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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30:34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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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交〔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精神,特制定《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交通局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下同)路桥年票通行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委托市公路局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
委托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路桥年票通行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直接征收。
第三条 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核定征费计量标准。
笫四条 除按规定免征路桥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外,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在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向社会公告的统缴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的路桥年票通行费。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应在缴纳年度第1个月养路费时一次性缴纳当年度路桥年票通行费;机动车辆在当年度内接近报废期的,缴纳至报废当月份的路桥年票通行费。
笫五条 机动车辆因被盗、抢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发还的,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证明资料,在10天内到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办理缴费有关手续。
笫六条 按规定需退还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在每年6月、11月份集中安排退还。
笫七条 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存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证,随车携带年票通行费随车联票据,以备查验。
笫八条 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证因故损毁或遗失,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经核实后,给予办理补票手续。
第九条 路桥年票通行费的监督管理,按《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汕市交[2005]17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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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引发控告申诉案件现状及应对决策

朱真理

在宣威市公安局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中,因伤害案件引起的上访案件占40%,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轻伤害案件。故意伤害特别是轻微伤害案件成为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的违法犯罪案件之一,案件侦办或查处不及时形成群体性事件或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并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的形象。综合分析因伤害案件引起的控告申诉案件中,控告申诉人的愿望和要求,以及伤害案件频频引起群众控告申诉的原因,对于切实减少类似案件,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一、在伤害案件引发的控告申诉案件中,控告申诉人员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
伤害案件的产生原因及其整个形成过程相当复杂,因此引起的控告申诉案件中,控告申诉人反映的内容以及提出的要求也相当复杂。
一是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结案或及时破案,要求司法机关及时结案,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破案。
二是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违法犯罪嫌疑人或伤害行为实施人员在逃或未及时到案,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理,控告申诉人要求及时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形成的伤害案件,因涉及人员相当多,且大多数人员均有姻亲或血缘关系,相互包庇或口径相当统一,难以查明伤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控告申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另一方的责任。
四是要求解决因伤害行为形成的医疗费、误工费。
五是解决与受害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又不属于公安机关解决的问题。这在因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中最为突出,控告申诉人不仅要求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还要求从解决产生纠纷的原因的角度彻底解决问题。
六是故意伤害是常见的结果犯罪,从案件的发生到鉴定结果的作出有一个过程,这一个过程有时会相当长,司法机关在先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有一个等待鉴定结论的过程,但群众对这一过程并不了解,因此误认为司法机关不作为。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一个较长的过程,也为极少数部门的极个别民警不处警或处警不到位带托辞。控告申诉人往往要求司法机关或侦办民警充分履行工作职责。
二、伤害案件久办未结、久侦未破是引起控告申诉的最主要原因
伤害案件之所以成为引起群众控告申诉的最主要因素,其中一个最主要也是最普遍的原因是伤害案件久办未结或久侦未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案发时的现场状况、当事人的法治参与能力、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水平等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一)伤害案件的现场状况相当复杂
一是伤害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边远、落后的乡(镇),地处边远、交通不便、通讯不畅,在发生伤害案件时群众报警不及时,即使及时报了警,司法机关在客观上也很难及时赶到现场,快速开展调查工作。
二是部分伤害案件在案发时受时间条件限制,司法机关从客观上查证致伤受害人的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行为。
三是因涉案当事人相当多,难以查证致伤受害人的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行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是在激情之下实施的,现场人员呈一对一态势,证据材料难以相互印证,给顺利结案或案件侦破带来困难。在伤害案件中,通常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情况,一是涉案当事人相当多,双方当事人纠集族间和亲戚以集体“讨个说法”为名,导致群体性伤害案的产生,参与人员比较多,现场状况比较混乱,且在实施群体性伤害行为之前或之后,通常都有预谋、串供行为,以致难以查证致伤受害人的直接行为人,而从限制打击面的司法实践角度看,分清各参与人的罪责、证明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比较困难,因此很难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二是因突发性纠纷引起的激情性伤害行为,一般只有受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场,对具体的致伤情节存在完全相反的说法,使调查工作获取的材料很难相互印证,形成“孤证”,难以通过调查查明违法犯罪事实。
(二)受害人法制意识增强,但法治参与能力不强
一是矛盾纠纷是导致伤害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而捆绑式的解决要求给相关部门造成很大的工作压力。因山林、土地、道路、坟地等权属与当事人双方利益密切相关,而又有其历史的复杂性,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但这些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各种因素不断激化,就会形成积怨最终导致伤害行为产生。在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受害人一方自认为自己不仅在利益客体上受到了侵害,还在精神上和肉体上也受到了伤害,通常将现实的伤害行为与其他利益诉求捆绑起来,要求司法机关一次性彻底解决,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难度。
二是受害人不愿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又希望得到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及时解决。一方面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但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得少,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利益受到侵犯或者是受到不法侵害时,部分群众不知道由何机关来解决问题,不知道运用何种法律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伤害案件突出发生在家庭(族)邻里之间。由于居住较近,复杂的利益交织较多,处理得好会成为融洽家庭、邻里关系的润滑剂,而一旦产生矛盾,因为居住较近往往使这些矛盾得不到淡化处理,形成积怨导致伤害行为产生以后,也很难从心理得到及时化解,受害人一方希望得到补偿,但又不愿冒“打一场官司,输几代人感情”的危险,这成为一对双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无法逾越的矛盾。但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从化解矛盾,防止事态升级转化的角度出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害人一方在不主动提起诉讼的同时,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解决因伤害案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三是解决期望与实际标准之间通常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当事人希望从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解决因伤害案件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涉及经济补偿问题一般都抱有比较高的期望值,但在解决过程中这些期望值达不到,就以拖延时间来给对方或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致案件久办未结或久侦不破。
(三)极个别基层公安机关或基层民警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能力不强也是导致伤害案件久办未结或久侦未破的重要原因
一是基层公安机关或民警对伤害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的受理、侦办理解存在偏差。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轻伤害案件均有管辖权,即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再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受理轻伤害案件后,经常以“自诉案件”为由终止调查,使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上访案件激增。
二是接到群众报警后不及时出警,收集固定现场证据,而是简单的交待受害人先到医院治疗,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调查取证,在这一期间,现场状况发生了改变,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机会抓住受害人住院治疗这一有利时机,精心策划应对策略,造成证据丢失或证据转化。
三是极少数公安机关民警工作方法简单。伤害案件的产生或形成相当复杂,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甚至歪曲事实,而极少数公安机关民警缺乏工作耐心,对一时说不清的情况,不是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而是简单粗暴的以管人者自居,说一些刺激甚至伤害受害人感情的话,不仅未及时解决问题,还因此带来新的问题。事实证明,只要有一定的耐心,听当事人说清楚情况,许多问题就不难迅速解决。
四是跟踪处理不到位,对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未及时查证,对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未及时追缴,引起受害人不满导致控告申诉案件的产生。
五是部分民警在接待人民群众时,因个人法律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方法简单,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讲一些结论性言论,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严格规范处置接报警情是预防伤害案件引起的控告申诉案件的重要途径
一是建立健全基层治保组织,明确基层治保人员,使在伤害行为发生之时起,基层治保组织既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又能以见证人身份先期了解案件真相,为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伤害案件从接处警环节开始就建立首问负责制,避免因接处警不当贻误战机,丢失证据,形成控告申诉问题。对所有伤害警情,无论伤情鉴定结论如何,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要按程序迅速出警勘查现场,尽快收集固定证据,并制作规范的笔录,对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报案人并存档备查;对伤害事实存在的,适时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做出鉴定,《法医鉴定》做出后,及时送达被害人,属于轻伤的在送达鉴定结论的同时,书面告知被害人有自诉的权利。
三是明确伤害案件侦办终身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按照主办侦查员制度,对案件终身负责办理。特别是对邻里纠纷、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容易引起控告申诉问题的伤害案件,不管伤情鉴定时间长短、结果如何,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民警,先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让案件材料等待伤情鉴定结果,决不等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现场状况已发生了重大改变时再补充案卷材料;确定主办侦查员后,必须实行限时办结制,避免因无限期的拖延引起群众上访。
四是进一步规范轻微伤害案件的受理、办理和办案程序,避免接警、处警过程中的随意答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严重不作为行为。法律及相关解释没有规定轻伤害案件只能自诉不能公诉,而明确了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受害人及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就应当立案侦查。并通过立案侦查依法处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很少有能力和条件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据,如果要求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都去向法院自诉,既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也是不现实的。对由《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但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该受理并及时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征求受害人意见,从“接受公安机关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三种结案方式中自由选择办理方式。
对于受害人要求由公安机关调解的,应制作笔录在卷备查;对于选择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出制作询问笔录在案,自诉后办案单位凭法院的立案通知或调查证据通知等法律手续,将证据材料移送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自诉到法院,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侦查终结后移送法院,按自诉程序办理;对被害人要求公诉的以及属于轻伤偏重,持械伤害,手段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多次伤害他人,故意伤害老年、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可能打击报复证人,可能再次发生斗殴伤害等案件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隐匿逃跑,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刑事拘留,及时向检察机关报捕移送起诉,并告知受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五是提高办案民警的工作能力,避免因个人因素导致工作的随意性。受理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民警必须讲法言法语,对当事人的答复一定要建立在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基础上。
六是对伤害案件建立集议案制,根据案件产生的原因、受害人的要求等,有针对性的确定议案人员和旁听人员,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求公信。

(作者: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  朱真理 )



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进入7月份以来,部分地区连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7月3日,云南省个旧市拉车坡生活垃圾处理厂挡土墙工程,施工人员在开挖挡土墙基坑时,山体边坡土方突然坍塌将施工人员掩埋,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

  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汗区后巧报村村民自建楼房加层,施工中龙门架提升机揽风绳将墙体拉倒,房屋坍塌,造成4名施工人员死亡、1人重伤。

  7月22日,安徽省宿州市环城北路西段古城墙局部突然坍塌,将临时搭建在古城墙下的简易工棚掩埋,造成正在睡觉的11名农民工死亡。

  7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一居民楼七层阳台突然坍塌,致使5名正在阳台上安装塑钢窗的民工随阳台坠落,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

  7月24日,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小学教学楼扩建工程在施工中楼体坍塌,造成施工人员和教学楼一层营业房内群众共16人死亡、6人受伤。

  发生上述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事故责任单位未能履行和落实《建筑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遏止重大安全事故频发,配合正在进行的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各地要立即开展建筑安全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本次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要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要检查和理清《建筑法》实施五年以来,本地区贯彻落实《建筑法》确立的各项安全制度情况、配合《建筑法》制定有关安全法规规章情况、建筑安全执法情况以及在《建筑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二、本次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筑安全管理体制的健全完善情况、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施工现场各类机械设备特别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本次检查要与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各地要针对施工多发性事故情况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讲求实效。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当前要突出加大对房屋加层、改扩建工程安全监管力度,要从工程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安全,特别是确保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工程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城市、乡镇危旧房屋的安全监管,加强各类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本次检查要与当前的防汛工作结合起来。当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各地要增强预防洪水、滑坡、泥石流和大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结合本地区地质、地形、水文和气象条件,加强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预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措施,对地处坡地、邻近山体或者降雨集中区及可能有山洪影响的施工现场和工人生活区进行一次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各地要对这次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督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各类事故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逐级上报事故处理情况。对于不制定、不执行整改措施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举一反三,着眼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的问题。各地检查情况请在9月20日前报到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