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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期间资质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8:58:10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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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期间资质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期间资质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2002]第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鉴于部分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尚未结束,为不影响企业在资质就位更换证书期间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除建设部批准就位并已取得新资质证书的第一、二、三批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批准就位并已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外,其他尚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原资质证书和2000年资质年检结论有效期延长到2002年7月31日为止。同时废止《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中"尚未就位换证的企业,其2000年资质年检结论有效期截至2002年6月30日"的规定。

  特此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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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8〕2号


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经验,增强示范和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是省级财政对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试点村工作成效突出,并经由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考核评选、省委、省政府命名的示范村,以奖励形式给予的补助资金。每年每个示范村按3万元给予奖励。

  第三条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级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包括农民安全卫生饮水建设与管护、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与管护、村内信息网络基本建设与管护、村文化活动中心、图书室、体育活动场所等建设与管护。

  第四条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2、各类经济实体、弥补企业亏损;

  3、修建楼堂馆所、个人住宅及与新农村建设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购买交通、通讯设备;

  5、偿还债务、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第五条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解答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解答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的批复

195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3月20日闽法行字第789号呈请解答关于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等问题,经分别研究后,提出我院意见如下,以供参考:
(一)房屋代管人,未得原业主同意,私擅将房屋盗卖,此种买卖行为,原属无效,惟该项被盗卖的房屋,已辗转买卖,更易数主,且均系出于善意,并无过失,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正当权益并兼顾善意承买人既得权利起见,应准许业主向现在房屋占有人进行诉追,并于审理时,票传原盗卖人一并到庭应讯,以确定其应负的刑民事责任。如果原盗卖人业已死亡,则只可就其被继承之财产取偿,如果盗卖人贫无所有,无力赔偿,既系实际情形,为谋社会经济秩序安定,城市房屋交易活泼起见,对于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固应予以保护,而房屋善意买受人,既确系出于善意,并且无过失等情,亦应予以适当之照顾或补偿。
(二)产业代管人,乘原业主旅居国外,伪造契约,将代管产业变卖,此种不法行为,显应令负刑事责任。原业主返国,向该管法院提起确认所有权之诉,自属合法。虽原契约业已遗失,无法证明产权,此系确定证据问题,在审理时,可详细调查研究,根据多方面所得资料,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不必为一造所提出的证据所囿。
(三)房屋既系兄弟数人所共有,则在处分该项共有财产时,自应征得全体共有人之同意,其行为方属有效。如果一部分共有人未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代为签字或并无签字,私擅出卖,则其他共有人提起诉讼,确认其共有产业的所有权,这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为公平合理的判决。
(四)承典人未得出典人同意,将出典物变卖,应先审究典权契约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又是否在设定典权当时,订明如出典人于典权期满后,不于一定期限内备价回赎即可由承典人自由处分,或出典人于典权到期后,长时间不主张权利,是否已抛弃其典权,在实际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予以缜密研究。如果典权契约内容,显失公平或承典人变卖出典物,确系违反出典人的本意,自许原出典人依法诉追回赎。
(五)沦陷期中汉奸、日寇、台人等假借敌伪势力,恃强买卖房屋,于法不能发生买卖效力,至于在抗战胜利前和胜利初,用贱价出卖或冒名向伪政府登记,此种行为,更属不法,原业主现在提起诉讼,确认所有权,当然合法。
(六)民事上诉案件,因当事人所在不明,以公示方法作为送达,其有效期间,各地情形,尚未一致。一般均在公告上记明:自送达公示之翌日起,三十日内为有效期间。可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