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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渤海湾客(滚)船运输企业和运力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44:08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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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渤海湾客(滚)船运输企业和运力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渤海湾客(滚)船运输企业和运力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 167号

山东、辽宁省交通厅,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为加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的管理,提高航运经营人管理水平,确保运输安全,按照“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统一布署,部和辽宁、山东省交通厅经过反复调研,周密论证,形成了渤海湾客(滚)运输企业和运力结构调整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渤海湾客(滚)船运输企业结构调整意见

(一)经过调查研究和资质审核,中海客轮有限公司、大连海运总公司、大连新洋航运有限公司、山东渤海轮渡有限公司、烟台银河轮渡有限公司和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航运企业符合我部船舶运输经营人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以上公司的客(滚)船运输经营资格予以保留,运力规模和航线不变。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整问题待渤海湾客(滚)运输企业第一步结构调整目标完成后,再进行考虑。

(二)经研究、审核,以下5家公司运力规模达不到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分别进行重组。

重组方案如下:

1、威海市轮渡有限公司、威海市海运有限公司和威海市威大客运有限公司重组为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重组后新公司具有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普通客船运输经营资格。原来3家航运公司的客(滚)船运输经营资格同时取消。

公司重组后应尽快更新现有高速客船、普通客船和客滚船运力。在新公司运营后适当时候,应研究考虑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与山东渤海轮渡有限公司进行重组的第二步调整方案。

2、大连旅顺船务总公司和大连渤海轮船公司的客(滚)船资源进行重组。保留大连渤海轮船公司的渤海湾客滚船和高速船的经营范围,客滚船运力规模由3艘调整为5艘。取消大连旅顺船务总公司的客滚船、高速船运输经营资格。

以上企业应在2002年6月 30目前完成有关企业重组工作或变更手续。

(三)山东蓬莱海运公司等6家航运公司己不具备客滚船运力。经研究,取消山东蓬莱海运公司、莱州海运公司、山东牟平海洋运输公司、山东龙口港通海运有限公司、烟台恒通船务公司和大连康大船务公司的客(滚)船运输经营资格。

本通知公布取消客(滚)船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再经营客滚船或客船运输。请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在2002年5月 30日前代部收回这些企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客(滚)船《船舶营业运输证》。如这些企业仍经营其它类型船舶运输,应督促他们在5月30前完成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手续。

二、关于渤海湾客滚船运力结构调整意见

目前,在渤海湾运营的客滚船均为从国外进口的二手船舶广这些船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船龄偏大、船舶结构不合理、防摇性能差和抗风等级低等问题。这种状况不能适应渤海湾航区客货运输的需要和特点,难以保障运输的安全、可靠。为此,需要对渤海湾客(滚)船运力结构进行调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从国外进口二手客滚船或从国内其它海区购置二手客滚船从事渤海湾客滚运输。对经重组达到资质规定的企业,鼓励其建造新船投入渤海湾客滚运输市场。

我部将组织研究并提出适合渤海湾客滚运输需求的推荐船型标准。今后有关航运企业新建船舶,应提交运力更新方案报经我部批准;新建船舶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设计方案应适应渤海湾航区的特点。

渤海湾客滚船运力结构更新的调整,关系到渤海湾客滚运输的安全和发展,有关航运企业应严格执行我部有关渤海湾客滚船运力管理的规定,有关运输管理、海事部门应严格把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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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
近年来,我国的成人艺术教育在不断适应经济、文化建设需要的过程中有了很大发展。其中,由一些普通学校、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开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日渐增多,这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修养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美术类专业的教学中,对裸体模特儿的写生是造型艺术基本功训练的一项内容,在培养学生的观察、分析和表现能力,掌握造型规律,赋予学生坚实的写实基础和健康的审美情操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体写生作为一门系统的训练课目,要求学校在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教学辅助条
件以及学生的基本造型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方可开设。但目前一些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却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人体写生课和使用裸体模特儿的倾向。这些教学班往往不考虑招生对象的实际水平与基础,不具备相应的软硬件条件,不讲教学质量,收费高,学制短
(有的仅一个月),扰乱了成人艺术教育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成人艺术教育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另外,一些普通学校(主要是非艺术专业普通学校)和成人学校对开设人体写生课的意义及管理、使用裸体模特儿有关规定不够了解,在举办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时,对开设人体写生课及
对使用裸体模特儿的管理不严格,容易产生消极现象。
为了加强对各类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开设人体写生课以及使用裸体模特儿的管理,正确发挥人体写生课在造型艺术基本功训练中的作用,保证成人美术专业教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个人与单位举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人体写生课。
二、原则上只有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所办的学制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以及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举办的学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方可开设人体写生课。
三、在美术类专业的绘画基础训练中,安排与否、安排多少及怎样进行人体写生,均应依据不同专业的实际需要而定。如:工艺美术、舞台美术、电影美术、美术师范等专业应与绘画、雕塑专业有所区别。
四、人体写生课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进程和课时,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来安排、进行。
五、学校必须加强对师生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加强对与开设人体写生课有关事宜的管理。应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并尊重模特儿工作人员的劳动和人格。画(塑)裸体模特儿,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在公共教室、画室进行,与习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内。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拍摄、翻印模特儿工作人员的裸体照片。
七、邀聘模特儿工作人员和开设人体写生课,应尽量与普通高等艺术院校进行协作。向社会招聘模特儿工作人员,应审查应聘人员的品行是否端正。要加强对模特儿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模特儿工作的意义,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加强对模特儿工
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请各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本通知的精神审批及管理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开设人体写生课的事宜。



1996年1月16日

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业经2006年3月2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六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公开,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制度。
  第四条 开展厂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平等协商、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下统称上级工会)依法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民主监督。
  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级工会的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予以支持。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照本规定明确的公开事项范围,采取与本企业相适应的方式,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向工会提供需要公开事项的真实情况,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厂务公开的民主监督工作和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
  企业工会和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 企业工会和职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 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事项,企业必须向职工公开。
  第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公开: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改组(含兼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清算、破产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情况;
  (二)生产经营盈亏状况及其原因,财务预决算、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变更及其民主评议情况,中层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情况;
  (四)厂房、厂地、仓库等不动产或者设备等动产的产权变动情况及其理由,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职工住房政策,公积金、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职工奖惩、培训、安全生产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的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属于商业秘密的,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公开:
  (一)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改制预留金情况,资产变现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内欠债务偿还方案等;
  (四)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劳动权益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采取管理层收购方式进行改制的,其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公开:
  (一)负责制定改制方案的人员和实施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的情况;
  (二)企业改制的公开竞价方案;
  (三)对管理层的审计结论;
  (四)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
  (五)收购价款支付情况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予以公开;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与厂方协商等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形式,予以公开。
  企业可以在醒目地点和位置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也可以通过厂内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墙报等形式,对涉及厂务公开的一般事项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厂务公开方案由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反馈职工对厂务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并接受企业工会对落实和整改情况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工会有权调查核实并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将该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并可以建议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给职工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或者拒不接受工会的民主监督的;
(二)对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职工多次集体上访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以虚假的事项欺骗职工的;
(四)对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工作人员在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受理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检举和投诉的;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依法纠正的;
  (三)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