合作,建造出平台,直接应用于南海油气开发。
(七)超大型浮式生产储油装置
FPSO被誉为“海上加工厂”,已成为当今海上石油开发的主流方式,是浮式生产系统市场的建造热点,市场前景广阔。开展超大型FPSO研究,不仅是拓展船舶工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也是确保我国能源安全,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重要一环。
全面掌握适应不同海况、不同油田、不同系泊形式下的超大型FPSO的设计与制造技术,到2010年,具备自主总承包设计、建造超大型FPSO的能力。
(八)深远海潜水器
人类开发海洋资源的步伐正在不断加速,并向深海挺进。深水油田开发相关技术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热点之一。深海遥控潜水器(ROV)是进行水下观测和取样的最有效和最重要手段,在无人潜水器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海洋综合探测潜水器(AUV)具有不依赖于支持母船,水下活动范围大,可在大水深下自主工作等特点,特别适用于深海环境调查。
突破万米级ROV的关键技术,建立综合验证和试验系统,在验证关键技术的基础上,以深海资源探测与油气田开发为背景,研制极限深度ROV本体验证试验平台。突破AUV关键技术,以深海油气田开发为背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对海底作业进行跟踪、定位、观测、记录数据与图像的自主式海洋综合探测潜水器试验样机。
(九)船用中速柴油机
柴油机动力装置是配套核心产品,其关键技术受制于人,已成为影响船舶工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中速柴油机是目前我国最有可能在自主研发上取得突破的配套产品,也是带动我国船用柴油机技术领域实现整体跃升的战略性产品,其主要关键技术可以向低速和高速柴油机推广应用或拓展,而且可以直接用作舰船的主机和各类辅机。未来十年中速柴油机需求旺盛,是进入市场的最佳时机。
通过与国外先进研发机构合作,以基本机型为突破口,重点开发出需求范围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性能指标略高于目前世界先进水平的6CS21/32首制机。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制造船用中速柴油机的能力,实现船用中速柴油机自主品牌零的突破。
(十)机舱自动化系统
我国船舶机舱自动化技术与国外先进的机舱自动化技术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产品无品牌,没有全球维护服务,国外厂商几乎垄断了我国建造民用船舶机舱自动化从设备到系统的配套,已严重地制约了我国船舶配套业的发展。开展船舶机舱自动化系统研究,对于整体提高我国船舶机舱自动化技术水平和造船配套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系统为军民两用产品,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到2010年,构建机舱自动化系统公共体系结构,建立一体化研发平台,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监测报警装置、主机遥控装置和电站监控装置三大产品,通过船级社认证,并争取实船应用。

四、重大关键技术
重大关键技术是指船舶科学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是未来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的重要基础,是产业持续创新能力的综合体现。“十一五”期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要超前部署代表船舶科技发展方向的10项重大关键技术,发挥科技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增强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一)超高速集装箱船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超高速集装箱船的船型技术、水动力性能、结构性能、适航性能、船模试验、货物载运系统、动力推进系统。
(二)豪华游船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豪华游船设计理念及设计程序,外观艺术设计,舱室艺术设计,总体性能综合技术,结构设计关键技术,减振降噪技术,安全环保技术,空调、通风、冷藏系统。
(三)深海SPAR平台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单圆柱SPAR平台运动性能、载荷预报,结构动力响应及疲劳强度分析,柱体、锚索、立管等柔性构件的动力特征,适应深水锚泊系统的高强度合成材料锚索的开发应用,平台整体建造、海上运输、海上定位安装过程中的平台运动和结构强度分析。
(四)深海空间站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深海极限环境与安全性技术、空间站与探测作业系统接口与互联控制技术、大深度水下作业技术、水下人员往返和运行保障技术、深海信息网络技术。
(五)LNG船用双燃料发动机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LNG蒸发、减压等关键零部件的性能,发动机引燃油量及其对发动机的性能影响,燃料供给系统的匹配与优化,主机安全控制技术,性能、排放测试技术,动力装置运行匹配技术,双燃料混合燃烧运行匹配技术。
(六)船用低速柴油机设计技术
重点研究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数字化设计及仿真分析共性技术、总体设计技术、测试验证技术、高效低污染燃烧关键技术、高可靠性关键技术、电控关键技术。
(七)电力推进系统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船舶典型电力推进系统技术、系统可用性技术、系统接口技术、系统发热管理技术、系统智能管理技术、系统演示验证与风险评估技术、推进电动机技术、推进电机变频调速技术、监控系统技术。
(八)大功率喷水推进系统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喷水推进系统的空泡性能预报技术、推进效率研究、模块概念设计、水动力性能、机械结构、可靠性和可维修性、操舵倒航机构、液压和控制系统。
(九)船舶风险设计技术
重点研究结构风险设计,包括设计载荷研究,现行船体总体的屈服、屈曲、极限强度的风险分析方法研究,船体结构载荷与结构直接计算与风险设计系统研究;风险设计方法研究及应用,包括早期设计中安全目标确定,达到安全目标实现的途径分析,设计过程风险分析与费用评估。
(十)敏捷造船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改造造船生产体系、造船总装化、造船精细化、造船并行工程技术、造船信息数字化技术、现代造船模式示范应用的指导书。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完善和调整产业技术政策,鼓励自主创新,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把重大创新项目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通过重大创新项目的实施,消化吸收一批先进技术,攻克一批事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品。
(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机制
加强军民结合的统筹和协调,把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军民结合、军民共用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加强军民高技术研究开发力量的集成,建立军民有效互动的协作机制,实现军用产品与民用产品研制生产的协调,促进军民科技各环节的有机结合。
(三)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等多种财政投入方式,增强政府投入调动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国家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对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性、共性技术和先导性、前沿性技术,以及科技基础条件的支持。统筹安排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重大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利用国家增加科技支持的杠杆作用,带动企业更大规模的科技投入,逐步确立起以国家投入为导向,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良性科技投入机制。
(四)建立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适应科学研究规律和科技工作特点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
(五)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充分注意加强科研基础和军民两用技术、设备研制条件建设,充分利用军工保障条件加强重大科研设施建设。引导和支持两大船舶集团建立国家级的船舶和船用设备研发中心。鼓励船舶科研机构与国外设计公司在国内外合资组建研发机构。支持船舶工业与相关产业共同组建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机构。
(六)加强合作和联合开发
鼓励和引导企业(集团)之间联合进行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完善以工程为依托、产学研联合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方式,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特别是在自主研发的重大创新项目中,应加强船舶企业、科研院所与用户之间的合作,开展联合开发,由用户提出需求,并参与研发全过程。
(七)加快建立方便有效的成果应用推广机制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有偿转让的原则,大力促进企业、科研院所间科技成果的合法、有序转移和扩散。加强技术应用推广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为科技成果的转移与扩散提供良好的渠道与服务。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推广计划、政策、法规和设立相应机构,营造良好的企业技术创新与扩散政策环境。
(八)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重大创新项目的实施以及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对核心技术领域的高级专家要实行特殊政策,防止重要科技人才流失。加强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研究型人才。加强大学和专科院校船舶和海洋工程领域的教学科研力量。鼓励企业多渠道、多方式聘用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