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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报社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38:19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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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报社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财政部 新闻出版署


国营报社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

纸张是印刷报纸的主要原材料,为了进一步调动报社职工节约用纸的积极性,降低纸张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纸张节约奖的原则
实行纸张节约奖,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使报社职工树立节约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和加强纸张管理的观念,防止片面追求奖金的不良倾向。
二、实行纸张节约奖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纸张管理制度,准确的检验计量手段和完整的原始记录,能做到正确计算和考核纸张消耗及节约的实际效果。
(二)有主管部门和同级新闻出版、财政部门核定的本社出版报纸的纸张消耗定额。
(三)报纸印刷质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具备以上条件的国营报社,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新闻出版、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均可试行本办法所规定的纸张节约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报社,暂不实行。
三、纸张节约奖的奖金计入成本,单项列支。此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四、纸张节约的考核
(一)印报所用纸张节约额的考核,应包括纸张运输、装卸、验收、保管和使用全过程。使用卷筒新闻纸印刷的报纸,以每千对开张总用纸(即净用纸加纸张损耗)重量为单位进行考核。使用平版纸印刷的报纸,以纸张损耗率进行考核,实际消耗低于定额的数量为纸张节约额。
(二)因纸张管理和印刷各环节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纸张损失以及发生的纸张盘亏,应从节约的纸张中扣除后计发奖金。
五、纸张消耗定额和奖金率
(一)新闻纸消耗定额,应按不同的纸张品种和印刷工艺等条件,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分别制定。
(二)委托其他报社或印刷厂代印的报纸,其纸张消耗定额,由委印报社在已经由主管部门和同级新闻出版、财政部门核定的消耗定额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与代印报社或印刷厂商定。其纸张节约奖由委印报社按合同规定付给代印报社或印刷厂。
(三)印报所出残白纸、纸皮、纸芯等废料,应分别折价登记入库,并按销售价格冲减报纸成本,代印报纸所出的各种废料,应按销售价格退给委印报社。
(四)纸张节约奖为纸张节约额的15%。
六、纸张节约奖的发放对象和奖罚办法
(一)纸张节约奖只发给直接从事纸张节约及储运、管理的集体和个人,以及与纸张节约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二)受奖的集体或个人,必须是在确保完成产品产量计划,保证报纸印刷质量和交足印报数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措施,提高纸张利用率,节约纸张取得一定成绩者。
(三)纸张节约奖的发放,应根据集体和个人对节约纸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贡献多的多奖,贡献少的少奖。对超定额消耗者,应根据奖罚对等的原则予以罚款。各报社应按不同的岗位职责,制订具体的奖罚考核办法。
七、纸张节约奖的管理和核算
(一)报社必须严格实行经济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并认真实施纸张节约奖的各项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获取奖金行为的,应扣回其已提的全部奖金;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纸张节约额必须经过车间和纸张管理部门共同核实并经财会部门审核确认,节约的纸张必须是能供印刷报纸使用的,方得计提奖金。报社印刷厂、纸张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应认真做好纸张的验收入库、领用、月终盘点退料和各种残废料的计量、登记、统计工作,保证各项原始记录的完整和准确,真实地反映纸张耗用及节约情况。使用平版纸印刷报纸同时又实行按纸张消耗定额发料办法的报社,节约的纸张应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由纸张管理部门签章验收入帐后,作为计算奖金的依据。各报社应坚持年终盘库的制度。
(三)纸张节约奖按年计算考核,季度预提,年终结算。季度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预提。如本季度累计实际消耗比应消耗定额高时,除本季度不提奖金外,多发的节约奖要从以后季(年)度的节约奖中扣回。
(四)报社应于每年年终向主管部门报送《纸张节约情况及纸张节约奖提取结算表》,并随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核批。
(五)纸张节约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调拨价格计算。没有统一调拨价格和用纸品种复杂的,可按现行进厂平均价格计算。
(六)纸张节约奖计算公式:
1.使用卷筒新闻纸印刷的纸张节约数量
纸张节约数 每千对开张消 全年印报总 全年印报实际耗用
= × -
量(公斤) 耗定额(公斤) 对开千张数 新闻纸总量(公斤)

注:使用两种以上不同消耗定额纸张的报社,其每千对开张消耗定额,应按计算期内印报用各种纸张的实际用量所占比重分别乘以各自的消耗定额后的合计数计算。
2.使用卷筒新闻纸印刷的纸张节约奖
纸张节约奖 节约纸张数量 每公斤新闻纸
= × ×奖金率
(元) (公斤) 单价(元)
八、附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和财政部备案。
(二)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国营报社,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各级报社出版图书、杂志等其他出版物,报社印刷厂印刷、装订报纸以外的其他产品,有关纸张节约的奖励办法,按照《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本试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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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涉案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规定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涉案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3]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涉案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三亚市涉案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涉案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涉案物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罚没物品是指本市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处罚所得的物品以及在处理各类案件中依法追回的赃物。
第三条在本市辖区内涉案罚没的物品的管理和处置,适用本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各类违法案件追回的物品的管理和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涉案罚没物品的评估、拍卖工作由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司法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法机关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罚没票据的管理规定,依法罚没物品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务收据》及《海南省暂扣财物收据》票据,禁止使用其他凭证、收据或便条。
第六条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管、交接、结案对账管理制度。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罚没物品、赃款、赃物变价款,一律上缴市级财政,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调换、坐支、压价处理、变相私分等。
除错案可以退还的罚没收人以外,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罚没收人退库。
第八条罚没物品实行会计报表制度。除特殊规定的外,执法机关应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涉案罚没物品统计月报表,年终了后二十日内,将上年度的涉案物品罚没收缴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涉案罚没物品统计月报表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涉案罚没物品和依法追回赃物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一)由负责办理案件的机关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物品进行评估。
(二)在市监察、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市财政部门指定具有涉案物品拍卖资质的法定机构进行拍卖。
(三)政治违禁品、文物、枪支、弹药、毒品、烟草、淫秽物品、破坏性物品、金以及各种特殊罚没物资,由负责办理案件的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移交专门机关处理。
(四)对有害、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及各种特殊罚没物资等,负责办理案件的机关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或移交专门机关进行妥善处置。
(五)对危及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经检验鉴定已失效、变质或没有使用和回收价值的罚没物品,由专门机关负责销毁。
第十条涉案罚没物品在管理和处置中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列人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擅自印刷和使用非统一印制票据的,由市财政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销毁非法票据,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对涉案罚没财物调换、压价处理、变价拍卖、变相私分或截留、娜用、坐支、拖延不缴的,除追回罚没款物外,市财政局有权扣拨其单位经费抵顶,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能够自觉、自动地履行,我国1979年刑法中就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而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大量存在,法院对此实施刑罚打击的极少,根本没有起到以刑罚惩治这类犯罪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执行难多年来一直不能得到解决。

  导致上述问题有多种因素,而法律条文设置时对该罪规定的不规范和不完善是重要原因。综合各方研究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过窄。因此,许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置法院判决、裁定于不顾,采取各种各样方式规避法院的执行,而法院对其无法实施刑事处罚。2.罪名不够严谨,认识上有误区。很多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其实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司法文书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犯罪。3.法定刑过轻,罪罚均衡方面有失偏颇。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没有区分案情,有失公平。如不划分诉讼标的大小,就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标的而同判的现象发生。4.程序方面存在着规则倒置问题,追诉渠道不顺畅。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到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然而,法院既已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那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程序还有何用?公安机关如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认为构成犯罪,法院将处于什么地位?有些法院在追诉这类犯罪方面因碍面子而有畏难心理。另外,我国法律对进入再审的要求宽松,再审案件比例居高不下,也是影响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以上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学者们提出了完善意见:1.修改罪名,改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一切生效的法律文书包含于其中;2.追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启动程序应规定以公诉为主兼被害人自诉原则。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受损害的是权利人,理应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3.赋予法院司法警察对此类犯罪享有侦查权。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公安刑事侦查的脱节问题,由检察院负责审查提起公诉;4.量刑处罚幅度应区别对待。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大小划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幅度,拉开档次,相应科刑。

在执行领域,目前有很多法律法规赋予法院强有力的强制权力,形成长期执行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落实的环节上做得不够好。一些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着手执行时,刑事追诉意思不强,搜集证据不及时、全面,从而导致事实上已触犯刑律的被执行人,由于法院执行机构没有充分的证据而无法向有关机关移送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工作中,对应当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喊的多做的少,无原则的适用较为宽缓的处罚,甚至在关系、金钱、人情等面前将违法犯罪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既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更严重的削弱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刑罚措施的惩罚和教育功能,直接导致一些逃避应负法律责任的人怀疑法律、藐视法律,甚至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这也使现有的法律尊严和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进而让许多原本对法院的执行有点“惧怕”心里的被执行人敢于试探性的抗拒法院的执行,而那些取得“成功”的被执行人则会更加放肆地去违法。长期以来,在他们做出拒不执行行为的时候,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能不能构成犯罪在头脑中已经没有了印迹。严格执行法律动了真格就能解决问题,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规范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才能受益,社会才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法院还应将在执行过程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由此形成对“老赖”们的高压势态。酒驾在我国也曾像执行难一样是个难治的顽症,在醉驾入刑后,全国各地加大力度对酒后驾驶进行严查,严厉打击醉驾犯罪行为,并在媒体进行规范的宣传报道,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效果是醉酒驾驶入罪强大的刑事惩罚措施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十分明显,酒驾醉驾行为大幅减少。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要借鉴这一做法。

总之,笔者认为,要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罚达到应有的效果,一是公、检、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打击要通过沟通、协调形成共识,以解决法律规定不十分完善的问题,使追诉活动顺畅、有序;二是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动真格的,见一个打一个决不姑息,不仅要有杀鸡给猴看的小动作,更要有“杀猴给鸡看”大动作;三是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长时间、全方位的宣传,形成一个严打“老赖”的社会舆论氛围;更重要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杜绝关系、金钱、人情等各种因素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