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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2:52:45  浏览:9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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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1993.06.24

第一条 为了调动单位、集体和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全民所有的及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一切草原、草山、草坡,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均应确认草原使用权,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并颁发草原使用证。
第三条 草原地表、地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依法确认的草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实行草原有偿使用制度,草原使用者必须依法缴纳草原使用费。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
确认全民所有制单位草原使用范围的依据是建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界线以及有关协议,在明确界线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先由县人民政府确认乡(镇)草原使用范围,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所属村(牧)民委员会草原使用范围,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草原使用权。
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寺院所使用的草原也应固定草原使用权。
第七条 草原界限未定或有争议的,在定界或争议解决前,暂不进行承包。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由职工(户或联户)承包经营。单位为发包方,职工为承包方。
村(牧)民委员会使用的冬春草原必须承包到户,夏秋草原原则上承包到户,条件不成熟的,可承包到组或联户。乡或村为发包方,牧民为承包方。
农区的草山、草坡可由村统一经营,也可划分承包到合作社、联户,个人经营。
第九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必须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发包方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在其职责范围内为承包方提供各项服务,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并负责进行生产协作和遇到灾害时统一使用草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十年。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二)对生产成果和经济收益的自主支配权;
(三)接受国爱资助、按规定建设草原的权利;
(四)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时,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依法转让、子女继承草原承包使用权的权利。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国家指导,服从乡、村草原建设统一规划,依法纳税;
(二)以草定畜,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
(三)接受国家草原监理部门的监督;
(四)保护国家建设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依照承包合同和国家规定缴纳草原使用费,集体提留。
第十四条 草原承包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踏查现场,明确乡村集体单位的草场界限、面积和草场等级,并在1:50000-1:100000的地形图上标出。
(二)综合人口、牲畜数量和草场等级等因素,提出合理的户均承包面积,交村(牧)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现场划定各户草原使用界线,丈测草场面积,并在1:50000的地形图上勾出草原界线,标明草原等级。
(四)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承包草原总面积、各等级草原面积,现有牲畜、人口、劳力、各种草原建设设施数量,四至界线名称及毗邻牧户姓名。
草原承包必须作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标志显著,数据准确,图册相符。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应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留出牧道、饮水点、配种点等公共草场。
第十六条 承包使用的草原内的围栏、棚圈、住房等设施,要相应固定给承包者。由国家补助、牧户自筹资金建设的草原设施,归牧户所有;由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的草原设施,所有权为全民、集体所有,由承包方管理、使用、维修,并按期交纳使用费,也可折价归牧户所有。其使用费、折价费集中于村或乡,列入草原建设费用。
对草原建设设施,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管护,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犯。
第十七条 草原承包方可以在承包的草原上种植饲草料以及建设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设施。
第十八条 草原已经承包到户、权属无争议的应予确认,不再变动。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乡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共同制定合理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草原承包后牲畜,人口增减不予调整草原。
第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草原的,依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征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 草原承包者因迁出、无力经营等原因需解除承包合同或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属于原承包者所有的草原建设设施,在退包、转包时应经发包方、原承包和接包方共同商定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合法租赁草原的,由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明确租赁时限,范围的基础上,签定租赁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二条 草原使用证,草原使用权登记表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草原使用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牧)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证、草原使用权登记表、界线图、协议书等文件资料,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可以收回草原承包经营权。
(一)对承包的草场实行掠夺经营,超载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经县级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在限期内不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的;
(二)非法开垦草原或从事不利于草原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草原的;
(四)连续三年拒交草原使用费、集体提留和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
第二十五条 草原使用权变更的,使用者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草原使用权发生争议时,依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第八条之规定处理。
草原发包方、承包方因承包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请求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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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住宅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依法、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房屋拆迁环境,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全市拆迁行业维稳风险预测评估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工作前置、超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政府分别负责,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参加,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和被拆迁群众代表参与的模式。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拆迁通告后,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区政府,并在拟拆迁范围及新闻媒体公布。

  第六条 当地区政府在拆迁通告发布后,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共同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评估测算,广泛收集拟拆迁范围内群众对规划拆迁、土地使用等方面意见,及时反馈到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当地区政府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和评估测算结果,结合拟拆迁范围内实际情况,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共同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八条 当地区政府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将以下内容公示5日:

  (一)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当地区拆迁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二)拆迁估价方法、被拆迁房屋预估结果和拟拆迁房屋补偿政策、奖励及促迁措施;
  (三)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拟进户时间;
  (四)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公示期内,当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收集并整理群众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当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当地城管执法、信访、法制、公安、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和群众代表召开拆迁维稳听证会,并可视情况邀请市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群众代表由当地区政府组织当地社区和居委会在拟拆迁范围内公开选取。

  第十一条 拆迁听证会议由当地区政府主持。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补偿政策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整体陈述,并对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市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负责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 拆迁维稳听证会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政策、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拟进户时间;
  (三)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意见;
  (四)公示期间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及群众代表意见;
  (五)当地区政府意见及维稳措施。

  第十三条 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结束后5日内,当地区政府根据听证会召开情况,综合形成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纪要,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拟拆迁范围内群众意见和听证会情况,综合形成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当地区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与产权调换价格、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保障措施及进户时间;
  (三)拆迁维稳听证会议情况(含群众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
  (四)拆迁补偿方案的可行性(含群众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
  (五)拆迁风险预测及规避预案。

  第十五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地区政府拆迁维稳听证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5日内,编制《拆迁维稳风险预测综合评估报告》,呈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维稳办、市信访办和当地区政府。《拆迁维稳风险预测综合评估报告》报出10日后,如无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第十六条 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对拆迁前风险预测评估相关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如实反映拆迁项目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暂停其拆迁工作。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工作启动后,当地维稳、信访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对拆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深入了解群众反映,掌握思想动态。一旦发生涉稳问题,要跟踪督办、及时协调、化解矛盾、止息纷争,并随时向市维稳办、信访办报告情况,同时抄送市建设、规划、国土、拆迁行政主管和公安等部门。

  第十八条 市属县(市)城镇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在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在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72号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
根据目前“十一五”重点专科各协作组主攻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修改和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我司组织在京十家协作组牵头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院长、协作组秘书进行了座谈与讨论,听取了相关协作组诊疗方案修改和审核情况的汇报,讨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安排布置了下阶段诊疗方案修改和审核工作。现将《在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精神继续做好诊疗方案的审核工作。

附件: 《在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在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为了更好地做好主攻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修改和审核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于2008年9月10日组织在京十家协作组牵头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院长、协作组秘书召开了工作座谈会。会议听取了各协作组诊疗方案修改和审核情况的汇报,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阶段工作思路进行了交流讨论,一致认为通过近几个月的修改、梳理,各成员单位诊疗方案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梳理的过程中,同时提高了总结临床经验、科学研究的能力。但各成员单位诊疗方案的梳理情况存在差别,不同病种诊疗方案的梳理进度也不一致。综合各协作组情况,许志仁司长、查德忠副司长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一、按照不同病种分批完成
目前各协作组均存在诊疗方案水平参差不齐,不同病种的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完成情况不一等情况,要求各组首先筛选出一批梳理清楚的优势病种,尽快上报医政司,经批准后先行进入下阶段的验证工作。
诊疗方案的中医治疗方法要反映出本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方法;效果评价要求要写清楚应用这套中医方法后究竟解决了什么问题,并提供初步统计病例数;难点分析、应对措施要明确。
每份诊疗方案要注明各单位的名称。
二、继续进行其余病种诊疗方案的梳理
目前诊疗方案梳理尚不成熟的要继续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梳理,各协作组牵头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各协作分组和成员单位进行认真修改,对于个别基础薄弱的成员单位采取会议讨论或单独指导的方式争取尽快达到要求。民族医的诊疗方案近期将组织统一审核。
三、做好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报告的修改工作
梳理出的成熟病种可进行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报告的修改工作。
四、做好下一步临床验证准备工作
梳理成熟的病种临床诊疗方案要组织所有成员单位进行临床验证,各协作组要提出组织验证的思路和方法,同时要写出进行治疗难点联合攻关的计划。
五、组织好各协作组工作会议
按照工作计划,各协作组将相继组织召开下半年工作会议。各协作组组织会议需向医政司提出申请,并写明会议内容。各成员单位主攻病种的临床诊疗方案要在会上逐个进行汇报,协作组组长及参会人员对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六、其他
临床诊疗方案的修改和审核工作完成时间,各协作组可本着即抓紧时间,又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本组情况决定。
对于个别工作不积极、不负责任、不能按照要求认真完成诊疗方案梳理工作的成员单位,协作组、协作分组要对其提出批评,并将其表现作为中期评估的主要依据。