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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5:20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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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人口计生委制订的《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

一、设奖宗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增强人口意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新焦作、实现奋力走在中原崛起前列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焦发〔2007〕1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焦作人口奖,以表彰和奖励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人口意识,更加重视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设奖原则
(一)焦作人口奖为常设的个人荣誉奖;
(二)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6名;
(三)每人只能获奖1次,并限于1个奖项;
(四)设奖分类:工作奖、科学技术奖、荣誉奖;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奖,无合适人选可空缺,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授奖范围
(一)工作奖。
1.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口计生工作者;
2.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3.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促进本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卓有功绩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科学技术奖。
1.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究人员;
2.在生育调节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新或改进,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人员;
3.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三)荣誉奖。
1.曾对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现已不担任公职的社会著名人士;
2.长期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有重大贡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员;
3.向焦作人口计生事业捐献巨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四、具体条件
推荐的首届焦作人口奖候选人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奖。
1.所推荐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口计生工作者,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年限需在5年以上。
2.所推荐的市县级以下(含市县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其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时间须满5年以上,其中推荐的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其分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在全市处于先进位次,并在全市、全省具有较好影响;推荐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该县(市)区须是省级以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或连续五年保持焦作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二)科学技术奖。
所推荐的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人选,其研究成果须获得省市级或国家部委科技进步(科学研究)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
(三)荣誉奖。
所推荐的向焦作人口计生事业捐献巨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其捐资额应在10万元以上。
五、组织方式
焦作人口奖的具体组织评奖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
六、评奖程序
(一)提名: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市人口计生委推荐候选人。
(二)审查:市人口计生委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筛选。
(三)初选: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对全部有效提名进行审议、评选,并提出初选名单,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四)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在市内媒体上公示10天,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有异议者,由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经过调查后共同裁决。
(五)审定: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将候选人名单呈报市政府审定,最后产生不超过6名的当届获奖人。
七、奖励方式
授予获奖人证书和奖金,每名获奖者的奖金为1万元,奖励经费从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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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2日  财预〔2003〕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国库在办理所得税缴、退库手续时,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的比例执行。所得税缴、退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市区各乡镇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和《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引导、构建全民招商的大格局,推动吴忠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奖励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第二条 吴忠市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实施和奖励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吴忠市招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是指从市域外引进的在吴忠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向自治区、国家争取的各类项目和资金。

第四条 奖励对象系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个人)。奖励对象不受职业、身份、地域、国籍限制。

行政事业单位系指吴忠市委、政府下达了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太阳山开发区、金积工业园区及吴忠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组织(个人)系指上述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机构、咨询公司、以商招商企业等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奖励对象。奖励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认定时限。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范围: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在吴忠市境内投资的一期新建项目。

第七条 奖励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奖励四个程序进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标准:超额完成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以奖代补用于招商经费的不足,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组织(个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0.5亿元(含0.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0.5亿元(不含0.5亿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

第十条 奖惩方式: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褒奖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超额完成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可以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优先考虑;自然人视招商引资的数额给予市级荣誉称号。

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对于在招商引资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税收缴纳在市级财政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税收缴纳在县(市、区)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吴政办发〔2008〕63号)同时废止。



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吴忠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进行奖励。自《办法》下发之日后确定的奖励对象,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重点奖励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指当年引进的工业生产类和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其他如商贸、旅游、物流、房地产、餐饮、服务等招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吴忠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督查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吴忠市招商局。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进行奖励:

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奖励;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

第六条 办法所指“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奖励对象”,指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作出直接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多方引进的项目,由各方协调推举一名受奖人,奖金由各方协商分配。

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引进的项目,但落户在其他县(市、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以引进项目的单位为主。

第七条 办法所指“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范围”系指在吴忠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工业、农副产品加工类新建项目的一期工程,续建项目及续建工程、中央及区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均不在奖励范围。

第八条 奖励认定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认定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

1、《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对象登记表》;

2、《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

3、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有效引资证明。外来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投入的有效凭证,无固定资产投入的提供注册资本金中外来部分的有效凭证。

5、《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奖励对象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的,除填写和提供以上四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审核。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公示。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并根据公示情况对奖励项目进行调整。

(四)奖励。吴忠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确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对象、金额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标准按照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超额部分进行奖励,指导性目标任务不作为奖励范畴。

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的奖金主要用于招商工作经费;市直各部门的奖金主要用于单位工作经费;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可以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含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财税部门在兑现奖金时直接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