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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0:05:38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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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2月2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及《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进出门、围墙、栅栏、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前人行道或路段。所称门前“三包”系指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秩序、包门前容貌。
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1、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禁止行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雨后铲泥,雪后扫雪,清除杂草。
2、包门前秩序。禁止门前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3、包门前容貌。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门前“三包”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三级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
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员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派出。确因人员是紧张,无法派出“三包”员的单位,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服务费后,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同所在区环卫服务公司签定委托合同,由环卫服务公司派出“三包”员代管,实行有偿服务,履行产权单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一、二马路临街无单位、无住户地段的人行道,由所在区环卫服务公司负责清扫保洁。
第七条 门前“三包”员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统一管理,并签订聘用书,佩带统一标志。
第八条 门前“三包”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单位门前面积和地域级差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二马路临街地段1元/月·平方米,其它地段0.5元/月·平方米。
第九条 门前“三包”服务费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按月统一收取,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支付“三包”员代管有偿服务费、购置清洁工具和有关管理费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门前“三包”实行目标责任制。产权单位向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签订责任书,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向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
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市门前“三包”管理的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考核办法、执行细则等;
(2)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及城建监察方面的宣传、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3)负责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验收、总结、评比与奖励。
(4)负责制作“三包”员标志。
(5)负责“三包”员的业务指导,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6)负责同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2、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的组织管理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和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门前“三包”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同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4)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具体工作由城、郊区城建监察中队负责实施。
3、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的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的落实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产权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3)负责同“三包”员签订聘用书;
(4)负责检查、考核产权单位及“三包”员的工作,对产权单位及“三包”员的工作作出评价;
(5)负责配备门前“三包”员标志和必备的清扫工具;
(6)负责门前“三包”服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4、产权单位的职责是:
(1)派出门前“三包”员,负责各自门前“三包”的落实工作,并对各自门前“三包”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2)缴纳门前“三包”有偿服务费。
5、“三包”员的职责是:
(1)按照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对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理;
(3)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违法行为人及时通知所在区的监察执法队伍进行处罚;或代收20元以下(含20元)的罚款,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代收的罚款必须二日内上交执法机关;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门前“三包”实施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奖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警告、罚款。
1、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罚款20元。
2、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罚款5元。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罚款20元。
3、未经批准擅自在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罚款20元。
4、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区人行道上乱摆摊点,罚款100元。
5、在大街小巷、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冰棍 棒纸、汽水瓶盖、冷饮袋和其他废弃物,罚款5元。
6、乱倒污水、垃圾及随地大小便,罚款20元。
7、在街道上乱拴牲口,除令其清除遗留物外,罚款20元;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按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外,“三包”员可责令其进行保洁值勤,协助“三包”员进行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三包”员和执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负责任,达不到门前“三包”要求的“三包”员,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辞退解聘,辞退解聘期间,产权单位应及进选派“三包”员,否则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服务费,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委托所在区环卫服务公司代管;对领导不重视达不到门前“三包”要求,脏、乱、差严重的单位,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取消当年先进评定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处以200元罚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完不成目标责任制任务的各级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到调离,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本市过去有关市容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新区及各建制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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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对完成1996年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贯彻和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紧紧抓住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一关键环节,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各方面关系,把经济增长的立足点转到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增进效益上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狠抓落实。要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增加农业投入,大力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要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尽快改变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自主权,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的增长,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努力增加财政收入,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控制货币供应量,确保物价上涨幅度不突破计划调控目标。要进一步做好社会发展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要关心群众生活,使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有所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统一思想,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完成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顺利实现“九五”计划打好基础。




关于新体制下完善外债(汇)贷款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新体制下完善外债(汇)贷款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珠海、汕头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在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简称《结售汇规定》)及《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帐户办法》),现将外债、外汇(转)贷款外汇帐户、售汇及还本付息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售汇凭证及兑付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凭外汇局签发的“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详见附件一标准格式及印鉴)到售汇银行办理买汇及支付。售汇银行查验核准件第二、第三联格式、编号及
印鉴真实无误后,办理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凭以上核准件到外汇调剂市场买汇。
二、关于开立贷款现汇帐户及还本付息现汇帐户及收支管理
1.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以后签定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协议,债务人可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贷款专用帐户。开户行根据《帐户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上注明开户行、帐号、加
盖开户印章。开户行应根据帐户收支范围、监督帐户收支,按月向外汇管理局报送开户及帐户余额情况。
2.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债务人根据《帐户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凭外汇管理局开立的“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详见附件二)或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详见附件三)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帐户后,债务人须凭外汇(债)还本付息核准
件(详见附件一)到开户行办理外汇调入或支出手续。开户行查验以上凭证办理开户或帐户收支,行使监督职责。
3.自四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外汇管理局对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开立的外债专用帐户、还本付息帐户进行清理,重新确认。开户行应凭外汇管理局四月一日以后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原则上,原帐户收支范围仅限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外汇收入与支出,经外汇管理局确认
后可以保留,并按新规定继续使用。原帐户外汇资金用于还本付息,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将外汇转入新开立的还本付息帐户;同时,原帐户关闭。请各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知客户。截止五月十五日,未经外汇管理局重新确认的“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还本付息帐户”停止使用。


三、外债、外汇(转)贷款继续实行债务登记制度。债务人应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登记实施细则》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债务登记和还本付息核准手续。《结售汇规定》第十四条(一)所列,系指为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
汇贷款本息的购汇行为,可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但还本付息时,仍需按《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核准手续。这种核准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证统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
附件:
一、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格式及印鉴)
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格式及印鉴)
三、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
(格式及印鉴)



199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