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20:11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173号  2003年9月10日

  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市财字〔2003〕185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

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委老干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市 经委 2003年8月2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组织部等部委关于落实离休人员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确保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保证"的要求和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3〕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下同)"两费"财政支持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离休费
  (一)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按现行待遇政策规定,年初足额安排预算,实行社会化发放。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单位落实确有困难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与老干部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补助,以切实保证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城镇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由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单位落实确有困难的,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委老干局〈陕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03〕12号)的规定予以落实。
  二、医疗费
  根据陕办发〔2003〕11号文件精神,离休人员医疗费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各类企业是解决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离休人员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保障:
  (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单位根据离休人员医疗费支出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医疗费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单位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照《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市劳社发〔2002〕74号)规定,由市财政根据单位离休人员人数和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将统筹费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单位按照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实报实销。
  (三)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照《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实报实销。
  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解决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时给离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障费,确保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障。
  政府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障实行补助,补助金额由财政部门会同老干管理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困难情况确定,并和主管部门落实本系统参保责任挂钩。医疗保障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分配财政医疗保障补助费,确保所属单位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障。
  (四)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兼并、出售、租赁时,必须同时将离休人员医疗费保障纳入合同条款,由新组建企业法人一方负责缴纳。破产企业在破产终结后,其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要从企业清偿费中解决,以企业离休人员人数和当年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计算10年,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一次性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三、各区县可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四、市级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地检查离休人员"两费"落实情况,对不能按时落实离休人员"两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元月1日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 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近年漳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取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文章在分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现状和问题基础上,提出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若干浅见。

关键词: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农村基层组织  
 
农村基层组织处于基层工作的最前沿,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村务公开是人民群众反映农村党风政风好坏的风向标,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政权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把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使村务公开不断由点向面,由少到多,由浅至深推进,并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轨道发展,既加强了对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增强了广大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的意识,又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促进了党风、政风和党群干群关系的明显好转。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已形成浓厚氛围  
 
市、乡、村各级都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村级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确定了具体工作人员,制定了工作规划,明确了工作职责,形成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专门抓和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多数村对村务公开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监督到位,村干部抓好村务公开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怕失权而不想公开,嫌麻烦而不愿公开等模糊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澄清,广大群众参与村务公开的积极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  

(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逐步走上规范运作   

就芦芝乡而言,从面上来看,全乡7个行政村,规范公开的村占90%以上,一般公开的村占10%左右,各村都按“一栏四簿四制度”的要求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公开栏都按照政务类、事务类、财务类和回音壁进行规范,全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路子。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载体不断创新   

近几年来,芦芝乡积极探索创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载体,以增强工作实效。2004年开始试行村务公开工作“听证会”,2006年全乡开展村务公开民主听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积极创新村务公开方式,采取拓展外延、创新方式、改变模式等手段,村务公开主管理由单纯的上墙公布,转变为多样化、多形式,促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更具真实性与规范性。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得到落实。  

(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内容进一步拓展和延伸   

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为龙头,公开的范围向校务、医务、厂务、站(所)务、组务延伸,内容向党务、事务全面拓展。凡是可以公开、能民主讨论的事都民主决策,拓展的民主渠道,推进了茂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存在问题  

(一)村集体经济薄弱,影响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其重点是围绕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的。村集体经济的薄弱导致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被动,一方面村干部认为村集体一没经济,二没权力,没什么可公开的;另一方面群众认为现在村集体已经是“空壳子”了没什么好公开的。  

(二)农村民主法制氛围不够浓厚,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当前农村群众素质不高,民主法制意识较为淡薄,群众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运作机制过于程式化   

现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操作基本按“一栏四簿四制度”的要求程式化进行,过于繁锁及不切实际的程序带来操作的不便,以至村干部怕公开、不公开。再加上公开也较注重于上墙公布,并且多为事后公开,引导群众参与决策、讨论的较少,导致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效果不佳,同样制约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应注意抓好以下五方面的重点。  

(一)突破难点,从营造浓厚民主管理氛围切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点多面广,如何把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把群众的参与热情调动起来是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难点。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标语、会议、宣传材料等多形式、多载体,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及时把中央、省、市有关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当中。如,编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手册》发到每家每户,扩大广大人民群众的知事权、议事权和监事权,解决群众不关心公开,不参与公开和不会监督公开、不敢监督公开的问题。要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引导基层干部克服经济发展是硬指标,公开工作是软任务的思想,树立“两手抓”的职责意识。切实解决少数干部怕公开、担心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重视公开和不懂公开甚至假公开的问题,实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变“要我抓”为“我要抓”和群众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目标要求。另一方面要畅通监督渠道。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村民真正参与到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中来。必须把公开后倾听群众的反映作为一个重要环节给予应有的重视。要充分发挥意见箱、监督电话、回音壁的作用,畅通上下对话和沟通的渠道。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搜集和整理群众的反馈意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解释和答复,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实,不断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抓住重点,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入手,规范和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行为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8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将计划生育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2)经营避孕药具许可证。

2.保留核准的事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检查、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三)负责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的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对病残儿童的鉴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指导、监督避孕药具的管理、使用与发放工作。

(五)负责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六)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编制省、市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基本建设等各项经费的预、决算;管理、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使用。

(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九)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十)负责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和协调局机关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文秘、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保密保卫、外事接待等机关管理事务;承担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编制省、市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基本建设等经费的预、决算;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负责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有关地方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规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应诉工作,对区、县级市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负责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规划统计处

制订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及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区、县级市人口计划、统计、档案的管理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及网络建设。

(四)宣传教育处(挂科技处牌子)

落实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会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报道;指导、协调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和人口问题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工作;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检查各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的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研计划;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组织对申请二孩生育夫妇的病残儿童的监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常规》的落实;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评审和培训、考核、发放合格证工作。

(五)政治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处、室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务、统战、老干和工、青、妇等工作。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0名,专职纪检组副组长1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